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危险源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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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危险源风险等级评价方法探讨
GB/T28001:2001标准4.3.1 条款要求根据危险源辨识的结果进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规定风险分级,识别可通过4.3.3和4.3.4中所规定的措施来消除或控制的风险;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要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评价结果为确定设施要求、识别培训需求和(或)开展运行控制提供输入信息;规定对所要求的活动进行监视,以确保其及时有效的实施。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国家标准不完全适用于建筑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G B/T28001:2001标准3.4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显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定义的重大危险源没有涉及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的约束或限制措施的破坏或失效的问题,即没有涉及第二类危险源,只是第一类危险源。
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配套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该标准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对爆炸性物质(26种), 易燃物质(34种), 活性化学物质(21种),有毒物质(61种)(品名引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生产和储存的临界量加以确定,只要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即为重大危险源。
GB 18218-2000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掘业;d) 危险物质的运输。
显然,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类的化学物质。它的局限性较大,不适用于核设施、矿业、建筑业、水利工程、航天发射等,也没有涉及存在能量的装置(设施、作业活动)等。
二、LEC法不应是建筑施工企业首选评价方法
对于高风险或大型、工艺复杂的企业,在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时,宜采用系统风险分析及评价方法。系统风险分析及评价方法是对系统中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分析评价的工具。目前,已开发出数十种评价方法,每种评价方法的原理、目标、应用条件、评价对象、工作量均不尽相同,各有其优、缺点。目前,常用的评价方法有直接判断法、安全检查表法(SCL)、预先危险分析法(PHA)、故障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火灾、爆炸危险性指数评价法
(DOW)、帝国化学工业公司蒙德法(MOND)、日本危险性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法等(FMEA)等。
但非常可惜的是现在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危险源评价方法基本上都是采用LEC法,少数企业是LEC法结合专家评分法。这不能不说是目前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一种尴尬。
LEC法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评价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的半定量评价方法。它是利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3种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3种因素是: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 ——人体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但是,要取得这3个因素的科学准确的数据,是相当繁琐的过程。为了简化评价过程,可采取半定量的计算方法,给3种因素的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
由于施工业事故发生的后果,往往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不一定完全对应;也由于LEC三者取值的经验性,难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个体取值差异较大,导致在企业中对同类危险源分析结果差异较大。也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流动性大、临时性强、现场环境多变、变动性大、交叉作业多等特点,笔者认为LEC法不应是施工企业危险源风险评价的首选方法。
三、建筑业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至目前为止,笔者尚没有见到建筑业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回答了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定义。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
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并指出以上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条例》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将危险性较大工程进一步细化。第3条指出: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
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办法〉第5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有:(一)深基坑工程: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四、建筑业危险等级评价方法探讨
笔者认为建筑业不应该也不可能强求统一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