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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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摘要:
一、引言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权力制衡
2.严密的组织体系
3.完善的法规制度
4.独特的监察文化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1.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建立
2.完善监察机构与体制
3.法规制度建设与执行
4.弘扬监察文化,提高廉政意识
四、结论
正文:
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发挥了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时至今日,虽然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古代监察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建立。

古代监察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现代国家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完善监察机构与体制。

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层层监督的网络。

现代国家可以在此基础上,优化监察机构设置,强化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提高监察效果。

三是法规制度建设与执行。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察法规,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国家应加强反腐败立法,完善刑事法律体系,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四是弘扬监察文化,提高廉政意识。

古代监察制度蕴含了深厚的廉政文化,强调官员清廉自律。

现代国家应大力宣传廉政文化,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的廉政意识。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权力监督、机构设置、法规建设、廉政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视角论我国监察制度的完善

从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视角论我国监察制度的完善

著 的效 能和独 特的 功用 , 在英 国等 国家得 到 了同 并
样 有 效 的发 挥 与应 用 , 现 出强大 的普遍 适 用性 。 表 由此 , 据 对 我 国基 本 国情 和监 察 制度 的分 析 , 依 区 别 性地 吸 收 此制 度 的有 益成 分 将 给我 国监察 制 度 的发展提 供一 个建 设性 的新视角 。
度建 设方 面 的又一 突破性 举措 。但 同时 , 国的行 我
政 监察 制度依 然存 在着缺 陷 , 响着 我 国监察 效能 影 的发挥 和廉政建 设 的成效 。
“ 察空洞 ” 监 的存 在 , 根 本上讲 是 由我 国行 政 从
监 察制度 的组织 建构 决定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开展 工作 必备 的 2 个前 提条 件 。尽管 1 9 年颁 布 97
的《 行政 监 察 法》 调 县级 以上监 察部 门 的监 察 业 强 务 以上级 监察机 关领 导为 主 , 以减少 其他行 政部 门 对行 政 监 察工 作 的干 涉 , 但是 , 因为 监 察机 关的人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 的主要缺陷和原 因探 究
如何 强化 行政 监督 , 进廉 政 , 制腐 败 , 促 遏 已成
为 一个 世界性 的话题 , 国在行 政监 察领域 都进 行 各 了广泛 的、 多样 的尝 试和探 索 。从制度 比较的角 度 看, 引入 国 际性 的视 角来促 进 我国监 察体 制的完 善 已经成 为我 国行 政 监督 制 度 发展 的 科学 思 路 。瑞 典 的议 会 行 政监 察 专员 制度 被 世 界公 认 为最 有 效 的监 督 方式之 一 , 2 0 年 的实践 中表 现出 了显 在 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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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第3 卷 期

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度 ,但 保 留 司 法 总 监 一职 ( 由 国王 任 仍 命 ) 同时 , 会 认 为 由 司 法 总 监 对 行 政 。 议
些 监 察 专 员 ,则 以 一 种 团体 的方 式 进 行
制度 的国家之外 ,大多数 国家 都建 立 了
这一制度。
工作 , 如非洲苏丹 的人 民议会 。此外 , 大 多数监 察专 员是 根据法 令任 命产 生的 ,
责。这位 监察专 员没有政治权力 , 其职责
是确 保 法 律 与 法 规 得 以遵 从 ,保 证 政 府 官 员恪 尽 职 守 和 秉 公 行 事 , 以及 受 理 公 众 对 政 府 官 员 的 申诉 案 件 。如 果 监 察 专 员 发现 官 员 失 职 ,他 有 权 对 失 职 行 为进
地 方 行 政 委 员有 三 名 地 方 专 员 ;还 有 一
行起 诉 。一直到 1 1 7 9年为止 , 这一职位
通 常 由 司法 总长 来 担 任 。 1 1 查 尔斯 78年 _ 二十= 1 }去世 后 , 瑞 典 长 久 陷 入 国王 与 议 = } 会 之 间 的权 力 争 斗 漩 涡 。 8 9年 , 典议 10 瑞
后来逐渐演变为通过 抵制行政 官员滥用
职 权 以保护 公 民之 权 利 。 10 7 9年 ,瑞 典在 与沙 皇俄 国 的 波 尔
塔瓦战争 中惨败 ,国王查尔斯十二 世逃
到 土 耳 其 并 滞 留 多 年 。 由于 国王 长 期 缺 位 , 典 骚 乱 四起 , 权 陷 入 混 乱 , 怨 瑞 政 民
如 英 国 16 9 7年 颁 布 的 《 会 专 员法 》 法 议 、 国 的 《3 6 法 》 澳 大 利 亚 1 7 颁 布 7— 号 、 9 6年

论述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

论述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

论述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一)强化人大监视权力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对“一府两院“,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展监视的权利。

