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思修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材料分析题及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材料分析题及答案篇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试题及答案汇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中,决定其性质和方向的是(B)a.社会主义荣辱观B.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d.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2.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下列关于信念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a.信念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B.坚定的信念往往伴随着炽热的感情c.信念是对自身未来发展的设计和想象d.信念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的统一体3.马克思主义认为,除了人间社会之外并不存在什么神灵的世界或天堂地狱,因而人应该在这个唯一的现实世界中追求有意义的人生,而不是离开社会、离开世界去追求想象中的天堂幻景。
因此,马克思主义所讲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人类社会之中的一个未来目标,具有()a.虚幻性B.抽象性c.现实性d.狭隘性4.“失去信念的理想是虚幻的,失去理想的信念是空泛的。
”这句话说明,在确立理想信念时,应该()a.超越人的生活体验和实际行动B.把崇高的理想与坚定的信念结合起来c.学会对不同的理想信念进行辨别和选择d.把个人的理想信念与社会的理想信念结合起来5.新时期我国爱国主义的主题是()a.团结一切爱国同胞B.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制度c.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d.动员和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6.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a.提高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B.对本民族进行过度的颂扬和崇拜c.彻底否定本民族的文化和历史传统d.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一切领域都与西方接轨7.任何人都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
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a.人生目的B.人的本质c.人生道路d.人生态度8.人生态度属于人生观的范畴,是指()a.人生实践活动的总目标B.人的实践对于社会、他人和自身所具有的意义c.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d.人们通过生活实践所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9.在社会生活中,人生实践体现出一些价值。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及课后题答案_全啊 (1)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案例分析题汇总3.1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某发生口角以至将某打伤。
后某家长同某本人一起到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某辱骂、武力威胁的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某的处罚。
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3.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为在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某的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行为"的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思修》试题与参考答案(共十套)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参考答案测试题(一)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人们思想道德状况的实际,可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三是(公私兼顾、不损人利己)。
2、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
在道德的功能系统中,主要的功能是(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
3、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活动内容的公开性)4、我国的《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三是(和平进行原则)5、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6、民事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实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般诉讼实效期间为( 2 )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
7、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国防法》、《反国家分裂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8、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
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9、《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0、《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
二、名词解释(12分)1、社会公德2、行政复议3、民事主体4、故意犯罪形态三、简答题(每小体6分,共30分)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哪些?2、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3、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4、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的基本要求有哪些?5、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四、论述题(22分)试论大学生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思修案例分析.doc
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思修案例分析1. 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犬晚上,孙某潜冋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爭后杳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 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杲的发生属于意外爭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卜赵某并没有认识到口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刀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纽•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晩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匚。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匚是何种罪过形式?3. 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巫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牛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专题
案例分析题1、一位叫鲍玉儿.达尔的美国妇女,她只有一只眼睛,而且视力极差,几近盲人。
但她不愿生活在别人的同情中,小时候她很想和其他孩子玩“跳房子”的游戏,却看不到地上的线。
于是她常常一个人趴在地上找画在那儿的线,并记下线的位置,然后再和小朋友一起玩,居然成此专家。
她看书非常吃力,每次都把书靠近睫毛的地方才行,然而由于她在家一直坚持读书,最后她竟得到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硕士学位,并成为一所学院的新闻与文学教授。
问:(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答:(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关系: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反过来,一个人对人生的态度如何,又对他的人生观产生重要的影响。
(2分)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一个人满怀希望和激情,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其背后一定有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
