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方法对宪法学之启发与应用壹-朝阳科技大学机构典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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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解释法的理论与应用

系统解释法的理论与应用

系统解释法是几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一项基本方法,在中外法律实践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系统解释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着重介绍这一方法在实践中应用的若于具体规则。

一、系统解释法的理论(一)意义剖析系统解释法,又称语境解释法或体系解释法,是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另一项以文本为基础并在审判实践中广泛运用的解释方法。

根据这一方法,任何需要解释和适用的法律规范都必须放回到它所存在的环境之中,并把它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进体成分构成,形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两者互为依托,不可分割。

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来说,每一个构成元素都表达着整个规范或制度的含义,而这些规范或制度又赋予每一个构成元素特有的含义。

系统解释法则是正确地把握了元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使法律文本的含义冲出了被解释的法律文本本身,并通过存在于周围的其他文字、规范、制度乃至事实背景,发现其最为合理的含义。

英国的科克勋爵曾在林肯学院一案中指出,“一个合格的解释者对于议会的法律应当把所有部分放在一起解释,而不是只对每一个部分本身进行解释。

”“‘后来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对这一原则也加以确定。

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解释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对一部法律的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借助于其他条款的规定,同时从整个法律中得出每一个条款的含义。

[2]有一点要特别说明,即尽管系统解释法与字义解释法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但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和一定交叉,有时甚至难以区分所使用的解释方法是系统解释法还是字义解释法。

以前我们在字义解释法中介绍的对含糊词语的解释规则、同类规则等,有时也被认为是系统解释法中的具体应用。

当然,学者对于这种区分的具体标准可能有不同认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系统解释法只是拒绝一成不变地遵循字义解释法的“平义规则”,而实际上它仍把自己归属于“法律解释文本主义”范畴“[3]。

(二)“系统”分类面对一项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在运用系统解释法时必须首先确定把它放在一个多大规模和范围的系统里。

2021年春4月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1年春4月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1年春4月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制度属于自然资源保护法范畴的是______。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B.限期治理制度C.“三同时”制度D.权属制度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直接证据B.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原始证据C.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一般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D.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3、在我国宪法中,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属于______。

A.平等权B.人身权C.政治权利D.社会经济权利4、关于我国环保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各级政府是负责环保工作的唯一机构B.我国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不具有综合性C.我国最早的环保法律规范可以追溯至殷商时期D.我国宪法未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5、意指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的国际贸易术语是______。

A.DATB.DAPC.CFRD.DDP6、甲创作著作《法》并出版,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甲的署名权受到保护且无时间限制B.有关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50年C.任何人都可以对该著作改编且无需支付报酬D.著作人身权可以转移而著作财产权则不可7、劫匪在凶器上留下的指纹属于______。

A.书证B.鉴定意见C.物证D.当事人陈述8、国际法又称为______。

A.国际经济法B.国际私法C.国际公法D.国际人权法9、甲盗窃乙的物品,离开时被乙发现并遭阻拦,甲将乙打倒后离开。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B.对甲应以盗窃罪论处C.对甲应以数罪并罚论处D.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10、王某为其轿车投保的商业险属于______。

A.自愿保险B.强制保险C.社会保险D.人身保险11、A国是中立国,B国和C国开战后,A国______。

A.可与两国保持正常的贸易关系B.可允许B国通过其领上向C国派兵C.可派兵支援国力较弱的C国D.必须是永久中立国12、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的分类标准是______。

2019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宪法解释的方法

2019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宪法解释的方法

2019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宪法解释的方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

根据各国宪
政实践以及学者们的分析总结,各国在展开宪法解释工作的过程中,
使用的方法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四种:
1.统一解释。

统一解释是指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
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消除人们之间的误解,从而明确承认或者否认某
项行为规范,并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能够一体遵循。

2.逻辑解释。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的特点。

为准确理解宪法
条文的含义,需要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
关系等予以说明。

逻辑解释的方法在具体实践中使用得较多,而且其
中包含的几个方面,或者被单独使用,或者被同时使用。

3.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有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
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能够消除宪法条文内容上的缺漏,从而使宪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挥其灵活完整的作用。

4.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指因为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使宪法的内容不能满
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