对政府工作的监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通过财政审计和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这两种方式。

虽然宪法和有关法律充分保障人大享有最高监视权,但种种制度性因素的制约使得人大的监视力度和效果不甚抱负。

我国各级人大内部均没有设立特地的监视机构,人大的监视,主要依靠每年一次短短十多天的会议来完成,这明显远远缺乏以对瞬息万变的行政行为进展准时监视。

虽然我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依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展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他供应必要的材料。

”据此,人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某一重大问题进展监视调查。

但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组织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法律对特委会调查时如何操作如何行使职权也没有做详细规定。

因此,这个机构对于人大监视权的行使,作用不大。

综上所述,由于大人监视体制的不完善,监视力度微弱,无法使监视权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难以实现制度设计的最终目标。

因此,在人大内部设置一个特地的监视机构,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状况进展监视,是强化人大监视权的应有之义。

(二)拓宽公民权利救济渠道的需要随着社会的进展和民主的进步,公民权利救济的意识和诉求不断高涨。

在我国,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采纳的救济渠道通常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

这些既有的权利救济机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展,自身不断改良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发挥着不行磨灭的作用。

但是,行政权力的极度膨胀,使现有的权利救济机制也已无法满意对行政权力的有限遏制和对公民权利的充分爱护。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篇一:近年来各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及其借鉴意义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监察制度在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程序方面日趋完善,监察主体更加独立,监察内容更加丰富,监察程序更加公开和方便。

国外监察制度的新趋势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

我国应当加强行政监察主体的独立性,吸收借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人权监察专员制度和监审合一制度,增加对不良行政和行政公开的监督,完善行政监察程序。

关键词行政监察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程序完善the recent perfecting 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its use for reference一、行政监察主体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监察专员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地。

在亚洲,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韩国等榜上有名。

在非洲,毛里求斯、莫桑比克、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等国也步其后尘。

这股旋风同样吹遍南美大陆,短短10年间,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墨西哥、厄瓜多尔、乌拉圭、巴西都出现了“人民卫士”,即监察专员。

原东欧的匈牙利、波兰也仿效之。

监察专员制度在全球范围的推广,促进了行政监察领域的国际交流。

1978年,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成立。

各洲也相继成立了地区监察专员协会。

[1]除了行政监察主体数量的发展以外,行政监察专员的类型也有了新发展,使行政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据其138e 条设立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前芬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杰考伯·索德曼(jacob soderman)被选为首位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且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办公。

[2](p69)介此,一种新型的跨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产生了。

按照规定,监察专员必须为欧洲公民,具备在本国最高司法机关任职的条件,能胜任职位要求,保持独立性。

其地位级别相当于欧洲法院大法官。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根据委局的安排,我于9月9日至9月29日参加了中纪委、监察部组织的赴瑞典培训团就“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及预防腐败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

培训团在瑞典期间,先后走访了瑞典议会监察署、司法部及大法官办公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检察官办公室、经济犯罪调查局、警察署,瑞典政府雇主委员会,以及卡尔斯塔德市政府等单位,与我国驻瑞典大使馆进行了专题交流,通过听取情况介绍、交流研讨、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瑞典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了较为系统的了解。

这次培训虽然时间不长,但拓宽了视野,启发了思路,收获很大。

现将这次学习考察的收获和感受概述如下:一、瑞典廉政建设取得的基本成效瑞典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腐败发生率很低的国家,其廉政建设的成效倍受世人的称道。

一是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

瑞典政府的高级官员和公务员相当清廉,没有特权,其子女与普通人无异。

政府的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持,买菜做饭全由个人自己承担。

工作时间使用公车,下班后只能开私车。

工作时间以外,国家对政府高官和内阁成员不提供任何安全保障和生活便利。

政府官员与老百姓过着一样的生活。

二是腐败发案率较低。

瑞典政府非常透明,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很容易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官员的腐败机会很小,但风险却很高。

据介绍,瑞典腐败案件发案率比较低,每年只有几十件左右。

发生的腐败案件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和商业贿赂,数额也比较少,普通公务员极少发生腐败案件。

三是制度约束严格。

瑞典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把廉洁自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定,用宪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来约束每位公职人员的行为。

要求公职人员要树立公正性、可信性、透明度、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不能因工作关系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不论接受礼物价值高低,都在禁止之列。

不允许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不能“下不为例”,对直接、间接,主动、被动的违法行为,都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处。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定型于魏晋至隋唐,完备于宋元明清。

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了监察机构独立化、监察官员选拔制度化、监察方式多样化、监察制度法律化等特点。

它不仅对上有诤谏、对下有监督弹劾、对左右有牵制监督的作用,而且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行政监察;特点;职能;现实意义一、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一)何为监察制度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了巩固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监察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可以使中央决策者通过由上而下又由下而上的监督,及时地掌握信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政府和官吏加强震慑作用,督导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民生的稳定。

