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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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最新修订)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最新修订)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年最新修订版)(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

**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违规养犬的处理;(二)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区农业(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区城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区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二)对犬只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区卫生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二)做好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是养犬者需要遵守的一些主要规定:
1. 养犬者必须具备养犬资格,包括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等。

2. 每户家庭最多只能养一只犬,大型犬不得超过一只。

3. 养犬者必须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获取犬只的身份证明和注册号码。

4. 犬只必须在公共场所系好牵引绳,并佩戴口罩。

5.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乱便,养犬者应随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6. 养犬者必须按时给犬只接种疫苗,并保持犬只的健康。

7. 养犬者不得让犬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带犬只进入严禁区域。

8. 养犬者不得将犬只遗弃或擅自处置,如需要转让或放弃养犬,必须经过相关程序。

9. 养犬者应保持犬只的环境卫生,不得扰民或造成环境污染。

10. 养犬者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犬只等。

需要注意的是,养犬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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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西安市犬狂犬病免疫效果调查

西安市犬狂犬病免疫效果调查
金, 购 置 了 国 产 与进 口狂 犬 病 疫 苗 , 实 现 了狂 犬 病
1 . 3 . 4 孵育 : 加样完成后 , 置3 7 ℃恒 温箱 中孵育
疫 , 但免疫效果情况
还不 清楚 。因此 , 本调查 对 我市 1 4个 区县 已注射 免 费发 放疫 苗 的犬 只采集 血 清样 品 进行 检 测 , 评 价 我
R V) 引起的急性 中枢神经系统表现的人兽共患传染
病 。狂 犬 病 毒 主 要 通过 破 损 的皮 肤 或 黏 膜 侵 人 人 体, 经 神 经 末 梢 上 行进 人 中枢 神 经 系 统 . 临床 表 现 主要 为急 性 、 进 行性 、 几 乎不 可逆 转 的脑 脊髓炎 , 以 狂燥 不 安 、 行为反 常 、 攻 击行为 、 进 行 性 麻 痹 为 特 征, 一旦 发 病 , 死 亡率 达 1 0 0 %, 是迄 今 为 止 人 类病 共2 8 0份 血 清样 品 ,来 自全 市 1 4个 区县 的犬
释液做 1 : 1 0 稀释 ,即取 5 O L 血清加入到 0 . 5 m L 样
品稀 释 液 中 , 并 充分 混匀 。 1 . 3 - 3加样 : 取 所需 量 的预包 被微 孔 板 条 固定 于 板架上 , 依次 加 入 稀释 好 的样 品 1 0 0  ̄ L / 孔, 然后 将 阳性 、 阴性 对 照 各 加 1 孔, 临 界对 照加 3孔 1 0 0 1 x L / 孔, 另 留一孔 不加 样 品作 空 白对照 孔 。
疫病 防制
d o i : 1 0 . 3 9 6 9 6 . i s s n . 1 0 0 8 — 4 7 5 4 . 2 0 1 3 . 0 8 . 0 2 4
仔猪腹泻的临床鉴别与诊治
场、 散养犬户 、 动物医院的免疫狂犬疫苗 2 l 天以上

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告知书

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告知书

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告知书案例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犬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助力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在此呼吁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西安市碑林区养犬管理条例》,切实做到禁止饲养区域不饲养,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不携带,携犬外出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1日起,西安市碑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县公安局严厉查处下列违法养犬行为:一、养犬人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

三、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

四、携犬外出时,犬只未悬挂犬牌的。

五、携犬外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的。

六、未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

西安市碑林区公安局西安市碑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11月26日案例二:广大居民朋友: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和谐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为助力西安市碑林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巩固提升,加强犬类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狂犬病传播途径,保障居民安全。

现将犬类饲养有关规定告知如下,请您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及时办证。

及时将您饲养的犬龄满三个月的狗狗送至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携带您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狗狗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规范养犬。

携带狗狗养犬外出不要忘记为它挂犬牌;系好牵引带(长度不要超过两米),拥挤场合收紧带子;大型狗狗要带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要避开高峰、避让他人;禁止把您的狗狗带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商城、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您的狗狗乘坐出租车时,要征得出租车师傅的同意。

三、文明遛狗。

外出遛狗须系好牵引绳,不驱使或者放任狗狗恐吓、伤害他人。

狗狗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要主动对伤者实施救治,必须让伤者到指定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下面是由编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养犬管理规定的范文,欢迎阅读。

养犬管理规定【一】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二、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养犬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西安养狗规定

