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沪农委〔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农业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农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上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要求加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齐抓共管原则。

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市、区、镇等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及效果分析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及效果分析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及效果分析作者:戚浩强吴军新席彦凯王思嘉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2年第17期摘要: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生活污水处理率也在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生活污水问题也就日趋突出,通过分析当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法的利弊和条件,总结了上海农村生活污水的基本处理模式以及该模式下所达到的效果。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模式中图分类号:TV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6(b)-0133-03改善农村地区的环境质量,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是目前农村建设、发展的主要任务。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上海农村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

曾经用作肥料的生活污水,如今水质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很难作为肥料来循环利用。

然而随着人口的相对集中、厨房、抽水马桶等城市化设施的普及,农村村落社区的生活污水对附近河道污染问题及由此产生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逐渐的显现出来[1]。

农村生活污水量大且广泛是造成河道水质恶化的重要原因,所以,调研上海农村生活污水的现状,考察上海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模式,对于改善上海市民的生活环境有着现实且重要的意义。

1 上海农村生活污水的现状1.1 直接排放上海散落的居民,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村落附近的河道中。

有些居民排放到土地上的生活污水看似已经蒸发掉了,最终还是通过渗流作用进入村落附近的河道中。

另外,上海农村有很多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租住当地的老房子,这些老房子当中很多都没有抽水马桶等卫生设备,他们就将粪便等排泄物直接倾倒入附近的河道中[2]。

直接排放不仅使居民造成了不便,也给上海的城市带来的很大的影响。

1.2 经过一级处理后排放目前上海农村地区的一级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为化粪池,绝大多数自然村落房屋都建有三格式的化粪池。

新农村建设都规划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的方法,要求每栋房屋后都建有标准的三格式化粪池。

雨水通过专门的管道汇集,之后就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道,污水通过污水管道直接进入化粪池处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沪奉府办〔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奉府办〔2011〕24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水务局制定的《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巩固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成果,提高本区农村地区河道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收集处理设施的完整和运行正常,提高财政投入的综合效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七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三级政府、三级管理”和“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养护责任,建立完善管理养护体系,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职责分工1、区水务局是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镇、开发区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并加强督察、指导、服务和考核工作。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水务管理所负责辖区(含代管的开发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的督察、指导、服务、考核工作。

2、区财政部门是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基金的保障、审核和监管。

新时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新时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新时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全面评价全区贯彻落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效,结合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二、考核原则与方式(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应坚持"遵循规则、完善机制、推进工作、减轻负担、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为农污设施)运维和建设改造的日常督查、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建改造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活动的开展。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按照当年省厅下发的《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分领域工作要点》中针对农污设施的监测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反馈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考核方式按照注重日常工作推进和年终考核并重的考核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以现场抽查考核与相关台账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

相关资料应及时录入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系统),并提供电子版台账。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内容分为运行维护部分、新建改造部分、加分项和扣分项(详见附件)。

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除现场检查内容外,其余考核内容均通过管理服务系统核实,提供电子版台账。

考评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考核程序和时间日常考核一年不少于3次;年终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的H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一)运维单位与施工单位自查运维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省、市、区农污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对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运维服务及工程建设进行自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沪农委〔2023〕202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更好发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优势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建设内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是进一步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本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村庄道路:包括村内入户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临时停车场点、公共空间照明(路灯)建设、维修改造;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美丽庭院(小三园)建设、架空线序化、村沟宅河治理、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3.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公厕等维修改造;4.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及改造;5.其他公益性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不得支持兴建楼堂馆所、政府和村两委办公支出内容以及农民私人房屋修建等与农村公共公益事业无关的内容。

