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要求,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必须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相关临床科室配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成立精麻药品管理小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加锁储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员签字等。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处方为红底黑字,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处方使用时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字迹清晰,临床诊断填写完整,医师签全名,调配人、复核人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等。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我院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内容为:
1、专人负责:药剂科制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备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专柜加锁: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需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并加锁,门、窗有防盗设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配备必要的防盗措施。
3、专用处方:医师须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方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专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4、专册登记: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放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5、专用帐册: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对第二类精
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
广南县人民医院
2012年10月28日。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篇1: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一、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
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二、储存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处方印制完毕后应交由药剂科保管统一登记编号核实数量并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发放。
处方使用时应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自己到药房领取药房发方人要详细登记处方编号并由领方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处方一旦开错不得更改而是更换新处方作废的处方药保管好当再次领取麻醉处方是将作废处方退回药房并登记销号。
作废的处方应单独存放管理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销毁。
对于短缺、丢失的麻醉处方当事人要到药房及时登记并签字确认由管方人立即书面通报所有具有调配麻醉处方权的药师作废该编号的处方。
麻醉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五专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我院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依据《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我院麻醉药品三级管理、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一、三级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就是指该类药品由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三个不同使用科室,按科室属性、库存量,进行统一进行管理,称“三级管理”。
2、分别在药库、药房、病区建立三套麻醉药品基数表,其中药库的基数表就是所有麻醉药品最高库存限量(一式两份,一份药库,一份各药房);药房的基数表就是所有对应的临床科室备用麻醉药品数量(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一式两份,一份药房,一份临床),实行三级链条式的环环相扣管理,要求每处存放的药品基数、账物相符、管理规范、定期养护。
3、药库、药房主任、病区(手术室)护士长为本科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药库、药房、病房进行检查做到帐物相符出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五专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1、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
配备该类药品的临床科室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与保管人员签字。
3、3、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与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制度
专用处方
1. 麻醉药品使用专用红处方,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2. 处方前记除一般处方项目外,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3. 空白专用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由后勤仓库负责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4.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期满后需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5
专册登记
1. 药房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分品种、 病区、手术室等使用麻醉药品后也应进行专册登记。3. 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2
专库(柜)保管
1. 药库设立特殊药品仓库,麻醉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2. 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醉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并安装监控装置。3.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双人双锁保管。
3
专用账册
1. 麻醉药品的采购、入库、出库均进行专用账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2.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3. 各药房麻醉药品实行基数管理,领取后的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制度
序号
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
1
专人管理
1. 医院特殊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2. 药剂处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3. 药库、药房、病区等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及空安瓿和废贴等废包装的回收管理。4. 各病区、手术室麻醉药品由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基数管理,班班交接,每日清点。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毒⿇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毒、⿇、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专⼈管理(1)药库由专⼈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般不超过⼀个季度的⽤量)。
药品采购⼈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1)药库、药房储存⿇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醉科存放⿇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双⼈开启,⼀⼈保管钥匙,另⼀⼈保管密码。
(3)药库、药房储存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保管。
三、专⽤账册(1)计划采购的⿇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验收⼊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专⽤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领药⼈、复核⼈签字等内容。
(1)医院可⾃⾏组织⿇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员进⾏考核,考核⽅式为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资格及调剂资格。
(4)医师应当按照卫⽣部制定的⿇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指导原则,开具⿇醉药品、精神药品处⽅。
(5)开具⿇醉药品、精神药品使⽤专⽤处⽅。
(6)处⽅的调配⼈、核对⼈,应当仔细核对⿇醉药品、精神药品处⽅,对不符合规定的⿇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拒绝发药。
调配⼈、核对⼈在双⼈完成处⽅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签章。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范文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范文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麻精药品五专的管理,规范麻精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使用麻精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麻精药品五专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特殊药品、麻药、麻醉与复苏专业。
第二章麻精药品五专的许可第四条从事麻精药品五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许可。
第五条申请麻精药品五专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许可。
第六条麻精药品五专许可证需定期更新,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期更新,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三章麻精药品五专的经营管理第七条从事麻精药品五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从事麻精药品五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确保麻精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九条从事麻精药品五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库存管理制度,确保麻精药品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十条从事麻精药品五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麻精药品五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废弃处理制度,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处理和销毁。
第四章麻精药品五专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使用麻精药品五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使用麻精药品五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记录用药人员的基本信息、用药时间和用药剂量。
第十四条使用麻精药品五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用药人员的监护和用药过程的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麻精药品五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药物测定和监控制度,确保用药效果和安全。
第十六条使用麻精药品五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收支情况透明化。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麻醉药品五专管理的主要内容
麻醉药品五专管理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麻醉药品的规定,麻醉药品管理体系遵循“五专”原则,即技术专家、药品专营、使用专人、记录专用及库存专柜,以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和监管。
首先,技术专家要独立从事麻醉药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麻醉药品相关活动,向上级报告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制定和更新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协调调控麻醉药品的使用,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麻醉药品使用不当等问题。
其次,药品专营负责进口、销售、生产和使用麻醉药品,必须拥有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药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的进、出口、生产、销售和使用。
再次,使用专人则负责麻醉药品的使用,由医疗机构特派经过特殊培训的医务工作者负责麻醉药品的灌注、输注和使用,并负责药品的拆开和调配,保证其符合规定的使用方法、用量和比例,防止麻醉药品的误用及过量使用。
此外,记录专用是麻醉药品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麻醉药品使用记录,建立专用的病人手术帐和使用麻醉药品的费用帐,记录药品的进口、发药、使用、出库等情况,并定期向上级报告汇总记录。