可以说监察制度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制衡作用,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制度。

中国是最早建立监察制度,并将其置于国家主要典制地位的国家之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确立于秦汉时期,完备于隋唐宋时期,加强于明清时期。

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机构、职能和监察法规,切实起到了在国家机器运行中的制衡作用。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证明,虽然古代监察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基础上、服务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专政,但是在纠察百官、保证吏治清明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对历代封建王朝兴衰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制度,迄今仍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二)行政监察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以御史执掌的纠举弹劾,以巡按考察为核心的监察制度,可以溯源于西周,但“宰牧想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物”①的监察体系,是秦代才初具规模的。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改进我国行政监察的制度借鉴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改进我国行政监察的制度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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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而且 可 以受 理对 上述 机构 或人 员不 当 、 合理行 为的 申诉 ; 但直 接受 理公 众 的 申诉 , 不 不 而且 根据
自己对 某些线 索 的把握 可 以主动 开展对 可 能影 响公 民权益 的事 件或 行 为 的调 查 。4 与 法 院 、 政 . 行
裁判 所 或其他 仲裁 机构 相 比 , 行政 监察 专员 不能推 翻行 政机 关 的决定 , 只能对 违法 或不 良行 政行 也 为提出 补救建 议 。这种 建议 对行 政机关 不 能产生 直接 的制 约力 量 , 政机 关没 有法 定 的执行 义务 。 行
建 立有 中 国特 色 的行 政 监 察 专 员制度 。 关键词 : 行政 监察 专 员 ; 政 监 察 制度 创 新 ; 较 行 政 行 比 中 图 分 类 号 : 6 0 9 文 献标 识 码 : D 3. A 文 章 编 号 : 0 8 4 0 2 1 ) 10 7 — 9 1 0 — 1 X( 0 0 0 — 0 60
中共天津 市委 党校学报 21 年 00 第1 期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 改进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政监察的制度借鉴
陈 宏 彩

要: 行政 监察 专 员制 度 在 世 界 上 的 影 响 日盛 , 展 十 分 迅 速 。 与 西 方 其 他 监 察 制 度 相 比 , 政 发 行
监察 专 员制 度 具 有 更 强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效 地 弥 补 了传 统 监 察机 制 的 不足 。 我 国 现 行 行 政 监 察 制 有 度 既有 一定 的优 势 , 有 职 能交 叉 、 威 缺 失 等 明 显劣 势 , 当在 改 革和 创 新 中借 鉴 行 政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 也 权 应

如何对权力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

如何对权力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
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权的行使进行全面、公正、透 明的监督。
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
保障言论自由
保护媒体和公众的言论自由, 鼓励他们积极发表意见和看法

建立新闻媒体制度
建立健全的新闻媒体制度,确保 媒体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 职能。
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众的参与意 识和能力,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权力 滥用行为。
防腐败。
加强党内监督
01
强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02
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
督。
03
加强党员的民主监督
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
督权。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对权力监督的认知不足,导致一些组织 和公众对权力的监督不够重视。
加强信息公开,推进阳光政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确保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
权和监督权。
定期公开政务信息
定期公开政务信息,包括政府 决策、执行情况等,以便公众
了解和监督。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对公众提 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回应和处
总结词
美国国会监察制度是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察机构, 通过调查、监督和报告等方式,对政府机构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 机构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拥有调查、监督和报告等权 力,可以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该 机构的工作范围广泛,包括对政府机构的运作、政策制 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惩处等。此外,该机构还可以对议员 和总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提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逐步完备。

研究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现代监察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本文从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通过对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现代监察制度建设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监察制度演变特点启示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

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

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监察制度在不同朝代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1.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芽,伴随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建立而诞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化而发展完备。

按照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基本脉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1.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1.3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完善阶段1.4宋辽金元至明清时期的成熟阶段2.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是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种工具,是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手段。

在其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深深烙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

概括地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2.1监察权力与封建皇权紧密相连。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一切权力皆来源于皇权,从属于皇权。

封建监察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和巩固封建皇权专制,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监察机构作为皇帝监控中央和地方官员、抑制相权等官僚权力的工具,只对皇帝负责。

