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
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7-11-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气瓶(罐车)充装许可工作,保证气瓶(罐车)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一)所有充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二)液化气体罐车(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充装单位;(三)车用气瓶(含长管拖车)充装单位(加气站);(四)瓶装气体经销单位。
第三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取得《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工作。
第四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气瓶(罐车)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充装使用。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
省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称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气瓶(罐车)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用计算机对气瓶(罐车)进行建档登记管理,使气瓶(罐车)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追溯性;(三)按照国家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罐车)充装前后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四)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罐车)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负责向气瓶(罐车)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证(车用气瓶除外);(六)负责气瓶(罐车)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要求的气瓶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报废销毁;(七)对所属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八)配合做好气瓶(罐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能源结构调整,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绿色能源使用量日益增加,油气两用燃料汽车数量猛增.为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充装,检验和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及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车用燃气气瓶.第三条在自治区境内使用的车用燃气气瓶,其安装,充装,检验,使用及使用登记等各项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第二章气瓶安装第五条气瓶安装单位(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要求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装许可书面申请,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不含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工作),方可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第六条气瓶安装单位应对安装的气瓶及对应的这辆进行登记建档(在Excel下),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包括:序号,气瓶名称,充装介质,国别,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单位代码,气瓶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气瓶安装单位名称,气瓶安装许可证编号,气瓶安装年月,气瓶所对应的车牌号,变更情况,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等.第七条严禁以挂靠有证单位或者擅自增设分支机构的形式,从事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工作.第八条新气瓶安装前,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对车用燃气气瓶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送车用燃气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认气瓶合格后,在对应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加盖确认合格印章,车用燃气气瓶产权所有者(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持加盖确认合格印章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到使用登记机关领取使用登记证号,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气瓶安装单位在气瓶的明显部位用钢印标注其永久性使用登记证号,以便加气时核查.第九条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车用燃气气瓶,应送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车用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在对应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加盖确认合格印章,车用燃气气瓶产权所有者(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持加盖确认合格印章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到使用登记机关领取使用登记证号,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气瓶安装单位在气瓶的明显部位用钢印标注其永久性使用登记证号,以便加气时核查.第十条确认合格的新气瓶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气瓶安装工作结束后,由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对车用燃气气瓶及附件(减压器,蒸发器,电控系统,高低压管线及各接口的严密性等)安装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气瓶安装单位(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出具改装合格证.第十一条车用燃气气瓶不允许跨地,州,市进行安装和办理使用登记证.第十二条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采用计算机对所监督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在Excel下),实现监督检验工作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应包括:序号,气瓶名称,充装介质,国别,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单位代码,气瓶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气瓶安装单位名称,气瓶安装许可证编号,气瓶安装年月,气瓶所对应的车牌号,变更情况,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等.第十三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安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二)不得安装擅自非法修理改造过的气瓶;(三) 不得安装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气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气瓶;(四)不得安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及气瓶使用登记证号等标志无法确定其使用单位的气瓶;(五)不得安装擅自过户,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气瓶;(六)不得安装车牌号,使用登记证号,使用登记证号永久性钢印标记等不相符的定期检验气瓶;(七)不得安装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气瓶;(八) 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九)不得安装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气瓶;(十)不得安装超过定检周期的气瓶;(十一)不得安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气瓶;(十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第三章气瓶使用登记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产权所有者(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和使用登记标志(见附件2)(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附件1,2格式制作),新气瓶使用登记标志底色为浅兰色,在用气瓶使用登记标志底色为浅绿色.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不得充装和使用.第十五条气瓶应当由使用单位逐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第十六条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第十七条气瓶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附电子文件)一式2份,逐只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一,新气瓶办理使用登记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三)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四)改装合格证.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应当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申报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送气瓶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二)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三)改装合格证.