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19)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0)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36)2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吸收合并 (50)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2)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53)第十节股权激励 (55)第十一节破产 (56)第十二节其他 (6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2)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65)第一节一般规定 (65)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6)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 (69)第十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72)第一节暂停上市 (72)第二节恢复上市 (74)第三节终止上市 (80)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8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84)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85)第十八章释义 (86)3第十九章附则 (88)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90)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6)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2)4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上证发〔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
知
上证发〔2019〕2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至
11:30、13:00至15:30。
二、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固定价格申报相关规定。
三、《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基准指数”,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为上证综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第四节股份减持 (7)第三章持续督导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第四章内部治理 (18)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三节规范运行 (24)第四节社会责任 (28)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9)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0)第六章定期报告 (41)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第一节重大交易 (46)第二节关联交易 (52)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第一节行业信息 (56)第二节经营风险 (58)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第二节股份质押 (64)第三节其他 (65)第十章股权激励 (66)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第十二章退市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4)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6)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2)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2)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7)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7)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1)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第一节日常监管 (101)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2)第十五章释义 (107)第十六章附则 (11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SSE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其中包括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本文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注册地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 公司的股权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3. 公司应有较为稳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4. 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潜力;5. 公司应具备适当的运营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6.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申请程序1. 公司应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书;2. 上市申请书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营业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信息;3. 上市申请书应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4. 上市申请书还应附上相关的法律文件、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5.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公司。
三、信息披露要求1.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2.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3.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公开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4.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文件。
四、持续监管要求1.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2.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披露股东变动、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信息;3. 上市公司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管;4. 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
五、违规处罚1. 对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不予上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2. 对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给予警告、公开谴责、罚款等处罚;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暂停公司股票交易,并启动退市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共27页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第 1 页(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完整word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
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第五条1。
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
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上市第二条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申请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结果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上交所受理公司上市申请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审核通知书,并且告知公司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和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审核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上交所应当组织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上交所决定同意公司上市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批复,并告知公司进行公告和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和备案手续后,根据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制定上市方案,并向证监会报送上市方案。
第十一条证监会应当在收到上交所提交的上市方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公司上市的决定。
第三章上市审核第十二条上交所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控制权情况;(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情况;(五)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六)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应当根据上市审核准则,认真审核公司的各项情况,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同意公司上市。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9)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12)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5)第四章保荐人 (19)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2)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5)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6)第六章定期报告 (29)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2)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4)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6)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8)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2)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3)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5)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6)第六节回购股份 (58)第七节吸收合并 (60)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1)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3)第十节股权激励 (64)第十一节破产 (66)第十二节其他 (7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2)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7)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8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84)第一节暂停上市 (84)第二节恢复上市 (88)第三节终止上市 (96)第四节重新上市 (106)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8)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09)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10)第十八章释义 (112)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16)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22)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28)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第四节股份减持 (7)第三章持续督导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第四章内部治理 (18)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三节规范运行 (24)第四节社会责任 (28)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9)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0)第六章定期报告 (41)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第一节重大交易 (46)第二节关联交易 (52)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第一节行业信息 (56)第二节经营风险 (58)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第二节股份质押 (64)第三节其他 (65)第十章股权激励 (66)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第十二章退市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4)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6)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2)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2)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7)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7)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1)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第一节日常监管 (101)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2)第十五章释义 (107)第十六章附则 (11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 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பைடு நூலகம்审核或 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 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 重大事项)。
第九条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十九条
2.14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 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 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
2.1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条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 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 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深入,科技
创新型企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推
动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7月22日正式开
设科创板,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在审核、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进
行的一次全面变革。
科创板是指专门服务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满足其异于传统企业的
融资需求、服务创新型产业的股票上市板块。
相较于传统股票市场,
科创板对投资者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一系列的上
市规则,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挑战。
关于上市规则,科创板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科技创新要求,
包括核心技术、研发投入、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
同时,科创板也对
企业的财务和治理方面都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不光是在上市之前,
企业在上市后、信息披露、经营管理、财务监管等方面都需遵守相关
法规和纪律规程,同时还要面临严格的问询、财务审核、信息披露和
处罚等制度。
另外,科创板在交易和投资者方面也有了很多的创新,比如引入
了T+0交易制度、放宽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门槛、提高了个人投资者
的准入门槛等等。
这使得科创板更加具有开放、透明、市场化的特点,旨在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和科技创新型企业。
总之,科创板的开设对整个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的推进、资本市场的完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意义。
尽管在上市、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有着更为严格和复杂的规定和程序,但是通过合规经营和管理,科创板也为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价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2022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规则将于2022年2月生效,主要包含以下几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上市申请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企业上市标准,如具备有效的以外部投资人投入货币资本形成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
上市公司将实行全面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留并严格遵守现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根据国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市场提供公司的有关信息,遵守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以免因信息披露不足而导致股票的损失。
新修订的规则还明确了董事会和董事管理责任,董事会及董事要尽全部职守,对上市公司有效履行监督督导机制。
董事须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状况及其重大活动,健全本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程序和决策,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上市公司有效运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了有关奖励政策。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合理、规范、健全的董监高奖励制度,定期向有功董监高从业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股票奖励,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营有序发展。
除此之外,规定还规定了上市申请者要求及上市后责任等。
以上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的最新修订内容,可以看出,修订的规则更加规范,可以更好的为西浦上市公司提供监管和服务,同时也建立了一个稳健的安全的市场环境,便于市场公平开放,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业务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上交所 上市规则
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的主要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上交所负责管理与维护上市规则,确保市场的公开、公正、公正和透明。
上交所的上市规则是指企业通过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和获得上交所批准后,可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一系列规定。
上市规则的目的是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业绩和治理结构,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上市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上市要求:上市规则要求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市值、收入和利润条件才能上市。
例如,公司必须连续两年盈利,并达到一定的盈利金额才能申请上市。
2. 披露要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披露财务、业绩、治理结构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
上市公司需要按规定的时间定期公布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信息。
3. 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信息变动,如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等。
这样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重要信息,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 财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提供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上交所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合规。
5. 公司治理要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等。
这样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6. 风险提示: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对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进行提示,如法律诉讼、业务变动等。
这样可以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充分考虑和评估风险。
上交所的上市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上市公司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监管,上交所可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以上是对上交所上市规则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请注意,这只是对上市规则的一般介绍,具体细节和要求可能因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建议有意向上市的企业详细研究并遵守上交所的最新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上证发〔2019〕22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2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维护科创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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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九条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条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2.7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2.8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2.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围,不得泄漏公司幕信息,不得进行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披露。
第十六条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十七条2.12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则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容的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2.14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2.1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2.16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2.17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2.18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2.20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2.22 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
第二十八条2.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2.24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2.25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三十一条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签署一式3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二条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第三十四条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