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网路上公开他人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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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4-10-09 13:57:51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通用9篇)为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应制定规范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黄色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

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2、网络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全单位网络(包含局域网、广域网)的系统安全性。

3、良好周密的日志审计以及细致的分析经常是预测攻击,定位攻击,以及遭受攻击后追查攻击者的有力武器。

应对网络设备运行状况、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等进行日志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日期和时间、用户、事件类型、事件是否成功等内容,对网络设备日志须保存三个月。

4、网络管理员察觉到网络处于被攻击状态后,应确定其身份,并对其发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网络犯罪,若对方不听劝告,在保护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可做善意阻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5、每月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主管人员提交当月值班及事件记录,并对系统记录文件保存收档,以备查阅。

6、网络设备策略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前需经过技术验证,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7、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漏洞扫描并进行分析、修复,网络设备软件存在的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所以定期根据厂家提供的升级版本进行升级。

8、对于需要将计算机外联及接入的,需填写网络外联及准入申请表(附件十、《网络外联及准入申请表》)。

9、对关键网络设备和关键网络链路需进行冗余,以保证高峰时的业务需求,以消除设备和链路出现单点故障。

10、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科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不得擅自更改。

案件信息公开流程

案件信息公开流程

案件信息公开流程案件信息公开是指将涉及个人、组织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信息向公众进行公开。

案件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加政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文将介绍案件信息公开的流程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环节。

一、案件信息公开的程序案件信息公开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申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案件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案件基本信息、申请理由等内容。

2. 受理申请:相关部门或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实申请人身份和申请事由。

一般情况下,受理申请的部门或机构会发放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程序和时间要求。

3.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他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案件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限制性情况。

4. 信息公开决定:相关部门或机构在审核评估完毕后,会对案件信息公开作出决定。

如果决定同意公开,会制定公开方案和时间表,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决定不予公开,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提出复议或申诉的途径。

5. 公开执行:根据公开方案和时间表,相关部门或机构将案件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公开的方式包括在官方网站或公告栏上发布案件信息,或向媒体进行披露。

二、案件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1. 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达申请意愿,并提供详细的案件基本信息和申请理由,以便相关部门或机构能够准确评估申请。

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或机构在进行审核评估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确保公正、公平、合法地对申请进行处理。

3. 不予公开的理由: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存在限制性情况,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理由,并为申请人提供复议或申诉的途径。

4. 公开时限: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公开方案和时间表将案件信息进行公开,以确保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学习)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学习)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条是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一、历史来源本条属于新增条款。

民法通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传统民法主要通过保护个人隐私、设置隐私权的方式进行。

受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影响,资讯发达、信息共享及虚拟空间生活等,使包括隐私在内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高度敏感的议题;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人格利益受损现象日益严重。

因为个人信息范围要大得多,通过隐私权的保护,并不能完成对个人信息的完整保护。

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已经有相关立法。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如何收集、使用、传输和提供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为对权利主体享有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认识不一,有的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名誉权,有的法院直接表述为个人信息权。

2016年11月7日,《网络安全法》制定,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将个人网格信息保护内容纳入了法律规范体系。

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线上申请方便又快捷

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线上申请方便又快捷

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线上申请方便又快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一项繁琐的过程,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步骤和程序。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线上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选择。

本文将介绍一些线上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方便和快捷的方法。

一、选择合适的申请平台
目前,有很多机构和网站提供线上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服务。

选择一家可信赖和经验证实的平台对于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你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评价和用户反馈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平台。

二、填写申请表格
三、上传申请材料
四、缴纳申请费
五、等待审批和递送
一旦申请提交并支付费用,就需要耐心等待审批和递送证明的过程。

根据不同的申请平台,审批和递送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等待的过程中,你可以通过申请平台上提供的跟踪服务随时查看申请进展。

六、在线查询进度和结果
在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过程中,一些申请平台还提供在线查询进度和结果的功能。

这意味着你可以随时查看申请的进展和最终结果。

通过这些功能,你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证明的处理情况。

总结起来,线上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一种方便和快捷的方式。

选择合适的申请平台、填写申请表格、上传申请材料、缴纳申请费、等待审批和递送、在线查询进度和结果,这些步骤是线上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主要流程。

通过使用这些方法,你可以更加高效地获得所需的证明文件。

网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网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互联⽹科技的发展,⽹络已经进⼊到千家万户,此时⽹络上的侵权⾏为也在不断的发⽣。

