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所属年度:填表时间:年月日说明:本表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一式两份,未发生的在备注栏内填无,并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篇二: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对象: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篇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的重大事项关系到自身形象和形象工程的形成,也对组织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加强组织对领导干部的指导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模板。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报告的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所在单位等。
2. 重大事项的背景:对报告事项的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使报告人和组织都能了解事态的发展和涉及的相关方面。
3. 重大事项的情况:详细陈述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过程等,要客观真实。
4. 重大事项的原因:分析导致该事项发生的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5. 重大事项的影响:展示该事项对组织、团队或个人的影响,包括积极和消极方面,客观准确。
6. 个人的认识与教训:对个人在该事项中的作用、不足和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总结出自己的认识和教训。
7. 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该事项的教训和认识,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改进措施。
四、报告的流程1. 报告人编写报告:报告人根据个人重大事项的发生情况和相关要求,编写报告。
2. 部门审核:报告人将报告提交给所在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3. 上级审核:部门领导将报告提交给上级领导进行审核,上级领导对报告进行审查和指导。
4. 报告归档:经审核通过后,报告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使用。
五、注意事项1. 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夸大事实,不能隐瞒重要信息。
2. 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过期未报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领导干部应密切配合和支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
4. 报告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六、违纪违法处理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领导干部,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七、附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模板。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报告对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1. 执行国家、地方政权、行政权力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务的领导干部;2. 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委(党组)成员;3. 参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报告的其他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2.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资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信息;3.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职业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担任国家机关、政党、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职位,以及有无兼职等信息;4.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教育和职称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学历、学位及职称等情况;5.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商业关系,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有股份、持股情况,是否经营企业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等情况;6.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接受奖励、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
三、报告方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年度报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确定的报告时间内,填写有关报告内容,提交相关机构或上级组织。
2. 履责报告: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及时报告相关机构或上级组织。
3. 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在个人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组织或相关机构。
4. 离职报告:领导干部在离职之前,应提交个人有关事项的离职报告,清楚报告自己的有关事项。
四、报告机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上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应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2. 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如有涉及的相关机构,也应向相关机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3. 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权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核实。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为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和廉洁建设,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根据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纪委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旨在明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干部干净、干事、干净事。
一、报告范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适用于我单位职务层级在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1.报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学位、科研成果等。
2.报告经济状况:包括个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
3.报告与企事业单位关系:包括任职情况、兼职情况、弄虚作假等。
4.报告与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关系:包括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党派团体等关系情况。
5.报告与个人德行表现:包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个人品行等相关情况。
6.报告与近亲属关系:包括与近亲属的亲缘关系、近亲属的工作情况等。
三、报告要求1.报告真实: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隐瞒、欺骗、随意篡改。
2.报告及时:领导干部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如换届、晋升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报告完整:领导干部应全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4.报告保密: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5.报告监督:组织部门应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报告程序1.填写报告表:领导干部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报告审核:组织部门对报告表进行审核,要求有涉及问题的进行核查和调查。
3.报告存档:组织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报告表进行存档,建立个人有关事项档案。
五、报告责任1.领导干部:负责如实、及时、完整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组织部门:负责对报告表进行审核和存档,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纪检监察机关: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罚。
六、报告效益1.加强自律: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加强自律意识。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会议认为,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必然要求。
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我们党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应该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践,本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精神,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要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会议认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重要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和关心爱护的精神。
颁布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刻认识制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
对贯彻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考察和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到实处。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自职业生涯以来,深知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组织管理中的重要性,它不仅对干部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保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之一。
对此,本人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人生阅历,结合领导干部的特点,特撰写本篇范文,希望能为制定完善的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第一部分: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确保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我单位现就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了研究制定,力求真实准确地反映领导干部在个人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中的关键节点信息,以实现对干部的精准管理和监督,并为干部的职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引导。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加强个人事项的报备与控制、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部分:报告内容个人基本信息报告: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
个人家庭信息报告:包括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子女情况等。
个人学历和技能报告:包括个人教育背景、继续教育情况、专业技能等。
个人工作经历报告:包括个人的工作岗位、担任职务、工作职责、重要成就等。
个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个人固定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状况。
个人社会关系报告:包括个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商业企业等的关系。
个人家族背景报告:包括父母及兄弟姐妹情况、父母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第三部分:报告流程领导干部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定期报告:领导干部应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发送抄送至纪检监察部门。
2. 重大变动报告:对于个人重大变动,如婚姻、职务、工作单位等,领导干部应在变动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
3. 特殊情况报告:对于个人遭遇重大灾害、受到诬告、面临重大纠纷等特殊情况,领导干部应尽快上报,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报告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和管理,我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并在必要时进行核查调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篇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1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2.1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2.2 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
3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3.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含结婚、离婚、复婚、再婚的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含证件号码);3.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线路、所需经费及来源);3.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含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5 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含所去国家、经费来源);3.6 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含国(境)外),以及投资参股情况(含经营项目及参股份额);3.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含机构名称、所任职务);3.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含姓名、时间、罪名、刑期);3.9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含所兼任职务和持股份额);3.10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含新建、新购房屋的地址、面积、所需资金及来源);3.11 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含时间、宴请规模、礼金数);3.12 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3.13 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3.14 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4.1 报告人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凡发生本办法所列其他报告内容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思考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指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的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并明确的两个规定,即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内容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以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
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2、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一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维护国家利益、依纪依法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我县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情况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自治区、重所知有关文件精神,我县下发了《XX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份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并严格要求按规定要求详细、完整地报告个人事项,对信息填报不全的报告材料,要退回补充完善,确保“报告对象不漏人、报告内容不漏项”;各乡镇、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或者扩散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
