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底乡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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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川底乡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各单位:
为做好我乡地震灾害的预防和救援,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泽州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结合我乡实际,现将《川底乡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各村、各单位根据本预案,认真编制本村、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切实把地震应急工作落到实处。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川底乡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提高我乡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抗灾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等地质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
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
救援规定》、《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地震应
急预案》、《晋城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泽州县地震应急预案》,
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乡及毗邻乡村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适用于全乡及毗邻乡村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乡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部门负责的原则,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乡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和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分别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下实施地震应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采取先进技术,实行科学决定,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预案体系。本《预案》与川底乡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川底乡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川底乡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乡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乡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第七条: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如下:
指挥长:郎云峰(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尚刚团(乡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长)
成员:党委办、政府办、民政办、财政所、国土所、派出所、建设办、卫生院、水利站、粮站等部门和单位。
乡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部署和要求;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信息监测与报告。乡地震信息员定时对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县地震局。
第九条:预警和预防行动。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市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做好应震准备。
乡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随时报告震情,组织避震疏散,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全。
第十条:地震预警级别。
按照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分为Ⅰ级预警(红色):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区域作出的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区域作出的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区域作出的预报。
第十一条: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本辖区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本辖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
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本辖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
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本辖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Ⅱ级响应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III级响应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IV级响应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三)、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I、Ⅱ、III级响应由乡政府层层上报,其中,I级响应为省政府
报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III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IV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
乡政府根据市、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抓好本乡防震减灾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报送和处理。乡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
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震情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指挥与协调。在发生各级地震响应后,乡政府应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启动救灾应急措施:
第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指示;
第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组织救护力量投入抢险救灾;
第四,部署安排饮用水和食品供应、伤员转送和救治、物资调运;
第五,保障通讯安全。
第十四条:紧急处置。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求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任务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地震破坏情况、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等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测算救灾物资需求的构成、数量与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第十五条:群众安全防护。乡政府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