监察权是依附于皇权的,只不过是皇权的延伸。

论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于是建立 了行 政监察 专员 制度 行 政监察 专员 于 10 8 9年首 先 出现 于瑞典 .原 来
称为 “ 员 ” cmm si e ) “ 苦官 ” e m l nso- 专 (o i o r 、 诉 sn (o pa t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f i
l r或 呜 f e1 “ 不 平 的 人 ”givn en n , 由瑞 典 议 会 e (r ac l ) 是 e a
论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我 国的启示
翁 琰
摘 要 : 绍 了英 国行 政 监 察 专 员制 度 的 形 成过 程 及 英 国议 会 行政 监 察 专 员 、 生 行政 监 察 专 员和 地 方 行 政 监 察 专 员 的 介 卫 职 责和 作 用 。认 为我 国在加 强行 政 行 为监 督 、 维护 公 民利 益 方 面 , 可借 鉴 英 国的行 政 监 察 专 员制 度 . 建立 人 大 监 察 专 员
“ 但是议 会议 员不 能提交 自己的请愿 书 .在 这种情 况 下 这 份 请 愿 书 必 须 由 另 一 个 议 会 议 员递 交 ” A (
Me e a n tp e e ta peiin fo h ms l r h r mb rc n o r s n tto r m i efo e —
得到 了进一 步 的关 注 英 国建立 议 会 行政 监 察专 员 制度 是 为 了更好 地
保障公 民 的请 愿权 国对请 愿权 的保护 可 以追溯到 英
18 6 8年 英 国 的《 民权 法 》 它规 定 : 人 民有 向 国王 请 , “
愿 之权 凡 对此 项请 愿 之判 罪或公诉 . 应认 为非 法 。 ”
作 者简 介 : 翁琰 ( 9 4 ) 女 , 苏泰 州人 , 18一 , 江 中共 江苏省委 党校 ( 江苏南 京 2 0 0 )  ̄ z 10 4 ̄ - ¥ 4 ̄生 , 究方向 为宪法 与行 政 法学。 研 收 稿 日期 :0 1 ( — 3 2 1 一 ) 1 5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一、瑞典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及演进宪法委员会拟订的《政府组织法》草案第96条,体现在议会中创设行政监察专员的建议。

它规定,每一届议会召开时,同一级别的议会能够选出一名道德和法律俱优者,来行使议会授权之内的监督法官和政府官员遵守执行法律的情况,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对上述人员在履责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徇私枉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予以追诉,而对由政府任命的司法总长,人们认为他对政府官员的监察并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为他要对政府负责并有义务遵循政府所发布的指令。

例如,政府能够命令司法总长停止对一起他已经开始的渎职罪案的调查,而且政府也的确这样做过。

早期设立行政监察专员的目的是: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政府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项制度优势在于它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且拥有独立的准司法权,监督权行使过程中能够完全不受任何外来压力和阻力,真正实现监督权独立行使。

二、瑞典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现状(一)行政监察专员与宪法瑞典现行《政府组织法》第1条第一款规定,一切政府权力均来自于人民。

这个规定构成了瑞典民主制度的墓础。

人民的首要代表是议会,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税收以及开支。

政府被授权管理国家,而议会监督政府机关的管理国家的行为。

《政府组织法》中议会的立法性控制权体现出来的议会本身与行政监察专员二者之间的权力分工表明:一方面,后者的活动只能由议会通过诸如《政府组织法》之类原则性指令加以调整。

议会不得决定行政监察专员是否理应调查某一个案,或干涉某一案件的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议会可在宪法委员会对行政监察专员履行职责情况的年度审查中,表达他对上述活动的观点,但极少对审查结果发表评论。

席行政监察专员是行政监察专员公署的行政负责人,决定公署的主要活动。

首席行政监察专员有权颁发指导业务的规章并为其他监察专员分派案件。

除此之外,他和其他行政监察专员没有任何不同。

监察专员根据指令,在分派给他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一案件实行调查或作出决定时,首席监察专员不得干涉。

关于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

关于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

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然而,由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缺乏明确的机构来负责对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从而使得行政、司法机关中官僚主义盛行,不作为、延迟作为、不当作为、甚至违法作为的事件不断发生,并由此滋生出了大量的“灰色腐败”问题,既侵害了公民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消除现存制度的严重官僚主义所滋生出的“灰色腐败”现象,近年来,不少学者和从事人大实际工作的同志一直呼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一个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并提出了不少方案,主要可以归为监督委员会模式和监督专员模式。

笔者将对之作出比较分析,并重点就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建立的模式作一初探。

一、人大监督专员模式与监督委员会模式的比较所谓监督委员会模式,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监督委员会,代表最高权力机关对所有同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一种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模式。

此种模式又包括以下方案:(1)增设人大监督委员会,专门履行其监督职能,负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2)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工作监督,也负责人事监督和立法监督;将审计部分和检察院所属的反贪局划拨给人大直接领导,审计部门只负责审计监督,反贪污局只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腐败行为实行专门监督。

(3)“把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合并,并融合政府的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职能,设立一个直接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监督机关,主管监督事务。

”设立人大监督委员会虽然可以弥补权力机关缺乏专门监督机构的不足,但此模式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

