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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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范本,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第一篇: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范文
身为一名成年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符合拘留的条件一定会被拘留,如果符合判刑的条件也必会判刑,但谁都希望能有机会去改过自新,重新生活。我们经常会看到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那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呢?下面是一则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第二篇: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
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 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 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司于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且
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
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zhí shuì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zhí shuì。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zhíshuì专用发票。
因此,增zhí shuì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zhí shuì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zhí shu ì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zhí shuì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