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身份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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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身份和角色
“好多媒体采访我,我说希望在全国媒体搞一个大讨论,律师是个什么东西,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律师是什么东西,产生很多误解。律师制度不被人理解也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在国外,律师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职业,但在中国只有百年左右的历史。”田文昌说,“我一直反对把律师打扮成正义的化身,打扮成包青天,这个认识本身就是错误的。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职责,他通过特有的为当事人辩护和代理的一种方式,达到维护法律正义的目的。他的职责就是依法地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田文昌想起改革开放刚开始恢复律师制度的时候,有律师还以为自己是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在法庭上训斥被告人,“说!你如实交待!好好跟法庭说!”
在中国律师界流传甚广的一句话,是一位美国律师说的:“在我国,刑事诉讼对立双方所有当事人,如刑事被告人、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拼命争夺个人和自身职业上的利益得失。虽说这个体制中似乎没有人对抽象的正义感兴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达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种大体上公允的正义。”德肖.维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辛普森辩护团成员、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
这位律师就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辛普森辩护团成员、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维茨。在震动世界的O•J•辛普森杀妻案审判后,他接到一位素不相识的人的来信,信中表达了对辩护律师为辛普森脱罪的不满:“老鼠从最小的缝隙逃掉,你的每个卑劣伎俩也是这样。在你看来,‘正义’只是一场游戏——没有其他的东西了。你也知道的,正义早就被冲入马桶。整个审判根本就是浪费时间……你和你的同伙都臭气熏天。呸!你不是为了正义服务的。”
德肖.维茨就此进行辩解:“刑事审判绝不是单纯地追求真实。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就如大部分的情况下——他们的职责是尝试用所有公平且合乎伦理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被浮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无法或者不愿去反对那些不当获得的事实——就是失职。”德肖维茨还辩解说:“就一个辩方律师的伦理而言,他应当尽力用所有合法的与合乎伦理的手段,让被告获得无罪判决。他们不能够有其他的打算。他们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
一般人并不知道,德肖维茨代理的案件有一半是免费为穷人服务的。德肖维茨说道:“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非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了一个该死的杀人犯的生命绝对是不公正的,同时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将会导致司法的滥权和不可估量的无辜被告人受害。”
德肖维茨常对他的学生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德肖维茨的观点在中国头脑清醒的法律人中,在涉及对律师功能和定位的看法时,有了越来越多的粉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