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动态晃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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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晃车:
指列车在线路上运行,人体感觉车体有轻微的左右摇晃或 上下颠簸。反映出轨道局部高低、轨向、水平、曲线正矢等几 何尺寸出现较小变化。
一般晃车:
指列车在线路上运行,人体可清楚地觉察到车体左右摇晃 或上下颠簸,不会影响行车安全。反映出局部或一定范围内 轨道几何尺寸发生变化,有继续恶化的态势。
严重晃车:
信息处置 2、晃车处置
(1) 轨检车、车载式线路检查仪
Ⅳ级偏差:管辖车间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办理临时封锁 手续上线检查处理,由现场负责人提出行车条件。未检查处理 前应对病害前后各100m线路进行限速,标准为:允许速度大于 或等于100km/h的线路,后续列车限速60km/h运行;允许速度小 于100km/h的线路,后续列车限速35km/h运行。管辖车间主任 (副主任)现场盯控处理,段长、主管副段长(值班领导)及 时组织业务科室复核检查整修情况,并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
0.10
3. 人工添乘
III级 0.20 0.15
IV级 0.25 0.20
原则上添乘直达快速列车。依照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下发的月度添乘计划和临时性添乘工作安排进行添乘检查。同 步使用便携式添乘仪检测。
信息Hale Waihona Puke Baidu递 1、轨检车
检测出现Ⅲ、Ⅳ级偏差时,段轨检车随车人员立即通 知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及主管领导,由安全生产调 度指挥中心安排管辖车间当班干部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处理。
指列车在线路上运行,人体可明显地觉察到车体左右摇晃 或上下颠簸,有可能会影响行车安全。反映出轨道几何尺寸 变化明显,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信息分类 2、轨检车偏差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
I级为日常 保持标准
II级为计划 维修标准
III级为临时 补修标准
IV级为限速 标准
3、车载式线路检查仪和便携式添乘仪偏差分为四 个等级:I、II、III、IV级。
信息处置 2、晃车处置 (2) 人体感觉
①汛期雨量达到警戒值,且雨中及雨后24h(防洪点48h)接 到添乘人员、机车乘务员报告晃车时。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应立即通知管辖车间主任(副主任)赶赴现场检查处理。
经现场检查确认具备放行列车条件后,由作业负责人通知驻站(台) 联络员销记、申请开通线路,并明确线路开通放行列车条件。
信息处置 2、晃车处置 (2) 人体感觉
严重晃车
其它情况
一般晃车
一般晃车
接到机车乘务员或添乘人员线路“晃车”的报告后,未检 查处理前,应立即向车站(调度所)值班员申请办理限速手续 ,对晃车里程前后各200m线路进行限速。允许速度大于或等于 100km/h的线路,后续第一趟限速60km/h运行,如该列车通过 晃车地点,列车司机仍报告晃车时,封锁该区间;允许速度小 于100km/h的线路,后续第一趟限速35km/h通过晃车地点,后 续列车司机仍报告晃车时,封锁该区间。作业人员到达晃车地 点进行检查处理后,由现场作业负责人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放行列车条件。
4. 机车乘务员反映的晃车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接到集团公司工务调度等“线 路晃车”的通知后,立即安排管辖车间按要求进行检 查处理,并通知主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安全生 产调度指挥中心要随时掌握检查处理情况并向集团公 司工务调度做好处置情况反馈。
信息处置 1、处置原则
接到晃车信息后,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 则,设驻站(台)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车 站(调度所)登记、申请上线检查确认。当轨道几何 尺寸按照线路允许速度达到规定的限速值时,进行限 速处理,未达到临时补修管理值的尺寸按轻重缓急纳 入计划性修理。
2、车载式线路检查仪
出现Ⅲ、Ⅳ级偏差时,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调 度通过接收到的手机信息或查看车载系统信息及时通 知相关车间进行检查处理。出现Ⅳ级偏差时,安全生 产调度指挥中心要同步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
信息传递 3、便携式添乘仪及人体感觉
出现添乘仪Ⅲ、Ⅳ级偏差且人体感觉严重晃车时,添 乘人员立即通知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中铁十二局 养护公司)安排相关车间现场复核整治。
检测标准和偏差判定 1、轨检车检测
管内正线均采用160km/h检测标准,到发线采用120km/h检 测标准。轨检车轨道动态几何不平顺容许偏差管理值比照《普 速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6.3.3条规定执行。
2、车载式线路检查仪
加速度类别
I级
II级
垂向加速度(m/s2) 0.10
0.15
横向加速度(m/s2) 0.06
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通知管辖车间进行现场检查确 认,当轨道几何尺寸按照线路允许速度达到规定的限速值时 ,进行限速处理,达到临时补修管理管理值时应24小时进行 处理。
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综合分析和质量评定后纳入 计划性修理。
信息处置 2、晃车处置 (3) 便携式添乘仪
Ⅲ、Ⅳ级偏差:出现Ⅲ、Ⅳ级偏差且人体感觉严重晃车时, 比照严重晃车规定处置;III级中的大峰值(西格段执行水加9m/s2 ,垂加14m/s2;格拉段纳赤台、望昆线路车间执行水加15m/s2, 垂加20m/s2;秀水河、沱沱河、唐古拉线路车间执行水加15m/s2 ,垂加26m/s2)处所根据调度中心分析结果10日内逐处消缺。
线路动态晃车管理办法
定义解释 晃车是指列车在线路上运行时由于线路连续周
期性不平顺产生振动引起的车体晃动。重复晃车是 指晃车处所及其前后50m范围连续多次出现同一类 型病害的线路晃车。
轨检车
信息来源
便携式添乘仪
车载式线路检 查仪
人工添乘及机 车乘务员反映
信息分类 1、按照人体感觉晃车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及严重晃车
晃车信息管理
轨检车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轨检车检测数据进 行分析,通过对比上次波形图,形成轨检资料分析报 告于3日内下发。线路技术信息科结合分析报告,下达 或调整设备整修计划。
经检查确认现场存在病害、水害且线路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时,管辖 线、桥车间应积极开展病害整治或水害抢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 场检查确认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由现场负责人通知驻站(台)联络员销记 ,申请开通线路,并明确线路开通放行列车条件。
线路开通时应采取逐级提速措施,直至恢复常速。如确认是因水害导 致的严重晃车,限速开通线路后,具备条件时应优先开行货物列车(或单 机、轨道车),再续发旅客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