第十九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和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补正告知书,说明理由;(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资料需要与实物核对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对.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时,应当按照《气瓶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4),编写气瓶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发给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并且采用计算机对所登记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在Excel下),实现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应至少包括《气瓶使用登记表》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退还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登记文件,数量多的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使用登记证应随车携带,以便加气时备查.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办理完使用登记证后,并将使用登记标志粘贴在汽车挡风玻璃上.第二十三条以下气瓶不予登记:(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气瓶;(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四)有两个(含)以上使用单位或气瓶使用登记证号等标志而无法确定其使用单位的气瓶;(五)擅自过户,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气瓶.(六) 未经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安装的气瓶;(七)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八)无技术资料的;(九)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十)移装的气瓶;(十一)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气瓶.第四章停用,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气瓶准备长期停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备注栏上注明.停用气瓶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第二十五条两用燃料车辆过户,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车用气瓶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两用燃料车辆过户,原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改装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并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气瓶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附件5).第二十七条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改装合格证,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第二十八条气瓶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改装合格证,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全部登记文件,向其所在辖区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第二十九条车用气瓶不允许移装,汽车报废时,其安装的车用燃气气瓶也应随车报废.第三十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气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一)气瓶原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三)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四)无技术资料的;(五)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六)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七)有两个(含)以上使用单位,气瓶使用登记证号等标志而无法确定其使用单位的气瓶;(八)未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气瓶;(九) 未经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安装的气瓶;(十)移装的气瓶;(十一)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第三十二条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使用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证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办理两用燃料汽车登记手续,车用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审验.第三十四条对于安装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新投用车用燃气气瓶,可以按其使用登记日期作为气瓶使用起始日期.第五章气瓶充装第三十五条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自治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自治区局颁发《气体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体充装工作.第三十六条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要建立健全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用表(卡,单).第三十七条充装人员充装前要严格检查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标志,瓶体上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登记证号永久性钢印标记,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和下次检验日期,认真填写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充装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序号,车牌号,使用登记证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论,充装时间,充装量,充装结束时的最终压力,充装前后的检查人员,充装人员等.严禁对无使用登记证,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充装.对于不认真进行充装前检查而导致车用气瓶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纠充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八条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车用燃气气瓶充装时,司乘人员均应等候,严禁带人充装.第六章气瓶定期检验第三十九条拥有车用燃气气瓶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尽快筹建车用燃气气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和配备测试气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和设备,并填写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核准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第四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定期检验,检查气瓶使用登记证,出具检验报告.第四十一条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在使用登记证上填写检验记录.第四十二条气瓶检验机构应采用计算机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在Excel下),实现检验工作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应包括:序号,气瓶名称,充装介质,国别,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单位代码,气瓶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气瓶安装单位名称,气瓶安装许可证编号,气瓶安装年月,气瓶所对应的车牌号,变更情况,气瓶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等.第四十三条除本地区无车用燃气气瓶检验机构的地区外,车用燃气气瓶不允许跨地,州,市进行定期检验.第四十四条对到期需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气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气瓶及该气瓶对应的车牌号,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送交检验单位,由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或确定未到期的气瓶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检验.第四十五条气瓶的拆卸工作须由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承担,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气瓶.第四十六条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的汽车所用的气瓶和附件,如需重新使用,应对气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重新使用.