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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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全套课件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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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普通法系: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裁)
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国学派: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 德、日学派:法律适用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
1.立法模式:散见式、专篇专章式、单行立法或 法典式
2 .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代表人物 德国的萨 维尼、法 国的魏斯、 意大利的 孟西尼等。
观点 主张国际私法为国内法, 民族主 其主要理由如下:①国 义学派 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调 整对象和主体不同。②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 国内法 法围来看,国际私 法与国际公法之间也存 在着很大差异。④国际 私法上与国际公法解决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例 ①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②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大部分, 合并规定在国际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③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④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 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 通法系的内容,将两者融为一体,其最大的优点是 便于查阅和使用。 ⑤《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体系。该体系由管辖 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三大部分 组成。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 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 五个方面内容。
国内判例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学说、法理和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观点 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其 世界主 主要理由有:①国际私法产 义学派 生于国际社会。②国际私法 所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 际公法所调整的没有什么不 国际法 同。③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 学派 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 ④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 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学派

国际私法课件第14章(李双元等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

国际私法课件第14章(李双元等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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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这里里比比较较重重要要,,可可以以重重点点讲讲述述。。
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 离婚的管辖权 1. 协议离婚
■ 根据中国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 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 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 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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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
一、 离婚的管辖权 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 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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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的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些国家主张对住所设在内国的当事 人的离婚行使管辖,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对凡具有内国国籍的 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
由于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直接关 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传统上大都坚持凡由不 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涉外婚姻家庭问题随着中国开放政策的实 施,已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 题。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理论 和基本制度 ■ 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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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三、几种特别形式的结婚 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最后,经驻在国同意,由一国授权的驻外领事办理的婚姻,在派
遣国和驻在国都属有效,在任何第三国,也是有效婚姻,但如驻在国
不承认(虽不反对)领事婚姻,则由派遣国使、领馆在该国举行的领事婚
姻,只在派遣国有效,在驻在国则无效,对第三国来说,该婚姻也有
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国际私法学课件整理版

国际私法学课件整理版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四、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涉外民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凡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视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对“涉外因素”中的“外国”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国中的法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二、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基本含义: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存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各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三)、法律冲突的种类: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冲突规范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民商事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实体规范,又称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通常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范围1、冲突规范2、统一实体法3、国内法中专门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4、外国人国籍的规范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6、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的四十多个国际条约(二)、国际惯例《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作为通例(general practice)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国际惯例无需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国际惯例。

李双元教授版-国际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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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 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 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 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 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 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 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⑤特异性
音乐是人类的一种文化现象,尽管人类的文化有其共性,但文化的个性也是十分明显 的。由于每个人所处的文化环境不同,所受的家庭教育各异,因而产生了对音乐的不 同喜爱和理解。在音乐治疗中,寻找来访者最喜爱的、感受最深的音乐是治疗的难点, 同时也是治疗能取得效果的关键所在。
音乐治疗的优点与缺点
• 优点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一节
• • •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律。 • 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 法 •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③整体性
音乐治疗与我国传统的中医十分相似。它是通过音乐的旋律、节奏、和声等要素与人 的生理和心理的一些要素相作用,调动人体生命的潜能、整合各系统的关系,以达到 治病的目的。

国际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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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件绪论之一:国际私法的概念【知识结构】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知识点】国际私法概念的两种含义作为本门课程的名称,与“民法”、“刑法”等概念一样,在汉语中“国际私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含义:1、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分支;2、以该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分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问题】应当从那一种基本含义出发去研究国际私法的内涵和外延?? 从逻辑上说,研究对象应当先于学科产生,部门法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相应学科的研究范围? 但不要忽视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学科的发展对法部门的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学科的发展会先于法部门而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学科的研究范围会影响法部门的内涵和外延【例证】我国民法学与民法部门之间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提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远远滞后于法学体系中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小结】对国际私法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应当基于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私法部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学科发展现状【观点】实际上,无论是作为部门法的国际私法,还是作为学科的国际私法其内涵和外延均决定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需要。

两者在理论上最终应当是统一的。

? 作为法律部门的国际私法【问题】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提示】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1、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调整方法:调整社会关系所运用的方法【问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什么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什么特点?3、国际私法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是什么?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知识点】国内通说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称之为涉外民事关系。

