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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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

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在违法违纪案件中,出现“四多”现象,即:执法中发生的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经济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增多;虽然相对法院队伍的主流而言,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整治。这一估价是非常中肯的,从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现实状况的。身处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默默无闻地,殚精竭虑,枵腹从公,献身审判事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涌现出许许多多的“谭彦”、“李开华”、“尚秀云”。然而,不可否认,在普通的老百姓心里,司法权威在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下降。这一不容回避的严酷的现实状况,应引起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的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的上述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审理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人民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应当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正义的化身。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当的使命。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起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是否公正司法,法官的个人因素至关重要。毋庸置疑,法官队伍的现状与依法治国而要求法官队伍的标准之间反差是十分强烈的。法官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部分法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素质低下,由此出现的裁判不公,出现错案,不足为奇。更有甚者,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屡见报端。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因为明判是非的大权一旦失衡,真理将不成为真理,是非就会被混淆,黑白会被颠倒。影响司法公正的外部因素更加复杂,盘根错节,然而,影响最大、危害更烈的是: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为本地方产生的机关,地方法院嬗变为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被当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的地方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在审判工作中,保护地方合法利益是法院的职责之一。但是,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时,或者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利益时,法院便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可以说,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机关的最集中、最突出表现。为了地方或是部门的利益以牺牲国家利益以及破坏法制为代价,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危害极其严重。这是产生司法不公,执法不廉的温床,是司法机关带有倾向性的一种最大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破坏力,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人民群众不满的根源。2、权、钱、情交织成的社会关系网,令人望而生畏。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就本质而论,是公正的。但是公正的法律并不一定能够必然地或自然而然地产生公正的司法。在中国特有的人情、权力、关系以及金钱构成庞大、坚韧、复杂的无形的社会关系网中,由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某些神秘化的误解,由于各种不正之风的泛滥,出现了“案子一进法院门,两边都托人”的不正常情况。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以图动摇法官的意志。一些党政机关出于各种狭隘的地方局部利益之目的,动用公共权力逼迫法院枉法裁判和执行,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稍有不慎,动辄横加呵叱。使人感到迷惘的是所有这些都是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之下作出的。并且,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些法官内心里,公正还不能与人情、关系权力的力量相抗衡。现在审判人员内心最最害怕审理和执行的是一方是各级干部或有领导背景的案件,个中滋味赖人寻觅。实话实说,权、情、钱交织的社会关系网密布,触一发而动全身,令人望而生畏。因而一些法官在这种复杂的执法环境下,有的放弃严肃执法、刚正不阿的职业操守,沦为金钱,关系、人情的俘虏。有的当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这就出现了种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屈从于长官意志,谁权力大就听谁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情代法,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甚至贪赃枉法,陷入犯罪的泥淖之中。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从近几年来曝光的司法腐败的案例来看,一些法官办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贪赃卖法,除了自身原因之外,均与这个网有关系,都是它的牺牲品。诚然,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复杂。诚如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有些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特权思想较严重,传统的“人治”思想仍占有很大的市场,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队伍政治、业务

素质与形势要求不相匹配,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地位缺乏实际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人、财、物依附行政机关,不可能从根本上抵制行政机关及长官意志的干预制约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不科学违背审判规律,阻碍了司法公正。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是曲折而又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马到成功。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样的,如司法环境,司法者的个人素养,对法治的理解程度,价值取向,法律的完备程度,具体问题的复杂程度等等。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从整体上促进影响司法公正各要素的发展。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近期应从以下各方面加以考虑:1、完善法制。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特别要注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水准,真正做到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真正地、严格地付诸行为,这样才能提醒人们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意识。要知道,当一项有形的规则被遵守时,它所培育、启发出来的无形的法律感比有形规则涵盖得更远、更深。任何法律一经公布实施,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论谁违法都必然要遭到严惩,没有例外可通融,没有宽容可言,没有下不为例可言。由此培养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共识,让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权威极高,极其神圣,养成守法和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2、健全机制。司法公正更重要地是要靠法院体制内的制度来保证,而不能靠体制外的监督机制。现在人民法院内部提出并实施,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应当说从机制上向司法公正迈进了一大步。但这仅仅是个开端,距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担司法公正的责任的目的相当遥远。且三分离的各自功能还未完全到位。因此,我们还要下大气力继续研究自身的监督机制使之日臻完善,还要着够重视其他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是否可行,有效。3、理顺体制。即改善管理体制,提高和增强司法队伍抗干扰能力。目前,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影响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因素很多。管人的,管物的,管事的,一个电话,一张条子,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不能不有所顾虑,竟有些当事人能让数个大机关和领导为了一个案件让司法部门或承办人反复去汇报,影响之大,可想而知。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如何从体制上既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同时又具备有抗干扰能力,无后顾之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唯有真正独立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法院独立。也就是说法院的人、财、物完全独立于当地政府,保证法院吃“皇粮”。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从法院内部论,保证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做到有职有责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当然其中也包括法院内部领导的干预。前述是笔者通过短短的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所见所闻所思并记录于斯,意在抛砖引玉。

一种对司法产生疑虑和不信任的社会情绪日益滋生、蔓延,司法公信力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2.司法腐败现象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作才能保证公正和廉洁,如果权力在暗箱中操作必然产生腐败和犯罪的问题,司法权力亦不例外。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频现媒体。这些司法腐败问题,往往都是与暗箱操作、公开机制缺乏相关。作为国家公力救济活动的诉讼,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推动和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具体公正的象征。司法官员腐败影响恶劣,直接导致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影响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动摇的是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权威受到动摇,才会出现案件尽管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但当事人仍然对法院裁决的公正性存有质疑,并进而上访寻求政治权威解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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