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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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召回管理的范围与目的1.1 召回管理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召回活动,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

1.2 召回管理的目的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召回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召回管理的基本要求2.1 食品召回计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原因、召回的方式和时间等,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2.2 召回的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召回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召回活动,确保召回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3 召回的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召回管理的程序与措施3.1 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召回活动,包括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范围的确认、召回产品的回收和销毁等。

3.2 召回的措施召回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公告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以确保召回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召回产品的回收率。

3.3 召回后的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对召回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包括销毁、退货、更换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召回管理的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构的职责相关部门将对食品召回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召回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召回管理的法律责任5.1 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承担因召回活动造成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

5.2 行政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主动采取措施,将该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停止销售,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实施第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召回:(一)一级召回:应当在24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二)二级召回:应当在48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三)三级召回:应当在72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一)一级召回: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二级召回: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三级召回:改正标签、标识,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3修正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

2023修正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一、总则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有关方面,因发现或者掌握到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主动采取行动予以召回以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活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食品召回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召回的范围根据食品召回类型和风险等级的不同,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自愿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在自检、抽检、监督抽检、投诉、检测等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主动采取召回食品的措施。

2.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投诉受理、食品抽检合格率等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风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召回食品。

2.3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协议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商决定召回方式和范围,共同决策食品召回措施。

三、食品召回的程序食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 发现或者掌握食品召回情况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在自检、抽检、监督抽检、投诉、检测等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召回。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投诉受理、食品抽检合格率等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风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及时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召回食品。

3.2 召回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应制定食品召回方案,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食品召回方案应包括召回范围、许可召回的时间周期、召回对象、召回措施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应及时实施召回方案,采取措施进行食品召回,并确保召回的食品不会再次流入市场,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依法采取措施,从市场上撤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召回应当遵循及时、有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品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食用后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二)二级召回:食品存在一般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食用后可能发生疾病等不良后果的。

(三)三级召回:食品存在轻微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食用后可能引起不适等轻微后果的。

第六条食品召回的标准:(一)食品中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原料、添加剂或者污染物质。

(二)食品中含有的原料、添加剂或者污染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三)食品的感官性状发生严重改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食品的保质期已经过期或者不符合保质期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程序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取召回措施。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召回报告;(二)食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三)食品检测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召回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实施召回。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通过公告、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告知消费者召回的原因、期限、方式和补偿措施。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国民生命健康,建立健康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召回管理范围1.适用对象:(1)所有生产、经营、流通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召回分类(1)主动召回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防止危害扩大。

(2)强制召回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产品。

第三章召回流程1.召回通知(1)召回决定经过评估确认召回,由生产、经营、流通企业负责制定召回计划,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通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申请表》,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告。

(3)通知消费者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召回通知书》,通知消费者有关情况,并引导消费者处置召回产品。

2.召回实施(1)进行相关调查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着手进行调查,并确认要召回的产品生产日期、流向、数量等。

(2)制定召回计划根据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合理制定召回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3)实施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尽快组织召回,报告召回情况,落实退货、替换、修复等退换货措施。

(4)终止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在结束召回后,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结束情况,终止召回事宜。

第四章召回责任与处罚1.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承担召回产品的全部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

3.涉嫌犯罪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制度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召回申请表》2.《召回通知书》3.《召回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标准版本(三篇)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标准版本(三篇)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标准版本一、对于客户反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企业应及时将售出产品召回,并根据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检验、确认,确为企业责任时由企业____技术人员对出现问题的工艺进行改进,并制定预防纠正措施,同时有目的的检查全部生产工艺,有效的预防再次出现质量问题.二、纠正对已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处理,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堪修,是否能转用或必须报废,使物料能物尽其用,并节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三、质量不符合规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且认为不堪修者,但不包括以下两项:a.进料检验时判定不合格的原材料(应退货或特采)。

b.进料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的原材料且责任属原材料供应商的(应退货或交换良品)四、由质检部负责召集生产、采购等有关单位,组成监审小组负责监审。

五、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集中在产品设计、工序管制、原材料采购等环节分析。

六、对不合格品进行记录以方便以后的品质追溯,以及为产品品质改善提供原始资料。

七、处理不合格品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1.原因找不出不放过八、不合格品处理的程序1.记录、标识、隔离2.预先处理:由质量检验员判定不合格的类别,然后决定提交哪一级处理3.做出结论,按规定权限,对不合格品做出结论(报废、返修、返工和超差使用)。