为了能够⽐较好的解决这类纠纷,防⽌更⼤问题的产⽣,我国制定了⽹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第⼀条⼈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播电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等信息⽹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络。

第三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权利⼈享有信息⽹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以分⼯合作等⽅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动接⼊、⾃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件分享技术等⽹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页快照、缩略图等⽅式实质替代其他⽹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为。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但⽹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络服务,且⽆过错的,⼈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络⽤户实施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第九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基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传播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进⾏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络⽤户的重复侵权⾏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网上查询)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网上查询)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网上查询)一、什么是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一个在线平台。

它的目的是向公众提供以法院审判流程及相关信息为内容的查询和公开服务。

该网站可以查询到中国各级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和做出的裁判文书等,以提高司法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为什么查询个人犯罪记录?查询个人犯罪记录对于个人来说非常重要。

它可以帮助个人了解自己是否有犯罪记录,对就业、信用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查询个人犯罪记录也有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个人的法律信用状况,加强对社会的法律防范和风险评估。

四、查询个人犯罪记录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进行个人犯罪记录的网上查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确保输入的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影响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2.保护个人隐私:由于查询个人犯罪记录涉及到个人隐私,建议在使用公共电脑等场所进行查询时,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个人隐私泄露。

五、该网站的其他功能除了查询个人犯罪记录外,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还提供了其他功能,如查询案件进度、查询裁判文书、查询律师、查询法院介绍等。

这些功能能够满足公众对司法信息的多方面需求,使司法透明化得到更好的实现。

总结: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一个重要的在线平台,提供了对案件信息的查询和公开。

其中,个人犯罪记录的查询是其重要功能之一、通过查询个人犯罪记录,可以了解个人的法律信用状况,有效提高公众对于司法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进行个人犯罪记录的网上查询时,需要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并仔细解读查询结果。

此外,该网站还提供其他丰富功能,满足公众对司法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可以吗?

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可以吗?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可以吗?导读:涉及个人隐私是可以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的;最主要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每一个公民都是有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有针对性的,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看案件的实际情况。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可以吗?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8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二、我国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有哪些,都在哪些法律条文上有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 第二课 网络生活新空间 期末练习题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 第二课 网络生活新空间 期末练习题

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一、单项选择题1.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司法解释: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造成他人损害, 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告诉我们( )要文明上网,不能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法律打击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行为要形成良好的网络秩序, 维护公民合法利益, 从而使公民获得内心的安宁和安全感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A. B. C. D.2.今天, 互联网已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交流平台。

以下属合理利用互联网的有( )在网络社交平台随意发表言论在政府网留言区提可行性建议在淘宝网货比三家后购买商品恶搞他人的照片后发到微信群A. B. C. D.3.2020年4月5日,为配合防疫工作而闭馆70多天的故宫博物院,首次以直播的形式推出“云游”故宫,感受春日故宫的精美与壮丽!这说明了()①网络为文化传播搭建新平台,让生活变得更加便利②网络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③互联网拓展文化交流的内容,互联网不应受规则的约束④互联网加速创新资源的融合共享,成为新服务的源泉A. ①③B. ②④C. ②③D. ①④4.近年来勒索病毒在全世界肆意猖獗。

2019 年上半年我国受勒索病毒攻击的计算机有225.6 万台。

其中,受害最严重的行业包括IT行业、科研和技术服务行业以及制造业等。

这警示我们()①网络安全已成为世界性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应对②维护网络安全,人人有责③要正确使用互联网,恪守道德和法律,传递网络正能量④网络上的风险无处不在,我们要远离网络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③④D. ①②④5.王某在假期利用抖音App,通过拍摄抖音短视频的形式向村民宣传自我保护、自由平等等相关知识。

其拍摄风格别具一格,既为村民的闲暇生活带来欢乐,又对村民起到教育引导作用,赢得了众多网友的点赞。

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互联网的兴起,也滋生了不少新型的侵权行为,这就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对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的侵犯。

对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的权利。

那么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释〔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7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与隐私保护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措施

