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申请表-厦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行为,加强商事主体监管,促进我市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7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一)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商事主体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三)商事主体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商事主体信息的;(四)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一)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三)行政、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所指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联系。
厦门市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附填写说明)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法定代表人信息备注:1、移动电话必填。
2、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选填。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注:1、证件类型栏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2、出资方式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3、该表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财务负责人信息备注:1、移动电话必填。
2、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选填。
附表5联络人信息注:1、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商事主体联络人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本商事主体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询问。
联络人应当提供境内地址及境内移动电话。
2、移动电话必填。
3、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选填。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1.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其中只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填写“设立方式”栏。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以下事项属于变更事项: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情况。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填写原名称;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docx
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名称统一社会经营者信用代码姓名基本情况或注册号经营场所(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标记经营异常□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标记年月日状态的原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日期□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已补报年度报告申请恢复理由□已更正年度报告□已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的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重新取得联系姓名身份证 ( 件) 号被委托人信息委托事项□提交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材料经营者签名年月日受理单位填写以下内容:经核实,□予以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不予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受理人签名受理时间年月日录入人员签名录入时间年月日申请、办理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流程:1. 个体工商户已补报或更正了年度报告,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经营者或被委托人身份证 ( 件) 原件、复印件。
3.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个体工商户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4.本申请表、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纸质年度报告存档保留。
5.如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恢复情形,须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6、因未按时申报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应提交的材料: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2013、2014 年度标记日期填写 2015年 7月 7日; 2015 年度标记日期填写 2016 年 7 月 8 日 ; 2016 年度标记日期填写 2017 年 7月 7日;2017 年度标记日期填写 2018 年 7 月 10 日)请用黑色签字表填写此表。
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申请表-厦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
商事主体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已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陈述、申辩意见成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补公示年度报告
□已补公示即时信息
□已更正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本人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被委托人(签名):申请人(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填写
收件日期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时间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
□通过住所无法联系
□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未按责令的期限公示信息的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理意见
年月日
备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厦府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5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商事登记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商事主体登记、备案手续,实施登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事项包括:(一)名称登记;(二)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备案;(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事主体包括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
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非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组织形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三)合伙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出资额,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六)各类分支机构:名称、住所、类型、负责人;(七)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类型,经营者姓名、住所。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并建立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对外公示的法定载体。
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信息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和“谁主管、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信息;(二)商事主体经营许可信息;(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四)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五)违法商事主体名录信息;(六)与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监管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平台公示本市商事主体的登记及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商事登记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将登记信息抄送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对商事主体的经营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托公共平台,将商事主体许可信息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并接受商事登记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商事主体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公示。
第九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的违法信息。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如下:(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长期予以公示;(二)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期限与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一致;(三)商事主体的违法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
企业如何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如何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网上申请:在市场监管局官名录)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选择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理由,提交成功后,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厦门商事主体年报系统操作手册
厦门商事主体年报系统操作手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系统操作指南一、首页简介首页提供了注册用户登陆功能、找回密码功能,新用户注册功能和推荐使用浏览器下载。
如果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功能异常,建议使用推荐的浏览器进行操作。
二、新用户注册点击首页的“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
首先,会出《商事主体办理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提醒》(如下图)请仔细阅读后,勾选“我已阅读《商事主体办理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提醒》”,并点击“下一步”。
此时,将出现以下注册信息填写页面,有“*”标示的为必填项。
填写“短信验证码”前,应先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根据收到的含验证码手机短信填写该项。
确认相关信息完整后,点击“确定”即完成注册。
如信息有误,可点击“重置”一次性清空所有内容。
对外资商事主体的用户,请使用已备案的联络人信息注册用户。
三、登陆后页面简介用户登陆系统后,将出现下页图中的界面。
界面主体分为左侧边栏功能区和右侧信息显示区。
左侧边栏提供了“我的首页”、“商事主体绑定”、“年报填写”、“年报修改”、“国民经济数据修改”、“年报补公示”等功能选择。
右侧信息页上方提供对当前页面的简要说明,请用户仔细阅读;下方列表提供该用户所绑定的商事主体的“年报申报年度”、“企业名称”、“注册号”、“提交状态”、“业务类型”、“修改时间”和“申报人”等相关信息。
用户可以在这里点击查看已填写或修改的年报信息或国民经济数据采集表信息。
四、商事主体的绑定用户需先绑定要填写并公示年报的商事主体,才能进行商事主体的年报相关操作。
登陆系统后,在页面左侧选择“”。
页面右侧如下图:外资商事主体将自动与已备案的联络人绑定,无需自主绑定。
若用户没有绑定的外资商事主体,说明用户信息与外资商事主体已备案联络人信息不一致或该用户不是外资商事主体已备案的联络人,若外资商事主体已备案联络人信息确已改变或尚未备案联络人的,则应当先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联络人备案手续后,使用已备案的联络人用户登录,再公示年报信息。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7〕9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7〕9号各区局,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市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1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21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20【实施日期】2015.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0日厦门市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实现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市商事信用平台)的整合对接,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共治格局,推动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设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使用和监督制度,制定并完善部门间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推送、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互通共享和统一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营造符合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互通共享和统一公示。
