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项目交付后物业管理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舟政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9]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直管和赋予县级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管委会管辖区域除外)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定海城区(不含盐仓街道)、新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为县(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辖区内的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
赋予县级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及专项维修资金、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并承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总则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宿迁市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约束,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1.交付标准:住宅项目的交付应符合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手续: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交付手续,包括住宅质量检测报告、住宅交付记录等。
3.交付时间: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三、住宅质量管理1.住宅质量保证:开发商应确保住宅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存在质量问题。
2.质量验收:住宅项目交付前,应由相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确保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3.质量保修:开发商应对住宅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及时解决购房者反映的质量问题。
四、住宅交付后续管理1.交付记录管理:开发商应建立住宅交付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交付物业管理:开发商应将住宅项目交付给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3.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商应对住宅项目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以确保正常使用。
五、监督和保护措施1.监督机构:宿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纠正。
2.申诉投诉:购房者对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投诉,相关部门将予以受理和处理。
3.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开发商,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为《宿迁市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购房者也应密切关注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共同推动宿迁市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改进。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社区治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四条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多元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市级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物业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
(一)住建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定、整体协调;对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活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业主投票平台,指导开展物业服务综合考评和信息发布运用。
(二)发改部门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物业服务制定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域日常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落实智慧小区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1•【字号】甬政[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1996〕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适应居民住宅产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房地产管理社会化进程,提高居民住宅区整体管理水平,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对1996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同时开展老住宅区物业管理试点工作。
为此,特将《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地产行政化、福利型管理有着重大的区别,是消费领域房地产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需要人们在思想观念、运行机制、操作方法等各方面进行大幅度的调整。
因此,推行住宅区物业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港城文明的一个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及一个业务处室(部门),具体分管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并加大工作力度。
对现正在组织或计划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按本意见精神予以规范;已进行物业管理试点的住宅区,原有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请各区政府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后,妥善衔接。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顺利推行住宅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内外城市居民住宅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物业管理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合同和契约,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住宅区的环境卫生、社区秩序、公共绿化、道路养护等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业主、住用人提供综合性服务。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岳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接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使用第二节物业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
岳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承担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将物业服务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的治安稳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计划生育等社会性事务管理;对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和物业服务纠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郑政[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7日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的管理模式,形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化行业管理,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物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把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社区管理、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三位一体”的社区物业管理方式。
具体职责为:(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指导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创优达标活动等工作。
新物业入场交接通知
新物业入场交接通知
尊敬的业主及租户:
您好!
为了确保物业顺利交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我们特此发布此通知。
请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新物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内容:物业维修、保养、安保、绿化及日常秩序维护等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面积:总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XX 平方米,商业面积为XX平方米
二、交接事项
物业维修:新物业公司将根据业主需求,对公共区域进行维修整改,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设备调试:新物业公司将安排专业人员对电梯、空调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运行正常。
客户资料归档:新物业公司希望业主及租户在交接前将相关客户资料整理归档,以便于后续服务。
入场交接时间:XX年XX月XX日,具体时间请关注物
业公司通知。
三、特别提示
请各业主及租户提前做好准备,确保交接顺利进行。
若需与新物业公司沟通,请联系新物业公司客服电话:XXXXXXXXXXX。
交接期间,请注意用电安全,避免因设施设备问题造成安全隐患。
新物业公司入场后,原物业公司的相关责任将由新物业公司承担,请各业主及租户留意。
感谢各位业主及租户的支持与配合!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希望新物业公司能够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居住环境。
此致
敬礼!
