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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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合同模板
国际公路货运合同模板
鉴于缔约各方认识到有必要限制国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特别是关于此种运输中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统一条件,商定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文章
1.本公约适用于通过营运车辆进行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项合同,不论缔约方的居住地和国籍如何,只要合同中规定的接收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1949年9月19日《道路交通公约》第4条规定的机动车辆、拖车、挂车和半挂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的本公约范围内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政公约的条款进行的运输。
丧葬交通;
家具搬迁。
5.除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本公约在运输活动中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产权运单的缔约国地区外,缔约国同意不通过特别双边或多边协定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文章
1.除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当货车上的货物未从货车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是由海路、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载时,本公约仍适用于全程。经证明,在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不是由公路承运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而是由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运输方式运输造成的
货物运输合同本身由托运人和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按照本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签订的,公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受本公约的限制,但应当根据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但是,在没有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公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也是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其赔偿责任应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但其作为公路承运人和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的地位应视为两个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章承运人的责任对象
文章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使用其服务进行运输的任何其他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如同其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4条
运输合同应通过签发运单来确认。运单的缺失、不规则或灭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但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第5条
1.运单一式三份,由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这些签名可以由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印章打印或替换,只要运货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第一份交给发货人,第二份交给下列货物,第三份由承运人保管。
2.当要装载的货物在不同的车辆上或装载不同种类的货物或多张票时,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为每辆车辆、每种货物或所使用的每张票出具运单。
第6条
1.运单应包括以下项目:
(a)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
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d)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货地点;
(e)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常用货物的名称和包装方法,如果是危险货物,说明公认的性能;
(g)件数及其特殊标记和编号;
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
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额外费用、关税和签署交货合同产生的
其他费用
货物价值和优先交付利息金额的说明;
(e)发货人就货物保险向承运人发出的指示;
履行运输的约定时效期限;
交付给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出它们认为有用的其他事项。
第7条
1.发货人应负责承运人因以下项目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遭受的所有费用、损失和损害:
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发货人为签发运单或将其包括在运单中而发出的任何其他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的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包括在运单中,承运人应被视为代表发货人这样做,除非有相反的证明。
3.如果运单不包含第6条第1款(k)项所列的描述,承运人应负责因有
权处置货物的人的不作为而遭受的所有费用、损失和损害。
第8条
1.在接收货物时,承运人应检查:
(a)运单上所申报的件数及其标记和号码的准确性;
(b)货物及其包装的外观。
2.承运人没有合理方法核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准确性时,应当在运单上记载其保留条件和理由。同样,他应该解释对货物外观和包
装作出任何保留的原因。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该保留约束,否则该保留对发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3.发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检查货物的毛重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以要求检查货物的内容。承运人有权要求赔偿此类对账的费用。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运单上。
第9条
1.运单应当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款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果运单不包含承运人的特殊预约条件,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否则应认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外观和包装完好,件数、标记和编号与
运单所述一致。
第10条
除非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货物包装不良明显,或者承运人知道货物存在
缺陷但未予保留,否则他对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人员、设备或
其他因素不负责任,他只对本条中造成损失、损坏或延误的因素负责。
顺序十一条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
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
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