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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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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例
一、违纪、舞弊行为指考试过程中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携带非考试必需物品进入考场,如通讯工具、书籍、笔记本、纸张等;
2. 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或未参加考试;
3. 在考试期间交流,包括书面或口头交流、交换答案等;
4. 报假名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
5. 涂改答题卡或试卷,篡改答案;
6. 借助作弊器材、作弊工具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答案;
7. 传播、使用考试试题及答案泄露信息;
8. 其他损害考试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行为。
二、对于发生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取消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
2.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3. 取消该考生的综合评价资格,不予录取;
4. 终身取消该考生参加相关考试的资格;
5. 向相关部门报案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举报违纪、舞弊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会对其保护隐私并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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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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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考试制度。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第2款的规定,为他⼈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应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本罪的主观上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为。
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本罪的主观上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为。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人员数字化网上学习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判断题(共2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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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共20题)1、《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暂行)》所指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
( 2.0分)答案:√2、公职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行为不仅仅是道德失范问题,更是违法犯罪,损国家诚信,危害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2.0分)答案:√3、考生在安检时,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可直接拒绝其进入考场。
( 2.0分) 答案:×4、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进衍无间断、无死角24小时监控录像。
试卷保管期间对保密室监控录像无需回放,待考试结束后统一回放查看。
(2.0分)答案:×5、考生在安检时随身携带、手持的衣物等物品,应人物分开、全部依次安检,防止考生将手机等违规物品藏匿其中。
( 2.0分)答案:√6、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未遂。
( 2.0分)答案:×7、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不可予以扣留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具等。
( 2.0分)答案:×8、安检过程中出现报警提示的,应首先要求考生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然后对其重新检查,直至安检合格后可入场。
(2.0分)答案:√9、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 2.0分)答案:√10、试卷在保密室保管期间,应配备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四人以上且有公安或武警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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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9.02•【文号】法释〔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https://img.taocdn.com/s3/m/8018e0c3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63.png)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七中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严厉打击考试违纪舞弊行为,提高考试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加七中考试的考生。
第三条: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携带或使用与考试相关的作弊器材。
(二)交换答卷或者答卷内交叉抄袭。
(三)偷看、窃取、传阅他人答卷。
(四)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考试秩序。
(五)伪造、篡改考试成绩、证书或其他考试相关材料。
(六)利用通信工具传播、接收、转发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和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分为三类: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
第二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五条:对于发现考试违纪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临时禁考或取消考试成绩。
(二)给予警告。
(三)勒令举报人暂停参加考试一定期限。
(四)撤销考生的考试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再次参加考试。
(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可以采取临时禁考或取消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勒令举报人暂停参加考试一定期限等处理方式。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撤销考生的考试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再次参加考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处理方式。