4.处理结论的实施九、不合格品的处理1.纠正。

针对发现的不合格之处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达到一定的状态。

2.返工。

质量管理部将批准返工的不合格产品的评审报告交于各生产车间进行返工,使其达到正常的标准。

3.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能达到顾客满意所进行的一定程度的再加工。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标准版本(二)1.商品返厂管理制度(1)返厂商品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会制度,要真实体现,全面反映返厂商品的应收应付关系,不得遗漏.(2)凡需做返厂处理的购进商品,采购员必须征得厂方同意,并与厂方达成文字处理意见后,通知保管员做好返厂具体工作,否则,不得盲目返厂.凡因盲目返厂造成的拖欠债务,由当事人追回.(3)凡需做返厂处理的代销商品(包括厂方借,调的商品),采购员提前____天与厂方联系,____天内收不到厂方答复,可留信函为凭,凡厂方无故拖延,不予返厂的商品,要向厂方征收保管费.(4)已出库的商品返厂,必须先退库再由保管员做返厂;已出库,未退库的商品和柜台内的商品,任何人不得随意返厂,否则按丢失商品追究当事人责任.(5)商品返厂时,保管员要填制商品返厂单并随货同行,及时通告厂方凭单验收.(6)物流中心各部室必须认真对待商品返厂工作,保管员要点细数,清件数,分规格,包装要捆扎牢固,要详细填写铁路运单和运输凭证,并及时做好保管账卡的记录.(7)凡是厂方采取以货换货直接调换商品方式解决商品返厂的,物流中心采购员,保管员必须坚持"同种商品一次性调清不拖欠"的原则,坚决不允许以金额核准数量的异货相抵.2.商品返厂(1)商品返厂一律由仓库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2)经销商品返厂由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填制"物流中心经销商品入库单"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红字)1~5联,同时填制"物流中心返厂单"1~5联(外埠商品返厂必须有厂方承认的函件方可开具返厂单).(3)仓库保管员将返厂的商品返回工厂,厂方经手人在经销商品入库单(红字)与返厂单上签字,返厂单第5联交厂方,保管员根据签字后的入库单.第四篇: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2.召回产品范围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2.1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2.2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实施召回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食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们日常食用的物质或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物质。

2. 食品召回:指对已经上市销售、流通的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相关方主动进行的召回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召回责任食品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其应当对召回行为负责。

第五条召回目标食品召回的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坚决遏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食品召回程序第六条召回计划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召回的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关键信息,以及召回的范围、期限、方式和措施等内容。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召回的风险程度,设定召回级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召回通知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计划备案后的24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通知。

2.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通过媒体及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第八条召回执行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和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回工作。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销售商、配送商等相关方合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回收销毁等措施,防止召回食品重新流入市场。

第九条召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的7天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者因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措施将食品从市场上回收的行为。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我国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范了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以下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召回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1 设立召回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召回工作,明确召回的责任主体。

1.2 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工作机制,制定召回计划和应急预案,及时响应食品安全事件。

1.3 召回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管理合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开展。

2.2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向召回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召回信息。

2.3 食品召回应当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进行,确保召回的及时、有效和全面。

三、召回的范围和方式3.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者自主召回和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召回。

3.2 食品召回的方式包括召回公告、电话通知、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确保召回信息的及时传达。

3.3 食品召回要求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配合召回工作,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召回事宜。

四、召回后的处理和监督4.1 食品召回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应当及时处理召回食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2 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布召回情况,向社会公开。

4.3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监督,对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5.1 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 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召回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召回意识和能力。

5.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结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模板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模板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下简称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食品安全召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召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召回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企业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六条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七条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九条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填写《食品安全召回记录》,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时间、方式、措施等内容,并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告知消费者召回的原因、范围、时间、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在经营场所设置召回信息公示栏。

第十二条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封存、标识、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收回已经流通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一、召回的范围和对象1.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食品。

1.2 食品召回的对象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食品经营者。

1.3 食品召回的对象还包括监管部门、消费者等相关方。

二、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召回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风险评估、召回通知的发布等。

2.2 食品召回的要求包括召回通知的明确、召回范围的确定、召回措施的执行等。

2.3 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召回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召回的责任和义务3.1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3.2 食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协助生产者完成召回任务。

3.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召回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召回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对于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4.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追究法律责任。

五、召回的宣传和信息公开5.1 食品召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召回通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2 食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5.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信息的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结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食品召回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规范食品召回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召回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流通、销售的食品召回活动。