原物业公司名称: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XX年XX月XX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苏住建物[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住建物〔2014〕2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11日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其中由属地政府实行的非市场化方式管理项目的承接和退管管理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承接和退管过程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承接、退管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项目的承接和退管,应当本着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减少对业主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确保物业管理项目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项目承接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行为,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活动。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邢政[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开展13年以来,物业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有序发展,从单一住宅物业管理,到商业、办公、工业、写字楼等多元化管理服务,已形成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雏形,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
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整体存在盈利水平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困难,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个别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制约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发展。
物业管理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都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文件、政策;负责市区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置情况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代管市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达标、升级及考评工作;负责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安政办〔2015〕7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5〕70号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负责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监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质,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管工作,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配合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灵政办规发〔2019〕1号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灵政办规发〔2019〕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8日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系,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更加优美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关于加强物业行业党的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促进全市物业规范化管理为目标,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市住建局对乡镇(街道)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各乡镇(街道)对辖区物业的日常管理职责,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各自职责,构建各单位对物业工作齐抓共管的政府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与业主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
通过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业主自治意识明显增强,住宅小区居住环境明显改善,物业服务满意率明显上升。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岗位责任、安全维护、投诉调解、财务管理等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考核制度和项目经理负责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石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八日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居民生活区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市内五区、高新区成立以主管区长、主任为组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市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园林、民政、卫生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的内容进行交付使用确认。
第四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部门确认制度。
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备案证明书》;(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庭院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8〕12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8〕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5日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理顺物业监管机制,破解物业管理难题,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有效提升,营造整洁、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物业服务、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以理顺监管体制、优化运行机制为宗旨,以解决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为导向,紧扣和谐、宜居、品质城市建设主线,破除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分离,行业管理取代社会管理的旧体制,重新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物业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二、明晰工作职责,厘清主体责任物业管理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镇(街)、村(社区)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城管+物业网格化管理和矛盾纠纷四级三调工作机制,改变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权责不清的局面。
积极推动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网格落实、业主自治、社会参与”的监管工作新体系。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1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为目标,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解决居民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为重点,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及住宅小区互联互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居民生活秩序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物业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采取“物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属地政府管理”的工作方式,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新体系。
市住建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中心(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房管局(房管中心)(以下称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在市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德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拓展社区服务范围,形成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良性互动的新机制。