第四十七条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四十八条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定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使用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第四十九条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气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气瓶,气瓶检验机构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第五十条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持1级许可资格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负责安装在对应的汽车上,不允许移装.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第五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查登记,变更工作,减少气瓶使用单位往返次数,不得刁难气瓶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拖延,缓办.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气瓶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及时将《气瓶使用登记表》和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第五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察.第五十五条气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处,查处后再予以注册登记并办理使用证.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告知气瓶使用单位和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注销气瓶使用登记.第五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气瓶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一)至(十一)项情形之一时,应当告之登记机关注销气瓶使用登记第五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登记机关负责按照本规则统一印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标志.第五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登记费.第六十条本规则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移动式(车用)氢气瓶组安装技术条件
DB/T__________移动式(车用)氢气瓶组安装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车用)氢气瓶组安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温度(-40~85℃)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45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多个盛装压缩氢气的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及其附件通过并联形式组成的气瓶组的安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GB15383气瓶出气口连接形式和尺寸GB/T35544-2017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GB/T26990-2017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条件GB/T29126-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试验方法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13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用于本标准3.1压缩气瓶compressed gas cylinder用来盛装永久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无缝气瓶3.2车用气瓶gas cylinders for vehicles安装在车辆上为车辆提供动力的充装燃料的气瓶3.3加氢气瓶hydrogenated cylinders用来盛装氢气的压缩气瓶DB/T__________3.4加氢气瓶组hydrogenated gas cylinders多个加氢气瓶通过管件以并联方式连接在一起,为设备提供氢气气源的压缩气瓶集群。
车用气瓶安装、充装、使用有关要求模板
关于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该规程,确保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用气瓶的安装(一)车辆制造单位及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
(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气瓶设计安装图样,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安装图样包括以下内容:支架(含气瓶托架、夹环)的结构、尺寸、材料;紧固件的规格及扭紧力矩;气瓶的直径、重量、容积;气瓶的固定形式;支架与汽车的连接方式;并满足以下规定:1、支架应能够牢固的固定气瓶,支架与气瓶的接触面曲率应与气瓶的曲率相同,所选用的夹持方式应具有阻止气瓶旋转移动的能力且便于拆装工作,当选用夹环夹持时,至少应使用两条金属夹环,紧固件应具有防松装置。
碳素结构钢支架和紧固件应经过防锈处理(支架示意图见附件一)。
2、气瓶支架应至少有四个固定点连接在车辆的结构件上,间距应确保气瓶的稳定性,其连接部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增加连接刚性,保证其连接可靠性。
3、气瓶与支架的夹环、托架之间应垫厚度不小于3毫米的橡胶垫,橡胶垫应防腐蚀、抗老化、耐磨损、耐高温并具有弹性,橡胶垫与气瓶夹环、托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可靠连接。
4、制做支架(含气瓶托架夹环)所选用的型钢,材料牌号应选用Q235级以上的碳素结构钢或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其规格应满足支架强度试验的要求,角钢规格至少为40×40×3毫米;夹环、托架的厚度至少不小于3毫米、宽度至少不小于30毫米;2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0毫米。
5、支架的焊接应采用气体保护焊、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丝和焊条的选用应与支架钢材的强度、化学成分等相适应,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车用气瓶充装操作规程范文
车用气瓶充装操作规程范文一、安全注意事项1. 在充装车辆附近禁止吸烟或进行明火操作;2. 充装车辆周围禁止使用手机等发射设备;3. 充装车辆必须停放在平坦、无明火的地面上;4. 充装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戴好防护眼镜和手套;5. 充装车辆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充装操作规程,并接受专业培训;6. 充装车辆操作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禁止饮酒后操作。
二、准备工作1. 确认充装车辆所使用的气瓶质量合格,并经过外观检查,无明显损伤;2. 确认充装车辆所使用的充装设备和工具完好且正常工作;3. 确认充装车辆所使用的充装介质与气瓶匹配,并检查充装介质的质量合格;4. 确认充装车辆的充装区域干燥、通风良好,并无明火及易燃物品。
三、充装操作步骤1. 将气瓶安放在充装车辆上,并使用安全带或其他固定设备固定好;2. 检查气瓶阀门是否关闭,如有异常情况应停止充装;3. 连接充装设备与气瓶阀门,确保连接牢固、密封良好;4. 打开气瓶阀门,检查气瓶内部是否存在异物;5. 开启充装设备,在充装操作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充装压力表的变化;6. 当充装压力达到规定数值时,应及时关闭充装设备;7. 关闭气瓶阀门,拧紧密封帽,并确保气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8. 断开充装设备与气瓶阀门的连接,检查连接口是否有气体泄漏;9. 将充装好的气瓶妥善存放。
四、事故处理1. 在充装过程中,如发生气体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充装操作;2. 在发生气体泄漏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以安全距离撤离、报警等;3. 在充装车辆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停止充装操作,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或更换设备;4. 任何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相应的事故登记和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充装设备维护1. 充装设备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润滑、检查等;2. 充装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如发现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3. 充装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并保持相关维护记录;4. 充装设备维护过程中,应注意操作规程,避免与充装介质接触。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辽宁省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管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等有关车用气瓶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辽宁省境内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中的1级安装许可资格,并在批准的许可范围(见附件A)内从事相应工作。
