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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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粤卫函〔2009〕46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XX市卫生健康委或XX市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县级质控中心接受相关专业市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七条市级质控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落实省级质控中心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二)收集、分析全市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三)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四)对接省级质控中心,组建全市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县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五)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县级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工作计划;(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中心的有效运行和高效管理。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推动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提升患者的医疗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中心依法独立运作,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享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中心设总办公室、技术部和质量评价部,具体部门如下:1.总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召开中心会议等。

2.技术部: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开展医疗技术研究和培训工作,协助中心监督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

3.质量评价部:负责编制医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工作,推动医疗机构的质量改进。

第五条中心设主任一人,由市卫生局任命,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第六条中心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主要为总办公室、技术部和质量评价部的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为医疗专家、学者等。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七条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如下:1.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工作,提升医疗质量。

2.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发现和解决医疗安全问题,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3.开展医疗技术研究和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质量意识。

4.编制医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工作,及时反馈评价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5.定期召开中心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四章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八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中心的工作流程如下:1.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

2.组织医疗机构的评审和考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的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是安徽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监督、评估、改善和推广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为安徽省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医疗质控中心的任务是:(一)制定医疗质控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开展医疗质控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监督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开展医疗事故调查和病例会诊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医疗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

(五)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医务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科研部、质评部、事故调查部、病例会诊部、培训部和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分中心或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医疗质量工作,分中心或办事处的设置、合并、撤销由省卫生厅批准。

第六条医疗质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相关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厂商等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医疗质量控制活动。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确保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医疗质控中心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按照规定周期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并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调查工作,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对医疗事故进行溯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病例会诊工作,对疑难、复杂病例进行集体讨论和专家复核,提出诊断和治疗建议,提升医疗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研究医疗工作中的风险因素,开展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培训第十二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操作技术等培训。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工作计划;(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设立 (2)第三章职责 (6)第四章质控实施 (8)第五章监督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XX 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委托,代表卫生健康部门行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医疗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医疗质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医疗质控管理实现全方位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规划设立第四条全省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医疗质控中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医疗质控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条件,通过公开申报形式,组织设立医疗质控中心。

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本省专业需要实际设置。

市级根据省级医疗质控中心的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医疗质控中心。

县(市、区)级医疗质控中心结合当地需求和工作实际设立。

市(州)、县级医疗质控中心专业设置数量不得超过省级质控中心数量。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挂靠设立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专科医院。

(二)相应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三)相应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四)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信息化支撑条件,能够为相应专业建立省级质控信息化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五)申请单位能够在办公场所、专(兼)职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有关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委对《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鲁卫办字〔2018〕234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第三章职责第四章运行第五章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控中心)建设及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升全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质控中心是指由省卫生健康委设立,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针对特定专业领域,协助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省级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二章设置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我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省级质控中心。

同一专业只设一个质控中心,分支较多、覆盖专业范围较广的省级质控中心可结合专业实际下设质控学组。

省级质控中心所在挂靠单位,在推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专科类别)、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时优先考虑。

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

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

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为了加强吉林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监督,提高医疗安全水平,特制定本管理细则,并组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二条牵头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牵头单位,对吉林市、长春市、四平市、公主岭市、通化市、梅河口市、辽源市、白城市、白山市、松原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工作职责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职责是:1.制订吉林省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规范。

2.组织质量安全控制和评估,制定和调整医疗机构标准,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

3.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4.监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状况,及时预警和处理医疗事故。

5.参与医保等各部门的对医疗机构的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组成和管理第四条组成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由以下组成部分:1.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10名。

其中,主任、副主任应具有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医院管理工作或医疗质量监测工作经验。

2.办公室1个,由1名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副主任和2名办公室秘书组成,办事人员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派。

3.医疗质量监测科、病案质量管理科、医疗安全管理科、医学统计科、医学信息科等科室,由各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派员或招聘人员组成。

第五条管理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按照“主任负责制”和“科室负责制”管理。

主任是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领导,对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负总责。

科室负责人对所在科室的工作负责,执行主任的指示。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流程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制定质量监测年度计划。

2.开展质量监测工作。

3.分析质量监测结果,提出建议和措施。

4.审核和推广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经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和职责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医疗质量规范和操作规程。

2.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收集、分析和报告医疗质量数据。

3.组织开展医疗风险管理,制定和实施医疗安全措施。

4.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6.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推进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质量管理制度三、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包括对医疗服务质量、临床路径、医疗技术、护理质量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收集、分析和报告医疗质量数据,并及时向医务人员和管理层提供相应的反馈。