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依法公示商事主体信息,部门间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共享平台)实现。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公示和监管职责,客观、公正、及时地公示商事主体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经营状态记载恢复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尊敬的[登记机关名称]:我单位因[具体原因,如:未按时年报、住所地址变更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人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地为[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
二、异常情况说明1. 异常原因:[具体原因,如:未按时年报、住所地址变更等]2. 异常情况:因[具体原因],我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整改情况1. 已针对[具体原因]进行整改,如:已补报年度报告、已变更住所地址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2. 为确保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我单位已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企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信用水平。
四、申请恢复记载状态的理由1. 我单位已针对异常情况进行了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2. 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有利于我单位正常开展业务,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3. 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特申请贵机关将我单位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请贵机关予以审批。
此致敬礼!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全程网办申请端操作指南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全程网办
申请端操作指南
1、申请人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预审系统(网址:),选择变更备案,录入商事主体信息,选择是否全程网办,申请人“是否全程电子化业务”选择“是”后,将仅提供目前实现全程网办功能的备案事项供勾选,勾选的事项含有暂未实现全程网办功能的事项的,选择“是”会提示其无法办理全程电子化业务。
2、申请人进行数据录入,文书生成,生成的文书可供下载打印签署;下图所示承诺书在此环节仅供查看,无需下载签署。
3、在文书生成环节的“附件信息”栏,进行全程网办文书上传。
所上传的文书应为拟正式提交的,经签署的文书的照片或扫描件,可直接上传图片,也可选择将图片粘贴在word文档中上传。
根据所办理的事项,系统将针对性生成需上传的文书列表,对文书是否进行必须上传进行判断,必须上传的文书未上传的,无法提交审批。
4、上传附件后,进入下一步前,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通知书领取方式,如选择2,需录入邮寄地址。
5、第四步人员身份核验提示,需由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办理具体事项需进行身份核验的涉企人员通过i厦门APP身份核验后签署申请,签署后系统将自动提交申请流程,无需申请人操作。
在该页面,系统将自动提示申请人需进行核验的人员名单。
商事主体申请书模板
商事主体申请书模板尊敬的________:我谨代表________商事主体(以下简称“我们”),向贵机关提交以下申请书,敬请审阅并批准。
一、商事主体基本情况我们是一家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地为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____。
我们主要从事________行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自成立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合规经营,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赢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良好的口碑。
二、申请事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现向贵机关申请办理以下事项:1. 变更商事主体名称: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2. 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3. 变更注册资本:由原“________”增加至“________”;4. 变更经营范围: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________”等项目;5.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由原“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
三、申请理由1. 变更商事主体名称: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我们计划变更商事主体名称。
新名称更能体现我们的业务特点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 变更法定代表人:因原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我们决定变更为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法定代表人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够更好地带领企业前进。
3. 变更注册资本: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市场的需求,我们计划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增加注册资本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信心。
4. 变更经营范围: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需要,我们计划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新的业务项目。
这有助于丰富我们的业务结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5.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由于原住所已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我们计划搬迁至新的住所。
新住所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办公效率和客户接待能力。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顺利实施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0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以下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二)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商标违法行为;(五)广告违法行为;(六)合同违法行为;(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十)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为主、登记管辖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行政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承担各项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概述
常见问题解答1、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答: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商事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一)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4、怎样才算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新设立登记及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向其邮寄专用联系信函,专用联系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可以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的商事主体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均可以签收专用联系信函。
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哪些情形?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无此地址;(二)地址不详;(三)该地址查无此商事主体;(四)该商事主体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专用联系信函。
商事证明书申办表厦门
名称与编号
金额与份数
翻译费
申请人声明:
本人被授权代表本企业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该申请表、申办证明的文书、单证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正确的,如有违反有关规定或篡改证明书的,愿承担法律责任。现将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申请日期急件/平件是否领事认证认证使馆
代办机构
代办机构名称
(加盖公章)
工商注册号:
代办人姓名:
手机号:
电话:
传真:
地址、邮编
企
业
填
写
栏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注册号:
姓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企业地址、邮编
办理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份数
文件用途:
证词语种:
份数总计:
申办证明事项(下列选项中可选择一至多项):
□1、证明文书、单证上的签字或签章、证明文书、单证的(影印件、副本、节本)与原件相符;
□4、证明文书、单证的外文译本与中文本一致;
□5、对所办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提交佐证材料: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签章备案表□
申请函□保函□授权委托书□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其它佐证材料:
备注
取件人:取件日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119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1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29【实施日期】2018.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厦府办〔2018〕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现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省工商局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字〔2018〕127号)的精神,为了更好落实有关改革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通知如下:一、调整“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根据《通知》,我市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已于去年9月将24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九证合一”。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在全面执行上级文件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外,对本市已整合但不属于国家、省级整合事项范围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和信息采集继续按照《通知》规定的“多证合一”工作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共享平台”,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厦工商综[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工商综〔2014〕3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为顺利实施厦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便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25日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商事主体。
第三条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应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填写并公示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对其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包括:(一)商事主体的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二)投资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三)商事主体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分支机构资产状况纳入隶属企业资产状况);(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信息仅包括前款第(一)、(四)项内容。
第六条商事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
因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确需修改的,商事主体应当通过信息平台,采取对照的方式将修改年度报告的时间、理由和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及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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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已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陈述、申辩意见成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补公示年度报告
□已补公示即时信息
□已更正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本人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被委托人(签名):申请人(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填写
收件日期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时间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
□通过住所无法联系
□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未按责令的期限公示信息的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理意见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