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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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电话:传真:邮编: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电话: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辩护律师确认委托关系后告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委托书

委托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案中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向羁押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留。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系案件中

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

受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收财产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委托代理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供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留存使用。

指派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函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来函,本所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申请人)

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电话:传真:邮编: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电话: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担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案件或强制医疗案件诉讼代理人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六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指派我所律师前往你处会见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予以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七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申请向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

作为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了解的案件情况或掌握的证据材料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需向其收集、调取。由于

,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附:证人(单位)姓名(名称)

地址、联系方法:

收集、调取证据名称、内容: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许可申请人向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

作为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辩护律师的调查须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九

调取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申请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申请理由: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

一案中,作为的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检察机

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下列证据材料未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

此致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

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函

贵单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

一案中,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

人)聘请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七十条、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贵单位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听取律师意见,请予以安排。

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姓名:电话:

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

此致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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