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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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文书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制作和使用文书,原则上不得自行增加文书种类或改变文书格式。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文书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文书中“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使用3号黑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

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内容使用3号仿宋字,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

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

同一文书正文保持字体、字号一致,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同处一页。

第五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打印,并做到黑色字迹,页面整洁。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的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不得遗漏或者涂改。

文书中有选择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勾选。

第七条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笔录式或者叙述式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的案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具体条款的表述进行归纳,一般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如“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

第九条文书编号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的形式编写。

吉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吉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附件吉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目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 )审批表4.案件移送审批表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案件移送书7.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8. 授权委托书9.现场检查笔录10.调查笔录11. ( )物品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14.查封(扣押)决定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8.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9.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委托书20.责令召回通知书21. 责令改正通知书22.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3. 案件合议记录24.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6.陈述申辩笔录27.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28.听证告知书29.听证通知书30.听证笔录31.听证意见书3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33.行政处罚决定书3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5. 撤案审批表36.没收物品凭证37.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8.送达回执39. 延(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41.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42. 票据粘贴表43.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44. ( )副页45. 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食药监××案源〔年份〕××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其他当事人:×××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附件: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记录人:××××年×月×日处理意见:负责人:××××年×月×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住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案情摘要:(简要介绍案情,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名称及其条、款、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五)食药监食查扣〔2018〕溪2号
当事人:五河县小溪镇裕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向东
地址:五河县小溪镇大巩山裕峰矿业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 条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经营的食堂
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扣押。

在扣押期间,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

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小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自2018 年 4 月13 日至2018 年5 月12 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常温保存
本决定书附(五)食药监食扣〔2018 〕溪2号《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
2018年4月13日第联
扣押物品清单
文书文号:(五)食药监食扣【2018】溪2号第1页,共1页
当事人:五河县裕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五河县小溪镇大巩山裕峰矿业有限公司
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字:章里清执法人员签字:尹传宝、刘冠男2018 年4 月13日2018 年4月13日第联。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注意事项】1.本文档的所有条款仅供参考使用,不构成法律意见,使用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适用性。

2.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仅做参考,具体解释以法律实施文件为准。

【文档正文】行政处罚文书编号:[编号]当事人:[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法律法规]第[条款],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个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金额]元;2.停产停业:[自何时至何时];3.吊销许可证(证号:[证号]);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处罚内容】违法事实和证据:[详细描述违法事实并附带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取证、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记录等]行政处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解释说明:[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解释相关法律名词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履行方式和期限:1.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5日内将罚款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3日内停产停业;3.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吊销许可证的履行;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履行方式和期限】附则:1.被处罚单位/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放弃上述申请权利。

2.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文书送达地质:[送达地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日期:[日期]【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取证照片、调查报告等]【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被处罚方存在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的行为,故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二、案件事实被处罚方自2013年5月开始经营以来,没有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保留商品样品,并且在食品销售点销售过期食品。

经调查证实,被处罚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情节严重。

三、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当保留销售的食品样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销售过期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违法者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处罚决定根据被处罚方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的职权,决定对被处罚方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调查资料,被处罚方销售过期食品的总销售额为人民币20,000元,依法应该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方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鉴于被处罚方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吊销被处罚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执法日期本处罚决定自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处罚执行要求被处罚方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缴纳罚款。

八、处罚决定的公告本处罚决定自执行之日起,在被处罚方所在地区主要报纸上公布一周,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食药监食罚〔2018〕000485号当事人:曹羽地址(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新佳综合市场B21档邮编:511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无编号: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羽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经查,你于2018年7月1日租下该铺,装修至7月中,7月15号正式开张营业,截至检查日期2018年8月27日已无证经营44天。

你在未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你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况进予以确认。

经查明:你主要从事销售烧鸭等烧卤熟肉;平时生意惨淡,加上疏于管理,未制定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经营金额。