【学术争鸣】也有学者(如陈卫佐《比较国际私法》,第23页)认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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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1) 代表人物是国际私法的鼻祖巴托鲁斯 (Bartolus)。
(2)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 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 (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3、该学说的影响
五、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学者的学说和意见尽管对立法和司法工作起一定
的影响作用,但它毕竟是个人的观点,不能作为国
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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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私法名称和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 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 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 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学者们基于对国际私 法的认识和研究所建立得比较完善的学说或学科 体系。 由于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主要有三类: (1)冲突法理论体系; (2)小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本书中采用的是小国际 私法体系) ; (3)“大”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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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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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 题:
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公 法还是私法?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本书认为:由于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 因而它的性质主要是冲突法,并辅之以实体法中的 若干实体规则和程序法中的若干程序规范;国际私 法不完全是公法,也不完全是私法,而是以私法为 主,辅之以若干公法规范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具有 国内法性质,并辅之以某些国际因素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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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不同发展观及其不同描述
1、只从某地区范围和角度研究国际私法及其科学的发展历史
2、只笼统地说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3、区分法律史和学说史,分别加以研究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1、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世界史的划分
古代: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前
近代:1689-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A、直接调整的方法:即通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直接规定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间接调整的方法(国际司法界主要采用)
2、学界的不同意见
四、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影响和评价
该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来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公元16世纪)
A、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历史条件
16世纪,法国处于封建时期,每个封建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都握有一切权力,法国内部各地的法律极不统一。
16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与很多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交往。但其内部各省仍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仍没有统一。
这期间,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也开始传入法国。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从意大利转到了法国,产生了法国法则区别说。
189.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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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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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学内容
国际私法总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范 围与性质、渊源、历史、主体等。
冲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包括冲突 法的一般问题以及具体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
.
《国际私法》推荐参考书目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7年版。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 。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2011),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一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关于法域(Law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法 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
A. 它是在国际民商交往中产生的,不仅表现为私 人间的关系,也体现了国家间的关系;
Symeon C. Symeonid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 Progree or Regress? K. 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一词使用情况——既可以在将其作为
一个法律部门的意义上使用,也可以指称法学的 一个分支学科。 前者是指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各 种国际私法规范的总称; 后者是指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 式及其适用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 区别与联系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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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法律的指定的不同(或根 据对连结点规定的不同),可以把它们划分为 四种基本的类型: a.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b.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c.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rules) d.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rules) 连结点的连结方法 结论: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基本的形式,其他各种 形式的冲突规范都是其发展或变形;法律的形 式取决于法律的内容。
把握国际民商事关系含义及特点的实践意 义
国内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的区分标准是案件中是 否含有涉外或国际因素,即案件涉及的是否为 国际民商事关系。 案例:世界银行贷款修建高速公路案 实务中,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涉外或国际因素应该 包括所有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实质联系的情况, 即应超越“三要素”的判断标准。
我国对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3月1日 实施)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对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 私法案件)作了列举,包括: 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信用证纠纷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规定第四与第五条的规定是: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 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 本规定。(不实行集中管辖但属于涉外案件)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 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涉港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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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中国的规定
采取法人属人法原则。依序包括登记地法律、主营业地法 律 (或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
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 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 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
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 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 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解决方法
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通常以当事人住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 无住所的,则以当事人居所地国法 (或经常居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 当事人既无住所也无居所(包括经常居所),且需要适用当事人本国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依据国内立法认可 依据国际立法认可
特别认可 概括认可 一般认可
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二) 中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
认可条件
在中国设立登记营业,取得 法人资格;
在中国境内有与其所从事经 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在中国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和
指定地点从事营业活动。
第六章
一、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国 际私法 学
(一)国籍
一、 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
1. 国籍的含义
(1)国籍的概念: 国籍 (nationality) 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成为自然人属人法连结点的源起: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解决自然人身份和能力问题应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依据 孟西尼的理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对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问题应适用其本国法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4章可修改全文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4章可修改全文