西安养狗规定

西安养狗规定西安市作为中国古都之一,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其中,养狗作为一项常见的宠物活动,也需要一些规定来保障市民生活的安宁和宠物的福利。

下面是关于西安养狗规定的一些内容。

首先,西安市对养狗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根据政府的规定,每户家庭只能养一只狗,养狗数量超过规定的家庭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避免养狗数量过多,给社区居民的生活带来噪音和卫生问题。

此外,市民养狗还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以便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养狗情况和发放必要的养狗证件。

其次,市民在养狗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卫生规定。

为了维护城市的整洁和市民的健康,西安市规定养狗人员需要定期清理狗只的粪便,不得将狗粪乱扔乱排。

此外,养狗人员还需要确保狗只的疫苗接种齐全,预防狂犬病等传染病的发生。

这些卫生规定的出台不仅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也是为了狗只的健康和福利考虑。

再次,西安市对养狗行为进行了一些限制。

市民在遛狗时需要使用牵引绳,不得让狗只在公共场所自由奔跑。

此外,养狗人员还需要控制狗只的咬伤行为,不得让狗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

这些限制的出台是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市民的人身安全。

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西安市还鼓励市民充分关注狗只的福利。

市民在养狗过程中需要确保狗只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包括饮食、住宿、健康等方面。

为了提高养狗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市政府还会定期组织养狗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以便市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照顾自己的宠物。

总之,西安市对养狗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措施,目的是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安宁,同时也确保狗只的福利和健康。

作为市民,我们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以便和谐共处,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环境。

西安市犬狂犬病免疫效果调查

西安市犬狂犬病免疫效果调查

西安市犬狂犬病免疫效果调查董钊,权亚玮,吴艳,白东宁(西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西安710061)摘要:目的:调查了解西安市推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以来受免犬只的免疫状况。

方法:采集本市犬场、散养犬户的犬血清样品280份,用ELISA方法检测血清中的抗体阳性率。

结果:被检的犬血清样品中抗体阳性率为74.64%,且进口疫苗与国产疫苗免疫后的抗体阳性率分别为75%与72.52%。

结论:实行强制免疫后,犬只群体狂犬病免疫抗体水平较高,达到了农业部规定的70%的标准。

关键词:狂犬病;免疫;效果;抗体阳性率狂犬病(Rabies)是由狂犬病毒(Rabies virus, RV)引起的急性中枢神经系统表现的人兽共患传染病。

狂犬病毒主要通过破损的皮肤或黏膜侵入人体,经神经末梢上行进入中枢神经系统,临床表现主要为急性、进行性、几乎不可逆转的脑脊髓炎,以狂燥不安、行为反常、攻击行为、进行性麻痹为特征,一旦发病,死亡率达100%,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急性传染病。

自1996年以来,我国狂犬病疫情一直持续上升,2007年达到3302例,病例数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位[1]。

2009年全国24个省份的892个县(区)报告发病数2213例,报告死亡2131例[2]。

2010年全国23个省817个县(区)报告狂犬病病例为2048例[3]。

陕西省1955-2009年共报告狂犬病474例,2000年后全省疫情也均处于较低水平,但2009年骤然上升,仅此一年发病人就达26例[4]。

据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调查数据,全市目前已登记和收缴的犬只数量已达8万只以上。

2012年2月1日起实施《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该条例规定西安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西安市农业委员会申请了狂犬病疫苗专项资金,购置了国产与进口狂犬病疫苗,实现了狂犬病疫苗的完全免费发放和强制免疫,但免疫效果情况还不清楚。

因此,本调查对我市14个区县已注射免费发放疫苗的犬只采集血清样品进行检测,评价我市动物防疫部门免费供应疫苗免疫效果,以期通过此次调查研究为西安市狂犬病防控提供参考。

养狗管理规定范文_养犬安全管理规定

养狗管理规定范文_养犬安全管理规定

养狗管理规定范文_养犬安全管理规定随着越来越多的宠物狗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一系列“狗患”也随之而来。

对于养狗,都有哪些规章制度呢?下面是养狗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欢迎参阅。

养狗管理规定1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二、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养狗管理规定2为加强对社区居民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促进安全社区创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领导的安排,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社区内居住或进入本社区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7月12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勤,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井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八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井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

小区养犬温馨提示

小区养犬温馨提示

小区养犬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的健康及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及公共秩序,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对小区养犬做出如下规定:
1、养犬人须至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及年检。

2、养犬人须每年携犬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3、小区内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4、小区主干道、业主活动场所,以及小区在举行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

5、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人牵领;携犬乘座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座电梯高峰时间,并对犬带嘴套或装入犬袋、犬笼。

