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3-5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页脚内容1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附表1);(二)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附表2);(三)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四)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附表3)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五)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4)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六) 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批机关审批。
申请代理记账增项的公司,除报送相关材料外还应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表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提出设立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一并呈上,请予审核批准。
申请人(全部出资人签字并盖章):年月日附表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附表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附件4: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针对批准决定日期*(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注册代理记账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现如今,许多的企业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减小企业额外负担,并能够及时的做好企业内部的记账报税工作,都会选择一些代理记账公司帮助企业来完成这些财务工作,现在的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得还算比较成熟,关于这类公司大大小小也有许多,那么大家知道想要注册这样一家代理公司所要满足的条件都有什么吗?接下来就给大家简单的说一说。
首先是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批需要的条件:
1、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其次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2.《申请资料清单》;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
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见《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6、办公地址及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上就是今天带给大家关于注册代理记账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审批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审批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行政许可事项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审批(核准)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2.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3.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会字〔2005〕20号);三、行政许可条件1.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程序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七、行政许可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标题。
应明确表述申请报告的主要目的。
(2)主送单位。
必须是具体办理代理记账审批事项的财政机关。
(3)申请理由。
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理由及现已具备的条件等。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3.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5.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6.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九、申请人的法律权利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或对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撤销代理记账业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区(县)财政局: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承诺人(签名):承诺日期:年月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区(县)财政局: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保证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贵局备案。
5.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保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在较长时间(指1年以上,含1年)内合法使用该场所。
注: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承诺人(签名):承诺日期:年月日申请材料目录注: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报告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报告尊敬的执业资格申请委员会:我写此信是为了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格。
我已经在会计行业工作了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我对这个行业充满了热情和执着,因此我希望能够获得执业资格,为更多的企业提供专业的会计服务。
我选择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格,是因为我相信这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和发展空间的领域。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对会计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我相信作为一个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我能够为这些企业提供全面的会计服务,帮助他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力。
在过去的工作经验中,我曾经参与了多个企业的会计工作,包括账目记录、资产负债表编制、税收申报等等。
通过这些工作,我积累了丰富的会计知识和实践经验。
我能够熟练掌握会计软件的操作,能够快速准确地完成各项会计工作。
同时,我也能够熟练运用税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财务处理符合法规要求。
我深知作为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我们承担着巨大的责任,需要时刻保持专业的精神和职业操守。
除了专业的会计知识和技能,我还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经常需要与企业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解决各种会计和税务问题。
我能够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也非常注重团队合作,能够与同事们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作为一名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者,我相信不断学习和进修是非常重要的。
我将继续关注会计和税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法规变化,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我还将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扩展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最后,我向贵委员会保证,如果获得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格,我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服务。
我将以诚信、专业和高效为宗旨,努力成为业界的佼佼者,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感谢贵委员会对我的考虑和支持,我期待着能够成为一名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人员。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修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晦涩难懂?其实呢,它就是一个“合法入场”的过程。
简单来说,你想要开一家会计代理记账公司,给别人做账、报税、审计啥的,首先得有个“牌照”,得通过相关部门部门的审批,拿到执业资格。
这就像开车得考驾照一样,你的“开车”技能是否合格,得有个官方认可的证明。
所以,走这个流程,不仅仅是为了合法经营,更是对客户的保障,毕竟大家都希望自己的财务问题交给一个靠谱的“老司机”来处理。
这项审批其实并不复杂,但说实话,没个心里准备,很多人还是觉得挺麻烦的。
得去相关部门申请,拿到那个心心念念的“执业资格证书”。
不过,别急,这个过程也不是说你填个表,交个钱就完事了。
首先得先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
你得有一群专业的会计人才。
毕竟做账是个技术活,谁能让一个小白做账啊?这就要求你公司至少得有几个通过考试认证的会计师。
你也得准备好办公场所,不能一边做账一边在家窝着,毕竟那也不是大公司应该有的气派,对不对?还得通过严格的财务审查。
就像考驾照时,教练会告诉你:车得好,技术得行,车主还得有责任心。
所以,走到这一步,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事事都得细心,任何一个小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审批过程还可能出现各种“意外”。
你去递交申请的时候,可能会被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甚至是修改一些之前提交的文件。
这就像考试时,老师要求你重新填写一张答卷一样,心情总是会有点焦虑,甚至有点愁眉苦脸。
可是,别怕,补充材料的过程其实也没那么可怕,只要按照要求来,准备齐全,审批基本上是没问题的。
记得按时提交,不要拖延,审批单位通常会有一个时限,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整个流程就会被打乱,甚至需要重新排队。
就像我们考驾照时,最后的那道路考,别一紧张,偏离了方向盘,那就又得从头来过,麻烦不说,还浪费时间。
你拿到执业资格证后,其实也不是高枕无忧了。
毕竟,资格证只是一个起点,真正的挑战是如何做好服务,如何给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帮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办代账许可证要什么资料
办代账许可证要什么资料一、申请对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申请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四、申请资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期限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后,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每年报备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事项代码:5162分项名称:新办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变更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注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
三、办理依据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县财政局负责本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管理。
(二)审批内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质(三)法律效力经审批同意的可以开立代理记账机构,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四)审批对象在本县进行税务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满足法定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2.有申请表格的应当填写得清楚、完整;3.需附电子材料的应当与纸质材料一致;4.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新办:《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修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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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代 理记账行业将向更加专业化和规 范化的方向发展。
存在的问题:虽然会计代理记账 行业在不断发展,但也存在一些 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监 管不到位等,需要加强规范和管 理。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目的和意义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未 来发展和展望
行业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
信息化:会计 代理记账机构 将更加依赖信 息技术,提高 工作效率和准
确性。
规范化:监管 机构将加强对 会计代理记账 机构的监管, 促进行业规范
化发展。
专业化和品牌 化:会计代理 记账机构将向 专业化、品牌 化方向发展, 提高服务质量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具 体要求和流程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具备 相关资格和资质, 符合行业标准和 规范
申请材料:身份 证明、学历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等