二、规范项目申报流程一事一议项目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7.02•【文号】建城函[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系人:毛联华章林伟联系电话:************(兼传真)************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面临的问题
01
02
03
环保意识不强
部分农村居民对环保意识 不强,缺乏对生活污水危 害的认识。
资金投入不足
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 资金投入不足,难以建设 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
技术水平低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水 平相对较低,缺乏专业的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解决方案:智能化管理平台
建立智能化管理平台
架构组成
智能化管理平台总体架构包括基础设施层、数据采集与传输层、数据处理层、应用层和用 户界面层。
基础设施层
包括网络设施、硬件设备、操作系统等基础支撑环境。
智能化管理平台总体架构
数据采集与传输层
数据处理层
负责各类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初步处理, 将现场设备运行数据、生产运行数据等实 时传输到数据处理层。
智能化管理平台应用前景预测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广泛应用、持续优化、前景广阔
随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智能化 管理平台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未来,可以预见智能 化管理平台将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中得到广 泛应用。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管理的持续优 化,智能化管理平台的功能和性能也将得到不断提升 和完善。这将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智能化 管理带来更加美好的前景。
生产运行管理模块
实现生产运行数据实时监控、生产调度及优 化控制等功能。
维护管理模块
实现设备维护计划制定、维护任务执行及维 护记录管理等维护相关功能。
数据分析及预测模块
实现数据挖掘、趋势分析、产能预测及运营 决策支持等功能。
智能化管理平台技术实现方案
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
采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现场设备运行 数据、生产运行数据等实时采集与传 输。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沪环水〔2020〕220 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水〔2020〕220 号各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排水管理处:为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沪水务〔2019〕138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本市将组织开展对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的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本次评估对象是有生产废水排放、且排放去向是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重点对进出水水质有波动、运行不稳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纳管工业企业和近一年内因超标排放受到生态环境或水务部门处罚的纳管工业企业实施评估。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状况评估以2019年至2020年三季度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数据(以进出口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数据为依据,以日均值为标准)为基准,经评估有以下情况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服务范围内工业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1. 出水在线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2. 2020年12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口,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2、表3所列特征因子开展监测,存在特征因子超标情况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3. 进水水质月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法稳定运行的(水务部门负责)。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7〕730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7〕730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7〕73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农田水利条例》,改变农田水利设施重建轻管、失管失养的问题,明晰责任和要求,加强农田水利设施运行养护管理,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本意见,切实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6月15日上海市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明晰工作责任和要求,根据《农田水利条例》以及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农田水利设施定义)本意见所称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设施,包括灌溉排涝泵站(含房屋设施、配套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管道、沟渠、喷微灌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构筑物和田间生产道路(桥、涵)等。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理办法财建[202x]5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x]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以奖代补的范围第五条以奖代补范围:1.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2.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项目;(二)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第七条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

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若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

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

其中:1.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

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标准。

每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实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标准:与“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挂钩,具体奖励系数设1、1.1、1.2三个档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沪农委〔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171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6月25日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财政部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本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村庄改造项目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第三条市级村庄改造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量力而行、力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区县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配置计划,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村庄改造财政奖补管理政策,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工作推进,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村庄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市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任务,并同步完成改革验收工作。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改革制度机制,强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6月10日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三章验收流程第四章验收内容和指标第五章验收结论第六章验收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9〕8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1号)等国家和上海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区级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坚持“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四条(责任主体)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指导和监督各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指导和监督所在区各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30•【文号】农财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07]2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为发展循环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乡村清洁工程项目。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循环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解决农村脏、乱、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乡村清洁工程项目。

为加强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清洁工程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实施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和清洁水源“三清工程”为主线,推广清洁生产、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立乡村物业管理服务机制,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农民生活方式、农村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在全国选择条件适宜的地区开展试点,指导地方各级农业部门组织落实。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实施监督、组织验收等。

第四条乡村清洁工程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市地方国库,纳入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市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本市市和区(县)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实行分级管理。

市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区(县)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区(县)级收入,全额缴入区(县)级国库。

第九条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对单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水务〔2018〕238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水务〔2018〕23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7日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一、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国务院发布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上海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是居民安全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

“十二五”以来,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完成中心城区白龙港污水厂二期扩建、郊区松申、陈家镇一期等14座污水厂新改扩建工程,完成西干线改造工程、白龙港片区南线输送干管完善工程以及污水收集管网共1200公里;实施建成区截污纳管攻坚战,完成8266个污染源纳管;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0.55万立方米/日,总能力达到794.6万立方米/日,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2.8%,城镇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85%以上。