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9〕3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规范物业管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关于开展规范物业管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长效健康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秘〔2016〕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为原则,围绕实现“居住安全、卫生整洁、环境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和谐”物业管理目标,在巩固创城成果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停车管理、社区和物业用房四个方面的规范工作,促进我市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目标任务通过专项行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实现业主委员会或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覆盖率达100%;实现物业服务内容规范、收费标准规范、公示内容规范;实现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秩序规范、地下车库验收和使用规范、停车位出租和出售规范;实现社区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交付与使用规范;实现执法进小区。
三、主要内容(一)规范业主委员会。
专项行动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行要在区政府(管委会)监督下统一组织,有序开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2013年11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徐委发〔2013〕42号),加强和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制,提高全市物业服务水平,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规范新建商品房前期物业市场准入工作(一)在我市范围内(含各县市区)新建的物业项目,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二)国内知名度较高、服务较优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凭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下,可参加开发企业组织的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属地房管部门负责实施。
物价部门会同所在地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共同指导、监督。
(四)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及辖区办事处(镇)可依据开发企业公布的招标公告要求的条件和标准,推荐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必须组建评标小组,成员从物业评标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人才库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组成)。
物业公司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交接验收主要进行以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验收,并包括物业公司接管验收和业主验收两个方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范围内所有竣工项目的交接验收。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提供交接验收的全部技术资料,并记录和处置交接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事宜。
第六条营销管理部负责确认物业是否满足销售合同要求及客户的特别要求和本公司的对外承诺。
第七条设计部负责确认物业是否符合设计规范、验收标准。
第八条物业部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委托及组织物业的交接和验收。
第九条投资控制部负责招标的组织和合同的审查、管理。
第十条物业公司负责接管后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物业公司接管验收第十一条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物业,可由公司物业部管理,也可委托专业物业公司管理。
第十二条如委托专业物业公司管理,则由物业部按《合格供方考察评价选择办法》对相关物业公司进行考察、评价、选择和报批。
第十三条符合招标条件的,按《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选定的物业公司应积极做好物业的前期介入工作,选派业务熟练的管理、技术人员进驻现场,参与规划设计,从物业管理角度提出相应要求,并详细了解施工情况。
第十五条交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2、供电、采暖、天然气、给排水、卫生、道路、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消防、安全、智能监控、电梯等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并办理完开户、验收、使用等合法手续。
3、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4、交接资料齐全完备,符合归档要求(资料明细见附录1)。
第十六条由工程管理部以书面形式,对物业交接验收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由物业部或所委托的物业公司对交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全部交接资料进行审核。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宛政〔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南阳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与维护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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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项目交付后物业管理的通知
VKWY(品质)[2012]010
金色悦程、福州金域华府物业服务中心:
两项目自2011年10月-12月交付以来,交付区域存在大量施工、返修、装修事宜致外来人员增加,而服务中心对此阶段的管理缺乏足够的品质意识及管控方式不合理,导致现场设备维护不规范、成品保护薄弱、绿化植被破坏、园区封闭失效等现场基础品质下降情况发生,加大项目安全防范风险,影响万科物业品牌。
为此公司要求两项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安全管理
1、3月23日前拟定对客户、装修人员、返修人员及其他人员、车辆等进出小区的管控方案,发地产项目部和品质管理部备案,并在小区宣传栏做类似通知提示客户;
2、3月25日起实施封闭管理,启用门禁系统等技防设施;
3、3月25日前排查现场未封闭位置,并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4、空置房管理按照门窗锁闭原则实施,并按空置房管理要求定期巡查,发现问题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交付区域返修施工管理
1、对交付园区内涉及外墙、绿化、景观等维修可能导致现有园林设施损坏的维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要求落实“四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维修许可措施、过程管理措施、完工修复措施;对没有“四措施”的施工单位及成品修复无明确方案、时间节点的返修项目,服务中心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施工;
2、服务中心对返修施工人员实施出入证管理制度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出小区;
3、物业服务中心对进小区返修项目建立备案制度,掌握维修项目位置、维修时间、
维修人员、维修单位等信息,维修完工后现场拍照验证是否造成其他损失,并责令修复;
4、对返修造成成品损坏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的,拍照存档并核算修复金额由地产承担或工程结算时收回。
5、各巡逻岗位对现场所有未到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施工,立即要求停工,严格执行先备案后实施规定!
6、项目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小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并下发施工单位,要求其培训员工在小区内的注意事项及禁止行为;
三、设备设施管理
1、各部门设备无论接管与否,物业服务中心都需要履行设备维护工作,并对电梯、供水、消防等重要设备实施有效管理,完善质量记录;
2、物业服务中心对智能化工程部安防系统、停车场系统进行功能性排查,对小区安全隐患有重大影响而没有完工的,及时发函到深圳智能化工程部请其协助,约定时间完工,并在3月30日前实现启用。
三、接管查验
1、验收原则:先资料,后现场。
物业服务中心向地产项目部收集资料如下;(1)、规划资料;(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3)、技术资料;(4)、音像资料;(5)、合同等其他资料;具体资料在《新建物业资料移交明细》表内。
2、收集各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根据合同及集团标准、法规验收;按照四个一要求(一份合同、一份验收记录表及其他资料、一份会议签订表及纪要、一份整改验收记录表);
3、功能验收:涉及功能需要现场测试(如消防系统所有温感、卷帘门、消防广播等)逐一测试验收;
4、验收资料提供复印件需要地产盖章确定;
5、接管验收资料、记录、报告等需要项目工程负责人负责整理,并按《文档资料管理程序》要求完善,并按接管设施设备类型、楼栋建档后移交资料室保存;
6、鉴于两项目接管查验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有限,物业服务中心与地产项目部、施工单位签订《新建物业移交确认表》前,必须先把此表扫描或拍照发品质管理部确定方能签字盖章。
五、交付区域遗留问题处理
1、接管查验工程问题经项目部、施工单位和物业三方讨论,确定对交付后的公共设备设施遗留问题整改时间,由项目部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物业服务中心现场跟进完成情况,并拍照。
2、物业服务中心每周五在《新建物业现场查验报告》中对公共设备设施遗留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注明完成时间,附图片和设备设施资料内容,发给地产项目部和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没有完成的公共设备设施遗留问题,需注明原因和推迟时间节点,发
地产项目部及双方管理层。
3、每周五服务中心反馈各项目资料接管情况及接管资料的目录清单;
4、梳理项目交付后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风险,发品质管理部上报集团事业部。
两项目部门管理者对项目接管查验及接管后小区管理负责,并做好项目分工及员工培训,协调及告知地产项目部物业相关要求并支持物业服务中心,本通知内容品质管理部将在4月10日前安排专人验证。
附件:
VK-WY/TX08-S02-F 1 新建物业资料移交明VK-WY/TX08-S02-F 2 新建物业现场查验记VK-WY/TX08-S02-F 3 新建物业共用部位及VK-WY/TX08-S02-F 4 新建物业移交确认表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品质管理部
签名:张梁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