这种解释
方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适合性。

它既能避免烦琐的修宪手续,又能
重新赋予宪法以生机和活力。

但因为这种解释方法弹性太大,有可能
产生一些弊端,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慎重。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题目:请根据以下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撰写一篇关于“宪法学与国家治理”的学术文章。

材料一:宪法学是研究宪法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学科。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宪法学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材料二:现代国家的治理需要宪法的指导和约束。

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国家治理的法律基础。

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反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观和制度安排。

同时,宪法的实施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材料三:宪法学的发展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密切相关。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宪法的功能和作用也在不断演变。

从早期的以规定国家权力为主要内容,到现代的强调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材料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宪法学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更加凸显。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对各国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学的研究需要关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最新动态,以适应全球化对国家治理提出的挑战。

文章结构:一、引言1、宪法学与国家治理的关系2、文章目的与结构二、宪法学的核心内容1、宪法的制定与修改2、宪法的实施与监督3、公民权利的保障三、宪法学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1、早期国家治理模式下的宪法规定2、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下的宪法变革3、全球化对国家治理模式的影响四、宪法学在全球化的作用1、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对宪法的影响2、全球化背景下的宪法挑战与应对3、宪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五、结论1、宪法学与国家治理的相互作用2、宪法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挑战参考文献:1、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2、王人博, 曲新久. 《刑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3、胡锦光, 王丛虎. 《宪法案例》.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4、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构建》.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宪法学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宪法学的核心内容包括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

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2.法律方法的特征⑴专业性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⑴法律性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⑴实践性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⑴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

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⑴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

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三)法律论证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2.法律论证的特点⑴社会性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⑴说理性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⑴言辞性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⑴论争性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对方主张,证明已方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分类(一)立法解释1.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⑴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二)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2.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⑴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⑴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三)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法律解释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1.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要求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要求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3.法律解释必须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二)合理性原则1.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2.坚持、尊重公序良俗3.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4.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三)整体性原则1.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不能断章取义2.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理解(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现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2.通过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法没有转化为国内法,那么即便两者出现冲突,也不直接适用国际法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三)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三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的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1.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⑴含义: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⑴属于必然性推理⑴在成文法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⑴特点: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②案件事实(小前提)③判决(结论)⑴条件①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必须已经确定,并且没有歧义②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必须已经查清楚2.归纳推理⑴含义: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⑴属于或然性推理⑴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⑴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的活动3.类比推理⑴含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⑴属于或然性推理⑴在判例法国家,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二)实质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在法律推理中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二、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推理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应是所有法律推理的出发点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依据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第四节法律论证一、法律论证的形式(一)法律论证中的证成1.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这种最佳选择的论证过程即为证成,因而证成成为法律论证的主要形式2.以证成所依赖的根据为标准进行划分:以规则为基础的证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证成、以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3.按照证成的形式:单线性证成、非单线性证成、可辩驳式证成、话语式证成4.以规则、案例和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一般表现为单线性证成,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主要技术手段5.单线性证成的根据以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内在的因素为主,采用的也是单线性思维模式,即通过逻辑推导来证成判断,因此被认为是内部证成6.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融贯性论证)则表现为非单线性(辩证式)、可辩驳式和话语式证成,以法律论证为其主要技术手段,认为是外部证成(二)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1.采用外部证成的情况⑴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⑴存在数个可适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⑴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2.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的形式⑴话语式证成,即通过对话和话语交流陈述各自的理由,表现形式为协商、谈判和调解⑴可辩驳式证成,即各方的陈述和主张都具有可被反驳的地方,通过不断的反驳和论辩达到最具说服力的结论,表现形式为多元和多向的论证⑴辨证式证成,即采用修辞、反证和辩论的形式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表现形式主要为演说和法律意见⑴跳跃式证成,即在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前提或论据中进行比较和较量的论证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一)内容融贯性法律内部的融贯性主要包括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成分,而外部的融贯性则包括评价性的成分(二)程序合理性(三)逻辑有效性(四)结论可接受性。

