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评价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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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现状评价检查评分表

、安全管理检查表总分180分得分

评价项目

基本条件评分细则检查记录得分

1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15分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至少由煤矿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

公会议,并有会议记录;

2、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

人,并最多兼职一个矿井;

3、配备采矿、通风、地测、

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安全、技术、生产和

机电副矿长;

5、矿长应具有安全资格证。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或未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

副矿长,总工程师),一票

否决,该项无分;

2、未按规定每周召开一

次安全办公会议或无安全办

公会议记录,扣10分;主

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未主持安全办公

会,扣5分;

3、技术负责人跨矿兼

职扣10分;跨矿兼职超过规

定的,该项无分;

4、专业技术人员和副矿

长配备不齐,缺1人扣10

分;

5、矿长无安全资格证,

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基本条件:

1、增加: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增

强操作性。(安监总煤调[2007]95 号)

2、增加:所有矿井均应配备安全监控专业技

术人员,应抽采矿井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

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需配备防突专业

技术人员;(国能煤炭]2011]

414 号)

3、修改:安全技术负责人为技术负责人。(与

文件统一)

评分细则:

1、技术负责人增加“(技术副矿长,总工程

师)”,增强操作性。

2、增加: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不主持安全办公会,扣5分。

应抽矿井为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七条规定的矿井

2

安全牛产责任制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15分

1、建立法定代表人、各级

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瓦斯防治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

责任制,并

贯彻落实;

2、煤矿领导应按照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规疋天数执仃(当地政府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建立

下井记

录、填写交接班记录;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

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

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

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

1、无法定代表人安

全生产责任制、瓦斯防治

责任制或无企业负责人带

班下井记录,该项无分;

法定代表人下井次数不

够,扣5分,出现生产班

无人带班,该项无分;

2、未建立安全牛产责

任制,该项无分;未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项,扣5

分。

3、带班下井未公示或

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该

项无分。

基本条件:

1、增加:瓦斯防治责任制(国

办发〔2011〕26号)

2、增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

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

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

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总局令

33号)评分细则: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带班

次数要求,其它班有

不能空班要求。(总局令33 号)

2、增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未公示或

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该项无分。

3

矿井图纸管理

15分

1、煤矿必须及时填绘能反映

实际的下列图纸:⑴矿井地质和水文

地质图⑵井上、下对照图⑶巷道布置

图⑷采掘工程平面图⑸通风系统图⑹

井下运输系统图⑺安全监测装备布置

图⑻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

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⑼井下

通信系统图⑽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

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

线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

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

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每半年

应更新一次;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应

实测填图一次。

1、第1项中的图纸缺

一图,一票否决,该项无

分;

2、通风系统图、地

面和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

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避灾路

线图每半年未更新一图,扣

5

分;

3、采掘工程平面

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

对照图,有一图不符合实

际,扣10分;

4、采掘工程平面图未

按规定及时填图,扣5分。

基本条件:

增加: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

、开采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50分

、通风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60分得分

评价

项目

基本条件评分细则检查记录得分

1

通风系统

40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

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没有违反规定

的串联通风;总回风巷中不得敷设动力电

缆;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

须布置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

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井下必须按规定设置风门、风

窗、风桥、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通风

设施设置位置和构筑质量符合标

准,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规程允许的

串联通风应有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4、矿井应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进

行通风阻力测定;

5、采区上山不得少于2条,采区

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

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不符合第1条规定、

通风系统不可靠、

风流紊乱,一票否决,该

项无分;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布置专用回风井,一票

否决,该项无分;

高瓦斯矿井未布置专用

回风井,该项无分;

采区应设未设专用回风

巷的,一处扣20分;

3、应设置通风设施的

地方未设置,一处扣10

分;通风设施设置位置

和构筑质量不符合要求

一处扣5分;

规程允许的串联通

4、不符合第4条规定扣

10分。

5、采区上山少于2 条;

采区巷道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的每项扣20

通风设计、风量分配及通风能力核

20分

1、矿井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并根据

开采变化进行修订;

2、矿井有效风量符合规定,采区、

工作面各用风地点的供风量满

足安全生产需要;

3、每年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机构

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矿井必须按核定

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

产。

1、矿井无通风设计,

扣10分;通风设计与实际

不符,扣5分;

2、不符合第2条规

定,发现一处风量不足扣

10分;

3、不符合第3条规定

的“一票否决”,该项无

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一-三条、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

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

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

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

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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