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资质、业务流程、财务报表等。
2.提交申请:携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文件、经营场所的证明、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
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章程或者协议等必须的材料,到当地政务服务大厅财税窗口,填写申请表提交审核。
3.审批前期准备:包括对申请材料的详细了解,对审批相关要求和规定的遵守。
4.审批中期整理: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以便审批部门对该机构的实力和业务水平进
行评估。
5.审批结果反馈:一般在20天之内,会得到审批结果。
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
1.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入口”,注册用户后,选择“模式一”或“模式二”其中一种形式进入网站,在“资格申请/业务备案”菜单中申请或备案。
总部机构点击“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分支机构点击“分支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备案”,填写《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分支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备案表》,提交附件所需的材料。
2.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机构网上提交的材料后在0.5个工作日作出同意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财政部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财政部门自作出许可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批复及经财政部门盖章的告知承诺书。
同时将审批信息及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双公示”系统以及政务大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4.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审批案卷doc》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审批案卷许可证编号:机构名称:申请人:年月日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材料目录(证件原件及合同只装订复印件,原件单独携带备查)。
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事先告知书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流程图哈尔滨市财政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书哈尔滨市财政局:我申请成立代理记账机构,机构名称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
现按照《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请审查。
申请人:年月日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注:1.从业人员中未考取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填“无”。
2.多位从业人员,请填写多张表格,依次装订。
承诺书本人志愿加入设立的“”,并承诺在本职机构专职执业,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代理记账工作,并依据《会计法》承担责任,保证根据会计准则真实性的要求,不做假账,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法人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承诺书本人志愿加入设立的“”,并承诺在本职机构专职执业,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代理记账工作,并依据《会计法》承担责任,保证根据会计准则真实性的要求,不做假账,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长沙代理记账资质证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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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代账会计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工商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公司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登记表(附件2);(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书
附件3:______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书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机构,本行政审批部门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2.本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本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本级业务监管部门将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一、背景介绍二、审批依据三、审批程序1.中介机构申请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4.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注册、备案等。
5.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进行核查。
6.核查通过后,颁发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执照。
四、申请材料1.中介机构申请代理记账业务的书面申请。
2.申请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4.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员工名单及相关资质证明。
5.中介机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市场调研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五、审批标准1.中介机构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中介机构需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3.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
4.中介机构需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和风控能力。
5.中介机构需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执照期限与年检1.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执照有效期为5年。
2.执照有效期内,中介机构需按时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将取消代理记账业务执照。
七、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1.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2.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可以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
3.对于涉嫌犯罪的中介机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推动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优惠政策1.对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提供行业引导资金支持。
九、争议解决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争议解决,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结语:本指南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保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发展。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批办事,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代理记账服务方案.doc
代理记账服务方案代理记账服务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事项代码:5162分项名称:新办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变更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注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
三、办理依据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县财政局负责本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管理。
(二)审批内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质(三)法律效力经审批同意的可以开立代理记账机构,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四)审批对象在本县进行税务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满足法定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2.有申请表格的应当填写得清楚、完整;3.需附电子材料的应当与纸质材料一致;4.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新办:《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服务方案
代理记账服务方案代理记账作为一种新的会计解决方案和社会性服务项目正被越来越多的小企业接受。
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代理记账服务方案,希望能帮到你。
代理记账服务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保护委托人和代理记账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以及接受委托的代理记账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代理委托人开展的记账、账务处理、办理纳税申报、编制财务报表等服务活动,其服务对象为非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委托与合同四、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标准、双方责任等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协助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开展业务,对于提供虚假、不完整或错误的财务资料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可能带来的责任。
六、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财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利用。
第三章服务内容及标准七、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结合委托人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并履行好服务承诺。
八、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编制规范,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
九、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回复委托人的有关税务咨询。
十、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履行好代理责任。
第四章费用及发票十一、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并在服务期限届满之后及时开具发票。
十二、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不得以低服务价格输送会计资料,不得进行捆绑销售或违规收费。
十三、委托人应该对服务费用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不得以财务资料或服务质量问题为由拖欠服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十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代理记账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代理记账会计制度范本
代理记账会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替委托人办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报告等会计业务活动。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常运行,确保代理记账质量。
第二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代理记账业务:(一)代理编制、审核、报账会计凭证;(二)代理登记会计账簿;(三)代理编制、报送财务报表;(四)代理进行会计咨询、会计监督;(五)其他会计代理业务。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对委托人的会计资料、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进行泄露;(二)篡改、伪造、毁灭委托人的会计资料;(三)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与自己业务无关的经济事项;(四)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代理记账业务程序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记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指派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代理记账业务。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业务情况,制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代理记账业务的规范进行。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代理记账的会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并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风险防范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对代理记账业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代理记账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控制和应对。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代理记账业务中发现的委托人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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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年月财政部令第号,年月修订)
三、申请对象
符合代理记账机构相关条件的企业。
四、办理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五、系统填报说明
(一)上传《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填写后自动生成本表格,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扫描并上传此申请表。
(二)上传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经历的承诺书。
(三)上传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每人一份,本人签名后扫描上传。
(四)上传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内容包括: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应该包括核算质量、独立执业、资料管理专业水平、业务承揽、执业纪律等职业道德规范内容;
.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流程。
应该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流程、代理记账流程、归档流程、移交资料流程、信息反馈流程等项内容;
.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应该包括对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操作各环节的控制点、质量监控等项内容;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应该包括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含保管期限和相应责任等)、查阅、会计工作交接等项内容;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应该包括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控制、收益分配、财务监督、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名称和编
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及会计报表附注等项内容。
所需上传资料内容清晰明确,图像清楚,不得上传倒置或旋转°的照片,需打印后上传的资料统一使用纸打印。
六、办理流程
本行政许可采用网上审查受理。
(一)网上申请、提交资料: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注册、登陆后选择左侧“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菜单,录入代理记账总部机构相关信息。
点击“预览”按钮,在预览界面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该申请表需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申请人在“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界面点击“附件上传”按钮,在弹出框中,先在上方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类型,然后点击中间上传附件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文件类型支持、、格式),如上传后发现上传文件有误,可以点击文件后面的删除按钮,按财政部规定,除“其他资料”这项可以不上传文件之外,其他项都需要上传对应的文件;信息录入完毕,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
提交后,信息就不允许再修改。
(二)网上受理:审批人员登录系统对申请及附件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的,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