煤矿安全体检第九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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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5]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安监总局令[2015]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九项规定内容(3篇)

安全生产九项规定内容(3篇)

第1篇为确保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修订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

以下是对《九项规定》内容的详细解读,共计2500字以上。

一、总则1.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医疗机构消防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私立、社会办医机构等。

3.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4. 设立消防安全组织:医疗机构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5. 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等。

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8. 消防安全设施: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更换。

9. 消防器材:医疗机构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消防安全检查10.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医疗机构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11. 重点部位检查:医疗机构应对重点部位(如手术室、病房、药房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12. 消防安全演练: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火灾事故处理13. 火灾事故报告:发生火灾事故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14. 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是指在煤矿员工进入工作井下之前,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和安全检查的规定和程序。

主要目的是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并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身体健康检查:员工需要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员工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2. 职业病筛查:员工需要接受职业病筛查,如肺功能检查、胸部X射线检查等,以排除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进入井下工作。

3. 安全培训:员工需要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对井下工作环境的认识和安全意识。

4. 安全装备检查:员工需要接受安全装备的检查,包括矿工帽、安全鞋、防护眼镜、呼吸器等,确保他们配备齐全、符合要求。

5. 个人物品检查:员工需要接受个人物品的检查,不得携带可能引发事故或危险的物品进入井下。

6. 安全检查:矿井管理人员需要对井下工作环境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任何隐患。

通过煤矿入井检身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筛选出身体健康、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并确保员工在进入井下之前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装备,从而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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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联合检查制度

联合检查制度

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1第一条: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和标准。

第二条:实施定期检查。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项目部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车间及施工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三条: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如垂直提升机、脚手架、电气、塔吊等)的安全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

第四条:经常性安全检查。

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并作相应记录。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第五条: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风季等)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

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七条: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第八条:安全检查要认真、详细记录,特别是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第九条:根据安全检查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和加强管理。

第十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要建立隐患登记,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建立复查、销案制度。

附:建筑工程安全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名单安全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小组名单组长:冷莲副组长:杨勇组员:陈立、刘跃忠、王强、任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公章)(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联合检查制度2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管理,项目发展部须建立联合检查制度。

总分包单位经自查自检合格后项目发展部联合监理单位共同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前验收、入伙前质量普检等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总分包单位逐项进行维修整改。

联合检查验收制度,即对隐(来自:小龙文档网:联合检查制度)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我方各专业工程师组织监理、施工方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检查验收,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将质量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 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
2021/10/8
煤矿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第51
号令)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 监管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在总结卫 生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 上起草而成。《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 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2021/10/8
(八)职业卫生培训(2分) 基本要求: 按照规定对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管理 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九、十条 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十九条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主要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没有参加省局安排的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没有针对性 培训记录不完整 应按照“依据3”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 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 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三)人员配备(1分) 基本要求 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依据:(1)安监总局47号令第八条 (2)安监总煤调121号第八条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依据(1)、(2)”的要求配备专职职
2021/10/8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安全风险极高的行业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下面将从煤矿安全检查的背景和意义、检查内容和方法、责任主体以及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细致论述。

一、背景和意义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来源,但矿井地质条件复杂,职业危害较高,特别是瓦斯、煤尘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在,给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威胁。

煤矿的安全生产是保障国家能源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因此,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矿山煤矿的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作业区域的安全环境、瓦斯、煤尘等危险物质的监测与防控、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等方面。

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是煤矿安全的基础,包括煤矿井下和地面的通风系统、照明设备、排瓦斯设施等的状态检查。

作业区域的安全环境是煤矿生产的重要要素,包括排瓦斯、通风、粉尘等浓度的监测和检查,地质结构的稳定性等方面。

瓦斯、煤尘等危险物质的监测与防控是防止煤矿火灾和爆炸的重要环节,要对矿井井下的瓦斯、煤尘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是煤矿安全的关键,要对矿工的操作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等进行检查。

煤矿安全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设备设施检查和文书档案检查三个方面。

现场检查是煤矿安全检查的核心环节,通过对矿井井下和地面的实地踏勘和观察,对设备设施、作业区域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设备设施检查是对煤矿的生产设施进行逐项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和缺陷,并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

文书档案检查是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检修记录等文件的查阅和审查。

三、责任主体煤矿安全检查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煤矿的管理人员和工会组织等。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范本(2篇)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范本(2篇)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入井人员的身体健康与安全,维护矿山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稳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矿井工作区域的人员,包括矿工、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入井人员检身包括体检、验光和化验等检查项目。

检测结果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才能入井。

第四条矿山企业要明确入井人员检身的责任部门和检测机构,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矿山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培训,提高其检身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矿山企业要保证入井人员检身的机构、设备和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体检第七条入井人员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和专科检查。