第八条:对于特别严重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撤销考生的考试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再次参加考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等处理方式。
第九条:对于考试中的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可以采取勒令举报人暂停参加考试一定期限、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处理方式。
第十条:对于伪造、篡改考试成绩、证书或其他考试相关材料的行为,可以采取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等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对于利用通信工具传播、接收、转发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采取临时禁考或取消考试成绩、给予警告等处理方式。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人员数字化网上学习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多选题(共1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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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共15题)1、《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中,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分)A. 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B. 组织作弊C.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D.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E.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正确答案: ABCD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分)A.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B.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C.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D.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E.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正确答案: ABCDE3、下列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说明正确的是( 2.0分)A.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B.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C. 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D. 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正确答案: ABCD4、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包括( 2.0分)A.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秩序B.及时制止考试作弊行为C.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考试D.保障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E. 发现考生答题错误可善意提醒F. 消除拜金主义和麻痹思想正确答案: ABCDF5、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2.0分)A.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B.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C.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D. 组织团伙作弊的正确答案: BCD6、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哪些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的规定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9d186744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75.png)
帮助他⼈考试作弊罪的规定是怎样的考试是⼗分严肃的事情,在考试中作弊破坏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要追究相应责任。
新罪解读:帮助他⼈考试作弊罪是怎样的,关于帮助他⼈考试作弊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帮助他⼈考试作弊罪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帮助他⼈考试作弊罪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现⾏《刑法》第⼆百⼋⼗四条之⼀第⼆款规则:“为别⼈施⾏前款违法供给做弊器件或许其他协助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本罪所规制的违法⾏为是,为别⼈在法律规则的国家考试中安排做弊,供给做弊器件或许其他协助,本款罪名应当确定为协助别⼈考试做弊罪。
⼀、违法构成1、违法主体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2、⽚⾯⽅⾯本罪的⽚⾯⽅⾯为成⼼,需明知对⽅进⾏的是在法律规则的国家考试中,安排考试做弊的⾏为。
3、违法客体本罪所侵略的客体为杂乱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纽织的办理次序和别⼈公正参与考试的权⼒。
4、客观⽅⾯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为别⼈在法律规则的国家考试中安排做弊,供给做弊器件或许其他协助的⾏为。
“做弊器件”,即考⽣⽤以做弊运⽤的各种器件,主要为各种假装的偷拍偷录设备、⽆线发射机和接收机等。
“其他协助”是指除了为安排考试做弊者供给做弊器件外的协助其顺畅施⾏安排考⽣做弊⾏为的⾏为,如为其供给资⾦、账户、场所、宣扬等协助。
⾏为⼈所协助的⽬标必须进⾏的是在法律规则的国家考试中安排考⽣做弊的⾏为。
协助别⼈考试做弊罪与不合法运营罪的界限本罪与不合法运营罪的主体均为⼀般主体,⽚⾯⽅⾯均为成⼼。
两者差异在于,客体上,本罪侵略的客体为国家的考试办理次序以及考⽣公正参与考试的权⼒,不合法运营罪侵略的客体是市场交易次序;客观⽅⾯上,本罪表现为为别⼈安排考⽣在法律规则的国家考试中做弊供给做弊器件或许其他协助,不合法运营罪表现为违背国家规则从事运营活动,打乱市场次序,情节严重的⾏为。
⾏为⼈以盈利为⽬的,向安排考⽣做弊者出售做弊器件的⾏为,应当认定为不合法运营罪,⽽不构本钱罪。
江苏省中考高中段学校招生监考员考试题目及答案(附带考试手册)
![江苏省中考高中段学校招生监考员考试题目及答案(附带考试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12fdf711ba1aa8114431d943.png)