第四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审批机关,并向被批准的单位颁发《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七条从事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汽车三类电气维修专项资格;(三)有与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并具有一定数量、由一定安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B;(四)有与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相适应的起重、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验检测等工作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六)有符合《辽宁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要求的硬件条件与网络环境,并具有实时填报数据的能力;(七)有与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并能有效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八)建立能够确保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具体要求见附件C;(九)能够保证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要求,具体条件要求见附件D;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一、根本要求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运输气瓶的车辆应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司机和押运人员应接受消防监视部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平安培训证(有的地区称上岗证)。
运输时,司机应随身携带两证,车辆配置两标志,依照车型大小还应配带1至2具干粉灭火器。
汽车进出液化气站应在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阻火器),防火帽可由车主配置,也可由液化气站配置。
二、装车要求装车时应做到五不装,一是漏气瓶不装,二是超重(超装)瓶不装,三是超期使用的气瓶不装,四是汽车超载不装,五是不混装其他物资,尤其不能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
另外,15kg气瓶立放装车时不能超过两层,保证上层的瓶体横向中线在汽车厢板上沿以下,并进展必要的捆扎,防止运输中气瓶滚落。
三、运输要求运输主要留意以下三点,一是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二是不要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三是行驶中尽量不要急刹车。
四、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液化石油气运输意外主要有漏气和着火两种情况。
漏气又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角阀关闭不严,从瓶嘴漏气;二是角阀盘根没能压紧,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三是由于阀座、阀芯或阀杆有缺陷,使角阀不能关严而漏气,四是角阀与瓶体紧固不严而漏气;五是体侧钢材或焊缝有缺陷有砂眼或裂缝而漏气。
关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漏气只要关紧角阀漏气就能够制止。
漏气制止后,可接着运输,不过第二种情况的漏气气瓶不能送至用户使用,应将其返回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处置。
关于第三至第五种的漏气,运输人员不得自处置,应迅速将车开至就近液化气站,请液化气站的专业人员处置,此种情况下的行车更要避开车流和人流密集区。
着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角阀出口的漏气着火,二是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着火,三是从瓶体或其他处漏气着火。
前两种只要关严角阀、切断气源,火就自灭。
假设是角阀不能关闭,或者是第三种着火,应将车就近停放在宽敞的地点,将着火气瓶从车提出,千万不要灭火,使气瓶处于火焰上喷或侧喷的位置,用少量水不时的冷却,让其燃尽即可。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1)第四章管理监督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6)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9)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1)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2)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用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辽宁省车用气瓶充装许暂行办法
辽宁省车用气瓶充装许可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障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的车用气瓶包括钢制气瓶、钢制内胆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缠绕气瓶、真空绝热气瓶等。
充装介质包括液化石油气(LP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
第四条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的《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批准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气体介质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五)具备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的条件;(六)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七)充装工作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八)有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能定期组织演练;(九)能够为车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供安全可靠的指导和服务。
具体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可利用信息化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五)质量管理手册(电子文本)。
辽宁省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辽宁省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障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的车用气瓶包括钢制气瓶、钢制内胆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缠绕气瓶、真空绝热气瓶等。
充装介质包括液化石油气(LP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
第四条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的《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批准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气体介质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五)具备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的条件;(六)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七)充装工作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八)有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能定期组织演练;(九)能够为车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供安全可靠的指导和服务。
具体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可利用信息化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五)质量管理手册(电子文本)。
车载气瓶安装监检规则(定稿)
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安装监检工作质量,根据《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实施细则》所规定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监检,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安装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承担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检单位,应当经核准,具有相应的资格。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装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自检,监检单位只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GB/T18437-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附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附2,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九条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
TSG XXXXX-XXXX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许可条件 ····················································································(2) 第三章 许可程序 ····················································································(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5) 第五章 附则 ··························································································(6)
第二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是指将用于盛装燃料的车用气瓶固定安装在机动汽车上 的活动。
本规则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 • L 的气体燃料、液 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的安装。
第三条 汽车由单一使用燃油改为使用燃气或燃油(以下简称“油改气”)的工作 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并且经过相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开展,其中从事车用气 瓶安装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安装许可 证(车用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 的安装工作。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二、 《安全规范》编制的过程
