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宾府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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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关于房屋的层高

本合同项下第四条所列“层高”是指建筑层高(非净高),层高约为米,在符合规范前提下,局部可能存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的情况。

二、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

(一)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1、车位项目建筑区划内全部地下车位(含人防工程车位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

2、车库项目建筑区划内全部车库、地下室人防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3、建筑区划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规、政策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未计入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公摊范围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范围内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地下空间、地下经营用房、库房、储藏室、杂物间、工具间等能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

4、除物业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以外的服务设施以及其他不计入公摊的配套建筑、配套房屋、配套经营性设施、运动娱乐场地和设施、按标准移交之外的自行车库(位)、架空层或夹层、商业用房、设备层以及为邮政、广电、通信等公用事业提供的服务用房,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

5、其它依法或按约属于出卖人所有或由出卖人收益的人防工程、房屋、场地及设施。

6、出卖人有权将前述约定的物业进行自主占有、使用、有偿转让、出租、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利用其进行经营为小区业主及周边居民提供有偿服务等其他方式处置。若买受人拟使用该等物业的,应与出卖人另行签署协议(诸如地下车位协议书、储藏室协议书等)并支付价款。本合同补充协议对相关物的权属及使用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关于屋顶平台、室外平台所有权:

1、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及外观,并应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2、买受人在使用所购买商品房附带的室外平台、屋顶平台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利益及公共利益。

3、关于楼栋外墙所有权: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归该楼栋的全体买受人共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共有部分,由全体买受人共同承担,买受人对此知悉且无异议。全体买受人同意在本项目交付后将上述外墙面的使用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如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基于对专有部分使用的特殊要求,可以无偿利用屋面及与之相对应的外墙面(如悬挂空调外机、底层商铺广告等),但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使用,且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出卖人需使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买受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买受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买受人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则应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专项维修基金

(一)根据《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首期专项维修基金由出卖人统一代收代交,出卖人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相关规定代买受人预先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并在物业交付时统一向买受人收取。买受人应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一并向出卖人交纳专项维修金及相关费用,买受人未交纳或未及时交纳的,出卖人有权延迟交付或拒绝交付商品房,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于交接

(一)买受人办妥房屋交接手续,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

(二)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必须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

(三)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以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挂号信、特快专递(如EMS)、登报公告或媒体广告等方式中任一种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采取电话方式通知的,发出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办理交付手续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采用特快专递、挂号信等通知方式的,出卖人向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填写的地址寄送通知,无论何人签收或无人签收,都视为买受人已经收到通知,同城以信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异地以信件

发出后的第七日为送达日;以手机短信、微信方式通知的,发出时间视为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邮件发送至买受人提供的邮箱视为送达时间;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的,登报日视为送达日。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出卖人已履行通知义务,但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四)如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在出卖人完成本项目的集中交付之后的,按如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为一次性付款购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为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付款购房的,买受人应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五)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除外),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核实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交房时间不顺延,并且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六)出卖人设立的“装修示范单位”或者其他展示单位是基于展示户型空间布局或者为买受人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出卖人已经明示其不属于交付标准展示,交付标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七)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单方面认为房屋本身或配套环境、设备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但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收房。

(八)因政府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没有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买受人同意办理房屋交付且已经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视为买受人已经对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买受人不得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或其他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或其他任何与房屋交付有关的责任。

(九)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没有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在交付期限届满后60日内没有向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提出书面交房要求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若出卖人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该房转卖给他人,出卖人将该房转卖给他人并收到全部房款后,在扣除买受人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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