江苏省中考高中段学生招生监考员考试题目及答案1. 有下列()行为,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值:2]您的回答: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扰乱、妨害考场等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正确(得分:2)2. 考试工作人员,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将给予() [分值:2]您的回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正确(得分:2)3. 本场考试结束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前,监考员应(). [分值:2]您的回答:认真复核应考、实考和缺考人数┋清点、整理、排序答题卡、试卷┋仔细清点草稿纸,并在第一张草稿纸眉头注明考点名称、考场号、考试科目┋发现问题及时与考生核对正确(得分:2)4. 有关答题规范,监考员应提醒考生() [分值:2]您的回答:作答选择题,使用2B铅笔按照示例涂写答题卡┋作答非选择题,使用0.5毫米黑色的签字笔,在规定区域作答┋所有答案必须作答于答题卡上正确(得分:2)5. 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应( ). [分值:2]您的回答:核对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地生考试,考生凭准考证)┋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是否携带禁带物品┋考前纪律教育┋检查考点的《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的播放情况正确(得分:2)6. 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发出后继续答题,监考员(). [分值:2]您的回答:需立即制止┋如实填入《违规考生情况登记表》┋同时通知违规考生,并报考考点主任或副主任正确(得分:2)7. 考试期间,监考员(). [分值:2]您的回答:一前一后,以便从各个角度巡查考场秩序正确(得分:2)8. 监考员在启封试卷袋,应(). [分值:2]您的回答:查看试卷数量应为30张┋查看试卷印刷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请示考点主任┋保存试卷袋内的封条┋核查完毕后,在黑板上注明:考试时间XX-XX,科目:XX,试卷页数:共 X 页正确(得分:2)9. 监考员在清点草稿纸数量无误后,在第一张草稿纸眉头应注明(). [分值:2]您的回答:考点名称┋考场号┋考试科目正确(得分:2)10. 监考员如何处理缺考考生的答题卡(). [分值:2]您的回答:填写缺考考生的姓名、考试号┋在姓名旁注明“缺考”字样┋将缺考考生条形码粘贴在规定区域┋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口”涂黑正确(得分:2)11. 需记入《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中的有(). [分值:2]您的回答:考生在答题卡上打错区域,或超出规定区域答题等,监考员指导考生修改,应严肃对待┋监考员在答题卡上贴错条形码,需领取备用条形码,贴在原贴错的条码上,将其覆盖,并写上考生姓名和考试号┋考生发生晕场或其他疾病正确(得分:2)12. 考生提前交卷时,监考员应注意的事项有(). [分值:2]您的回答:A.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是否齐全┋B.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停止交卷┋D.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允许考生交卷正确(得分:2)13. 开考15分钟后,监考员(). [分值:2]您的回答:填写卷、卡袋封面相应选项┋将答题卡袋条形码粘贴于答题卡袋正下方的粘贴区域┋填写《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无异常情况不填写正确(得分:2)14. 监考员对尾考场的卷卡的处理应是(). [分值:2]您的回答:在第一张空考试卷的考生姓名栏填写“以下空考”的字样。
2024年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
![2024年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https://img.taocdn.com/s3/m/b123a675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28.png)
2024年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第一条:考试期间禁止携带通讯设备。
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
一经发现携带通讯设备者,将取消该科目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二条:禁止使用作弊工具。
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作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暗示器、传音器、偷录装置等。
一经发现使用作弊工具者,将取消该科目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三条:禁止抄袭。
考生在答题过程中严禁抄袭他人答案。
一经发现抄袭者,将取消相关科目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四条:禁止交流。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与其他考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语言交流、传纸条等。
一经发现交流者,将取消相关科目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五条:禁止迟到。
考生在考试时间开始后不得迟到。
迟到者将无法参加当次考试,并将视作缺考处理。
第六条:禁止早离。
考生在考试规定时间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提前交卷离场者,将以该科目成绩为零计入。
第七条:禁止弄乱考试场所。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进行任何干扰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经发现干扰者,将取消相关科目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八条:禁止作弊行为的同谋。
对于与考生相互勾结的同谋人员,一经查实,将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相关科目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九条:禁止代考。
对于被查实代考的考生,将以该科目成绩为零计入,并在考试结束后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代考者将被视为严重违纪者,将取消所参加的全部考试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给予严厉的处罚。
第十条:其他违规行为。
对于在考试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2024年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的具体规定,考生在考试期间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任何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成绩、议处、通报批评等。
希望考生珍视考试机会,遵纪守法,取得好成绩。
高考作弊处罚
![高考作弊处罚](https://img.taocdn.com/s3/m/35f66a6e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30.png)
高考作弊处罚
高考作弊是一种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于作弊行为的处罚必须严厉执行,以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参加高考的考生,一旦涉嫌作弊被查实,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首先,对于作弊行为被发现的考生,他们当前所参加的科目成绩将被取消,不得发给任何成绩证明和学业证书。
同时,其作弊行为将被记录在个人考试档案中,对考生的学校录取和继续教育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被查实作弊的考生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纪律处分,这可能包括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等。
具体的纪律处分将根据作弊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考试秩序的破坏程度来决定。