第八条一般体格检查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呼吸、视力和听力等。

第九条专科检查项目根据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确定,包括心电图、胸透、肺功能、血常规、尿常规、职业病检查等。

第十条体检结果合格者方可入井工作。

不合格者必须接受治疗并重新体检,直至合格为止。

第三章验光第十一条入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视力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验光必须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入井人员验光结果分为五级:一级视力、二级视力、三级视力、四级视力和五级视力。

第十四条一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不低于1.0;二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不低于0.8;三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矫正视力为0.6以上;四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矫正视力为0.5以上;五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5。

第十五条入井人员验光结果合格者方可入井工作。

不合格者必须进行眼部治疗,并重新验光,直至合格为止。

第四章化验第十六条入井人员化验主要针对职业病和急慢性病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化验项目根据工作的特殊要求确定,包括血液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肺功能、职业病检查等。

第十八条化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才能入井工作。

煤矿安全体检第十二项依据

煤矿安全体检第十二项依据

煤矿安全体检第十二项机电运输检查依据第十一项顶板管理(冲击地压)(略)第十二项机电运输第一小项供电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臵。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臵。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矿山安全检查的内容范本

矿山安全检查的内容范本

矿山安全检查的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矿山安全事故,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矿山安全检查内容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各类矿山的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安全检查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第四条矿山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山名称、地址、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二)矿山开采矿种、日期以及预计产量;(三)矿山规模、开工日期、预计停产日期;(四)矿山的地理环境、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情况;(五)矿山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第五条在进行矿山安全检查时,应当结合矿山基本情况,重点关注矿山特有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三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六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领导责任制、组织实施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安全设施设备制、安全操作规程制、事故应急救援制等。

第七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各项制度应当与矿山实际情况相适应,确保能够科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

第八条矿山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章矿山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九条矿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条矿山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二)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注意事项的培训;(三)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四)其他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矿山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每个从业人员都能够接受到相应的培训。

第五章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十二条矿山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二)具备矿山安全管理和技术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熟悉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

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

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对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体检。

本方案旨在全面检查和评估煤矿的安全状况,找出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从而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组织机构1.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和推动煤矿安全体检工作。

2. 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安全体检工作,由煤矿所在地的煤矿安监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1. 制定体检方案:依据现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全面安全体检方案,明确体检的内容、方法和标准。

2. 确定体检检查对象:对煤矿进行分类,确定体检检查对象,包括煤矿井下和地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3. 进行现场检查:由专业的体检人员组成小组,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煤矿基本信息、矿井出口、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电气设备、运输设备、火灾防治设施等。

采取拍照、取样等方式进行记录,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4. 数据分析和评估:将现场检查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评估煤矿的安全状况,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

5. 发布检查结果:将体检结果以报告形式发布,明确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要求。

6. 整改和复查:要求煤矿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煤矿安监部门组织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四、工作要求1. 体检工作要全面覆盖所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私营煤矿等。

2. 体检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知识。

3. 体检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4. 在煤矿检查过程中,要与煤矿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5.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采取强制措施,限期整改。

对于多次发现安全隐患或情节严重的煤矿,要进行停产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6.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全伦煤矿检身管理制度范本

全伦煤矿检身管理制度范本

全伦煤矿检身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管理全伦煤矿职工的身体状况,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全伦煤矿所有职工。

二、基本原则1. 全面普及:全伦煤矿将检身管理作为职工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普及给每个在职职工。

2. 全程跟踪:从职工入职前到离职后,全伦煤矿将对职工的体检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3. 非歧视性:职工在体检过程中,全伦煤矿将不进行任何种类的歧视。

4. 信息保密:全伦煤矿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职工的个人隐私。

三、具体要求1. 入职前体检(1)新入职职工在入职前须进行全面的体检,仅通过体检并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才可录用。

(2)体检内容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职业病体检、心肺功能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等相关项目。

(3)体检结果应及时登记于职工个人档案中,并妥善保管。

2. 职工定期体检(1)全伦煤矿将每年组织一次全员体检,职工必须按时参加。

(2)体检内容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职业病体检、心肺功能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等相关项目。

(3)体检结果应及时登记于职工个人档案中,并妥善保管。

3. 特殊情况体检(1)对于有特殊疾病或医疗情况的职工,全伦煤矿将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特殊体检,以确保其适宜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

(2)体检内容将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而定,并在体检前向职工说明体检项目和要求。

(3)体检结果应及时登记于职工个人档案中,并妥善保管。

4. 监督及管理(1)全伦煤矿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体检工作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全伦煤矿将委托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工作,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3)体检结果的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有需要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或职业病防治指导。