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与隐私保护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措施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企业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 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在发 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 和处置。
05
个人隐私保护策略与 实践
强化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提高个人对隐私保护的认识
01
了解隐私泄露的危害,增强保护个人隐私的自觉性。
学会识别网络风险
02
掌握识别网络钓鱼、恶意软件等网络风险的能力,避免泄露个
推广安全操作规范
企业应推广安全操作规范,教育员工如何正确处理个人敏感信息, 避免泄露和滥用。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
定期进行网络安全
检查
企业应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漏洞 和风险。
开展隐私保护评估
企业应定期开展隐私保护评估, 评估个人敏感信息的收集、存储 、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答案、用户个人数字证书等。
其他信息
包括性取向、婚史、宗教信仰、 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通信记 录和内容、行踪轨迹、网页浏览 记录、住宿信息、精准定位信息
等。
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危害
• 垃圾短信源源不断: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你的电子邮箱可以每天都会收到十几 封垃圾邮件,也是以推销为主,而且还是些乱七八糟且没有创意的广告。
行政责任
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 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刑事责任
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个人敏感信息定义及 分类
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能力建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7号为方便群众诉讼,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设立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向在办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收结比、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等反映法院审判质效的司法评估数据。

第二条公开的司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一)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总数、审结案件总数、执结案件总数等基本数据;(二)案件结收比、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等反映一定时间内审(执)结案件比率的数据;(三)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平均用时;(四)个案立案受理、缴费、庭审、裁判等诉讼流程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个案立案受理、缴费、开庭、作出裁判等重要诉讼流程完成后,通过上海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中国法院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等网络平台,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相关审判流程信息。

反映法院整体审判质效情况的司法评估数据,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设置司法数据公开专项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先期试行公布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商事、金融、涉土地纠纷案件审判质效司法数据(具体到各基层法院),并按照最高法院工作要求不断加以完善。

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当前司法改革中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忧思

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当前司法改革中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忧思
的契机。
收稿日期:2014—07—15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 项目;201 1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中国犯罪 记录制度的体系构建”(1 1JHQ014) 作者简介:于志刚(1973一),男,河南洛阳人,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 170
基于上述种种优势,裁判文书网络全面公开的 改革举措一经公布,就受到社会公众、司法工作者 的赞同,甚至一向以批判眼光审视司法的理论研究 者亦普遍认可。然而,笔者却对这种“一边倒”式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管理办法》开启了 裁判文书公开的先河,但是仅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范 围进行了规定,却没有具体规定裁判文书公开的内
容要求,因此,早期的裁判文书公开实际上对于公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 规定》)将《六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化,特别是裁判文
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这一规定的出台,说明司法 机关开始注意到在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可能会给 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规定了可以 对裁判文书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但是,此项规定依
然属于较为粗略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对于裁判文 书内容的处理属于“可以型”的规定而没有强行性 要求,因此,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公开内容的混乱 状态,实际上并没有大的变化。 3.当前裁判文书公开内容:应当进行技术处理 在(2010年规定》中,首次对于裁判文书的内容
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918 413件、919 062件、938 件、983 467件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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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将犯罪人信息界定为需要并且应当公开的公 共信息,公开才具有正当性。然而,无论是从犯罪 人正当权益保护角度还是宏观司法体系建构的角 度,犯罪人信息都应当具有一定的隐私权属性,而 这一点显然被最高司法机关所忽略。但是,这一忽 略恰恰严重动摇了目前刑事裁判文书实名公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建立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第五条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有多个犯罪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

因跨区域犯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等原因存在管辖争议的,由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犯罪记录个人怎么查

犯罪记录个人怎么查

一、犯罪记录个人怎么查单位可以到当地的派出所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情况,除了这个渠道,没有其他的办法。

犯罪记录属于机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在网上查询到。

如果有必要需要查询的,单位应该提交相关材料,当然,如果档案中加入犯罪记录,单位可以查档案。

犯罪记录个人怎么查二、单位能否查到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建立了犯罪信息资料库,如果当事人有犯罪受过处罚,上面会有关于当事人的记录。

用人单位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或到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都可以进行查证。

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

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主要是查询的用途),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

单位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查询。

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

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

除司法机关另有规定外,单位、组织等需要查询的,应当具备合理的查询事由,提供单位、组织等开具的介绍信和两人以上共同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用人单位开出证明后,可以申请派出所出具当事人的犯罪证明。

三、被行政拘留过是否会留下犯罪记录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最长不超过15天,合并执行不超过20天。

比如对卖淫、嫖娼的,打架斗殴(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可以给与行政拘留等处罚。

所以,关进拘留所的,都是违法之人,但是不构成犯罪(犯罪和违法是两码事)。

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过的,一般都可以在公安内部网络系统查到相关违法记录。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才会有犯罪记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刑。

另外,如果被法院判决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期执行的,都算作有罪判决,都会留下犯罪记录,除非被法院判决无罪。