最后,库存专柜是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环节,任何机构均不得非法储存麻醉药品,使用专人必须在经过审查的安全库房中取用,库房应当定期检查,对减少、丢失和毁坏的麻醉药品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以确保库存安全。
总之,“麻醉药品五专管理”是系统,有序地管理麻醉药品,确
保其安全有效地使用和监管,发挥麻醉药品在临床安全行医中的作用。
在医疗机构内,应当实行“麻醉药品五专管理”,配合医疗施药、药
品管理等配套措施,切实做好麻醉药品的临床使用及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五专都有什么(2024)
引言概述:麻醉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为了保障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本文中,将介绍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五专的内容,其中包括管理机构、注册与许可、使用管理、采购与配送、报告与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正文内容:1.管理机构: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监督麻醉药品的管理政策和法规。
b)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包括麻醉药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销毁等方面。
2.注册与许可:a)麻醉药品注册:麻醉药品必须获得相关的注册批准,以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性。
b)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许可:医疗机构需要获得麻醉药品的许可证,才能合法地使用这些药品。
3.使用管理:a)麻醉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评估: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前,需要进行合理性评估,确保使用麻醉药品是符合临床需要的。
b)麻醉药品使用的临床指南:麻醉药品的使用需要按照相关的临床指南进行,以确保临床操作的标准化和安全性。
4.采购与配送:a)供应商的准入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准入管理,确保其提供的麻醉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b)麻醉药品的配送与记录: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配送系统,并对每次配送进行记录,以追溯药品的使用情况。
5.报告与监控:a)不良反应和事件的报告:医疗机构需要及时报告麻醉药品的不良反应和事件,以便监测和评估其安全性。
b)麻醉药品的监控和审计:医疗机构需要建立麻醉药品的监控和审计机制,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滥用风险。
总结: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五专包括管理机构、注册与许可、使用管理、采购与配送、报告与监控五个方面的内容。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旨在保障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保障患者的安全。
各医疗机构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这些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麻醉药品的管理过程中加强风险防控,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及流程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我院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内容为:
1、专人负责:药剂科制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备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专柜加锁: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需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并加锁,门、窗有防盗设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配备必要的防盗措施。
3、专用处方:医师须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方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专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4、专册登记: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放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5、专用帐册: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对第二类精
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
广南县人民医院
2012年10月28日。
麻醉药品五专管理制度范文
麻醉药品五专管理制度范文麻醉药品五专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的采购、使用、保存、记录和销毁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麻醉药品五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信息报告和记录。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麻醉药品的储存和使用符合规定,保障病患的安全和用药需要。
第二章采购第五条医疗机构在用麻醉药品前,应首先向药品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采购需求,并就价格、质量、数量等有关事项进行谈判,最终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条供应商在向医疗机构提供麻醉药品前,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资格证书和该类麻醉药品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医疗机构在与供应商进行采购合同谈判时,应核实供应商的药品经营资格证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信誉和资质进行评估。
第八条医疗机构采购麻醉药品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进行交付,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收,并开具相应的采购发票。
第九条供应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麻醉药品应当进行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疗机构采购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员应当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的库存情况,并及时向供应商补充采购。
第三章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遵循医疗伦理、选择适宜的麻醉药品并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麻醉科和麻醉专家团队,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医师负责麻醉药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在使用麻醉药品前,麻醉医师应当在病患和家属的知情同意下进行,确保充分告知病患和家属有关麻醉药品的作用、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包括麻醉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者、使用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记录。
第四章保存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的专门存放区域,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存放区域的安全和密封性。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医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
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
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
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项目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留空安瓶。
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五定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五定篇一:毒麻药品管理制度毒麻药品管理制度1.毒麻药品实行专人、专册、专柜加锁、专用处方的“五专”管理。
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
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3.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 骗取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15.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签名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补充基数。
6.毒、麻药品必须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安瓿。
7.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登记。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1.毒麻药品实行专人、专册、专柜加锁、专用处方的“五专”管理。
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
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3.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 骗取或者冒领的。
2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5.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签名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补充基数。
6.毒、麻药品必须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安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规
定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为保证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我院实施严格的五专管理,根据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五专”,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的“专人管理、专库(柜)保管、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1、专人负责
1)医院特殊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药剂处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3)药库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和保管、发放和登记。
保管人调离岗位必须有第三者在场,双人清点帐物相符签字后办完交接手
续,方可调离。
4)药房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保管、调剂和登记,以及空安瓿和废贴等废包装的回收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指
定窗口调剂,窗口人员换班时,应进行交接,填写交接登记表。
5)各病区、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基数管理,班班交接,每日清点,做好交接班记录。
6)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的办理,后勤处指定专人负责空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工作。
2、专库(柜)保管
1)药库应设立特殊药品仓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仓库的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并安装监控装置,防止偷盗。
3)各病区、手术室、ICU、急诊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双人双锁保管,以防失窃。
3、专用账册
1)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需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出入库均须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登记表”。
2)药房领用、出库需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登记表”。
3)药房窗口人员、各病区护士换班需进行交接,清点无误后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4)废包装回收需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包装回收记录表”,销毁需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记录表”。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应填写“特殊药品报损审批表”进行审批,同意后方能报损销毁。
4、专用处方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红处方,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处方前记除一般处方项目外,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处方编号由药师按年月日逐日顺序编制。
处方正文、后记与一般处方相同。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白专用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4)后勤仓库负责空白专用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并有专人负责,空白处方应加锁保管,领用、退回、销毁均有记录。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5、专册登记
1)药房调剂后,应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处方登记
2)病区、手术室等使用麻醉药品后均应专册登记。
特殊药品管理小组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