四、职工权利与义务1. 职工有权获得体检的公正、客观和及时结果。

2. 职工有义务按时参加体检,并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3. 职工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健康信息,配合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

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简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处理措施。

这一标准对于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三、第十八条第九项内容解读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1.煤层瓦斯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74MPa的煤层,未按照煤矿安全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的;2.煤层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但瓦斯含量大于或者等于10m/t的煤层,未按照煤矿安全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的;3.煤层瓦斯压力小于0.74MPa,瓦斯含量小于10m/t,但煤层透气性系数小于或者等于10⑤达西的;4.煤层瓦斯压力小于0.74MPa,瓦斯含量小于10m/t,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10⑤达西,但实测最大瓦斯涌出量大于或者等于4m/min的;5.煤层瓦斯压力小于0.74MPa,瓦斯含量小于10m/t,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10达西,实测最大瓦斯涌出量小于4m/min,但瓦斯涌出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的。

四、具体实例分析以下将以一个实例来说明如何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来判断煤矿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假设某煤矿煤层瓦斯压力为0.8MPa,瓦斯含量为12m/t,煤层透气性系数为10达西,实测最大瓦斯涌出量为5m/min,瓦斯涌出浓度为2%。

根据标准,该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五、如何预防和应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1.加强瓦斯抽采: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定进行瓦斯抽采,降低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爆炸的风险。

2.提高瓦斯监测力度:加强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实时掌握瓦斯涌出情况,确保煤矿安全。

3.加强煤矿安全培训:提高煤矿工人安全意识,加强自救互救能力。

4.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六、结语煤矿安全事关矿工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

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及标准

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及标准

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及标准(试行)第一章煤矿安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与监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及标准。

第二条煤矿安全评价是指对涉及矿井安全的自然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设施、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上大中型生产煤矿(矿井)。

煤矿安全评价以独立矿(井)为评价单位,一矿多井的要分别评价。

第四条煤炭企业自主委托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标准进行煤矿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将评价报告报省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监察局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煤矿安全等级。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必须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进行,以确保安全评价的真实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评价内容分十个专项,即矿井自然安全条件、安全管理、通风、防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顶板、机电、运输、爆破。

各专项评价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煤矿安全评价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项评价评定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之和即为矿井安全评价总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各专项中带的项目为本专项必备条件,带的项目达不到要求的,本专项不得分。

各专项中的评价项目扣分不超过对应评价项目总分。

各专项中评价项目符合《规程》规定的缺项不扣分。

各专项在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中所占分数和比例系数:1.矿井自然安全条件:10分(系数为0.10)2.安全管理:15分(系数为0.15)3.通风:15分(系数为0.15)4.防瓦斯:15分(系数为0.15)5.防治水:10分(系数为0.10)6.防灭火:5分(系数为0.05)7.顶板:5分(系数为0.05)8.机电:10分(系数为0.10)9.运输:10分(系数为0.10)10.爆破:5分(系数为0.05)10矿井安全评价总分=∑专项评价分数某本专项系数1第七条煤矿安全评价等级分为四类:A类(好)煤矿: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且安全管理、通风、防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顶板、机电、运输、爆破九个专项安全评价体系评价得分均不低于80分。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9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立项和计划第四条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

标题:深度探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在新时代背景下,煤矿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第十八条第九项,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1. 背景介绍让我们回顾一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整体背景。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一项对于煤矿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具体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其中第十八条第九项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提供了关键性的标准。

2. 第十八条第九项具体内容分析第十八条第九项的具体内容在哪些方面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起着关键作用呢?它明确了煤矿在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隐患类型和标准。

它对于这些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它还对于煤矿企业在发现这些隐患后应该采取的相应措施和整改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 阐述对第十八条第九项的理解根据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第十八条第九项的制定是极为重要的。

它能够帮助煤矿企业和管理部门更加全面地了解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有利于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它明确了对于不同类型隐患的评定标准,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对煤矿事故隐患进行判定。

它为煤矿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措施,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结论通过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九项的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加深了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同时也认识到了其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这一标准的要求,全面排查煤矿生产中的各种隐患,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1. 煤矿安全现状分析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

然而,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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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体检
第九项
防灭火管理检查依据
第九项防灭火管理
第一小项煤层自然倾向性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小项防灭火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三小项防灭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
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
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

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七条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

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四小项密闭墙构筑(无)
第五小项采空区防火观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
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密闭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六小项采空区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与封
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
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密闭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七小项井下火区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七条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隔离火区煤(岩)柱,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第八小项动火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

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六)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九小项淘汰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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