因此,无法确认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再查明:你已于检查当天停业整顿,并在调查期间积极办理证照,无证经营时间较短。

你租赁合同上的地址: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登云大路9号B21房号,与本案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新佳综合市场B21档,为同一地址,为新佳综合市场管理方统一编排地址。

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的规定。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2、曹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证据提取单》3张;4、《扣押物品清单》(穗番食药监食查扣【2018】040827J01号)1份;5、《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工用具剪刀1把、筛子1个、挂钩5个;2、罚款5000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单位):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案件名称:____________案件编号:____________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章】基本情况(一)【案件背景描述】【具体案件背景描述】(二)【相关行政法规及执法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及执法依据】【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表现(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描述及相关证据】(二)【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描述及相关证据】:::【后续章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细化】二、行政处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第一章】相关法律法规1:【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一】:解释或描述2:【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二】:解释或描述:::【第二章】执法依据1:【相关执法依据一】:解释或描述2:【相关执法依据二】:解释或描述:::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第一章】行政处罚措施(一)【行政处罚措施一】措施一的内容及依据(二)【行政处罚措施二】措施二的内容及依据:::【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方式及期限1: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天内履行相关决定;【第三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及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且不履行的,本机关将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有)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律名词一】:解释或定义2:【法律名词二】:解释或定义:::行政执法机关(盖章):日期: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华)食药监药罚…2018‟83号当事人:五华县郭田镇双光村第二卫生站地址:五华县郭田镇双光村邮编:514400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441424PDY00262112D6009主要负责人:江钦华性别:男职务:主要负责人违法事实:我局河东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7日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药柜上摆放有小儿七星茶颗粒8盒(生产商: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1.03、批号1804024、规格7克/袋),和复方氨酚烷胺片23盒(生产商: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00508、批号20180501、规格12片/板/盒),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格证明。

据调查,上述涉案药品是由于你单位在搬迁过程中导致相应的进货单据遗失,且你单位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证明材料,属于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

你单位共购进8盒小儿七星茶颗粒,已使用2盒;共购进23盒复方氨酚烷胺片,总货值为234元,你单位共获取违法所得28元。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药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购进药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且未索取相关合法购进单据,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一、概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食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书面文书,是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整个文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处罚对象、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期限、处罚缘由、申诉渠道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处罚种类,此部分内容也有所差异。

2.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指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或使用环节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不作为,包括行为违法和怠于职守违法两类。

3.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相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等。

4.处罚种类: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严重程度,选择不同的处罚种类,以达到惩戒违法、纠正行为的目的。

5.处罚期限:处罚期限是针对罚款、停产、停业等带有时间维度的处罚措施设定的,具体期限根据处罚种类、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6.处罚缘由:处罚缘由是指为什么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做出这样的处罚决定,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说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7.申诉渠道:申诉渠道是指规定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渠道,包括行政复议、诉讼等。

三、撰写要点1.准确记录违法行为: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具体,正确陈述违法行为的经过、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

2.规范使用法律条文:在列举法律依据时,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使用法律条款,确保法律依据与横向统一、纵向严密,避免在后续的申诉或诉讼过程中被指出程序不当。

3.使处罚种类与违法事实相符:在确定处罚种类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积极选择,保证处罚种类与违法事实相符。

4.表述精准、简练:在书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时,要力求语言精准、简练,用词准确、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抽象的词语或术语;同时,也要避免使用口语化、俚语,以免影响在审核和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29•【文号】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监督执法行为,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附的36种文书样式印制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

如:(京朝)药行罚〔2003〕5号。

京朝→代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药→代表执法类别为药品类案件(如械→代表医疗器械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第5号。

第五条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不得遗漏或者涂改。

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杠线划去。

当场填写的笔录文书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六条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是指执法机关在进行管理和监管行为时所制作的书面文书。