(2)大学生在人生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时,应如何端正人生态度?(2)端正人生态度: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2、这是小李同学的择业标准:①工资要高;②工作前景要好;③工作环境要好;④离家近;⑤工作轻松简单,有固定假期,不随意加班;⑥公司有良好声誉和竞争实力。
(1)请你谈谈对“职业”的理解。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
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充分的准备。
3、正在念初二的13岁女生李华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
其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母亲要求退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完整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宏大革命,在实践中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宏大复兴就成为新时期宽阔青年的历史使命。
【考点】绪论绪论2.【答案】C【解析】(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解决了举什么旗的问题;(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解决了走什么道路、实现什么样目标的问题;(3)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解决了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状杰和精神风貌的问题;(4)社会主义荣辱观: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解决了遵循什么样的行为规范的问题。
【考点】绪论绪论3.【答案】B【解析】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公正、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其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政治建设应然状态的是民主。
【考点】绪论绪论4.【答案】D【解析】自然属性:指人作为自然生物所具有的形态和特征,包括人的条件反射、新陈代谢、食欲和性欲等。
社会属性:指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包括人的劳动和社会关系、意识、思维、语言等。
【考点】科学把握人生的方向和道路科学熟识人的本质5.【答案】A【解析】世界观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
人生观是世界观的一部分,用世界观去观看和对待人生问题,就形成了人生观。
世界观准备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
同时,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巩固、进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
【考点】科学把握人生的方向和道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解析】人生的社会价值必需和自我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表现出来,制造社会价值是因,实现自我价值是果,不制造社会价值,就无从实现自我价值。
思修与法律基础考试试题(含答案)xx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试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一个人如果没有崇高理想或者缺乏理想,就会像一艘没有舵的船,随波逐流,难以顺利到达彼岸。
这主要说明了理想是()【答案】AA、人生的指路明灯B、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想当然C、人生的桥梁D、人们对某种思想理论所抱的坚定不移的观念和真诚信服的态度2.理想从内容上划分为()【答案】DA、个人理想、社会理想B、科学理想、非科学理想C、长远理想、近期理想D、政治理想、道德理想、生活理想和职业理想3.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被称为()。
【答案】DA、法律体系B、法系C、立法体系D、法律部门4.科学理想信念的理论基础是()【答案】CA、哲学B、社会学C、马克思主义D、逻辑学5.非公有制经济是( )。
【答案】BA、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B、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成分D、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6.一个人“内心空虚、成天无所事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其深层次原因是()【答案】CA、没有事情可做B、缺乏激情C、缺乏理想D、贪图享受7.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
【答案】BA、强迫他人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实施欺诈行为D、规避法律8.充分体现我们争取和平统一的最大诚意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决心的,是颁行()【答案】CA、《反垄断法》B、《物权法》C、《反分裂国家法》D、《劳动合同法》9.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答案】BA、思想基础B、精神支柱C、情感纽带D、行动指南10.“人生在世,吃喝二字”这是()人生观【答案】AA、享乐主义人生观B、实用主义人生观C、拜金主义人生观D、极端个人主义人生观11.有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 )【答案】A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审判机关D、立法机关12.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倾向和特征,称为( )【答案】BA、社会公德B、个人品德C、职业道德D、家庭美德13.下列哪项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答案】DA、警告B、罚款C、拘留D、逮捕14.家庭美德是调节人们在家庭生活方面的关系和行为的道德准则。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
2017年7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原告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李某在合同期间未休年假,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因此拒绝支付原告李某未休年假工资。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果有权,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关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因此,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8000元,故其未休年假工资应为8000元×20%=1600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思想道德修养的核心是:A. 爱国主义B. 集体主义C.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D. 个人主义2. 法律基础中,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尊重社会公德D. 所有选项都是3. 以下哪项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A. 富强B. 民主C. 和谐D. 个人主义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主要目的是:A. 传授专业知识B. 提升个人修养C. 培养法律意识D. 促进社会和谐5. 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C. 法律的强制性D. 个人利益至上6. 思想道德修养中的“四有”新人是指:A.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B. 有知识、有技能、有创新、有担当C. 有信仰、有追求、有责任、有爱心D. 有思想、有情感、有智慧、有力量7. 法律的效力来源于:A. 国家强制力B. 社会公认C. 个人信仰D. 传统习俗8.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A. 爱国主义B. 集体主义B. 社会主义荣辱观D. 个人主义9. 法律的实施需要: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宣传C. 法律的执行D. 所有选项都是1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最终目标是:A. 培养合格的公民B. 培养道德模范C. 培养法律专家D. 培养政治领袖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B. 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C. 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D. 家庭层面的价值观念12. 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内容有:A. 道德认识B. 道德情感C. 道德意志D. 道德行为13.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C. 法律的强制性D. 法律的稳定性1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包括:A. 讲授法B. 讨论法C. 案例分析法D. 角色扮演法15.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有:A. 爱国主义教育B. 集体主义教育C.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D. 公民道德教育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所有大学生的必修课。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型客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小型客车驾驶员为李某。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