但是,当前仍面临以下主要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偏低,不符合国家新要求;二是污水设施用地规模受到城市建设土地指标的制约,缺少政策扶持机制,工作推进困难;三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原有的污水处理厂被住宅区、商务区所包围,臭气、噪声等影响显著,厂群矛盾日益突出。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沪水务〔2018〕536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8〕536号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8年6月25日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健全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含日常运维、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等经费)。

区水务局是所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以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星火村为例探讨乡村水环境综合治理思路及措施石星星

以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星火村为例探讨乡村水环境综合治理思路及措施石星星

以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星火村为例探讨乡村水环境综合治理思路及措施石星星发布时间:2021-11-02T06:52:35.094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9期作者:石星星[导读] 针对上海农村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本文以金山卫镇星火村美丽乡村河道整治工程为研究实例,通过对河道水质调查及污染源整体分析,提出了星火村水环境综合治理思路与措施。

通过控源截污、打通断头浜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232摘要:针对上海农村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本文以金山卫镇星火村美丽乡村河道整治工程为研究实例,通过对河道水质调查及污染源整体分析,提出了星火村水环境综合治理思路与措施。

通过控源截污、打通断头浜、疏拓瓶颈、河道整治及生态修复等工程措施和陆域环境综合整治、拆除违章、水资源调度等非工程措施可以基本保证河道水体基本达到消除劣Ⅴ类的目标。

为其它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提供借鉴。

关键词:水环境;河道整治;综合治理;美丽乡村1前言按照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上海市启动了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村庄改造项目为载体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美丽乡村”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小河道整治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等。

所以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是落实美丽乡村建设的具体举措,也可为全市农村水环境整治积累经验、树立标杆。

星火村位于金山卫镇东北部,区域面积4.18平方公里,工程范围内共涉及18条河道,河道中心线长度共计约12.45km。

2水环境现状及污染源调查2.1水质现状通过对现有河道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河道现状水体污染较严重,超过20%河道水质为劣Ⅴ类水质,20%河道水质为Ⅴ类水质。

其余河道水质为Ⅳ类。

2.2污染源调查经调查分析,河道污染原因包括周边有居民较多,存在雨污混排及生活污水直排入河现象;河道沿岸有多处农田、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直排入河;同时由于村沟宅河岸坡基本为自然土坡,坍塌严重,加之田间排放口直排入河,放水期对河道边坡冲刷严重,常常出现边疏边塌,因此导致河道淤积,水动力不足;部分河道存在堵坝、断头等现象,造成河道水系不通。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本市排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条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效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的现状,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指列入市水务专项工程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其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设施。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下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建设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尊重农民意愿,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处理工艺选择要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运行可靠”的原则,适应本市农村的特点。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储备应遵循可行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各区(县)应根据村镇规划,选择规划上保留的村落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储备。

第六条对列入项目储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市政公用行业(排水)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进行编制,经过区(县)水务局预审后,进入区(县)级项目储备库,市级项目储备库原则上选择区(县)级项目储备库内并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的项目组成。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按要求上报后,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行业审查,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相关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水质主要指标基本达到一级B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每年度列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第十条各区(县)水务局和财政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联合上报下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

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及时将下一年度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初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下达至各区(县)水务局、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由区(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水务局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水务局应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并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

承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备水利或市政行业资质。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动用工程预备费,应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经处理后排放的尾水进行监测。

第五章投资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区(县)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工程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

投资政策原则上分为两类:崇明县、金山区、奉贤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70%:30%的比例承担;其余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50%:50%的比例承担。

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区(县)自筹。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并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会市水务局根据下达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程序和要求下拨市补资金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按照国库资金集中支付规定,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工程的投资监理、审计审价及工程决算等工作按规定的要求,由区(县)水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六章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完成后,应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及水质同步监测,出水水质稳定、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的,参照水务建设工程验收规定,各区(县)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参照水务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应对每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