除此之外,作弊考生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弊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时,作弊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为了进一步遏制高考作弊行为,教育部门和学校也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监考和防作弊工作。
例如,严格实施考场封闭管理,增加监考人员数量,使用高科技的防作弊设备等,以确保高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总之,高考作弊是一种违反考试纪律的严重行为,依法对作弊考生进行严厉处罚,既是对作弊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其他考生
的保护。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促进教育的公平发展。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范本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c35b53b5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f8.png)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范本考生违纪、舞弊行为是严重损害考试公平性、打击教育公正的行为。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我校严格对待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并依据相关法规和纪律要求,制定了以下处理条例:1. 违规携带通信工具考生在入场前、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等通信工具,或者将通信工具放置在考场内,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经发现,考生将被立即劝离考场,并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视情况取消其考试资格。
2. 作弊工具使用考生在考试中使用非法作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偷桶式耳机、小抄、作弊笔记等,一经查实,将被立即劝离考场,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例如,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其他考试的资格。
3. 互相传递答案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互相传递答案或参与答案共享等行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一旦发现,将所有参与者立即劝离考场,并视情况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其他考试的资格。
4. 借助外部人员考生在考试中借助外部人员代替自己完成答题,或者接受他人代替自己完成答题,被视为极严重的违纪行为。
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并严肃处理参与和协助作弊的外部人员。
5. 交叉抄袭考生在考试中交叉抄袭他人答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抄袭、改头换面、相互借用答案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公正性。
一经查实,将取消涉及考生的本次考试成绩,并视情况给予进一步处理。
6. 考试中离开座位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进入禁止区域或与他人交谈,严重影响了考试秩序和公正性。
一经发现,考生将被要求回到座位,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措施,如对本次考试成绩进行警告或者取消其成绩。
7. 考试规定操作失当考生在考试中对试卷、答卷进行损坏、涂改、擦改等行为,或者不按考试规定进行作答,视为违纪行为。
一经查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如警告、扣除部分成绩或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8. 其他行为违纪除上述列举的违纪行为以外,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还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措施,以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案例
![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bf5f4cb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13.png)
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案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窃听和窃照器材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甚至在考试中也出现了非法使用这些器材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一起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案例,希望引起社会的重视,并呼吁加强监管和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某市某高中招生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在巡考中发现了一名考生行为异常,怀疑他在使用窃听器材。
经过调查,确认了该考生使用了藏在体内的微型耳机和小型摄像头。
这名考生在考试中通过偷拍和窃听他人答卷的方式获取答案,试图作弊。
监考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了他的违法行为,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名考生并非个案,而是参与了一个集团作弊团伙。
这个团伙利用先进的科技设备,如微型耳机、无线传输器等,设立了一个完整的作弊流程。
他们在考试前,通过窃取试题信息和考官联系方式,准备好作弊器材,并在考试中实施作弊。
他们利用窃听器材接收他人传递的答案,再通过暗中传话的方式,将答案传输给主要考生。
这种作弊手段相当隐蔽,难以被监考人员发现。
在经过多方调查和取证后,公安机关抓获了这个作弊团伙的核心成员,并成功破获了一起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案件。
这个案件震动了整个社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人们纷纷谴责这种非法作弊行为,呼吁加强对考试安全的监管,惩处违法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
本案的成功破获,得益于公安机关的严密侦查和监考人员的勤勉巡查。
监考人员在考试中要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窃听器材的监管,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和使用窃听器材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广大考生要端正学习态度,顺应规律,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拒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树立诚信意识,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考试纪律和法律法规,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https://img.taocdn.com/s3/m/8c8d078b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9e.png)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一、违规携带通讯工具考生不得擅自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以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耳机、通讯设备等非法工具,将按照以下处理条进行处罚:1. 首次违规携带通讯工具,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2. 重复违规携带通讯工具,取消考试资格,所有科目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弊行为作弊是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为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一经查实将按照以下处理条进行处罚:1. 临时抄袭他人试卷或被抄袭的行为,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2. 携带或使用作弊工具,如暗示答案等,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3.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所有科目成绩无效,并记录违纪行为。
