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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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资质、业务流程、财务报表等。

2.提交申请:携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文件、经营场所的证明、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
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章程或者协议等必须的材料,到当地政务服务大厅财税窗口,填写申请表提交审核。

3.审批前期准备:包括对申请材料的详细了解,对审批相关要求和规定的遵守。

4.审批中期整理: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以便审批部门对该机构的实力和业务水平进
行评估。

5.审批结果反馈:一般在20天之内,会得到审批结果。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须知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须知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须知一、设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二、设立对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三、设立条件(一)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一)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填写并自行打印《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填表时一并预约到现场办理的日期;(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三)从业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含劳动合同);(五)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含业务协议书范本)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营业执照。

注意:以上(一)至(七)材料须提供原件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领取证书自递交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受理回执到现场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办公地址与时间办公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城西开发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财政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节假日不办公)七、监管措施每年月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各份:(一)《代理记账年度存续条件检查申请表》;(二)所有会计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三)经工商部门盖章的企业机构档案或股东权益表;(四)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五)《代理记账客户名册》;(六)《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
1.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入口”,注册用户后,选择“模式一”或“模式二”其中一种形式进入网站,在“资格申请/业务备案”菜单中申请或备案。

总部机构点击“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分支机构点击“分支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备案”,填写《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分支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备案表》,提交附件所需的材料。

2.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机构网上提交的材料后在0.5个工作日作出同意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财政部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财政部门自作出许可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批复及经财政部门盖章的告知承诺书。

同时将审批信息及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双公示”系统以及政务大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4.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3月29日赣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赣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调整为市财政局内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1.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二)下放职责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备案。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草案。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措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研究财税发展战略,拟订市与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措施。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决算。

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完善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制度。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财政厅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省财政厅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和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公布。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对相应事项作出承诺。

3.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三、办理依据1.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三)法律效力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四)审批对象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2.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提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三)申请文书名称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部门预算批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3•【文号】财办会〔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推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实行告知承诺。

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办事流程,制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审批事项办理,我厅对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批等四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编写了《山西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现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机构相关信息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批办事指南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0日
——结束——。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1.22•【文号】财政部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29•【字号】〔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4〕18号各市(地)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国会〔2023〕26号),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持续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9号),决定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一)“无证经营”行为。

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虚假承诺”行为。

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一)整治“无证经营”行为1.比对名单。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比对截至2024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的机构清单,以及机构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是否开具代理记账发票以及发票开具份数、时间等有关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编制全省和省级政府预决算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负责省级政府收支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省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及支出经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省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市、县、乡财政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核验职责。

2.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颁发职责。

3.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年审职责。

4.取消财政票据防伪用品采购审批职责。

5.取消《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核发职责。

6.取消《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职责。

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职责。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豫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职责。

4.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代理记账审批工作制度

代理记账审批工作制度

代理记账审批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代理记账审批工作,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职责代理记账审批工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批。

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审批程序代理记账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1.中介机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4)专业会计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内部管理制度说明;(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中介机构可以自愿作出承诺,并提交《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承诺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审查阶段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内容包括:1.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中介机构是否提交了承诺材料;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决定阶段1.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在审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中介机构对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许可证管理(一)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中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个月内向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延续。

(三)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闽财会[2014]1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闽财会[2014]1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
(闽财会〔2014〕1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能放则放、能减则减”原则,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下放至下级财政部门办理。

自2014年1月1日起福建省财政厅不再受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经福建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冠名的,向单位地址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7日
——结束——。

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入围机构基本信息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入围机构基本信息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入围机
构基本信息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入围机构基本
信息公告
截至2023年12月底,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事项的6家入围会计服务机构合同到期。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晋财会〔2022〕26号)要求,2024年1月,省财政厅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5家会计服务机构,继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请全省中小微企业参照以上信息咨询相关事项,自主选择入围机构为其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1月24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浙财会字[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会字[2003]43号)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于1998年11月印发的《浙江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会〔1998〕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所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事务所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其所在的市、县(市)以外的地区(浙江省范围内)设立从事业务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分所名称统一采用“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的称谓。

第五条本省事务所到外省设立分所,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所,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所,其本所(不含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事务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2.事务所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5人以上;3.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净资产加职业风险金在400万元以上(参加职业保险的其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4.事务所上年度的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5.事务所具有良好的声誉,在以往3年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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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10011000400248217012330000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服
务指南
浙江省财政厅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无特定法律依据。

四、受理机构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中心
五、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中心公布电话为准
办公地址: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中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3、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结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根据申请人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快递送达或上门自取。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工作日
承诺期限:4工作日
时限说明: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中心对外公布承诺时限为准,但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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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
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中心公布电话为准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行政审批中心公布电话为准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填写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的要求?
解答:答:在线填写完“基本信息、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3个模块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申请表,请打印后签名、盖章并拍照上传;也可先打印空白表格,填写完整后,签
名、盖章并拍照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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