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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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按解除的依据分: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按解除的主体分: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按解除的行为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一)、劳劳动动合者同单的方解解除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 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2)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细化试用期的具体规范 (1)试用期期限限制;
(2)试用次数的限制;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4)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5)对试用期解除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7.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 (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2)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3)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 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禁止约定终止条件。 (3)规定四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4)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5.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 (1)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应纳入事项。 (2)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 责任。 (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3.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的唯一合法形式;
(2)在订立时间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3)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原则。
4.加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继续有效。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三种情形) ——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
2.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书面变更
劳动合同法学与实务
谢 谢!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八章,九十八条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及集体合同
劳动工资司 桂桢 2007年8月15日
劳 劳动动合合同同解的除解的除含义
8.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1)无效的三种情形。
(2)确认的机构。 (3)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合法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和
休息休假权。 ——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事项变化或合并、分立时原劳动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的6种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2种可以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优先留用的人员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 但达到一定规模须经过程序。(放宽了裁员条件,同时强调了 企业的社会责任)
(1)规模和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2007 8 14
劳
动
年
工 资
月
司
日
邱 小
平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 (1)用工之日,改变了《劳动法》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的规 定; (2)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动关系的确 认。
2.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持一份。
按解除的依据分: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按解除的主体分: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按解除的行为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一)、劳劳动动合者同单的方解解除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 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2)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细化试用期的具体规范 (1)试用期期限限制;
(2)试用次数的限制;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4)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5)对试用期解除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7.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 (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2)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3)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 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禁止约定终止条件。 (3)规定四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4)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5.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 (1)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应纳入事项。 (2)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 责任。 (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3.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的唯一合法形式;
(2)在订立时间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3)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原则。
4.加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继续有效。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三种情形) ——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
2.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书面变更
劳动合同法学与实务
谢 谢!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八章,九十八条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及集体合同
劳动工资司 桂桢 2007年8月15日
劳 劳动动合合同同解的除解的除含义
8.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1)无效的三种情形。
(2)确认的机构。 (3)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合法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和
休息休假权。 ——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事项变化或合并、分立时原劳动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的6种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2种可以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优先留用的人员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 但达到一定规模须经过程序。(放宽了裁员条件,同时强调了 企业的社会责任)
(1)规模和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2007 8 14
劳
动
年
工 资
月
司
日
邱 小
平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 (1)用工之日,改变了《劳动法》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的规 定; (2)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动关系的确 认。
2.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