它是食品药品行业监管的重要法律工具,是监管机构对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按照执法行为的不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存在违规行为时,监管部门会制作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该文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2. 叫停违法行为通知书:当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会制作叫停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 食品、药品抽样检验验收报告:当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时,会制作相关的检验验收报告。

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主要内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等。

2. 违法行为的性质:一般情况下,执法机关会针对违规行为进行概述,并且对违规的性质进行评估。

3. 处罚情况:监管机构会根据执法行为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将具体的处罚情况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4. 如实申辩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处罚方享有如实申辩权利。

因此,该条文中会详细说明被处罚方的权利和申辩流程。

三、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重要作用1. 对企业进行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是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它可以对企业进行规范,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

2. 维护社会公正: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执法行动对企业进行处罚和惩罚,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正的市场秩序。

3. 强化监管机制:执法机构通过制作文书来强化监管机制,推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同时,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对企业的处罚来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四、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与流程1. 文书制作:监管机构首先应对监管对象进行调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行业违规行为。

然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的重要依据和法律文件。

随着食品药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制作一份规范、严谨、具有法律效力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进行探讨。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立案调查通知书:是指监管机构向被投诉或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发出的调查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指监管机构在依法开展听证程序时,向违法企业或个人发出的通知书,要求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会并自述相关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监管机构依法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执行情况通报:是指监管机构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的通报。

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准备工作(1)立案依据和程序:监管机构在立案调查前,应明确立案依据,并据此开展立案程序。

(2)调查取证:监管机构应采取合法、严谨的调查取证方式,搜集相关证据资料。

(3)听证程序: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行政处罚决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监管机构应根据立案依据和调查取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处罚决定书制作:监管机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成规范、严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罚。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内容(1)标题:文书题目应简明清晰,表明文件性质和依据。

(2)主体部分:包括立案依据、调查取证过程、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3)事实陈述:应详细阐述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确保准确、客观、全面。

(4)抗辩和答辩部分:应详细叙述当事人所提供的抗辩内容和监管机构的答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申辩权益。

(5)行政处罚部分:包括罚款数额、责令整改、警告、吊销许可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行政规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则是特指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处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时所书写的法律文件。

下面是一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示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XXX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地址:XXX违法事实:根据监管部门对X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的调查与核实,XXX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 2021年1月,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X产品被监管部门发现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添加剂XXX,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

2. 2021年3月,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X产品使用了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防腐剂XXX,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

3. 2021年6月,XXX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并擅自使用了过期的原材料,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XXX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处罚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我机关依法对XXX 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审核和评估,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XXX食品有限公司罚款XXX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三个月。

2.撤销XXX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限制其在食品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期限和处罚依据:本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自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

处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XX条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决定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在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时,制定的针对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做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文将从什么是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程序等方面来进行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在场时,应当及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监管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文件。

它是执法机关对于当事人行为进行确认和制定行政处罚或者召回等行为的依据,是行政处罚的必要流程,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多种多样,下面将分别介绍几种主要的文书:1、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法定机关认为食品药品企业的某些行为违反了食品药品相关法律,需要进行改正时,责令改正通知书就派上了用场。

该文书中应包含违法的具体情节、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及期限等内容,承载了法律的威严强制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立案调查通知书:某些涉嫌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事实的时候,就需要制定立案调查通知书了。

该文书中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目的、起诉法律依据、犯罪行为细节等,承载了制约和惩治违法行为的使命。

3、行政处罚决定书:凡是涉嫌违法严重的行为,肯定会被行政执法机关开出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规定相应法律且最为公正的制度。

该文书包含了相关法律依据、罚款具体数额及期限、行政处罚的理由、申诉渠道等信息。

4、案件结案通知书:当对违法行为经过特定调查、判决后,行政执法机关最终做出的相关决定作出于合法后,就可以按程序制定案件结案通知书。

这时,通知书中应记载关于案件结案和法律裁定结果等相关事项。

三、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程序为了保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文书时需要按照严谨的程序来进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被罚单位名称:公司
根据《食品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生产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3)你单位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修复和整改工作,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 处罚决定:
(1)罚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2)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责令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销毁处理;
(4)责令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改造,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责令对人员进行再培训,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或修改处罚措施)。