误背他人犯罪记录

误背他人犯罪记录

误背他人犯罪记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误背他人犯罪记录,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本文将从误背他人犯罪记录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误背他人犯罪记录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是造成误背他人犯罪记录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网络时代,各种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我们所留下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他人获取和滥用。

如果我们不注意隐私保护,不经意间留下的痕迹可能会被他人拿来伪造资料,导致他人误以为我们背负犯罪记录。

其次,错误的身份认定也是误背他人犯罪记录的重要原因。

在一些案件中,警方或司法机关往往需要通过一系列证据来追踪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可能会错误地将嫌疑人的身份与其他人混淆,造成误背犯罪记录的情况发生。

误背他人犯罪记录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和困扰。

首先,被错误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可能会遭受到无辜的指责和污名化。

这不仅会对个人名誉和形象造成损害,还可能使个人在工作、学习和社交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此外,一旦被错误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个人可能会面临警方调查和司法程序的困扰。

即使事后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恢复名誉和清白也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

为了预防误背他人犯罪记录,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我们要尽量避免披露过多的个人信息,不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明、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公之于众。

此外,我们还应当审慎对待他人的信息,尽可能核实和确认信息的真实性。

如果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或滥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其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加强对警方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公正性的确保,减少错误认定的发生。

在身份确认和犯罪调查中,必须依法依规,严格依据证据来认定嫌疑人的身份,避免将错误归咎于无辜之人。

网上犯罪记录证明

网上犯罪记录证明

网上犯罪记录证明
网上犯罪记录证明是指通过网络渠道获取到的关于一些人在网络上的犯罪行为记录的证明文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互联网犯罪的增加,人们对他人的网络行为越来越关注。

因此,网上犯罪记录证明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类型、影响和证明的可信度三个方面来探讨网上犯罪记录证明。

首先,网上犯罪记录证明涵盖了多种犯罪类型。

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盗窃、网络侵犯隐私等多种类型。

例如,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诈骗,包括虚假销售、冒充他人等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

另外,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上进行谩骂、人肉、网络恶意攻击等行为,对受害者心理和生活造成极大伤害。

同时,网络盗窃和侵犯隐私也是网络犯罪中常见的行为,通过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和财产进行盗窃和勒索。

其次,网上犯罪记录证明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一旦被证明涉及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名誉损害,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舆论压力,对个人形象和职业生涯都可能会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社会而言,网络犯罪的增加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人们对网络交易、社交媒体等互联网服务的信任度降低,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受到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网上犯罪记录证明对于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可信度需要多方面的核实和审查,以确保证明的有效性。

在未来,应加强互联网监管,提高网络安全水平,减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以降低人们对网上犯罪记录证明的需求。

同时,个人也应加强对自身在网络上的行为的约束,合法合规地利用互联网,共同构建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什么不得从事网络安全

什么不得从事网络安全

什么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保护网络系统及其数据免受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泄露、破坏或干扰的风险。

因此,从事网络安全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相关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或者得以从事网络安全工作。

以下是一些不得从事网络安全工作的情况:1.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网络安全工作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网络原理、系统安全、加密技术、漏洞分析等等。

如果一个人没有相关背景知识和技能,从事网络安全工作将很困难。

2.违法犯罪记录:从事网络安全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和职业操守。

如果一个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曾经从事黑客攻击、网络欺诈等违法活动,那么他就不适合从事网络安全工作。

3.缺乏责任心和保密意识:网络安全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如果一个人不愿意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或者无法保守秘密,那么他就不适合从事网络安全工作。

4.过于冲动和好斗:网络安全工作需要冷静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轻易冲动和好斗。

如果一个人过于冲动和好斗,容易陷入情绪化和过激的行为,那么他就不适合从事网络安全工作。

5.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网络安全工作通常需要团队合作,与其他团队成员共同解决问题。

如果一个人缺乏团队合作精神,无法与他人良好沟通和协作,那么他就不适合从事网络安全工作。

总之,从事网络安全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相关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缺乏这些条件的人不适合从事网络安全工作。

另外,从事网络安全工作需要冷静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等。

如果一个人有这些问题,并且不能改正,那么他也不适合从事网络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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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条例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那么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的犯罪信息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隐私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可在网路上公开他人犯罪记录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被害人权益方面做出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犯罪记录也不能随便在网络上公开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
基于这些背景,《规定》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侵权人最高获赔50万元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规定》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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