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的中国意义

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的中国意义
大常委会对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解释也表 明, 原 旨主义背后 的理论基础与人大释宪体制契合更为紧密。 关键 词 : 原 旨主义 ; 人大释宪; 司法审查 ; 宪法解释 方法
中图分类号 : D F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1 —5 9 7 3 ( 2 0 1 3 ) 0 5— 0 1 4 4— 0 9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7—1 0
作者简介 : 张宇飞( 1 9 7 9 一
) , 男, 山东济南人 , 山东省政府研究室研究人员 , 博士 。
①基金项 目: 本文系作者主持研究 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 目“ 原 旨主义宪法解释方 法研 究” ( 1 0 Y J C 8 2 0 1 6 3 ) 的阶段
2 01 3 Vo 1 . 58 No . 5( S e r i a l N o. 2 5 0)
原 旨主义 宪 法 解 释 方法 的 中 国意 义
张 宇飞
(山东省政府 研究室 ,山东 济南 , 2 5 0 0 1 1)
摘要 : 原 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 以宪 法 的原 初意 图或者 原初含 义作为 解释标 准, 旨在维 护人 民主权 、 多数 民
规 定 。1 9 7 8年宪法 在第 2 5条 关 于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 职权 的规定 中 , 首 次 明 确将 解 释 宪 法 的权 力 赋 予 全 国人大 常 委会 。现 行 宪 法 即 1 9 8 2年 宪 法 第
6 7条规 定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解 释 宪法 , 监 督 宪法 的 实施 。仔 细对 比两 部 宪 法 关 于 宪 法 解 释 权 的规
山东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OURNAL OF S HANDONG NORMAL UNI VE RS I TY( H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陈金钊.法律解释学——权利(权力)的张扬与方法的制约

陈金钊.法律解释学——权利(权力)的张扬与方法的制约

陈金钊.法律解释学——权利(权力)的张扬与方法的制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在中国如果没有认真对待规则的意识,就不可能实现法治。

可惜的是,中国的文化从骨子里缺乏对规则的尊重意识。

在中国实施判例法有很多的困难,但在法科教学与法律人思维的培养的养成发面有重要的意义。

在判例中识别法律运用的方法,发现对法律的独特理解,是一个成熟法律人的能力表现。

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人,从较为普遍的意义上看,缺乏这种能力,这是先天法律方法论训练不足所造成的,是法学教育技能训练缺乏的必然结果。

其主要的表现是:法律人只是在一种“自然”思维状态中理解和解释法律,缺乏对法律方法的细腻运用,制度上没有要求论证,判决书中基本上也没有论证,案件的真正论证过程都是在几乎秘密的合议中进行的,法律论证对我国的法官来说几乎是一种奢求。

鉴于中国法学教育增长的职业化导向,法学院的技能教育看来不能令人满意,但奇怪的是中国的法律职业界似乎没有感觉到法学院的毕业生缺乏法律技能,对法律技能教育的不足不能简单地归结重视不够。

可能的原因在于,现在的司法实务还相对简单、粗陋,不需要太多的技能,加上法科学生就业的多元化选择,法律技能教育对大学生来说并不具有多大的吸引力。

没有法律职业的支撑,也就没有法律技能发挥的外在环境。

我们现在的法学大多与传统的人文学科相近,这不仅影响了法学教材、教学方法,也挤压了法律技能教育与研究的发展。

中国的法学教育,不是很强调对案件事实的研究,而非常重视对规范知识的传授,这与英美法系的教育形成鲜明的对比。

受整体文化的影响,逻辑只是在教科书中有较多的反映,我们的法学教师,多数属于书生,参与实践的欲望不是很强,因而对司法实践也并不了解,研究规范分类的兴趣大于对案件事实分析的兴趣。

如何理解规则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法律人必须掌握的解释技能。

由于我们这个民族搞法治建设还缺乏理性的相应支撑。

所以强化法律教育中的逻辑因素和规则意识,是形成法律思维的重要前提。

关于“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

关于“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

关于“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关于“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术四月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作出了四点权威性解释,从而使备受社会关注和争议的、与政制改革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得到了澄清,基本上达到了“释疑止争”的目的。

人大常委会是依据宪法第67(4)条和香港基本法第158(1)条的规定来行使释法权的。

释法忠于立法原意人大释法后,社会上有人质疑这不是释法,而是“变法”。

而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技术地回答了上述质疑,同时也提出了释法的一般原则、方法和技术。

他说,“这次释法也是属于(《立法法》第42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就是明确具体含义,因为含义本来就是在条文当中,只是把它解释清楚而已,不是‘变法’”。