收集相关标准、资料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 写 GB18047-2000《车用天然气》 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GB19158-2003《站用天然气钢瓶》 SAE J2343-2010《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重型卡车推荐做法》 (美国汽车工程协会) NFPA52-2008《车辆气体燃料标准》(美国防火协会) 已认可备案的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企业标准
二、 《安全规范》编制的过程
•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 项目》目录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 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 则》
标准结构和编gb180472000车用天然气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191582003站用天然气钢瓶saej23432010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重型卡车推荐做法美国汽车工程协会nfpa522008车辆气体燃料标准美国防火协会已认可备案的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企业标准安全规范编制的过程gbt20368200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1843712009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然气汽车gbt192402003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qct7552006液化天然气lng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gbt207342006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gb195332004汽车用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安全规范编制的过程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nbt10012011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河北省质检局冀质监办2012204号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安全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针对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1目前特种设备方面的法规和标准较多本标准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河北省充装站实际情况提出对充装站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要求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_R4001-2006
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10)
附件D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12)
附件E气瓶充装许可证………………………………………………………………(17)
A2.3技术人员
A2.3.1检查人员
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3.2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2.4作业人员
A2.4.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TSG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车用气瓶安装现行国家法规、标准
目录
1)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的评定》
2)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3)GB/T19240-2003《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全要求》
4)GB/T18437.1 -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5)GB/T18437.2-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液化石油气汽车》6)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7)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8)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9)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10)国家质监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1)国务院(2003)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
《车用天然气气瓶安装技术规范》
《车用天然气气瓶安装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意义1、满足天然气气瓶安装的需要~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车用CNG气瓶作为移动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安装质量直接影响其使用安全。
受气源稳定性、油气差价等因素影响~我国各地对车用CNG气瓶的使用政策未统一~目前仍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安装规范细则。
我省为产气大省~车用CNG气瓶投用数量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
截至2012年底~我省车用CNG气瓶安装单位70余家~随着五厅局《关于加强天然气汽车改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质监联…2012?17号,文件的出台~我省天然气汽车改装量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同时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会不断增多。
但由于安装单位和人员主要由汽车维修、配件销售等行业转换而来~对特种设备安装缺乏系统认识和相关经验~安装水平和安装质量参差不齐~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容易因此产生安全隐患。
2、系统、规范天然气气瓶安装专用技术标准~填补LNG气瓶安装空白。
目前执行的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一部总纲性规程~对气瓶安装部分内容规定较为粗放~缺少实施细则,现行“油改气”作业执行的GB/T18437.1-2009《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第1部分:压缩天然气汽车》是一部以汽车改装为规范对象的标准~内容涵盖汽车动力性能、汽车安全性能、汽车排放性能及燃气管路、仪表等方面的改装要求~对车用气瓶安装相关内容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针对性~对气瓶安装和车辆改装之间1的权责范围界定也不够明确~不利于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的执行~另外该标准不适用于车辆原装气瓶的安装作业,GB/T19240-2003《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臵的安装要求》只提出了检验要求~而缺少具体安装操作的技术要求。
另外~上述标准均不适用于LNG气瓶的安装,包括改装,作业~而我省陕汽集团生产的单一燃料卡车、大客车等原装CNG/LNG气瓶的安装作业缺少可用的标准~也急需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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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6..40T13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15/-2014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Vehicle gas cylinder specifcation installation quality and Safety送审稿图1 2014 – 0 -0发布2014 - 0- 0实施1.1.1.1 目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文件引用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组织管理条件 (4)5 人员条件 (5)6 场所条件 (5)7 设备条件 (5)8 信息化管理要求 (6)9 安全生产条件 (6)10 质量保证体系条件 (6)11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 (6)12 监督管理 (8)附录A(规范性附录)人员条件附录B(规范性附录)场所条件附录C(规范性附录)设备条件附录D(规范性附录)质量保证体系要求附录E(规范性附录)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合格证附录F(规范性附录)汽车燃气改装档案附录G (规范性附录)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人员备案申请表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内蒙古华江科技有限公司、陕汽控股集团陕汽乌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磊、张东宏、王建平、张玉魁、张廉正、庞颂东、张利权、唐伟、左志强、林建埕、梁戈西、靖向阳、康月明、于鸣笛。
本标准首次发布。
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车用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等)安装的单位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对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R3001《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0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18437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98号公告)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用气瓶车用气瓶是指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压缩天然气钢瓶、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其它新型材料制造的车用气瓶。
