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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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二00三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区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应用与开发研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与区内高校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一)在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方面,应注重创新,寻求突破,力争进入世界学科前沿,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在应用与开发研究方面,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发挥科技创新作用,提高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培养、稳定和吸引人才相结合,保持一支精干、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培养出优秀学术带头人,逐步成为相关专业的人才中心。

(四)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我区高校科技工作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四条实验室以自治区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学校为依托,由自治区教育厅和相关高校共同投资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教育厅、依托单位二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工作。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职责划分是:(一)自治区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实验室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审批实验室的立项、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检查实验室建设情况;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实验室进行验收认证;对建成后的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拨发专项建设经费。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规范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贯彻“量力而行、集中投资、优先急需、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经费使用原则,促进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课程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五条我校的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院(系)级实验室。

第六条我校的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课实验室、专业课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或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

第七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八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3.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建立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技处、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学校及院(系)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学校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学院。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资产、研究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建设、运行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接受有关部门的论证、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四)根据国家和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五)会同学校财务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管理。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实验室是支撑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学科支撑和引领作用。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特别是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各省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具体而言,就是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1.建设程序和标准(1)重点实验室建设需经过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按照科学规划、经济合理、管理科学、技术先进和安全稳定的原则进行,对实验室的硬件和软件设施都有明确的要求。

2.任务分工(1)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核等管理工作。

(2)出资者和实验室主要承办单位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承担实验室的运行和维护。

(3)各高等学校需积极协助出资者和承办单位,共同落实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责任。

3.管理模式(1)各实验室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合理的实验室管理流程、文件、记录等。

(3)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4.绩效评估(1)重点实验室的绩效需与其建设目标、经费支出、研究成果等紧密相关。

(2)出资者和承办单位需定期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方向。

5.稳定运行(1)实验室建设后应保证其长期稳定运行,需要加强实验室的资金保障、精细管理等工作。

(2)实验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计划,建立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3)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实验室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流程,将其与教学和研究紧密结合。

三、结论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推动了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对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各大高校应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水平,为科学研究和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技[2013]2号文件)和《XXXXXX实验室工作条例》(XXX大[2013]113号文件),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培养创新性人才、组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1、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2、承担国家、地方和学校的重点科研或教学任务;3、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增进国内外多学科间的科研协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4、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技能的创新性科技人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代表学校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中心;努力建成一批在全国、全市或行业具有明显优势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或示范性教学实验室。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XX市重点实验室和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含科研型与教学型。

第六条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发挥效益。

第七条实验实习中心为校内各类重点实验室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参与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可实行计划、人事、财务单列的管理模式;也可实行以所在校内行政(或主要服务)单位为其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的行政、人事、后勤等管理,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等工作的管理模式。

国家、XX市的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建设和管理。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加强和改进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科字[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指列入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山东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育省部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应被赋予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六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会同省财政厅安排、拨付强化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六)统筹实施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七)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状况,调整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22年12月23日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速陕西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支点,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国家(西部)科技创新中心,打造西部创新高地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创新人才培养,以高水平科学研究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批布局、省立校建、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陕西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重组、合并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高等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的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的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的管理规定实验室(含各种操作、训练室)是教学实验、技能实训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为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实验技术、场地、设施及仪器设备的效益,加强实验室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凡我校有关实验室的建立、合并、调整、撤消等事宜,都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一、新建实验室1、建立新实验室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2、凡新建实验室均应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①有稳定的学科基础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③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或具有经批准的、切实可行的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

④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⑤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实验室的建设要减少分散性、验证性、低水平的建设方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多学科共用、基地式、开放式、综合型的实验、实训基地。

4、建立新实验室,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和筹建规划,经设备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组织审核和专家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1、实验室的建设由各实验室所在院(部、中心)全面负责。

2、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安全规程施工,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讲究施工的规范化和科学性。

3、实验室的建设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的物质条件,而且还要安排好相对稳定的在岗专职实验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

4、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

逾期未完成筹建任务,要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5、确定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规模和实际需要,可由使用单位申请,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6、因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的实验室,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83]教供字075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1983.12.15【实施日期】1983.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83]教供字075号1983年12月15日教育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它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开设教学实验的质量,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实现现代化;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提高共产主义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五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

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开设新的教学实验项目,或选修实验项目,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有条件的要对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实验室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凡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研制某些仪器设备和元件、材料、试剂等,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店铺高考网为大家提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教技[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5年8月20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年(卷),期】2003(000)012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55-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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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按照“省立校助、考核评估、奖优促建”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主要目标是聚力创新,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份、努力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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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于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和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壹)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关联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且、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壹)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且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方案。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壹)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关联学科优秀人才于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评估的关联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和建设第十壹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和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壹)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于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壹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

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

(二)于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壹支学术水平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壹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壹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和交流的条件。

(五)壹般应为重点学科,且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壹般应当是已运行且对外开放2年之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壹般应当是已运行且对外开放2年之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

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

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对连续半年不于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且书面方案教育部。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于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

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研究方向、任务和目标或建设内容和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壹般不超过2年。

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壹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组壹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

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和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方案,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于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

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

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方案,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关联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方案,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运行和管理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壹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壹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壹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壹般每年于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壹次。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于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壹,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壹。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于壹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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