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92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现将《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2021年3月31日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依据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实基础“十三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形成一批具有浙江民政标识度的成果,民政事业发展整体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一是基本民生保障不断提升。
构建“1+8+X”大救助体系[1],建成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推动农村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实施支出型贫困、重病单列户救助,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县域标准统一。
在册低保对象61.35万人,城乡低保标准平均886元/月,位居全国省(区)第一。
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连续2年得到国务院督察激励。
共有登记养老机构1754家,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55张,建成1105个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6.4万名孤儿、困境儿童纳入政府保障体系。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浙民办[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民办〔2009〕99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浙民电[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电〔2010〕1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规定,现就发放2010年第一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生活困难对象。
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包括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具体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补贴标准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监测,2010年第一季度我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为4.2%。
此次发放的低保对象价格补贴金额=4.2%×4.5×当地月低保标准。
其他生活困难对象价格补贴金额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金额的50%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资金渠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时间要求各地应于5月21日前完成本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并于5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省民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浙财社〔2013〕31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1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的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原则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有机联动,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
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浙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6日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利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按照依法适度、客观公正、安全保密的原则,优化核对流程,强化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规范开展,为社会救助政策有效实施提供精准、高效的工作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适用范围与工作职责(一)适用范围。
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时,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复核的活动。
其他省级部门、群团组织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时,需以申请对象经济状况作为审批参考的,经由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参照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开展。
(二)核对对象界定。
核对对象为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包括社会救助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家庭)或社会救助制度规定的可单独列户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
(三)核对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浙政办发〔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要求,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全省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定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在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浙财社〔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支持各地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到“弱有所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分配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解决特困人员认定不精准、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两线合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两线合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两线合一”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扶贫办、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精神,着力构建我省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和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现就做好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线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线“两线合一”工作(下文简称“两线合一”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2020年,是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解决相对贫困的推进之年。
“两线合一”工作,是我省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低收入农户精准识别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两线合一”工作,有利于各项扶贫帮扶举措的精准落实,有利于扶贫开发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更好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各级扶贫办、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统筹好疫情防控和扶贫开发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接协调,合力抓好落实,确保“两线合一”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掌握政策要义,精准有序推进。
各级扶贫办、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内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对象构成、认定标准、数据维护、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内容,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严格对照、有序推进,保障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明确对象构成。
低收入农户由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对象(含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构成,以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的人员名单为准。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浙民养〔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与标准(一)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助对象扩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具体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养老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
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
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基本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一)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浙民残〔2023〕15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民残〔2023〕15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率(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应补尽补。
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告知书、电话、入户走访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必要时可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发送提醒信息。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
(二)规范宣传程序。
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
对新纳入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新办证的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
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浙民低[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低〔2007〕9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三条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十)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十一)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十二)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十三)偶然所得;(十四)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对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海岛地区的农民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
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得更快些、更好些。
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千方百计地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为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和扶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
给予表扬奖励。
(二十三)建立实施消防安全问责制。
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单位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我省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政在加强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社会形态和利益格局深刻变革,城乡居民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提高生活质量、获求公平机会、实现全面发展的愿望更为迫切。
但是,现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社会管理服务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有效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民政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保底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服务和促进国防军队建设的支持作用,改进和优化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民办发[1995]26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1995年11月16日民办发(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在基层,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任务只有通过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民政组织才能得以贯彻落实。
党和政府对民政对象的关怀和温暖也只有通过基层民政组织才能送到千家万户。
否则,民政工作“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就无从谈起。
因此,县乡基层民政组织是否巩固和健全,对民政工作有着根本性、全局性影响。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使长期存在的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有所缓解。
但从最近对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概况进行的调查看,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超负荷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地区基层民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或合并,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当前,正值县乡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照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把社会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民政工作的要求,按照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关于“民政工作的范围很广,要有相应的基层民政机构、组织,而且越是基层越要加强”的指示精神,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县级民政工作机构要按照中编委〔1993〕4号文件精神,作为政府必设机构,切实健全组织,落实编制,配备人员,加强自身建设。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3.26
•【字号】浙民法〔2024〕44号
•【施行日期】202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的通知
浙民法〔2024〕44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规定,《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3月26日浙江省民政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实事要求,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和原则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和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2006年全省完成5000户农村低保家庭危旧房改造,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要摸清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各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下山移民脱贫、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
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
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浙民低〔2008〕141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拥有浙江省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1、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重度残疾人在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时,当地残联应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重新鉴定和核发证书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
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8.06.30
•【文号】民办函[2008]146号
•【施行日期】2008.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
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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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浙民低[2007]1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浙民低〔2007〕17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民政部决定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核
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队伍为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优秀窗口单位,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
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重点是:
1.健全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要求,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调标文件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出台,新标准最迟应于当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2.应补尽补制度。
落实差额分档补差政策,完善差额分档救助办法。
保障金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以县为单位的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金。
3.动态物价补贴制度。
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在物价上涨年份,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应对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现象,及时足额地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4.档案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低保档案管理体系。
5.低保资金管理制度。
建立低保资金财政专户,低保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对低保资金收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