一方面,增设单个监督委员会实际上是难以承担这种综合职能的。

因为监督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能之一,面对日益庞大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其所需要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泛,试图依靠一个单一的监督委员会去承担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任务,是不可想象的,要克服此不足,就势必发展出以上第二、第三种方案,即把纪检、行政监察和司法机关中的反贪机构都划归人大。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的模式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开题报告】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的模式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开题报告】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的模式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开题报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公共事业管理西方行政监察制度的模式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监察制度在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程序方面日趋完善, 监察主体更加独立, 监察内容更加丰富, 监察程序更加公开和方便。

国外监察制度的新趋势可以为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

目前国际上通行着四五种监察模式, 监审合一是较为普遍的一种, 不少国家的监察机构都被赋予监察和审计两种职能,例如波兰,最高监察院以合法性、经济性以及效益、廉政为标准, 对国家的预算、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政府各部门行政管理和运作情况, 实施全面监察、检查。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监察制度承继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监察体制, 其理论和制度基础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不同的行政监察制度也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也为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

其中以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西方应用最广泛和有效。

对比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与我国人大监督之间的异同可以找到我们的不足和可以学习改进之处。

通过监察模式和监察功能两方面的对比和我国监察的障碍分析,提出合理建议和借鉴西方监察体系的方式。

我国应当加强行政监察主体的独立性, 部分吸收借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增加对不良行政和行政公开的监督, 完善行政监察程序。

而随着《监督法》的出台我国对人大的监督职能已经有了法律层面的规范,但其中也存在这一系列问题。

近年研究比较中西监察制度以完善我国监督体系的文章逐渐增多,可见这一问题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西方议会监察员制度的起源及特征(一)西方议会监察员制度起源(二)西方议会监察员制度特征二、西方议会监察员制度与我国的比较(一)模式比较1、以外部议会监督为主的欧盟监察专员模式2、以内部行政监督为主的我国监察模式(二)中国与欧盟议会监督制度的功能比较三、我国对西议会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一)我国监察专员制度创建的制度障碍分析1.人大“式微”的监察现状是创建行政监察专员制度面临的主要难题2.“合署办公”的监察体制是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创建的客观障碍(二)对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1、监督机构专门化2、监督事项法定化3、调查程序可操作4、监督结果的有效性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方法:1.查阅文献:全面地、正确地掌握相关资料,为论文写作打好理论基础。

试论我国行政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完善——对国外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试论我国行政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完善——对国外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权利受 到侵 害 的个 人提 供救 济方 面发挥 了现实 的积极 作用 。


行 政 信 访 是 一 种特 殊 的行 政 救 济 方 式
行 政信访 作 为一种长 期存 在 的制度 , 与行政 诉讼 相 比 , 具有 成 本 相对 较 低 、 受案 范 围更 广 、 容 易缓 更 和矛盾 , 更强 调实 体正 义 的实 现等特 点 。2 0 年 出 台的《 访 条例 》 05 信 对行 政信 访 作 了尽 可 能详 细的规 范 , 但 是仍 然给 了信访 机构处 理行 政信访 事项 留下 了很 多 可 以灵 活 处理 的 空 间 。行 政信 访 在 实践 中也经 常
但 是 由于 信 访 机 构 的地 位 不 独 立 、 员 素 质 不 高 、 查 权 限 较 小 、 访 建 议 权 威 不 够 以 及 与 诉 讼 救 济 关 人 调 信
系模 糊 导 致 行 政 信 访 救 济 的 作 用 受 到很 大 限制 。通 过 对 国外 议 会 行 政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的考 察 与 借 鉴 , 吸
制 度 已建立 多年 , 每年仍 然有数 以百 万计 的人选择 信 访作 为 寻求 行政 救 济 的手段 。 由此 得 出从 实践 层 面上 , 目前还不 能完 全排 除行政 信访权 利救 济功 能 的必 要性 。应 星 教授 在 分 析信 访 制度 时 也认 为 “ 目 在
收 稿 日期 : 0 0一l 一3 21 l O 作 者 简 介 : 建 锋 ( 9 7 ) 男 , 海人 , 东政 法 大 学硕 士 研 究 生 。 杨 18 一 , 上 华
收其 合 理 因素 , 革 行 政 信 访 来 完 善 其 救 济 功 能 。 改 关 键 词 : 政 信 访 ; 利 救 济 ; 会 行 政 监 察专 员 ; 查 权 ; 议 权 行 权 议 调 建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专 员制度 。
划分 , 内阁部长 、 司法 总长 以及 中央银行 的董 事不受其监督 。 最 后还 有其 他被 任命 或授 权行 使公 职权 力 的人员 ,包 括 国
有 公司 、社 团 、基 金会 。此 外需要 注意 的是 ,议会 、议员 、
议 会 的委员 会 以及其 他职 能部 门不 受其 监督 ,监察 专员 之
混 乱和灾难 ,鉴 于此 , 人 们希望能够建立一 种议 会和政府相 互 制约 的制度 ,实现 二者权力 的制衡 ,议会 监察 专员制度应 运 而生 。 而在此之前 , 瑞典 已有 一个 担任类似职能的机构—— 司法总长 , 主要 负责监 督法院与行政机关 , 依 《 新 闻 自由法 》 对 言论 自由进行监督 ,并兼任 内阁首席法律 顾问 ,代表 国家 参 与 民事诉讼 。由于 司法 总长 由政府任命 并遵循 政府 指示 , 公众 担心其不能充分保 障公众 的权利 , 为 了保证检察权 公正 、 客 观 、独立 的行使 ,便新 设立 了与 司法 总长 职能相似的议会 监 察专员 ,后经不 断完善和发展形成 了极具 特色的议会监察
当今社会 ,绝大多数 民主 国家都在致力 于推进 自身 的民 主化建设 ,其 中很重要 的一个课题便是对行政权 力的制约与 监督 ,如何有效实现权力 的制约与平衡是各 国政 治建设 的题 中之义 。在西方 国家 中 ,瑞典的议会监察制度便 是对行政权 力监督 的一个好 的典范 。 瑞 典是君 主立宪制 ,国王是 国家元首 和军 队最高统 帅 , 行使 象征性权力 ,不 干涉政府和议会 ; 议会是 唯一的立法机 构 ,普选产生 ; 政府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 ,对议 会负责 ,受 议会 监督 ,而议会对 政府 的主要监督制度便是议 会监察专员 制 度。在瑞典 ,独裁 统治和等级议会 的交替 统治造成了诸多 员负责 ,直 接向议会 负责。 除了监察专员公署之外 , 还有秘书处和图书馆两个机构 , 以辅助 监察专员工作 。秘书处 由一位行政负责人 、各部 门负 责人 和其他 行政人员组成 ,其 中有一半 以上是律师 。图书馆 则 收藏 了有 监察专员 日常工 作的记录和案卷 ,为监察专 员工

