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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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6..40

T13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15/-2014

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Vehicle gas cylinder specifcation installation quality and Safety

送审稿

图1 2014 – 0 -0发布2014 - 0- 0实施

1.1.1.1 目录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文件引用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组织管理条件 (4)

5 人员条件 (5)

6 场所条件 (5)

7 设备条件 (5)

8 信息化管理要求 (6)

9 安全生产条件 (6)

10 质量保证体系条件 (6)

11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 (6)

12 监督管理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人员条件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场所条件

附录C(规范性附录)设备条件

附录D(规范性附录)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附录E(规范性附录)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合格证

附录F(规范性附录)汽车燃气改装档案

附录G (规范性附录)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人员备案申请表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内蒙古华江科技有限公司、陕汽控股集团陕汽乌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磊、张东宏、王建平、张玉魁、张廉正、庞颂东、张利权、唐伟、左志强、林建埕、梁戈西、靖向阳、康月明、于鸣笛。

本标准首次发布。

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车用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等)安装的单位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对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TSG R3001《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 R0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T18437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98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是指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压缩天然气钢瓶、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其它新型材料制造的车用气瓶。

3.2 车用气瓶安装

车用气瓶安装是指对车辆加装气瓶、燃气专用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下同)等行为。

3.3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容器)的企业法人。

4 组织管理条件

4.1 营业执照

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4.2 组织机构代码

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4.3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境内按照企业条件分为1级和2级。1级资格可以为出租车、公交车、货运、驾校训练考试用车等营运车辆安装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2级资格不得为上述车辆安装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

4.4 一证一点制度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实行一证一点制,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中企业名称、地址与实际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地址相符。

5 人员条件

5.1 总人数

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及管理等人数应与所从事工作业务相适应,总人数1级不少于16人,二级不少于10人。

5.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质量保证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管理、检验、文件与档案管理、维修与安装质量等质量控制责任人员。

5.3 检验人员

根据原材料及安装检验等需要,配备足够的检验人员,并从机构设置上保证检验人员不受本单位其他部门影响,能够独立完成工作。

5.4 作业人员

配备满足安装工作需要的汽车电气、机械维修工、管钳(安装)工、起重工、电焊工。

人员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5.5 上述质量保证体系、检验、作业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6 场所条件

6.1 场地

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相应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场所面积1级不小于800㎡,2级不小于400㎡。设置独立的业务室、仪器设备和备品备件库、资料档案储存室和车用气瓶安装、检验操作车间。

场地应保持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

场地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B。

6.2 厂房

车用气瓶安装必须在专用厂房(车间)内完成,不得露天安装。安装车间要具有与工作需求相适应的面积。车间安装工段、试验工段要求明显的分界区,车间面积1级不得小于400㎡,2级不得小于200㎡。

6.3 库房

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车用气瓶、燃气装置及原辅材料等保管条件;设有专用库房和仪器设备室,满足材料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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