他又说,“释法必须忠于立法的原意”,“我说释法就是要忠实于原意,不能因为谁高兴谁不高兴来决定,必须作出公正的解释。

”从学理上讲,忠于立法原意是解释宪法或宪制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技术之一。

此外,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释法方法,如“目的论解释”和“普通法的解释”(分别见香港终审法院判决的吴嘉玲案和庄丰源案)。

当然,不同的解释原则和技术会达致不同的目的和结果。

然而,就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的人大第一次释法和今次人大释法而言,“澄清立法原意”看上去是人大常委会采用的原则和力求达到的目的。

在讨论“澄清立法原意”原则的详细内容和探讨它的学理基础之前,我们先看一下一九九九年人大释法情况。

根据该项解释,由于“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于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第22(4)条和第24(2)条第3项作出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

就第24条而言,“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项其它各项立法原意,已体现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

宪法解释之于宪法实施的作用及其发挥——兼论我国释宪机制的完善

宪法解释之于宪法实施的作用及其发挥——兼论我国释宪机制的完善
要 作 用 。宪 法解 释 的政 治 性 并 不 能使 其 失去 在 宪法 实施 中的作 用 , 因为 宪法解 释 所 具有 的 法释 义学
性质使其受到法解释规则和法学方法论 的约束 , 不仅可以确保 涉宪问题 以法的方式得到解 决, 防止 释 宪者借道 宪法的政治性 “ 走私 ” 的现 象发生 , 还 能够增 强宪法解释 的逻辑性并提 高宪法 实施的完

人们 对 宪法 的认 识 ,还 可 以用 宪法 解 释 的方 法 解 决转 型 时 期 的社会 矛 盾 。③ 宪法 解释 之 所 以广 受
第一, 有 助 于弭 除有 关 宪 法 问题 上 的疑 惑 。 宪 法 作 为百 法之 首 , 其 用 语 必然 比一般 法律 语 词 具有
器重, 是 由于 它 在 宪法 实施 中具 有不 容 小觑 和 无 可替 代 的重 要 作用 , 具体 包 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
更 大 的概 括 性 , 宪 法 所 使用 的抽 象 语 言是 一 种“ 开放 性 的结构 ” 。④ 宪 法语 词 的抽 象 性 和概 括 性 必 然 带 来 宪法 语 词 含 义 的不 确 定 性 , 这 种 不确 定 性 容 易使 不 同人 从不 同角 度 作 出 不 同 的理 解 , 更会 因利 益 和 价值 取 向的 差异 造 成 各 种 主观 判 断 , 从 而 给 人们 把 握 其准 确 含 义 带 来 了难 度 , 并 给宪 法 实施 造 成 极 大 的 困扰 。宪法 解 释 通 过对 抽 象 宪 法 条文 的阐 释 , 有 利 于人 们 准 确 理解 宪法 的含 义 , 消 除宪 法
I | c 乏 绳与 馐缮 2 0 1 5 年第 1 1 期・ 专论
宪 法 解 释 之 于 宪 法 实施 的作 用 及 其 发挥 木

宪法的现代解释方法

宪法的现代解释方法

宪法的现代解释方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的设置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宪法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学的发展,宪法的解释方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本文将探讨宪法的现代解释方法。

1. 宪法的原意解释宪法的原意解释强调宪法制定者的初衷和意图。

在解释宪法时,通过研究宪法的起草背景、辞章措辞和历史文件等,以恢复宪法制定时的原意。

这种解释方法认为,宪法应该被理解为制定时的含义,而非随意演绎。

然而,这种解释方法常常受到历史文献的局限以及制定者意图的多样性等因素的制约。

2. 宪法的文本解释宪法的文本解释是一种基于宪法实际文本的解释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解释者主要依据宪法的具体措辞和表述来理解其含义。

文本解释方法的优势在于确保宪法的文字表述是权威的,减少主观干扰。

然而,在现实中,宪法的文本可能比较抽象或模糊,这就需要解释者去挖掘更深层次的含义,而并非仅仅依赖字面意义。

3. 宪法的历史演进解释宪法的历史演进解释认为,宪法是一个活动的文件,应该根据历史和社会变迁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方法关注宪法的实践过程和演变,以了解宪法在不同时期的发展趋势。