3. 执行方式:
(2)你单位应立即停产、整顿,并向我局报告整顿情况;
(3)你单位应立即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并向我局报告召回销毁情况;
(4)你单位应立即开始设备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并向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5)你单位应在X日内提交对人员培训的计划,并在X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

特此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一、总则第一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部门法律和行政处罚法等基础法律的基本职能,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年度、适用程序,坚持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听证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股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收案以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收集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卷内各种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处罚决定书,以备日后查考,可将其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

(1)不属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

上述各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第七条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内部程序性文书按照倒序进行排列,证据性文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7)备考表;(8)卷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暨文书规范(PPT 69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暨文书规范(PPT 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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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可以委托执法和授权执法。 (1)委托执法。目前,各地食品药品执法机构的设置形式、 人员编制等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有公务员编制,有参照公务员管 理的事业编制,还有事业编制。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处罚主体资格,各地 往往通过当地编办在三定方案中明确执法机构职责,由当地政府 法制办统一发放执法证,以解决委托执法的问题,这样做程序复 杂、耗时较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本《规定》符合行政处罚 法对委托执法法规性文件层级的要求,可以规定执法权的委托。 因此,规定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 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而 不需再经过当地编办和法制办发布文件再次委托。
定管辖、移送管辖、移送司法、委托执法、协查义务、撤销许可证照的事 权划分及程序等。
第三章“立案”(共3条),包括案件受理、立案条件、回避原则等。 第四章“调查取证”(共15条),包括调查取证的一般要求、笔录制作要 求、证据的范围和要求、境外证据、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当事人不配合 的处理、样品抽验、调查终结以及责令改正等。 第五章“处罚决定”(共10条),包括案件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 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审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的作出、 没收的程序等一般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实施、案件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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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送达”(共4条),包括送达的一般要求、留置送达、代为送达、邮 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共8条),包括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停止 执行、罚款收缴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罚款的缴付、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 第八章“附则”(共5条),包括名词解释、执法文书的印制、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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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

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案件来源登记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具体建议,如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等情况。

第五条《立案审批表》,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核实,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报请分管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文书。

第六条《案件移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文书。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原因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七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第八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的文书。

第九条《查封物品移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查封、扣押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第十条《询问调查笔录》,是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询问的记录文书。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监督检查类别,应当准确注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品种类别和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类别。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情况记录的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撰写的调查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处罚建议。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调查经过和结果。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危害后果等。

处罚建议,应写明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案物品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条件、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等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封条》配套使用。

第十四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所使用的文书。

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填写《物品清单》。

第十五条《查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原料、工具设备、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决定书》,应写明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的地点,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查封决定书》与《物品清单》、《封条》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时,对涉案场所、证物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检验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物品需进行检验而告知当事人检验时限的文书。

第十八条《查封延期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决定对已查封物品或查封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十九条《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后,对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物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进行先行处理,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第二十条《解除查封决定书》,是对已查封物品或查封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物品或场所控制的文书。

同时,应附《)物品清单》。

第二十一条《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后签字。

第二十二条《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

该文书要求写明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记录人和参加人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填写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撤案审批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案件承办人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第二十五条《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申请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年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正式报告的文书。

听证意见,是指听证主持人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文书。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的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包括案由、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承办处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

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三十二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没收物品凭证》,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处罚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

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

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三十五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未及时或全部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的文书。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陈述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和理由的文书。

《陈述申辩笔录》,应当完整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可以代替陈述申辩笔录随卷保存。

第三十八条《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进一步审核并提出意见的书面文书,应与《陈述申辩笔录》配套使用。

第三十九条《副页》,用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的续页,中应当填写相应文书名称,如《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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