三、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决定》的细则
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决定》的细则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的贯彻执行,切实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为“水市湖城”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依据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旨在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报告对象第四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下统称“报告人”)包括:(一)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在职处级党员干部;(二)市属国有企业在职领导班子成员;(三)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省直国有企业在职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报告事项第五条报告人应报告以下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子女结婚操办情况;(三)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的情况;(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七)本人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丧事办理情况;(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住房变化情况;(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入股情况;(十一)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十二)配偶、共同生活的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十三)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十四)配偶、子女从业及岗位调整、职务升迁、单位变动的情况;(十五)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报告流程第六条报告个人有关是想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不得以打电话、发传真或委托他人带班等形式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个人生活、经济与财产、特定人际关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增强其对个人生活和经济行为的监督,防范和惩治腐败行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具体来说,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个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的情况,同时也需报告个人负债的情况;
2. 收入情况:包括工资、津贴、奖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领导干部收入的因素;
3. 与商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其经营的企业与商业机构、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关系,如投资、借贷、购销等;
4. 个人社交关系:包括与其他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商业机构代表等的非正常社交关系;
5. 受纪律审查的情况:包括自己是否受到任何纪律审查和调查,以及是否有亲属受到类似的审查和调查。
在实施过程中,领导干部需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有问题或疑点的报告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领导干部也要做到主动报告、真实报告,对于未报告或虚报的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能够帮助维护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提高其履行职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党员干部在个人生活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向党组织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学、旅游等情况;(三)本人及配偶、子女涉及商业活动的情况;(四)本人及配偶、子女涉及诉讼、被执行等情况;(五)本人认为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党员干部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报告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报告程序第六条党员干部应当在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在情况解决后补报。
第七条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当按照党组织的管理权限,逐级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党组织收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问责第九条党员干部按照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党组织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条党员干部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者报告不实、不全面的,党组织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党的中央委员会。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党内管理制度,对于加强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体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做到自觉报告、如实报告、及时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
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管理,保障党的纯洁性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首先,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婚姻家庭情况、个人财产情况、违法犯罪记录等。
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婚姻家庭情况,包括婚姻状况、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个人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状况;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违法犯罪记录,包括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和受过何种处理等。
其次,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有遗漏、隐瞒或虚假陈述。
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组织部门的审查核实。
再次,领导干部应当及时更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有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对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报告,不得拖延或拒绝报告。
最后,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保密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属于个人隐私,组织部门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领导干部本人也应当自觉维护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谋取个人私利或泄露国家机密。
总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党的纯洁性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做到如实、按规定、及时更新、保密,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党和人民赢得更多信任和支持。
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个人财产情况:包括 房产、车辆、金融资 产、收入来源等。
本人因私出国(境) 和在国(境)外活动 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 女在国(境)外活动 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申报时间与周期
每年1月1日至1月15 日集中报告上一年 度的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职务 变动时,应在30日 内报告相关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及时 报告。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的规定》,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 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审批决定
上级领导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审批决 定,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批准或不 批准。
保密措施与原则
严格保密
所有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资料、信 息、过程等均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签订保密协议
参与审批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 保密责任和义务。
违规处罚
如发现泄露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
内部监督
组织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 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领导干 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
行情况。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个人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接受群众举报和反映。
责任追究
对违反制度的领导干部,应根据情 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 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或组织处理。
报告内容
包括本人婚姻、收养、继承、房产等事项的变动情况,以 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等人的有关情况等。
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篇三:《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2篇)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
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1、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车辆的情况;(2)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4)工资及其它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收受礼金、礼品等事宜;(5)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8)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9)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1)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
(2)报告的形式,一般应书面报送,按规定应该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报告,事后报告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党政一把手的报告在报本级党组织的同时,要上报县委组织部,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的报告上报本级党组织。
(4)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公开形式可采取在党政班子会和全体人员大会以及公开栏内公布等形式。
纪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将把领导干部执行“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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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市、县贯彻执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我镇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一、报告对象
全镇各级党组织、各村、各单位负责人、镇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动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2、本人及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中收受礼金、礼品及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及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涉及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况;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因公出国(境)情况;
5、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购售房产、商位(摊位)、受让或转让土地、新建改建房屋、房屋出租、住房装修,以及买卖小汽车等情况;
6、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因私出国(境)
考察、旅游、就学、定居及所需费用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7、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尚未还清的借(贷)款情况;
8、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市场及其他经济领域投资的情况;
9、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或向其他企业参股、搭股及利润分配等情况;
10、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就业、升学、参军入伍、工作调动等情况;
11、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利辛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副科级以上干部)、《大李集镇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分别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镇纪委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2、报告内容包括某个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涉及人员、财物情况以及其他还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
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对可以预见性的相关事项,如党员领导干部及亲属结婚、乔迁、升学、生日等喜庆事宜,应事前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或镇纪委报告,不得大操大办,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不得向投资商、企业主及向与行使职权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发帖子”。
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3、党员领导干部如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县委组织部或镇党委书面请示。
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的答复意见办理。
四、监督措施
1、党员领导干部应按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镇纪委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镇纪委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镇党委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年度内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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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4、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纪委和组织部或由镇党委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后,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