国外行政监察模式及其借鉴

国外行政监察模式及其借鉴

国外行政监察模式及其借鉴行政监察制度主要是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决定的情况以及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国外的行政监察制度比较发达,因此,借鉴外国先进的行政监察制度尤为迫切。

对外国行政监察模式进行介绍,并对我国借鉴外国行政监察模式提出建议,希冀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发展有所裨益。

标签:国外;行政监察;模式;借鉴一、国外行政监察的基础理论(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不受制约的权力极易导致滥用,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些思想家对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案。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将权力分立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包括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1]。

然而洛克的二权分立思想有一定局限性,正式提出三权分立思想的是孟德斯鸠,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行政、司法应当分立并且互相制约,“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或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同时拥有三种权力,一切便都完了”[2]。

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将三权分立思想付诸于本国的政治体制设计中。

(二)依法行政理论依法行政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提出的学说。

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和“法治”思想。

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对依法行政的理念也有差异。

在英国,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3]。

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认为,“依法行政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进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4]。

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与监察制度对当代中国有无借鉴意义有何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与监察制度对当代中国有无借鉴意义有何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与监察制度对当代中国有无借鉴
意义有何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的监督思想与监察制度对当代中国确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中国古代的监督思想强调君主与臣民之间的监督与约束关系,强调君主应当听取臣民的意见,并致力于社会的公正与安宁。

这一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来说,也意味着领导层应当倾听民意,重视民生问题,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着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古代的监察制度注重反腐败工作,设有特殊的官员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洁行为。

类似于今天的监察委员会,在古代的官员中负责调查、审查并惩治腐败行为。

这一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和威慑作用,对于当代的反腐败工作也有借鉴意义。

此外,古代中国还有一些道德伦理思想,如廉洁奉公、忠诚守信等,这些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来说也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可以提醒现代的政府官员要牢记职责,恪守公正,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古代的监督思想与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

例如,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社会中,监督机制容易被滥用,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因此,在借鉴古代监督思想和监察制度时,必须加以审慎和适应现代社会的特点。

浅议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浅议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已有50多年的历史。

这种制度起源于瑞典,发展于丹麦,从英国走向世界。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以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蓝本而设立的,然而它既不同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而是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种申诉、救济和监察制度,它的设立有着重要意义。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以中央政府部门不良行政为调查对象,通过下院议员将申诉转交给议会监察专员。

议会监察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申诉,他在查阅资料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并独立调查案件。

因此,议会监察专员调查的案件非常全面彻底,提出的建议部门采纳的比例很高。

一、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积极作用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种申诉、救济和监察制度用来指代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最为确切的。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目前最为成功、最为典型的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可直接受理公民的申诉,他们可以主动调查案件,受理的案件也并不局限于不良行政的范围,还可以主动视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虽然不如瑞典议会监察专员那样拥有广泛的权力,但他们的调查、批评和建议仍令中央政府部门十分忌惮。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一样在申诉、救济和监察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一种申诉制度,它是为了解决不良行政问题而设立的。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公民在司法申诉制度之外提供了一种非对抗性的申诉机制,弥补了原有申诉制度的不足。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种申诉制度其费用低廉、操作灵活,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获得救济的有效途径。

