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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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五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交易磋商程序)
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
(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答:分析要点:(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
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
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3.这笔合同不成立。根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付款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我方要求对方电汇5%的货款,但外商将该笔货款修改为保证金。因为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应视为还盘。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 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中间商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以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
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请问:对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首先说一下要约或发盘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吧: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再说一下你公司的情况吧。中间商A 向你方邀请发盘,你方向A做了发盘。你要清楚,你是向A发盘,而不是B公司发盘。(参考第三条)。而A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实质性换盘,所以,你方发盘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你方在这笔交易中已经不受法律约束了。所以B公司的要求是无理的。不用理会。如有不对之处敬请谅解。B公司要求是不合理的。你对A公司的发盘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经A转给B的,不属于你公司发过去的。你方向B公司之后发的,才是具有效益的发盘
5、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
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已接受订单。”而卖方于11月1
日收到了买方2000订购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与案例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计算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公定回潮率是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是8%,试计算该批商品的公量是多少?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50×(1+10%)/(1+8%)=50.39公吨
二、分析题: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
卖方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多交部分的作价方法有:
1)按合同价格作价;2)按市场价格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价。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卖方应少交,即只交95公吨。
三、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