三、违规复制、传播试题试题的保密性对于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任何试题的复制、传播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具体处理如下:1. 复制、传播考试试题,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2. 帮助他人复制、传播考试试题,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按规定时间交卷准时交卷是考试纪律中的基本要求,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交卷,否则将受到以下处理:1. 超时交卷30分钟以内,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2. 超时交卷超过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五、违规交流、妨碍他人考试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交流,更不能干扰他人考试秩序,一经发现将按以下处理进行处罚:1. 违规交流、妨碍他人考试,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2. 严重影响周围考生考试秩序,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六、违规改变答题纸考生应按照要求使用考试纸进行答题,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答题纸的行为将按以下处理:1. 擅自改变答题纸,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2. 严重影响答题纸的整洁程度,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最新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最新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09ba18d0b1c59eef9c7b4a0.png)
最新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组织考试作弊案二、杜金波、马维圆组织考试作弊案三、段超、李忠诚等组织考试作弊案四、李志刚非法出售答案案五、侯庆亮、虎凯代替考试案六、王学军、翁其能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一、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组织考试作弊案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章无涯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
被告人吕世龙通过被告人张夏阳、被告人张宗群通过被告人李倩,与章无涯建立联系,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为章无涯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
章无涯与张夏阳、吕世龙约定每名考生向章无涯支付2万元,考前支付1万元,通过考试后再支付1万元,组织18名考生参加考试作弊,吕世龙向张夏阳支付培训费18万元;章无涯承诺张宗群的考生通过全科考试,并可以达到国家A线,相关考生10人,每人2.6万元,每人预付款1万元,张宗群共支付章无涯预付款10万元。
章无涯购买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器材,张宗群、吕世龙、张夏阳将信号接收器分发给考生,并以模拟考试等方式配合章无涯组织考生试验作弊器材;章无涯让李倩找人帮忙做答案,在考场附近酒店登记房间,安装并连接笔记本电脑、手机、信号发射器等作弊器材,并指导李倩和被告人章峰通过电脑发送答案。
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章无涯、李倩、章峰在不同酒店为在三个考点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研究生招生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于国家级重要考试。
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多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
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案例
![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a6ba1c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a0.png)
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案例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设备的小型化,窃听和窃照器材的非法使用在考试中愈发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这些设备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考试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本文将探讨几个真实的案例,揭示窃听窃照器材如何被利用来作弊,并分析这些事件对教育界和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高中考试中的隐蔽作弊在某地一所知名高中的期末考试中,考试监考员发现了一起窃听器材被用于作弊的案件。
一名学生在考试中使用了一款隐藏在耳机中的微型无线传输设备,通过耳机接收到一个外部人员传来的考试答案。
该设备被设计成与普通耳机极为相似,难以被察觉。
考试监考员通过巡视时发现了这名学生异常频繁地摸耳朵,进而查获了作弊行为。
案例二:大学入学考试中的窃照事件在某城市的大学入学考试中,一名考生使用了隐秘的摄像设备来窃拍试卷。
这名考生将微型摄像头藏匿在笔盒的内部,通过笔盒的正常使用来实现试卷的秘密录制。
他将录制的视频传输到了外部的接收设备上,由他人实时观看试卷并提供答案。
这一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后,迅速进行了调查并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主考单位。
案例三: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无线传输作弊在某专业技能资格考试中,考试中心的监控系统捕捉到了一名考生使用无线传输器材作弊的情况。
这名考生携带了一个微型发射器,将试题传输到了远处的接收设备上。
他的作弊团队通过这一设备接收到试题,并在短时间内提供了准确的答案。
监考人员通过频谱分析和电磁信号探测技术成功定位了发射源并将其带离考场,最终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
分析与反思这些案例不仅仅是技术作弊的例证,更凸显了监考制度和技术监控的重要性。
窃听和窃照器材的使用,尤其是在考试场合,不仅违反了考试的公平性原则,还损害了学术的诚信度和考试的合法性。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学校和考试中心应当加强对窃听器材的识别能力和技术监控手段,如使用频谱分析仪、金属探测器和无线信号干扰设备等。