(二)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1.普遍采纳的趋势。 2.适用领域的趋同性。 3.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中反致发展和作用
的空间将不断地受到限制。
五、我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通 则》的司法解释对是否采用反致未作明确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在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明确规定在合同领域 不采纳反致制度,这与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是一致的。
另外,在具体案件中,即使有关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 引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并且冲突规范中规 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也不一定会发生反致。
三、关于反致理论上的分歧
对于在国际私法中是否应采用反致制度,学者们的观 点素有争论。持反对意见者主要有以下理由:
1.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
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
2.本案是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还是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法律评析】 虽然本案的主体——继承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继承人生
前也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继承关系的客体——本案中的遗 产位于日本,产生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死亡发 生在日本,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日本神户法院在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涉外法定继承案件后,首先确 定法律适用规范。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依被 继承人本国法。”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日本法院应适用 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分为法律适用规范和实体规范。对于动产的涉 外法定继承,中国法律有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 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将涉外动产法定继承适用的法律又 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在日本。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应依此当事人本国 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法律。但是,依第14 条[含第15条第1款及第16条中准用情形]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 法时,不在此限。”神户法院依据日本《法例》第32条的规定,确 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本案中,日本法院适用日本法律处理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提起的遗 产继承诉讼案件,是适用反致的结果。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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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孟西尼 孟西尼的学说,后人曾概括为三个原则,即: 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主权原则——公共 秩序保留原则;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以国籍原则为核心的孟西尼学说对 19世纪后期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都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四、戴西 戴西(Dicey 1835—1922)是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 他在1896年问世的《冲突法论》一书中虽比美国的斯 托雷的上述论著晚了半个世纪,但他们同是国际私法 英美学派的奠基人。他在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前提 下,认为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本 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文明国家 的全部冲突法,正是建立在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 权利也必须被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这 就是由他奠定的国际私法有名的“既得权 说”(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的核心观点。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3.影响和评价
Hale Waihona Puke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历史条件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3.影响和评价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1.历史条件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3.影响和评价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1.历史条件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3.影响和评价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


二、萨维尼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 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 的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在他看来,内外国法律既然是平等的,而每一法律关 系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 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 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萨维尼 按照这个观点,分别就人的身份法、物权法、债权法、 继承法、家庭法及法律行为的形式等的本座法,依次 作了详尽的探讨,并专门研究了法律行为方式的本座 法。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6章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6章
被告香港海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伟公司为向芬兰科恩公司购买电梯与原告香港立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立丰公司于1994年1月12日签署代开信用证协议金额为239万德国马克按开证当天汇率折算成美元所有开证费用由海伟公司承担海伟公司按开证金额的4向立丰公司支付手续费海伟公司于交货前七天将与信用证一致的美元电汇到立丰公司指定账户如逾期从立丰公司垫付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利率按年息9计算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如下 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 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 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 定。”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 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 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 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我国有些 法律还直接规定了外国法人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例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 府批准,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民事权利。



【案例思考题】中国法院对下列宣告死亡案是否有管辖权? 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 丈夫国外打工期间妻子申请宣告其死亡案(参见李双元、 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123—124页。) 北京石景山居民杨永平指控妻子王梅为达到重婚目的,恶 意向法院申请宣布在日本打工的自己死亡,因此他将王梅 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追究王梅重婚的刑事责任。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桩离奇的自诉重婚案。 杨永平介绍,1993年11月1日,他与王梅自由恋爱结婚。 婚后不久,他被单位派往日本研修2年。在日期间,妻子 王梅多次来信,劝说他为了将来的前途留在日本。于是, 在学习期满后,离开研修单位的他滞留在日本,开始了打 工生活。在日打工期间,杨永平先后给国内的王梅汇款 8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56万元)。2001年起,王梅态度大 变,说不认识杨永平,要杨永平不要再骚扰她。2002年, 杨永平被日本政府以非法滞留的名义遣返回国。回国后, 王梅对杨永平避而不见。2003年年底,在杨永平的要求下,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确认了“婚前财产归杨永平所有, 王梅还需给付杨永平23万元”的财产处理方式。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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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倾向。 2、不同点: a) 人法、物法的范围不同。 b)适用外国法的依据不同。 巴、 达、 杜、 胡 c) 学说价值、缺陷不同 巴、 达、 杜、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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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 2、学说主要内容 3、学说价值及缺陷 4、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
1、重述:(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从联邦及各 洲的大量判例中总结出的相关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合同法重述》、《侵权法重述》、 《冲突法重述》
1934年 比尔 第一部 1971年 里斯 第二部(1986年修订) 3、美国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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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五、总结及补充
(三)惯例及习惯 custom
(二) 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 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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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两种调整方法(规范)的关系: 1)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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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萨维尼著 李双元等译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13th ed(1993 by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eshire and North

国际私法知识点上(北大版李双元主编)

国际私法知识点上(北大版李双元主编)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Chapter One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本章基本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四、国际私法的渊源五、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六、国际私法的体系七、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将“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1.法律冲突的概念: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它本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2.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它所解决的是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3章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3章

第二节

系属公式和连结点
一、 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在单边冲突规范中,对准据法已作了具体的指定, 因而并不需要通过某种公式来加以表述。但在双 边冲突规范中,对指定的准据法则全是通过一些 含有特定内容的公式来加以表述的。对于这种表 述公式,一般可以称为“准据法表述公式”,国 内一些书籍也称之为“系属公式”或“冲突原 则”。所谓“系属”,就是“隶属”或“归属” 的意思,就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应 “隶属”什么法律支配的意思;或者用类似于萨 维尼的观点说,就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应与哪一 法域相连结或相联系的意思。所以,如果直白地 说,“系属公式”也就是“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从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冲突法改革运动起,因 为冲突法增强了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准据 法表述公式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新的重要的变 化。