审批流程和审批标准
申请条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 审批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条件,现场核查,公示审批结果 审批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管理要求
规范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为, 提高其服务质量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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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 济的健康发展
推动会计代理记账行业的专业化、 规范化发展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概述
会计法: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 业资格审批的规定
和处罚力度
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一、备案申请书备案申请书是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重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2.申请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3.申请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4.申请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情况;5.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前期经验等;6.具体申请的备案事项,如代理记账业务备案等;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申请机构的法定文件和证明材料1.申请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公章;2.申请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加盖公章;3.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加盖公章;5.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的管理制度材料1.申请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2.申请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等;3.申请机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流程、业务风险管理、客户投诉处理等。
四、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明(如注册会计师证书、报关员证书等);2.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五、代理记账机构的财务资料1.代理记账机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2.代理记账机构最近一年的纳税申报表;3.代理记账机构最近一年的银行流水账。
六、代理记账机构的客户合同和业务证明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合同复印件;2.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书或授权书;3.代理记账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业务服务报告或业务受理单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备案机构还须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
以上是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所需的一些基本材料,备案申请书是核心材料,其他材料为支撑材料。
申请机构应按照要求准备备案申请材料,并填写备案申请表格,递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代理记账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代理记账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代理记账服务在中国逐渐兴起。
然而,作为一项涉及财务事务的服务,代理记账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本文将探讨代理记账领域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规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从事代理记账服务的机构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
代理记账机构需提供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税务合规要求代理记账涉及到企业的税务事务,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法规。
代理记账机构需要了解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法,确保企业在税务上符合合规要求。
1. 会计准则合规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账务的处理和报表编制。
各类会计准则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所差异,代理记账机构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税务报表合规除了一般的财务报表外,代理记账机构还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提交各类税务报表,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这些报表的编制要求严格,代理记账机构必须准确记录企业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情况,并按照税务要求进行核算和申报。
三、保密合规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处理的是企业的财务信息,必须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到的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严禁泄露企业的财务数据。
四、执业合规要求代理记账服务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技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代理记账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应从业经验和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担任负责人,确保财务工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京财会〔2020〕753号附件1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许可审批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许可审批效率,依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许可审批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许可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可以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许可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许可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具备行政许可条件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许可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许可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对实行许可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许可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区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许可审批部门收到机构申请后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代理记账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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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
三、办理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
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四)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
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
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
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2.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提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1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享有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平等获得审批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依法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监督救济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
接收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2. 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
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邮政编码:20215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 ~11:30 下午13:00 ~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
(二)电话咨询
(021)69617057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 :czj@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727室邮政编码:20215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804室
(二)电话投诉(021)69612317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 :czj@
(五)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崇明区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新城商务中心2号楼804室邮政编码:202150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 申请: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2. 受理: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核:主管财政局受理以后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4.决定: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有关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上述决定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履行签收义务。
(二)适用情形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十六、决定公开
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财政局办公服务场所等进行公示。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录1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流程示意
图
附录2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政审批申请书附件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填写本表。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类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机构人员数量:指本机构工作人员总数(含兼职工作人员)。
4.业务主管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5.资格等级:可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6.专职或兼职:可填写“专职”或“兼职”。
专职: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兼职: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除填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外,还必须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承诺书
区(区)财政局:
本人 (姓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本人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并签订用工合同
或协议。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登记到本机构的,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 办法》的规定,于 日内调转至本机构。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 一
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还应承诺: 本人 (姓名)承诺如果
名称)相关信息(如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后 30 日内向贵局备案。
承诺人 (签名):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代理记账机构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
1.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