3.2 车用气瓶安装车用气瓶安装是指对车辆加装气瓶、燃气专用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下同)等行为。
3.3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容器)的企业法人。
4 组织管理条件4.1 营业执照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4.2 组织机构代码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4.3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境内按照企业条件分为1级和2级。
1级资格可以为出租车、公交车、货运、驾校训练考试用车等营运车辆安装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
2级资格不得为上述车辆安装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
4.4 一证一点制度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实行一证一点制,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中企业名称、地址与实际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地址相符。
5 人员条件5.1 总人数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及管理等人数应与所从事工作业务相适应,总人数1级不少于16人,二级不少于10人。
5.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质量保证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管理、检验、文件与档案管理、维修与安装质量等质量控制责任人员。
5.3 检验人员根据原材料及安装检验等需要,配备足够的检验人员,并从机构设置上保证检验人员不受本单位其他部门影响,能够独立完成工作。
5.4 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安装工作需要的汽车电气、机械维修工、管钳(安装)工、起重工、电焊工。
人员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5.5 上述质量保证体系、检验、作业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6 场所条件6.1 场地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相应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场所面积1级不小于800㎡,2级不小于400㎡。
设置独立的业务室、仪器设备和备品备件库、资料档案储存室和车用气瓶安装、检验操作车间。
场地应保持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
场地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B。
6.2 厂房车用气瓶安装必须在专用厂房(车间)内完成,不得露天安装。
安装车间要具有与工作需求相适应的面积。
车间安装工段、试验工段要求明显的分界区,车间面积1级不得小于400㎡,2级不得小于200㎡。
6.3 库房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车用气瓶、燃气装置及原辅材料等保管条件;设有专用库房和仪器设备室,满足材料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的要求。
6.4 资料档案室建立专用资料档案室(柜),档案保管条件满足相关档案保管标准要求。
6.5 租赁场所要求租赁的场所应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并注明合同周期。
合同周期不少于一个许可证有效期。
7 设备条件7.1 设备及工装(详见附录C)7.2 检测仪器及试验设备(详见附录C)具有车用气瓶及燃气装置安装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计算机及软件;配备满足车用气瓶安装要求的气密试验专用设备,试验设备上配备满足安装要求量程1.5~2倍,精度等级不低于1.6级的压力表;7.3 计量检定车用气瓶及燃气装置安装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检定合格。
8 信息化管理要求8.1 安装单位应接入可满足车用气瓶安全监管信息传递要求的互联网;8.2 安装单位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并安装自治区统一的车用气瓶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配备专人负责数据录入及维护。
9 安全生产要求9.1 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具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具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检测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9.2 气瓶安装单位选址及安全间距要求气瓶安装单位与学校、幼儿园、客运车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聚集场所最小间距不得少于35m。
气瓶安装单位场地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10 质量保证体系10.1 基本要求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10.2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涵盖车用气瓶安装和燃气专用装置安装的全过程,能够对安装质量(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10.3 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控制内容、程序能够确保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实现。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职责、权限明确,相互关联的控制工作接口明确。
10.4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要求形成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录D。
11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11.1 许可程序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11.2 申请许可所需提交的资料文件:11.2.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11.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1.2.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1.2.4 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安装场所、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安装车间、设备、人员、车用气瓶及燃气装置外购、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11.2.5 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或工艺)文件和记录表卡的电子文档;上述文件的封面及目录的纸质文档;11.2.6 已获得的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11.2.7 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1.2.8 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11.2.9 上述文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3 受理11.3.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由负责审批的机构出具同意受理的决定书。
11.3.2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a)申请资料不能证明申请单位已经达到本标准第4、5、6、7、8、9、10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的;b)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c)对于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11.3.3 对于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1.3.4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11.4 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由取得特种设备鉴定评审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1.5 审批发证由审批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未能取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11.6 换证11.6.1 时限要求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原许可证自行作废。
11.6.2 内容要求换证鉴定评审时的现场审查重点内容包括:核查车用气瓶安装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核查所有安装项目接受安装监督检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许可安装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气瓶安装分包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核查资源条件及其变更情况;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与车用气瓶安装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现场抽查车用气瓶安装质量;核查持证期间车用气瓶安装业绩,检查存档资料。
11.6.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换证:a)换证时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不再满足本标准第4、5、6、7、8、9、10条规定的;b)违反本标准第11.6条内容的;c)由于气瓶安装质量导致车辆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d)不接受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检验的;f)未及时将车用气瓶安装信息录入车用气瓶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g)车用气瓶安装存档资料、内容不齐全,安装合格证存根有遗缺的;h)连续12个月无车用气瓶安装业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