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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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十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报告批 准人。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 经资质许可机关考核确认。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 效。
(十七)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 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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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检测监管系统。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在 当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开 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
资质许可机关应自资质审查书面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 质证书,见附件 2),并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质量安 全监管信息平台报我部备案。
(六)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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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质,其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
(四)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专家库,并组织实施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 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资质许可机关应 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 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
(五)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完成资质 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查结果。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办理备案的方 式、流程、内容及相关要求,备案办理结果应同步向社会公布。 省级以下相关部门不得重复设置备案程序。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规范跨省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及与其所开展业务有关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检测行 为。
(十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信息化监 管系统,指导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检测报告电子 化,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京建发[2012]388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8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精神,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检测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检测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是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结构实体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的重要手段,对确保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客观评价,事关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目前,一些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以及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见证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检测机构存在恶意压价竞争、不按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给建设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重点查处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惩治。

二、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杜绝恶性竞争工程质量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检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办法》和《资质标准》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作。

未经我部同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范围不得超出《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类别,资质许可权限不得下放至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二)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申请人应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单位登记地资质许可机关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等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专项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变更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

具体材料清单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四)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专家库,并组织实施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资质许可机关应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

(五)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完成资质审查、作出书面决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京政发[1985]128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京政发[1985]128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京政发(1985)128号1985年9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首都城乡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承担国家计划内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设计、施工任务以及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应加强质量管理,按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监督实施。

第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

一、严格按本单位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和设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二、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标准、技术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三、建筑工程开工前,负责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作详细的技术交底;四、参加地基基础、结构等主要部位工程、隐蔽工程和各项专业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对重点工程,应派常驻工地设计代表,随时检查施工质量,发现不按图纸或违反规范施工的,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五、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和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或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一、严格按本单位的企业等级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过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建工程;二、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对未取得设计营业资格的单位所设计的图纸或无设计图纸的工程不予施工;三、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四、严格按工程的质量标准选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或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千分之五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二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六、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京建法[2012]29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2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检测机构,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概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活动。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第一节资质要求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认证。

2.资质认证包括资质等级和检测项目范围,具体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人员要求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的检测人员。

2.检测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三章质量检测程序第一节抽样检测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抽样检测的原则进行。

2.抽样检测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规模确定抽样数量和频次。

第二节实验室检测1.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送至具有资质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2.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可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章质量检测报告第一节报告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包括检测依据、方法、结果等内容。

2.检测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

第二节报告保存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保存至建设工程档案中,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2.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报告的保存和管理负责。

第五章执法与监督第一节行政执法1.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

第二节社会监督1.公众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并举报违规行为。

2.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六章其他第一节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电信、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市和区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参与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四条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重要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指导区县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项检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1991]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1991]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根据国家腾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

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

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

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京建质[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9〕28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现将《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

区(县)建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备案。

备案时应按附录A的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8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检测项目及仪器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B的规定;(二)工作场所面积应满足其检测工作的要求且不小于200平方米;(三)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且不少于5人;(四)技术负责人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五)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要求;(六)应建立检测工作管理信息化系统,实施检测数据计算机辅助管理,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检测数据信息监管系统的条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5-10-1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章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四章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一节建设前期第二节勘察设计第三节工程施工第四节竣工验收第五节保修使用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第一节市场机制第二节行政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7〕113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检测管理规定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1月7日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委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见证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建委审查后方可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数据计算机辅助管理,并具备按规定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市建委检测数据监管系统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第九条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最新打印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最新打印版)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依法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条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京政发[1985]1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1985.09.12【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失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京政发(1985)128号1985年9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首都城乡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承担国家计划内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设计、施工任务以及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应加强质量管理,按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监督实施。

第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

一、严格按本单位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和设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二、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标准、技术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三、建筑工程开工前,负责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作详细的技术交底;四、参加地基基础、结构等主要部位工程、隐蔽工程和各项专业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对重点工程,应派常驻工地设计代表,随时检查施工质量,发现不按图纸或违反规范施工的,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五、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和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或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一、严格按本单位的企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92)京建质字第189 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 年第31 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

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

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精品资料推荐…………………………………………………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0〕34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92)京建质字第189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 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

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

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7•【字号】京建质[2008]77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8]775号)各区县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建立检测机构诚信体系,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推行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人员)的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负责人,是指对本机构检测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经理和外埠检测机构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上列明的,对本机构检测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的人员,以及外埠检测机构在京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从事检测活动人员,包括样品接收员、检测员、设备管理员、计量检定员和资料管理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检测机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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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房 管 局


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 建 设局
房地




北 京 市 建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20 16





起正式施
行 为

确 保《 条 例

顺 利 实施 进
, ,
步 规范本 市住房城


建设 系 统
行政 处 罚 裁 量权 的 行使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我 委 制 定
等相 关 因 素 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65

附件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质 量条 例 》 相 关 条 款 行政 处 罚 裁 量基
准表
北 京 市 住 房 和城