携犬人应携带垃圾袋,随时处理犬的粪便。

6、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7、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应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其他损失。

8、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以上养犬管理规定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积极参与监督。

特此通知!敬请各位业主相互告知!
陕西千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7月12日。

养狗管理规定7篇

养狗管理规定7篇

养狗管理规定7篇养狗管理规定 (1)一、汽车司机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

2、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3、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4、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

5、在上下乘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在行驶中,应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7、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

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

8、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二、车辆修理安全规程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铲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

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

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

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

只准原地发动。

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

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车辆须气割、烧焊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三、牵引车、叉车、拖拉机、铲车安全操作规程1、司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行车责任感,严格遵守本规程。

2、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本文作者:黄永翔文秘114原创投稿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治理(暂行)方法(修订)第一条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治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躯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治理经验,结合广阔职工与社区居民强烈要求与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治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方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欣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社区别提倡、别鼓舞、别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故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别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方法办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一)申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

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500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治理等费用230元,由社区委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委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幸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别得干扰、影响他人正常日子,别得放任宠物吓唬他人,别得驱使宠物损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别得在户外拴养、放养,别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陕西省西安市2023-2024学年八年级下学期6月期末道德与法治试题

陕西省西安市2023-2024学年八年级下学期6月期末道德与法治试题

试卷类型:A八年级教学质量监测道德与法治注意事项:1.全卷满分80分,答题时间为80分钟。

2.请将各题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上。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本部分共15题,每题2分,计30分。

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意的。

1.某校八年级的同学在学习宪法后,分享交流了各自的认识,其中正确的是小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小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小文: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小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A.小强和小民B.小民和小文C.小文和小何D.小强和小何2.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其他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负责,受其监督3.对右边漫画的寓意理解正确的有①权力运行需要规范②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③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④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与推诿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是A.机场安检人员对乘客的行李进行检查B.公安机关依法对醉驾的司机进行拘留C.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而对其搜身D.医院工作人员将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5.下表中对“微生活”的“微点评”中,正确的是选项微生活微点评A家庭经济困难的小伟获得政府资助后继续完成学业体现了公民享有名誉权B小玉向擅自用她的照片做广告的某培训机构讨说法为了维护荣誉权C小金把自己的图书捐赠给偏远山区的学生行使了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使用权D小岩的爸爸参加新一届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投出自己的一票行使了选举权6.图示法是表示概念之间关系的常用方法。

下列图示正确的是7.进入夏天,小央所在的小区门口的夜市、餐馆生意火爆,喧闹声常常延续到凌晨,导致居民夜不能寐、苦不堪言。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3]101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全面系统推进全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升防控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31号)及《陕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陕政办发〔2012〕112号),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防控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有力保障了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存,动物疫病防控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基础更加坚实。

近年来,在中省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支持下,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不断强化。

出台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了市县两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实行了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建立了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市政办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含零星住宅,下同)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落实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文明城市和法治政府创建为抓手,建立城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居民、企业、政府作用,厘清住宅小区所在地各级政府(管委会)、各管理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提高城市居民文明程度,共同建造和谐美丽家园。

二、规范执法事项清单以建立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依法编制《西安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详见附件),并据此实施管理。

健全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明晰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层级和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提高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厘清执法主体职责(一)市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内对应行政执法(认定)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牵头制定配套政策;各区县、开发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内执法(认定)工作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和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并在执法过程中配合做好宣传引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执法行为的有效性。

四、明确执法工作要求(一)加大执法公示。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照《西安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尽快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快速执法处理机制,明确执法流程、执法时限,责任落实到人,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要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西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案)

西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案)

西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是指不同于城市、城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包括各种农场、林场、园艺和蔬菜生产区。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限制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各负其责:(一)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的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养犬扰民、犬伤害人等行为;(二)农业部门负责犬类的检疫、免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街头流动售犬行为的查处;(四)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工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条例的配套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应当遵守公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委托有关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科学养犬培训、流浪犬收容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登记和审验制度。

未经农业部门免疫、公安机关登记和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七条重点限制养犬区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经登记,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有民事行为能力;(三)独门独户居住。

经登记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九条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用途之一:(一)侦查、巡逻;(二)科研、医疗实验;(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四)动物园观赏。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
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8.03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15
【实施日期】2004.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
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屠宰厂、点的设立”、“设立屠宰场、点”修改为“屠宰厂、点的设置”、“设置屠宰场、点”。

二、将条修中的“定点规划”修改为“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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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年最新修订版)
(年月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月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年月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农业、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养犬公德教育,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

第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参与限制养犬管理活动。

第八条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第十一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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