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监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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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爆破作业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加强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规范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作业安全和质量,防止发生爆破安全事故,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工程。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爆破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同时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公布);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等规程规范;

5、《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原建设部建标[2006]102号);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 5111-2000)等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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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分公司下发的各种管理制度;

8、主体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文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爆破器材管理。

1、爆破器材管理应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和省政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2、严禁如施工单位擅自建立爆破器材仓库。

3、爆破器材的使用应制定严格的登记、领用、储存、退回制度。进库登记的数量必须与已使用和库存的数量之和相同;要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在爆破实施的当天领用,并直接运到使用工作面,不得在工棚、值班室等爆破器材仓库以外的地方存放;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天退回爆破器材仓库,并严格履行退回登记制度。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准的管理制度执行。

4、当发现爆破器材有丢失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监理和业主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施工单位应全力协助公安机关追查爆破器材的下落。

第五条爆破时间。为了保证爆破安全,本工程爆破时间根据业主的统一规定执行,非爆破时间不得进行爆破。

第六条爆破安全措施。爆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作业规程、规范,制定爆破安全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特殊爆破,如大型爆破、距建筑物较近的爆破、建筑物的拆除爆破等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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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爆破设计。每次大型爆破前,施工单位均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送监理审查批准,爆破设计应提前一周时间报送监理。

1、对于梯段爆破设计,应包括爆破布置平面与剖面图、爆破方式、爆破方量、爆破孔数、孔距排距、孔斜、孔深、装药方式、单孔药量、堵孔长度、开孔高程、终孔高程(设计轮廓线以外应在同一高程上,并不得穿过设计轮廓线)、联网分段、最大一段单响药量、单耗药量、总装药量等。

2、对于预裂(或光面)爆破设计,应包括爆破布置平面与剖面图、预裂(光面)面积、预裂(光面)孔数、孔距、预裂孔与第一排主炮孔的间距、装药方式、线装药密度、开孔高程、终孔高程、孔斜、联网分段等。

3、炮孔布置的孔排距、单孔装药量、堵孔长度、单耗量、最大单响药量、线装药密度、联网分段等爆破参数必须通过爆破试验确定,并在施工中根据实际地质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八条爆破检查。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首先检查施工单位的爆破分块分层是否和爆破设计一致,在钻孔过程中,要经常量测钻孔的孔排距、孔斜、孔深,及时纠正或返工不合格的炮孔;在装药前应进行爆破孔验收,确保爆破孔布置均匀合理,预裂孔在统一平面上并相互平行,主炮孔在设计轮廓线以外且终孔高程基本一致;在装药过程中要检查是否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线装药密度装药,是否按设计的堵孔长度堵孔;在爆破前要检查联网是否按设计进行联网,验证最大单响药量是否超过爆破设计等。

第九条爆破通知。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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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及临近标段的施工单位,爆破通知必须提前24小时以前送达各有关单位,以便各单位有时间通知下属部门和作业队。爆破通知单必须送达各施工单位指定的部门和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随意代签,签发爆破通知单的单位必须要求签收单位在回执单上签字,未取得签字的视为未送达。爆破通知中应包括爆破地点、爆破时间、爆破信号、总装药量、警戒范围、有关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第十条爆破警戒。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谁放炮谁警戒”的原则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警戒,警戒人员必须佩带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信号旗和口哨等工具,对所有进入爆破区域的道路和边界进行警戒,制止任何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监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未尺事宜,请执行相关合同文件、规程规范和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分公司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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