二、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或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s)就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 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场所化或可场所化的 事实因素。在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 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 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 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实质的联系或隶属的关系。正因为 这样,在准据法的表述中,连结点的选择就不应该是任意 的,更不应该是虚构的,而是必须在客观上确实能体现这 种内在的联系。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或选择)法律不当,法 院管辖不当,反致、转致的发生,法律规避的出现等等, 都与连结点有着直接的关系。

Leabharlann (2) 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all sided conflict rules),德国法又称为“完全冲突规 范”(vollkommene kollisionsonormen)。 这种类型的冲突规范与前者不同,它不只是规定对什么问 题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内国法(或适 用外国法),而是抽象地规定一个待确定的连结点,表明 什么问题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 ,这一法律有时是内国法,有时是外国法,全取决于连结 点之所在。例如“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1句)属于双边 冲突规范,当侵权行为地在内国时,就适用内国法,当侵 权行为地在外国时,就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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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能力、法律行 为和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 及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教学重点和难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 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一节 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对于在什么状态下叫“出生”和“死亡”,各国 民法的规定并不尽相同,具体说来,这种法律冲 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主 张: (1)阵痛说 (2)露头说 (3)独立呼吸说 (4)出生完成说 (5)存活说



【案例思考题】中国法院对下列宣告死亡案是否有管辖权? 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 丈夫国外打工期间妻子申请宣告其死亡案(参见李双元、 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123—124页。) 北京石景山居民杨永平指控妻子王梅为达到重婚目的,恶 意向法院申请宣布在日本打工的自己死亡,因此他将王梅 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追究王梅重婚的刑事责任。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桩离奇的自诉重婚案。 杨永平介绍,1993年11月1日,他与王梅自由恋爱结婚。 婚后不久,他被单位派往日本研修2年。在日期间,妻子 王梅多次来信,劝说他为了将来的前途留在日本。于是, 在学习期满后,离开研修单位的他滞留在日本,开始了打 工生活。在日打工期间,杨永平先后给国内的王梅汇款 8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56万元)。2001年起,王梅态度大 变,说不认识杨永平,要杨永平不要再骚扰她。2002年, 杨永平被日本政府以非法滞留的名义遣返回国。回国后, 王梅对杨永平避而不见。2003年年底,在杨永平的要求下,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确认了“婚前财产归杨永平所有, 王梅还需给付杨永平23万元”的财产处理方式。

参考结论 本案涉及涉外案件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0条的规定,马克的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 即中国的法律来认定。马克现年21岁,按中国 法律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马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主张合同 无效。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民法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在涉 外民事交往中,有关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 便随之产生。 1.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2.关于禁治产突与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 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 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 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 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则 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 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 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王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声称她早已以杨永平 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杨永平死亡。 2002年12月,法院经过公告寻人无线索已经宣 告杨永平死亡。2003年3月,王梅又与他人登记 结婚,因此不存在离婚一说,要求撤销这一判 决。获悉自己曾经“死去”的情况后,杨永平 大怒。他再次走进法院,指控王梅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恶意宣告他死 亡,以达到重婚目的,其行为已涉嫌重婚罪, 请求法院撤销对自己的死亡宣告,追究王梅的 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2004年12 月15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因考虑到王梅尚在 哺乳期内,故判处王梅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同时判决王梅与他人的婚姻无效。




对于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 法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 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以下不同主张: 1.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2.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 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4.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 的不动产时例外。 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 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适用 内国法。
第一节 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2.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各国均以自然人的 死亡为权利能力的终期,但何时为死亡以及对于 生理死亡的标志和宣告死亡的具体规定,各国立 法及司法实践有较大分歧。 (1)生理死亡。 (2)宣告失踪(declaration of absence)和宣告死亡 (declaration of death)。


【案例】荷兰公民马克行为能力确认案(参见李 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126页。) 荷兰籍男青年马克,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 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 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 互易。马克打电话给好友,告知此事。其朋友称 这笔交易不合算,劝马克把照相机换回来,马克 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马克遂以 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 23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在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对其应适 用的法律,大致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1.适用该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律。”


(二)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 辖的问题。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一是认为应当由失踪人国籍国管辖。 二是主张应由他的住所国宣告。 第三种主张是,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 则上还是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但在一定条件 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 国管辖。许多国家的法律采取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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