学生和考生也应当增强诚信意识,自觉抵制各类作弊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教育环境。
考试作弊入刑的刑事责任分析
![考试作弊入刑的刑事责任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57b3ff04b35eefdc9d3337a.png)
考试作弊入刑的刑事责任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范畴,专门规制该行为,惩罚力度明显提高。
这有助于维护教育秩序,促进公平公正,促进人才选拔。
但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行为的认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替考者的量刑認定等问题。
标签:考试作弊;国家考试;刑事责任1考试作弊入刑前的案例考察及立法变化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前,针对考试作弊行为,我国刑法区分具体行为,组织考试作弊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供器材帮助他人组织作弊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及答案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如果是出售虚假考试试题或者答案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监考人员放松监考、监守自盗,可以构成渎职罪;公职人员受好处,可以构成贪污罪等。
虽然考试作弊可以通过其他的罪名来惩处,但是也是美中不足,如仅仅出售虚假试题并没有骗取钱财则不能构成诈骗罪,那这岂不是让那些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了吗?作弊者的应受的刑罚处罚与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考试作弊按行政法规处理,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违法成本低、缺乏威慑力,法律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往往流于形式。
考试作弊中的替考、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社会诚信机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理应纳入刑法惩罚范围。
2考试作弊入刑的必要性分析考试作弊危害性极大:首先,对个人而言,考试作弊会使人们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容易滋生不劳而获的心态,致使其投机取巧,失去奋斗的力量。
其次,考试作弊会破坏人才选拔机制和社会诚信机制,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利于弘扬社会道德。
再次,考试作弊,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人才的流失,阻碍了国家教育的发展。
考试作弊屡禁不止,除个人动机外,惩罚力度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考试作弊入刑,单独设置罪名,更有利于预防与惩罚相关行为。
考试作弊入刑也促进了公平的人才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得参试者的知识水平得到真实的反映,真正优秀的人才得以发挥自己的才干;维护了教育秩序,使得学校能够真实的掌握学生的学习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了诚信社会建设。
自考替考者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吗
![自考替考者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吗](https://img.taocdn.com/s3/m/d835e5bd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25.png)
自考替考者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吗自考是一项普及教育的方式,让更多人有机会通过自学来获取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但有些人因为懒惰或者实力不足,会选择通过替考来获取此类证书。
但是,替考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涉及多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围绕替考问题,详细阐述替考者会触犯哪些刑法,构成什么犯罪行为以及如果违法会面临哪些法律惩罚。
一、替考概念替考是指由他人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替考者替代考生去参加考试,无论是本人或邀请他人代替考生,都是不合法的,这样的做法将触犯刑法的多条规定。
二、替考者行为触犯的刑法1.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拒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功能或者添加、篡改、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者替代考生去参加考试,并且在考试中使用电脑等相关设备等,都是不合法的。
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定:未经许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对于替考者而言,如果他们使用计算机等设备知道存储考试相关信息,为考试打分改分等行为,都将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定,触犯了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3.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金。
替考者的行为很容易破坏考试系统的正常运行,这意味着它涉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非法侵入受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场作弊的风险与后果
![考场作弊的风险与后果](https://img.taocdn.com/s3/m/30f9eb3f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76.png)
对监考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识 别作弊行为的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 能力。
完善考试制度
科学命题
根据课程大纲和教学目标,科学制定考试题目,确保考试内容的全面性和客观 性。
改革评价方式
探索多元化的评价方式,降低考试成绩在综合评价中的比重,减轻学生的作弊 动机。
05 考场作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高校学生因作弊被开除
考场作弊的风险与后果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4
• 考场作弊的定义与类型 • 考场作弊的风险 • 考场作弊的后果 • 如何预防考场作弊 • 考场作弊的案例分析 • 结语
01 考场作弊的定义与类型
考场作弊的定义
01
考场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采取 不正当手段获取答案、传递信息 或抄袭的行为。
损害其他考生的利益。
考场作弊行为会损害考生的道德 品质和人格尊严,使其在未来的
生活和工作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临信任危机。
考场作弊行为会破坏社会的诚信 体系,对社会的道德风尚造成负
面影响。
03 考场作弊的后果
处罚措施
警告和记过
取消成绩
一旦发现考场作弊,学生通常会受到学校 的警告或记过处分,这会在学生的档案中 留下记录。
02 考场作弊的风险
法律风险
考场作弊可能违反了考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考生面临法律制裁,包括警告 、记过、开除学籍等处分。
如果考场作弊行为严重到涉及刑事犯罪,考生还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和牢狱之灾。
