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对象经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门课程考试平均达75分;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实践环节达到良好。
3.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且取得合格证书。
4.参加学院组织的两门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悔者;2.在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受所在单位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者;3.违反学术诚信,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者;4.累计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5.超过申报时间者(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学位办要求统一公布申报时间)。
第五条工作程序1.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在教学系统一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在毕业生毕业后向学校学位办提出推荐名单,同时提交申请者的全部学习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证书、外语统考合格证书以及相关的信息材料。
3.学校学位办对申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后,分送相关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复审。
4.校学位办将分委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经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何种办学形式)。
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5.校学位办负责将授予的学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政[2005]7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安徽大学普通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各种办学形式培养并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或大专起点的脱产、函授、夜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教务处系我校主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其管理。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习期间,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性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下述水平者:1、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脱产本科、专升本脱产本科毕业生,比照我校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2、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3、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成绩(含外国语)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须参加全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鉴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入学条件和教学环节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本人申请、择优推荐原则,毕业生本人向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教务处提出推荐者名单,并提交以下材料:1、《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送审表》一份;(须经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并附每个学位申请者的《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表》一份;2、申请学位专业的成人本科教学计划或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计划;3、申请人课程考试成绩一览表或学籍表和总体平均成绩;4、参加省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6、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对象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申请时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五条申请条件(一)脱产、业余、函授类1、在学习期间,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3、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4、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5、在学期间未出现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6、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7、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8、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9、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自学考试类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4、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还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xx省教育厅《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并结合《xx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由成人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二)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者。
第四条已取得毕业资格、但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5且<2.0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论文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二)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作品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三)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四)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六)高中起点本科前四年、专科起点本科前二年课程学习成绩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七)其他虽未列入但确能证明与以上所列各条水平相当的条款。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皖教高[2013]1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高〔2013〕10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13年11月21日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入学1.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籍注册1.学校应将实际报到入学的学生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传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分别予以在线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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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1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对象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申请时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五条申请条件一脱产、业余、函授类1、在学习期间,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3、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4、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5、在学期间未出现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6、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7、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8、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9、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自学考试类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4、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还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工作程序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条授予条件(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二)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三)违反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八)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
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的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2.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非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可免考学位英语;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
(注:入学之前未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必须在本校参加考试,专科期间在所在学校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有效)。
3.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或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省成人学位英语或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学位授予对象和条件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所有申请学位的毕业生在计算各科成绩时,要从总课程门数中把免修课程剔除;五级制计分成绩分别按: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换算后进行总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非英语专业英语课程成绩单列,不纳入总评。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成绩总评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考查课程平均成绩总评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三)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均应参加XX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全区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申请时限: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办。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因违法违纪,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程序和所需材料(一)所需材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1份、由新华社统一采集的彩色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如今,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z市一般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方法》(渝学位[2022]8号),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托付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办理。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喜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须完成本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满意以下条件:1. 课程考核平均成果达到70分;2. 参与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教考分别课程的考核,成果合格;3.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4.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地区该专业毕业同学总人数的30%,若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人数超过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0%,则按平均成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
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与自学考试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果均达到本专业本科考试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平均成果达到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
安徽成人高考 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安徽成人高考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安徽成人高考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近年来,随着终身学习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成人高考成为许多想要提升自己学历的人的首选途径。
安徽成人高考作为其中一种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认可度的考试方式,对于人们来说,了解申请条件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深入且全面地讲解安徽成人高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规划自己的学业。
一、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基本要求为了申请安徽成人高考的学士学位,首先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 芳龄要求: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其中,非应届高考毕业生的芳龄没有限制。
2. 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时间需满足安徽省规定的入学年度与结业年限。
3. 具备相关工作经历:除了具备相应学历外,申请人还需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以保证在学习过程中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详细要求除了基本要求外,安徽成人高考学士学位申请还有一些较为详细的要求,我们细分如下:1. 专业要求:申请人在报考学士学位时,需要选择与自己原本学历专业相对应的专业。
如果申请人持有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大专学历,那么在学士学位申请时应选择与计算机相关的专业。
2. 成绩要求:考生需要根据要求参加相应的学科考试,由于学士学位申请涉及多个学科,所以需要参加多门考试。
具体要求会根据申请的专业而有所不同,一份相关学士学位申请考试指南,可以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官方网站上找到并获取。
3. 入学名额限制及考试成绩排名:由于学士学位申请的名额有限,入学名额可能存在竞争,考生的考试成绩也会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在报考时,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专业,并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考试成绩。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安徽成人高考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制定,旨在确保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具备一定的学历基础和工作经验,以避免学位的滥发与浪费。
在我看来,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学士学位的含金量,并鼓励成年人通过学习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一)我校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二)XX地区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三)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领导,努力学习XXX 思想、XXX理论;努力实践XXX重要思想;拥护改调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课程补考门次累计在所修课程的20%(含20%)以下;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含2.0);(五)在校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测试,成绩表明其确已具备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外语水平。
(六)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记过或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夜大学部等教学管理部门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二)委托我校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XX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送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四)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并报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XX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贯彻《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XX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按照我校成人高考本科生培养方案,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
(二)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第四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已经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且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为65分以上(含65分),并通过了论文答辩(综合考核),且毕业论文(综合考核)成绩为70分以上(含70分)。
(二)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双本”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如已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可提供证书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视为符合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成人高考本科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二)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习期间受过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者;(三)专升本毕业生(业余、函授)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高起本毕业生(业余、函授)有五门以上课程(含五门)因不及格而补考者;(四)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作弊记录者;(五)毕业论文属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六)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学位申请者。
第六条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位评定程序(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需在毕业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根据《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批准备案的、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水平:(1)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3)通过XX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4.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6.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机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和初审,并向校教务部提出者名单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校教务部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
第六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一年内,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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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政[2005]7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安徽大学普通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各种办学形式培养并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或大专起点的脱产、函授、夜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教务处系我校主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其管理。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习期间,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性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下述水平者:
1、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脱产本科、专升本脱产本科毕业生,比照我校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2、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3、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成绩(含外国语)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须参加全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鉴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入学条件和教学环节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本人申请、择优推荐原则,毕业生本人向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教务处提出推荐者名单,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送审表》一份;(须经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并附每个学位申请者的《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表》一份;
2、申请学位专业的成人本科教学计划或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计划;
3、申请人课程考试成绩一览表或学籍表和总体平均成绩;
4、参加省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
6、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教务处应于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推荐单位。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1、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不好,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函授、夜大本科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及格累计超过两门;高中起点、专升本脱产本科生,学习期间,理科学生累计有六分之一,文科学生累计有八分之一课程(包括必修课、指定选修课)系经补考及格者;
3、未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
4、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受到查处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得到证实;
5、推荐材料不全者。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还必须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规定课程(外国语)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定于每年9月中下旬,考试时间定于每年11月第二个星期日),考试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得进行补考。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汇总造册,经我校有关学科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将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并投票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经校学位委员会投票审定后,由学校决定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位申请者及推荐部门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委员会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即行生效。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