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评价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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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现状评价检查评分表
、安全管理检查表总分180分得分
评价项目
基本条件评分细则检查记录得分
1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15分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至少由煤矿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
公会议,并有会议记录;
2、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
人,并最多兼职一个矿井;
3、配备采矿、通风、地测、
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安全、技术、生产和
机电副矿长;
5、矿长应具有安全资格证。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或未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
副矿长,总工程师),一票
否决,该项无分;
2、未按规定每周召开一
次安全办公会议或无安全办
公会议记录,扣10分;主
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未主持安全办公
会,扣5分;
3、技术负责人跨矿兼
职扣10分;跨矿兼职超过规
定的,该项无分;
4、专业技术人员和副矿
长配备不齐,缺1人扣10
分;
5、矿长无安全资格证,
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基本条件:
1、增加: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增
强操作性。(安监总煤调[2007]95 号)
2、增加:所有矿井均应配备安全监控专业技
术人员,应抽采矿井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
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需配备防突专业
技术人员;(国能煤炭]2011]
414 号)
3、修改:安全技术负责人为技术负责人。(与
文件统一)
评分细则:
1、技术负责人增加“(技术副矿长,总工程
师)”,增强操作性。
2、增加: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不主持安全办公会,扣5分。
应抽矿井为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七条规定的矿井
2
安全牛产责任制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15分
1、建立法定代表人、各级
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瓦斯防治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
责任制,并
贯彻落实;
2、煤矿领导应按照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规疋天数执仃(当地政府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建立
下井记
录、填写交接班记录;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
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
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
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
1、无法定代表人安
全生产责任制、瓦斯防治
责任制或无企业负责人带
班下井记录,该项无分;
法定代表人下井次数不
够,扣5分,出现生产班
无人带班,该项无分;
2、未建立安全牛产责
任制,该项无分;未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项,扣5
分。
3、带班下井未公示或
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该
项无分。
基本条件:
1、增加:瓦斯防治责任制(国
办发〔2011〕26号)
2、增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
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
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
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总局令
33号)评分细则: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带班
次数要求,其它班有
不能空班要求。(总局令33 号)
2、增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未公示或
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该项无分。
3
矿井图纸管理
15分
1、煤矿必须及时填绘能反映
实际的下列图纸:⑴矿井地质和水文
地质图⑵井上、下对照图⑶巷道布置
图⑷采掘工程平面图⑸通风系统图⑹
井下运输系统图⑺安全监测装备布置
图⑻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
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⑼井下
通信系统图⑽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
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
线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
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
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每半年
应更新一次;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应
实测填图一次。
1、第1项中的图纸缺
一图,一票否决,该项无
分;
2、通风系统图、地
面和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
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避灾路
线图每半年未更新一图,扣
5
分;
3、采掘工程平面
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
对照图,有一图不符合实
际,扣10分;
4、采掘工程平面图未
按规定及时填图,扣5分。
基本条件:
增加: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
、开采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50分
、通风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60分得分
评价
项目
基本条件评分细则检查记录得分
1
通风系统
40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
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没有违反规定
的串联通风;总回风巷中不得敷设动力电
缆;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
须布置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
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井下必须按规定设置风门、风
窗、风桥、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通风
设施设置位置和构筑质量符合标
准,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规程允许的
串联通风应有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4、矿井应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进
行通风阻力测定;
5、采区上山不得少于2条,采区
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
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不符合第1条规定、
通风系统不可靠、
风流紊乱,一票否决,该
项无分;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布置专用回风井,一票
否决,该项无分;
高瓦斯矿井未布置专用
回风井,该项无分;
采区应设未设专用回风
巷的,一处扣20分;
3、应设置通风设施的
地方未设置,一处扣10
分;通风设施设置位置
和构筑质量不符合要求
一处扣5分;
规程允许的串联通
4、不符合第4条规定扣
10分。
5、采区上山少于2 条;
采区巷道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的每项扣20
分
通风设计、风量分配及通风能力核
20分
1、矿井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并根据
开采变化进行修订;
2、矿井有效风量符合规定,采区、
工作面各用风地点的供风量满
足安全生产需要;
3、每年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机构
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矿井必须按核定
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
产。
1、矿井无通风设计,
扣10分;通风设计与实际
不符,扣5分;
2、不符合第2条规
定,发现一处风量不足扣
10分;
3、不符合第3条规定
的“一票否决”,该项无
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一-三条、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
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
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
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
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