其次,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是一种救济制度。

议会监察专员通过调查案件提出批评和建议。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调查案件往往非常彻底,调查的案件在公共行政特别委员会的支持下,涉案部门几乎都会采纳他的建议并给予妥善解决。

最后,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是一种监察制度。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通过调查、批评和建议使得中央政府部门改正错误和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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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思考摘要:源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以公开和法制为基础,其独立性和公开性确保了该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柔性制度,是体现现代宪法基本精神的重要制度之一。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申诉处理机制应该充分考量和借鉴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域外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使之弥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不足。

关键词:议会监察专员;行政监察;公共申诉处理机制一、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概览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起源于瑞典,1713年瑞典国王查尔斯十二世因瑞俄战争(1709年)战败,逃到土耳其,致使国内政治腐败,危机四伏,他为了控制瑞典的政局,任命了一位亲信作为自己的全权代理人,监察皇家官员,并称其为议会监察专员。

后来,议会监察专员专门监督政府部门及其职员的违法和失当行为,只对议会负责,不对国王负责。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正式诞生后的一百多年里,一直为瑞典独家所有,直到20世纪初才从瑞典蔓延到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进而被世界其他国家所借鉴。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或政府设立了国家州或省级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欧盟也成立了议会监察专员专署,并且议会监察专员的理念不断扩展到其他的领域。

联合国也设立了专门的议会监察专员巡视成员,协助各国政府的议会监察专员拓展人权保障事业。

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于1989年正式设立议会监察专员,称为申诉专员。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世界范围的迅速发展,证明了它的生命力。

1、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基本构成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与民主化的程度密切相关。

议会监察专员的本质是无党派、独立的、公正的调查及调解官员,其职责是在法律以外协调政府与其他利益集团或个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监督政府行为的不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概而言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作为弱势的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机关或其公职人员(作为强势的集团)的侵犯而设立的,我们也可以称其为议会行政监察制度。

一般来说,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第一,议会监察专员的任命、任期与资格。

议会监察专员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的机构。

在多数国家,首先通过议会投票通过相关的法案,然后依据法案再通过投票选举出议会监察专员,并由议会或同级的政府首脑任命之。

各国议会监察专员的任期不等,议会监察专员候任人的资格视国情而定,一般是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德高望重的资深人士担任。

议会监察专员是议会的代表,一般有权监督法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适当地执行法律和命令。

也就是说,他依法有权对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监督,并对他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案情进行调查,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并适当地公之于众。

不过,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是有限的,他的监察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包括议会议员、议会机构职员、大臣或内阁成员、大法官及地方议会议员。

第二,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程序。

以瑞典为例,首先是接受国民的申诉和控告,“市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和来访向议会监察专员署发出申诉要求”。

议会监察专员署的工作人员对任何市民的申诉都会给予接待,但是需要对其接受的申诉和对官员的举报、控告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处理资格。

对不在立案范围的申诉或举报材料,议会监察专员署有权拒绝处理、移交其他部门等。

在瑞典,有相当部分的案件是从新闻报道中获得并展开调查的。

其次是立案调查,如果经过初步审查,议会监察专员署认为申诉或举报可以立案,就会进入调查的阶段,调查包括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甚至举行有关的听证会,最后是结案处理。

议会监察专员署会将调查结果写成报告,交给议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报告的内容。

对于有些确属行政机关或职员的行为不当,会要求其改正或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对于有些情节较严重的行为会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

二、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作为一项不断被认可和发展的制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表现出独特的魅力与制度的优越性。

1、议会监察专员是抑制官僚权力膨胀的制度设计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任何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都以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其最高的和基本的宗旨,并以此为其公权合法性统治的基础和目标之一。

议会监察专员的建立无一例外都是建立在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的大前提下的,比如,英国强调设立议会行政专员,是使议员们在保护市民的权益时能够找到一个最好的工具;挪威的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就是尽力确保公共行政没有对市民造成不公。

此外,现代社会在发展市场经济、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市场与政府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矛盾,两者互相需要,又互相排斥。

市场变化的无序性总是会给政府的权力的膨胀和职能的扩张提供机会和条件,在这个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是官僚的腐败行为,因此如何限制官僚的权力,是现代公共管理中的一大课题。

不能说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它至少是普遍被接受的、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之一,并且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

2、议会监察专员是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监督机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一个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实现了外部监督。