四、医疗风险管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医疗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潜在风险和危险源的识别、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还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临床操作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培训、患者安全知识和意识的培训等。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还应当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和学术交流,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内外部沟通和协调七、监督和评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组织和职责、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医疗风险管理、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内外部沟通和协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规定,提高自身素质,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 (2)第三章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及申报流程 (5)第四章质控中心人员设置及职责 (7)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健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是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负责市质控中心的规划、组建、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质控中心换届遴选工作。

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完善质控网络。

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设立“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医政处处长为办公室主任,副处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医政处工作人员和质控中心秘书作为办公室成员。

同时,定期从各质控中心秘书中遴选3人作为执行秘书,协助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开展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竞聘工作;(二)负责对各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督促推进的事务性工作;(三)制定、修订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四)对质控中心成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成员有变的质控中心完成调整,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五)协助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六)督促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定期发布与质控管理相关的卫生信息;(七)根据质控中心检查结果及提出的奖惩措施、整改意见与建议,督促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八)筹备年度工作会议;(九)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是医疗机构的重要部门,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和指导其工作。

以下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和人员1.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该设立合适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职责和权限。

2.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学专家、护理专家、医疗统计师等,确保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二、质量评价和监控1.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包括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评估,以及医疗质量风险评估等。

2.进行医疗质量监控,包括对医疗事故、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质量问题。

三、质量改进和培训1.建立医疗质量改进机制,通过持续改进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优化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2.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包括对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医疗质量意识。

四、信息管理和报告1.建立医疗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归档医疗质量相关数据,为医疗质量分析和评价提供依据。

2.定期编制医疗质量报告,向医疗机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医疗质量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合作与沟通2.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及时向他们解释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和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六、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1.对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设立相应的指标和考核体系,对绩效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2.建立医疗质量奖惩机制,对医疗事故、不良事件和医疗质量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保密和安全管理1.对医疗质量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管理,防止泄露和滥用。

2.建立医疗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以上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调整。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有效运作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可以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进一步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全面提高全省医疗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挂靠在医疗机构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质控中心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质控中心,逐步建立质控网络,原则上一个地方、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批准设置的质控中心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设立的相关专业质控中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本级质控中心,逐步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设置质控中心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高、中、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其他专业或科室设置齐全,专业技术水平较高,能够满足技术支持需要。

(五)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原则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以申请设置省级质控中心,三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以申请设置市级质控中心,二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以申请设置县级质控中心。

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工作,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指定的对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中医、中西医类别质控中心单独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督促指导各地逐步建立健全质控网络。

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下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质控对象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下级质控中心同时接受上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七条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质控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专业的本级质控中心。

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或其他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被评为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或重点学科,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明显技术优势,专科(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已开展相关专业医疗质控工作,有较好的质控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五)信息化水平能够满足全省质控工作需要;(六)积极开展本专业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七)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专(兼)职人员,有能力承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社县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6日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某某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的,对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以下简称“质控”)的组织。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引领、同质推进“原则,县卫健委设置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统称“质控中心”),完善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县质控中心接受市级质控中心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管理和考核评价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质控中心原则上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简称“责任单位”)设置。

第七条质控中心设置原则:(一)与省级各专业质控中心设置保持一致;(二)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专业领域设置相应的质控中心;(三)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置一个质控中心;(四)原则上不以疾病病种设置质控中心;(五)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对原有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细化;(六)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特别规定进行设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县级质控中心工作:(一)原则上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专业学科优势突出的其它二级医院也可提出申请;(二)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县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在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申请专业具有相应的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支持条件,能够承担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医疗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医疗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办法。

一、医疗质量控制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提高患者满意度,促进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1、以患者为中心: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应始终围绕患者的需求和利益,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

2、全员参与:医疗机构内的全体员工都应参与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形成合力。

3、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控制是一个不断循环、持续改进的过程,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4、预防为主:注重医疗质量的预防和控制,加强医疗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医疗质量控制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作为医疗质量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医疗质量控制的方针、政策和目标。

2、审议医疗质量控制的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3、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4、对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医疗质量控制部门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医疗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规范。

2、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医疗质量报告。

3、组织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4、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三)临床科室各临床科室应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室主任担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包括:1、执行医疗质量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

2、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

3、针对本科室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4、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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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工作计划;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市(地)、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具体保存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省(区、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

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
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省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卫生部同意后发布全国质控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质控中心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各级质控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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