第三条食品召回是指发现或知悉食品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措施或由监管部门要求,回收涉及问题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召回应强调依法自愿原则,依法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告食品召回信息,随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召回活动进展情况。

第五条食品召回活动应当尊重公民的人权和民主权益,以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为最高原则。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程序第六条食品召回工作应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类。

第七条生产者应对自家食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控制方案,并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八条生产者应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安全控制方案。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根据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并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制度,并在食品包装上明显位置注明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生产者应承担食品召回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对食品召回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食品召回信息,监督食品召回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在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后,及时通知生产经营者采取召回措施,要求其提交相关资料,并尽快公告召回信息。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者在收到监督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召回食品,并按要求报送召回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对食品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召回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召回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醒广大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鼓励消费者主动参与食品召回工作。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正文内容:1. 食品召回的基本概念和范围1.1 食品召回的定义食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回收已经销售的食品,以消除或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1.2 召回的范围食品召回适用于已经进入市场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

2. 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召回的程序2.1.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生产、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2.1.2 召回计划的制定生产、销售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2.1.3 召回公告和通知生产、销售者应当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召回公告,并向相关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发送召回通知。

2.1.4 召回执行和监督生产、销售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进行召回,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2.1.5 召回结束和报告召回结束后,生产、销售者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包括召回数量、召回效果等。

2.2 食品召回的要求2.2.1 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生产、销售者应当主动进行食品召回,对于无法主动召回的情况,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被动召回。

2.2.2 召回范围和召回方式召回范围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所有产品,召回方式可以是销毁、退货、修复等。

2.2.3 召回期限和效果评估召回期限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召回结束后应当评估召回效果,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食品召回的责任和义务3.1 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承担召回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部委规章,旨在规范食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因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或者被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将食品从市场上回收的行为。

下面将详细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召回范围1.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1.2 召回范围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1.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食品,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应即将启动召回程序。

二、召回程序2.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程序、召回时间等。

2.2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通知、召回实施、召回跟踪等环节,确保召回工作有序进行。

2.3 召回程序中还包括召回报告的提交,企业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说明召回情况和召回效果。

三、监督管理3.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召回程序符合规定。

3.2 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召回相关资料,进行召回情况的核实和评估。

3.3 监管部门还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责任追究4.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应对召回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2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4.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鼓励消费者积极参预召回工作。

五、处罚规定5.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召回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5.2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召回违法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发布。

总结: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对食品召回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召回是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存在缺陷的食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进行回收并采取处置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及时回收和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第五条食品召回应当以公共安全为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食品召回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召回类型和程序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发现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自觉启动召回程序,回收并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责令召回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下达的强制召回令。

第九条食品召回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风险评估: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二)问题确认: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确认食品存在问题,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三)召回方案: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制定召回方案,明确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等具体内容。

(四)召回公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明确受影响的食品种类、批号、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相关信息。

(五)召回执行: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召回方案,及时回收受影响的食品,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作业指导书2/3⑴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⑵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⑶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⑷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5.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5.5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品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宣布实施召回;品管部应立即____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辅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5.6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经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7品管部应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会同销售、生产等部门,确定召回方式,通知仓库、销售部实施召回。

召回方式有:5.8销售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5.9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____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

5.10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作业指导书3/3地质监部门报告。

5.11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5.12记录由专人管理,并保存____年以上。

6.相关文件无。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2)[公司名称]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经营、销售的食品。

第三条不安全食品指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定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销售的食品。

第四条食品召回是指生产、经营者自愿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行回收、处理或销毁的行为。

第二章召回原则第五条召回应当守信、及时、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召回行动的负责人要负责召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召回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进行。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5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5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1.目的对产品销售后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召回时,对召回过程进行规范制,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及销售食品召回管理。

3.职责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召回级别,启动召回,并配合追溯、召回和调换。

3.2质管部负责提出有关通知和(或)产品召回意见,并对召回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3.3销售部负责产品的跟踪、信息收集、数据整理、通知相关方、产品召回和产品3.4销售部有权申请调换货。

3.5质管部负责产品检验和(或)处理产品意见,并对调换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4.正文4.1定义4.1.1召回。

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或其它原因不合格的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1.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4.1.2.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4.1.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4.1.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4.1.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____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4.3不安全食品的判定。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4.3.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4.3.1.1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4.3.1.2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4.3.1.3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4.3.1.4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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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置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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