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甬运河宁波段试通航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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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甬运河宁波段试通航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3]26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甬运河宁波段试通航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261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杭甬运河宁波段试通航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杭甬运河宁波段试通航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内河复兴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杭甬运河年底全线通航有关准备工作的函》(浙内河复兴〔2013〕l号)要求,为安全、有序推进杭甬运河宁波段试通航工作进程,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适当限制船舶类型、高度、货种、数量、时间、速度,通过完善通航设施、制定工作制度、建立管理体系等手段,形成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运输体系,确保杭甬运河宁波段安全试通航,其中蜀山船闸至新江桥段试通航300吨级,其余通航500吨级。
二、工作重点
(一)抓紧完善桥梁结构性防撞设施
1.完善新江桥便桥侧面防撞工作;再次核查落实新江桥新桥、解放桥及永丰桥等警示设施。
责任单位:新江桥由市住建委负责,解放桥及永丰桥由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单位: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委。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
2.在姚江船闸和甬江待泊区设置测高仪,发布相关信息,禁止水线以上高度超
3.7米的船舶通行。
责任单位:设置测高仪、发布相关信息由姚江船闸公司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由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委负责。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
(二)实施三江口航道应急清淤
为确保通航安全,实现年底试通航,明确三江口疏浚作为应急抢险清淤港航养护工程,参照应急防汛治涝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由市交通委直接指定实施。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宁波海事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
(三)严格试通航管理(在试通航公告中明确)
1.船舶限制
禁止船舶证书不齐、配员不合格船舶通行;禁止体育训练船舶擅自进入通航水域;禁止网箱养殖和渔业船舶从事有碍通航的捕捞作业;禁止顶推、拖带船等操作受限船舶进入运河姚江船闸至甬江水域。
2.通航高度限制
禁止水面以上高度大于3.7米船舶及300吨级以上船舶在姚江船闸至新江桥段通航;杭甬运河其他水域试通航船型标准按航道等级确定,水面上高度以运河上最低通航构筑物高度为限。
3.运输货种限制
严禁载运危险品、化学品、有毒物质和油类等易燃易爆类货物的船舶进入姚江运河水域。
4.时间限制
(1)三江口段通航时间段为8:00~17:00。
(2)姚江大闸排水期间禁航。
(3)恶劣气象禁航:实测风力大于5级禁止船舶通航,“甬江大桥-姚江船闸”航段能见度1500米以下禁止船舶通航。
5.船舶航速限制
三江口段船速不超过每小时8公里。
6.船舶过闸总量控制
本着安全、有序的原则,试运行期间对船舶过闸总量进行控制。试运行期间姚江船闸每天进出各不超过50艘次。
7. 船舶过闸签证检查流程方案制定
船舶需通过海事部门牵头检查,交通部门、船闸管理单位参与,符合相关通航条件和规定,海事部门才可签证放行。
责任单位:宁波海事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委、船闸运营公司。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制定三无船舶专项治理方案及应急预案,发布航行通告
按照疏、堵相结合原则,抓紧制定三无船舶专项治理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责任单位:宁波海事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委;督查单位:市法制办。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
2.制定杭甬运河宁波段试通航通告
统筹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根据杭甬运河宁波段试通航有关工作要求,对相关管理要求进行通告。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宁波海事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
(五)其他
1. 抓紧做好蜀山船闸设施检修、移交工作,对现有船闸调度、船舶收费等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完成姚江段网箱养殖政策处理及局部浅点清淤。
责任单位:余姚市政府、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委。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
2. 制定三江口航道引领服务方案,开通后6个月内,三江口航段提供引领服务。
责任单位:引航组织实施方案由宁波海事局制定,市交通委、船闸公司配合;引领服务由市交通委、船闸公司组织实施,宁波海事局配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