在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建立之前,各国政府内部都有配套的监督体制,并且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政府内部的监督无法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也难以直接地维护人民不因行政权力滥用或行政行为不当而受到不公。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正好体现了民主力量的增强,人民有机会利用他选出的代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是议会监察专员有别于其他的行政监督制度的地方。

3、议会监察专员是法制精神的体现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威除了因为他独立于行政部门,有利于它发挥监督的作用以外,还在于它是依法建立的。

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一套相应的法律来赋予议会监察专员适当的权力,这样就确立了议会监察专员的合法地位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与职责,使得这个制度的实施有相当的地位和权威。

4、议会监察专员一般只处理非违法的行政行为议会监察专员不是个司法机构,它只是监督机构,所以只对那些不构成违法,但是明显地不合理、不适当、不应该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议会或者公之于众。

各国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不同,有的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可以一些惩罚措施,比如警告、勒令改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勒令赔偿甚至给予相关的行政人员以停职和撤职的处分;有的议会监察专员只有调查的权力,并将结果上报,而没有处理的权力;对于调查中发现的行政行为有违法的,议会监察专员一般有权将案件移交司法机构继续处理,像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由于具有较高的地位且任用资深法律专家,因此有权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或人员提起公诉,并且担任法庭的检察官。

总体来说,议会监察专员与司法是相互独立的,既是对司法的补充,又起到了惩戒的作用。

三、借鉴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完善我国信访制度的思考综上所述,监察专员制度独立超然,有效缓解行政部门和公民之间的张力;灵活主动,特别适应对失当行政行为控制的要求;超越个案,将对公民个人的权利救济与行政监督巧妙结合,有利于改正制度性弊端、改进立法,适应了现代福利国家行政权不断扩张、主体多元、自由裁量权膨胀的现实,满足了保护公民权利,让公共权力部门坚持法治原则的需要,成为公共申诉处理机制中灵活、务实的重要的补充。

这给完善我国的公共申诉处理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须有多元化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要有系统、配套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信访制度,距离“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途径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目标还有相当差距。

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规范化程度较高,近年来公众认知和接受程度也不断提高。

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窄,一般只关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同时受到成本、期间和起诉资格要求的限制,门槛过高、限制过多。

行政复议具有内部纠错、费用低廉、程序便捷、范围宽广等特点,理应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性途径,但由于它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制度和层级监督制度,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足,公民在选择时顾虑重重。

信访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当前在我国的行政救济中呈现的是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格局,信访量很大,但问题最为突出的也正是信访制度。

首先,我国的信访工作机构空前复杂,由于缺乏横向的联系和制约以及纵向的命令与服从,很难有效运转;其次,任务不明确,直接导致信访量很大,而解决率很低;复次,信访工作机构的权力有限,缺乏充分的调查权,没有公开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权利,影响了作用的发挥;再次,处理中随意性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不利于与其他制度的协调。

综合起来说,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除了内部协调的问题外,对失当行为控制乏力;对准政府组织行使行政权等新出现的情况无法从容应对;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治、文化等非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的审查无法实现;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无法实现;对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提升行政执法总体水平更是无能为力。

对此,笔者建议借鉴监察专员制度,从完善我国公共申诉处理机制的高度,改革和完善我们的信访制度。

第一,提高人大信访机构的地位,让人大信访机构统一协调整个信访体系的工作。

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有助于提高信访机构的权威性。

议会监察专员的一个显著优势就在于它是一种外部监督,注重发挥人大信访机构的作用有利于保持与主要信访对象的相对独立性。

另外,强化人大信访机构的工作,也有利于人大自身建设,可以将人大的监督组织化、日常化,特别有助于对行政立法质量的监控和提高。

第二,落实信访机构的调查权、建议权、批评权,这些权力应当是一种柔性的权力,是行动权而非控制权。

通过这些权利的落实,改变只转不办的现状,在发挥信访机构信息反馈的作用之外,使其能够发现行政管理中一般的制度性问题,促进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减少纠纷的发生,发挥预防的作用。

第三,明确信访机构的职能,合理设置职责权限,对信访机构的任务进行限缩,使之回归到补充地位。

公共申诉处理机制中基本的渠道应当是行政复议和诉讼,应当保持对司法的尊重与克制,这一方面要将信访工作的重点放在促进良好行政上;另一方面要注意与复议和诉讼制度的衔接。

同时应当发挥信访灵活务实的特点,使之成为整个公共申诉处理机制中的有益补充。

第四,建立和人大、政府、新闻媒体的信息沟通机制,将公民申诉反映的问题以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他们公开,通过他们公开,从而改变信访封闭式处理的弊端。

这不仅有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克服信访处理中的随意性,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

参考文献:[1]孔祥仁.行政监察专员制度[J],中国监察,1999,(5).[2]陶百川.比较监察制度[M].台北:三民书局,1978.[3]黎军.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简介[J].政治与法律,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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