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1.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2.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故意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李某的赔偿责任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总数为500人。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生产部技术员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为6个月。
在乙入职后的前6个月,甲公司对乙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肯定,认为乙能够胜任技术员职位。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发现乙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乙经常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到20次;2. 乙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多次出现技术失误,导致生产线上出现质量问题;3. 乙与同事关系紧张,经常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
针对上述问题,甲公司多次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改正。
然而,乙并未认真对待甲公司的要求,仍然我行我素。
甲公司遂决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思修案例分析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1.1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
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设定抵押权。
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随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
1.请回答:(1)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2.(2)丙银行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3.(3)若乙公司不愿出1500万元购买,由丁公司买下此房,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答案要点】(1)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因乙公司取得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
(2)丙银行无优先购买权。
因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受偿性。
(3)租赁关系。
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丁公司要在购得此楼房后交由乙公司承租,直至原订合同期限届满时为止。
2.1某市童车厂与某县长乐村联营搞电镀加工生产,由童车厂提供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长乐村提供土地、石房、劳动力等,并在当年开始加工生产童车的电镀配件。
联营厂的电镀废水无任何治理措施,仅在厂房后挖一个约10米宽,20米长,0.6米深的坑,用以贮存废水。
由于坑小水多,一部分废水通过地下渗透污染,而大部分废水则通过稻田边的小沟排入一小港,污染了小港下游群众的饮用水源,在联营前,童车厂与该村签订了合同,提出生产中排放出的污染物由童车厂负责治理,由于未能按合同执行,使周围的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向县环保局举报,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7月15日作出对童车厂和长乐村各罚款1万元的决定。
童车厂不服某县环保局的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
市环保局经过审理认为,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处罚并无不当,依法于同年8月20日作出维持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考题及参考答案
1.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一.认识大学生活特点,了解大学生活的变化:学习要求的变化生活环境的变化社会生活的变化二。
提高独立生活能力确立独立生活意识虚心求教、细心体察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三.树立新的学习理念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四培养优良学风勤奋严谨求是创新2.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修”课的意义和方法意义:⑴.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地成才之路。
⑵.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⑶.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方法:1.注重学习科学理论2.注重学习和掌握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3.注重联系实际4.注重知行统一3. 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极重要意义的理解?科学内涵: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得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更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民族人名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意义: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
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
当代大学生只有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健康的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4. 什么是理想?什么是信念?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人事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案例分析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考试案例分析答案案例分析题1、李某,十六周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
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李某的买卖行为有效。
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虽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
2、赵某,男,21岁,某学校二年级学生。
赵某平时爱好集邮。
一天,他看到收发室有封信是本班女生李某的,信封上的邮票很新颖,自己还没有,同时又觉得这封信的笔迹像男孩子写的,认为李某在谈恋爱。
于是,他把信带回宿舍。
在拆信时,被另一位同学看见,当即受到同学的批评。
赵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哪项权利?答:赵某为了集邮和好奇,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我国宪法的,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理应受到严肃的批评。
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3、何某,初中毕业后,就顶替父亲在厂里当学徒工,月收入1000元。
17岁那年,何某在街上骑车逆行,将王某撞倒,造成王某颅骨骨折,共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
后来,王某要求何某赔偿,何某以自己未成年为由,拒赔。
王某又向何某的父母索赔,其父母认为儿子已参加工作,应由本人承担,也不赔。
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及其父母赔偿。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何某赔偿。
何某已满十六周岁,虽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