建设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于2019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第六条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6.12【实施日期】2001.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6月12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如下:一、首都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关系到首都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力求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划一流、设计一流、施工一流、环境一流。

二、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

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领导人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凡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按规定可以暂不成立项目法人的,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资质进行审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具备资质条件又不委托中介机构的,不批准工程项目开工。

违章开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建立承建单位领导人工程质量责任制。

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因承建单位工作过失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承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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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检测机构应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及检测用房建筑面积要求
检测业务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要求检测用房建筑面积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及复合地
基承载力静载
检测
静载
静载荷试验仪、千斤顶(并
联不少于5000kN)、力传
感器,位移传感器或百分
表,多种边长或直径并具
有一定厚度和钢度的承压
板,基准梁,配重块
不少于
200m2 桩的承载力检

静载(抗压、
抗拔、横向)
静载荷试验仪、千斤顶(并
联不少于10000kN)、力
传感器,位移传感器或百
分表,基准梁,配重块
桩身完整性检

低应变法低应变动测仪至少具备一种
检测方法的能

声波透射法声波透射仪
锚杆锁定力检

现场锚杆抗拔锚锁测力系统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混凝土强度现
场检测
回弹法混凝土强度回弹仪至少具备一
种检测方法
的能力
不少于
200m2 超声回弹法混凝土超声仪、回弹仪
钻芯法钻芯机、压力试验机
砂浆强度现场
检测
回弹法砂浆强度回弹仪
至少具备一
种检测方法
的能力
射钉法
射钉器、射钉、射钉弹、
游标卡尺
推出法推出仪
筒压法
承压筒、1000kN压力试
验机、砂摇筛机、干燥箱、
标准筛、水泥跳桌、天平
小吨位压力试验机、加荷点荷法
装置
检测业务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要求检测用房建筑面积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砌体强度现
场检测
原位轴压法原位压力机
至少具备一
种检测方法
的能力
不少于
200m2扁顶法
加荷设备、手持式应变
仪、千分表
原位单剪法千斤顶、传感器、数字荷
载表等
原位单砖双
剪法
原位剪切仪
现场取样法压力试验机
钢筋保护层
厚度检测
电磁感应法磁感扫描仪
后置埋件的
力学性能检

抗拔
拉力计(300kN)、拉拔仪
及不同直径的锚件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幕墙的
气密性、水密
性、风压变
形、层间变位
试验室取样
检测或模拟
建筑幕墙动风压分析系
统不少于
200m2 硅酮结构胶
相容性检测
试验室检测
紫外辐照箱、足量的紫外
线荧光灯、恒温恒湿箱
钢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焊接
质量无损检

超声波探伤金属超声波探伤仪
不少于
200m2 射线探伤射线探伤仪至少具备一种
检测方法的能

渗透或磁粉
探伤
磁粉探伤仪等
钢结构防腐
及防火涂装
检测
防火(防锈、
防腐)涂层厚
度检测
涂层厚度测量仪(不同测
量范围)
钢结构节点、
机械连接用
紧固标准件
及高强度螺
栓力学性能
检测
钢网架节点
承载力检验
钢网架节点承载力检验
用试验设备
机械连接用
紧固标准件
及高强度螺
栓力学性能
轴力计、扭矩扳手、拉力
试验机(精度1级)及专
用卡具等
检测业务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要求检测用房
建筑面积钢结
构工程检测钢网架结构
的变形检测
钢网架结构
支承面顶板
位置、标高、
水平度及支
座锚栓位置
经纬仪、水准仪、水平尺
和钢尺等
不少于
200m2钢网架结构
挠度值检验
钢尺和水准仪
钢网架结构
安装偏差检

钢尺、水准仪和经纬仪及
辅助检测设施
见证取样检测水泥物理力
学性能检验
试验室检测
恒应力水泥压力试验机,
抗折试验机、水泥安定性
检测仪及沸煮箱、水泥凝
结时间检测仪、水泥净浆
稠度搅拌机、天平、恒温
具备北京市
资料管理规
程规定的必
试项目的检
测能力和相
应设备不少于
800m2 钢筋(含焊接
与机械连接)
力学性能检验
万能拉力试验机(300kN、
1000kN)
砂、石常规检

天平、振击式振筛机、电
热鼓风干燥箱、标准套筛、
压碎指标测定仪、案秤
混凝土、砂浆
强度检验
压力试验机(300kN、
2000kN或3000kN)
简易土工试

击实仪(轻型或重型)、
电热鼓风干燥箱,天平
混凝土掺加
剂检验
钢筋锈蚀检测仪、混凝土
抗渗仪、混凝土贯入阻力
仪、混凝土含气量测定
仪、压力泌水仪、电热鼓
风干燥箱等
预应力钢绞线、
锚夹具检验
万能试验机、引伸仪、专用
夹具、洛氏硬度计等设备
沥青、沥青混
合料检验
针入度仪、软化点检测设
备、延度仪;沥青混合料
搅拌机、电动击实仪、恒
温水浴、马歇尔仪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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