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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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活动方案
为了落实好国家全面二孩的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是大势所趋,那么如何设计活动方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全面二孩活动方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全面二孩活动方案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省十二届人大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决定。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有序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条件及对象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象是双方或一方户籍和住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未生育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制度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1.生育登记服务对象:
①准备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②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再婚夫妻准备生育的。
2.生育登记服务办理程序:
①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须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有条件的社区也可办理生育登
记、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并按月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登记情况。
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但未经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及时补办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③生育登记可委托他人办理。
3.生育登记服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生育登记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夫妻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4.积极推进网上办证工作。
(二)实行再生育申请审批制度
1.再生育申请审批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①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
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
育的。
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2.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③因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因子女病残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继续申请再生育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原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3.再生育申请审批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夫妻办理再生育申请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
(三)方便群众办证措施1.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之外的其他婚育证明材料。
2.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或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后,予以办理。
(四)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时限生育登记服务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结,特殊情况须进一步核查信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流动人口按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规定执行。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内需要跨县核实婚育信息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1.生育登记服务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2.依托国家卫生计生委PADIS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通过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之间信息协查获取流动人口婚育信息。
3.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跨省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申请再生育审批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5.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
三、政策衔接
(一)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扶助保障政策,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76号)和《关于转发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中有关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待,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奖励措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16周岁前,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2.婚育假期。2016年1月1日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不再纳入扶助范围。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