考场作弊行为被发现后,可能会对考生的个人声誉和信用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其未 来的职业和社会发展。
学术风险
总结词:严重后果
详细描述:某高校一名学生在期末考试中因作弊被发现,被学校开除学籍。这名 学生原本成绩优秀,但因一时的贪念而走上歧途,不仅失去了继续深造的机会, 还给自己的未来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考试作弊罪 证据
![考试作弊罪 证据](https://img.taocdn.com/s3/m/f7f80775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d1.png)
考试作弊罪证据
作弊罪的证据通常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监考人员的观察: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会观察学生的行为举止,如果发现有学生出现作弊行为,比如偷看同学的答案、传纸条等,监考人员可以作为证人进行证言。
2. 作弊工具:如通讯工具(手机、无线耳机等)、作弊纸条等物品被抓获,这些物品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
3. 同学举报:有的情况下,其他考生可能会主动举报他人的作弊行为。
如果有相关的举报证据,如写有作弊事实的举报信、录音、照片等,这些举报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4. 考卷异常:考试结束后,教师或监考人员检查考试卷时,可能会发现一些异常情况,比如不符合考试规范的文字、图案等,或者发现答案与其他人高度相似,也可能被视为作弊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作弊罪的成立需要确凿的证据,法院会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定。
因此,在涉及作弊罪的案件中,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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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窃听专用器材帮助考生作弊的刑法规制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破坏教育考试秩序,其行为应评价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刑责。
案情
2011年4月初,被告人王川与陈浩共谋在即将举行的高校专科升本科(专升本)的考试中向考生出售考试答案,两人约定由王川提供考试答案和出租考试使用的作弊设备,由陈浩负责寻找购买考试答案的考生及通过作弊设备向考生传送考试答案。
之后,被告人陈浩邀约其同学芮锦参与,芮锦欣然同意,两人同往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民生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以下简称移通学院)联系了欲购买答案的5名考生。
后被告人王川将2套无线电发射器和30套无线电接收器交给被告人陈浩和芮锦使用,并传授使用方法。
陈浩和芮锦将2套无线电发射器分别安装在民生学院女生宿舍和移通学院男生宿舍,并将无线电接收器交给欲作弊考生。
在专升本英语考试中,被告人王川通过网上QQ群向被告人陈浩和芮锦发送考试答案,陈浩和芮锦将答案通过无线电发射器传送给考生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王川、陈浩、芮锦的行为在此次专升本考试的496名考生中和社会上反响强烈,部分考生强烈要求重新考试,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对其他同学极不公平,有部分学生要求到重庆市政府上访,后被学校及时疏导和化解。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王川等人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裁判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川、陈浩、芮锦为谋取利益,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破坏国家教育考试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川非法提供窃听专用器材,并传授使用方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浩、芮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川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陈浩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芮锦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窃听专用器材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同时具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个客观要件。
本案诉争焦点在于:
1.被告人使用的考试作弊用器材是窃听专用器材本案牵涉的考试作弊器材是否属于本罪所指的“专用器材”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的侦查机关向鉴定中心提出对涉案考试作弊用器材进行是否属于窃听专用器材的鉴定申请,后者经技术鉴定,认为被鉴定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作出该鉴定的鉴定中心隶属于重庆市国家安全局,由国家安全部批准成立,根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标准和工作规定(试行)》(国安发〔2010〕52号)相关规定开展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技术鉴定工作,这说明该鉴定中心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故本次鉴定结论其来源具有合法性。
2.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关于非法使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非法使用”只能是非法窃听、窃照,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另一种意见认为任何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都属
于“非法使用”行为,而不问其是否用于窃听、窃照。
从立法目的分析,本罪既然被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下,说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主要是种社会管理秩序,具体即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严格限定其使用,所以“非法使用”行为只要越过了这一管理秩序的界线,即应认定为满足“非法使用”构成条件。
从立法本意来看,该罪所规范的行为并不在于其手段的“窃”,而主要在于其获取信息、情报的手段和内容的秘密性。
本案作弊考生、被告人陈浩和芮锦等使用作弊器材所获得的讯息虽说是他人主动传送,不是“窃听”所得,但其“听”的行为具有秘密进行性,“听”的内容具有行为人不该知性,据此也可认定为“窃听”、“非法使用”。
3.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法理解释,严重后果不外乎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人员伤亡、财产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社会秩序遭受严重破坏或是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
本案中牵涉的作弊考生5个,欲购买答案的考生众多,通过考场内外结合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行为,公然违反国家考试秩序,影响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考生欲集体上访的恶劣影响,应当对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造成了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