根据这种解释方法,当代宪法的解释需要结合历史和社会的背景,把握其与当今法律和制度的关系。

4. 宪法的人权解释宪法法院通常倾向于解释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这种解释方法突出了宪法对于保障人权的重要性。

通过强调宪法中有关个人自由、平等以及公正的条款,人权解释方法可以帮助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并提供特定权利的具体解释。

5. 宪法的比较法解释宪法的比较法解释,是一种将宪法与其他国家的宪法进行对比来理解其含义的方法。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条文和解释实践,可以发现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扩大宪法制度的视野,避免局限于国内的法律框架。

综上所述,宪法的现代解释方法不仅仅局限于宪法制定者的原意解释,而是需要结合宪法的文本、历史演进、人权保障以及比较法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解析。

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辨思

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辨思

文章编号:1001-2397(2006)05-0038-12・本期焦点:法学方法论・收稿日期:2006-07-05作者简介:范进学(1963-),男,山东临朐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辨思范进学(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摘 要:自美国宪法诞生至今,关于宪法解释方法存在着各种方法论流派,大致可以把它们概括为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历史主义、德沃金主义和基础主义等。

不同的方法,具有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

宪法解释方法论之梳理与辨思,在于揭示其内在法理及差异,为正确解释宪法文本提供理想之途。

关键词: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按照传统的观点,最高法院在宪法过程中的职能本质上不是创造,其正当的角色是“解释”而不是重写宪法。

传统意义上,人们认为法院的正当角色是确定宪法的原初的理解,以作为宪法字词和通过时的人们意图的证据。

这种揭示宪法意义的解释方法在解释史上源远流长,并在历史上一直占有主流地位。

直到20世纪以后,随着现代司法权的崛起,原意主义方法才被边缘化,代之而起的是非原意主义方法。

连被视为是原意主义最杰出的捍卫人物的罗博特・博克都无可奈何地承认:“曾经占宪法统治地位的观点———法官按照那些起草文件的人的意图原则适用宪法———现在在该领域的理论家中非常不受欢迎。

尤其是在法律学说界,原初理解的哲学通常被视为是完全过时、或许还是反动的,并肯定是退出了主流,这是最可怕的控告。

”[1]所以,在美国宪法解释领域,各种解释方法流派并存且观点迥异。

然而,如果对美国宪法解释方法作大致的划分,则主要有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或者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之分野。

本文则试图就美国宪法解释流派之种种方法作一辨思。

一、“解释主义”(inter p retivis m )与“非解释主义”(noninter p retivis m ) 最早对现代宪法解释方法作出较科学界分的当是斯坦福大学法律教授约翰・哈特・伊利(JohnHart Ely )。

日本民法解释学对中国法解释学的启示意义(段 匡)

日本民法解释学对中国法解释学的启示意义(段  匡)

日本民法解释学对中国法解释学的启示意义段匡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8-24在日本,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所谓的“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

日本所出的民法学教科书以及与民法相关的论文,可以说都是对现行的民法制度从理论上、实务上加以历史的、体系的、理论的整理,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制度。

当然,法律制度是人创设的,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为此,民法解释学或者说民法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存制度的确起到了弥补缺陷、推动和发展的作用。

从狭义的角度出发,民法解释学指的是在研究、运用、解释民法时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是研究、运用、解释的技术规范。

但是,不论从何角度出发,民法解释学都是一定历史的产物。

从日本民法解释学发展的过程来看,也能证明这一点。

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形成并具有一定的日本特色不是学者的偏爱,是一定环境下的产物。

依笔者浅见,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起初选择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再度起草时基本上沿用了《德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

首先,这种选择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是革命的产物,《德国民法典》是体制不变之下向近代化转化的产物,更为符合日本当时维新的政治需要。

其次,革命的产物势必会带有一定的粗糙,而德国一方面晚于法国近百年起草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国民法典的弊病;另一方面,严谨的体系、统一的制度对于志在自上而下推动变革的日本来说更为适宜。

当然,这样的选择与日本的君主立宪制也是有一定联系的。

日本在维新前后,虽然已经对欧洲法治文明有所研究,但是从社会层面来看,还是白纸一张。

为此,在完成立法第一步后,日本学界就全面导入了德国民法学的体系,并且这种理论体系的移植也影响了司法实务。

这样,日本明治维新后建立的私法教义学与德国的私法教义学有着类似的构造和性格。

不过,其中体现出不少日本自身的特征,也为其今后的发展打上了烙印。

其一,为了自上而下地培育资本主义,就必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就需要构成商品交换的规范关系,而这一交换关系的前提又是以财产关系的权利体系为起点的,因此,封建财产关系解体、继受欧洲大陆法的近代法观念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文义解释_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_陈金钊

文义解释_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_陈金钊

文 史 哲JOURNAL OF L I TERAT URE,H I ST ORY AND PH I L OS OPHY 2005年第6期(总第291期)No16,2005(Serial No1291)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0) 摘 要: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

这一方法涵盖了字面、限缩、扩张、法意、合宪、体系、语法、比较等解释方法。

在文义解释方法之外,还有价值衡量、社会学解释等方法,按照法治对法律人的基本要求,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优先使用性。

这里的优先不仅包含使用顺序的优位选择,而且还包括解释者应尽量减少使用文义外的其他解释方法。

法治反对那种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不顾常义的添加或转义解释。

关键词:法治;法律解释;文义解释中图分类号: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5)06-0144-07 千百年来,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们一直在努力制定完善的法典,而英美法系的法学家们也在凝练判例中的法律规则。

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条款,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都是用文字来表述的。

被说成法律的语词,承载着立法者或者说造法者的想法或目的,这些被表述为法律的文字(言词)影响着人们的思维。

而这种影响一旦占据思维的主导地位,成为影响决策的主导因素,法学家们就把这一过程称为法治①。

据此推断,法治与法律语词的文义联系密切,如果没有语词文义的约束,关于法治的命题便是不能成立的。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法治是围绕着人们对法律语词的理解而展开的。

但人们在理解过程中始终有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在理解、应用法律的时候人们究竟是创造还是服从。

依照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服从法律是人们的天职。

法治反对在文义之外注入“新”的意义。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一旦法律不加执行、不加解释,它的存在便无意义”[1](P8)。

解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在司法过程中,人们或者注重文义,或者重视价值与目的,或者重视现实社会关系,并据此形成了被法学家们所概括的文义解释方法、价值衡量方法、目的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等。

解释学方法在教育技术研究中的应用

解释学方法在教育技术研究中的应用
第4卷 第4 7 期
2 1 年 8月 0 1
广西 师范大 学学 报 : 学 社会 科学 版 哲
Ju n l f a g i r l i ri :hlsp ya dS c l c n e dt n o r a o n x Noma Unv s y P i o h n o i i csE io Gu e t o aS e i
外 部而 言 , 普遍性 教育 规律 的探 究 , 对 并未 达 到 国外 对 “ 具 理性 ” 工 实证 取 向方法 极 端 推 崇 、 之 唯 一 的 诉
程 度 , 仍需 坚持 量 化研 究方 法 ; 故 另一 方 面 , 教育 对
发现 , 而反 思教 育技 术与 自我探 索 、 进 自我发 现 之 间
释学 方 法 ( r n ui , Heme e t s 又译释 义学 、 c 阐释 学 、 释 诠
于 实证 方法 的研 究取 向 ; 其次 在研 究 设计 、 料收集 资 和 处理 等方 面 , 传统研 究方 法 也有 所 不同 。 与 本文 主
要 基 于教 育 技术 研 究领 域 , 明解 释 学 用 价值 。 应 应
的专业发展、 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创新。
[ 关键 词] 解释学; 方法; 教育技术研究; 应用 [ 中图分 类号 ] 4.5 G 007 [ 献标识 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3 0169(010—15 5 10—5721)401— 0
应 用解 释学方 法首先 体 现 了在方 法论 层 面不 同
关 系决 定的 。 人不 是 一个孤 立的 自我 , 人本 质上 要和
于 “ 向性 ” 具体 的人 ” 意 对“ 的生存 状 态加 以“ 原 ” 还 思
考 , 而需 要继 续 寻 找合 适 的 方 法拓 展 这 一 研 究 空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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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方法對憲法學之啟發與應用鄒建中1壹、前言-為何需要運用解釋憲法雖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乃是一個井然有序的規範(ein wohlgeordnets normatives Ganzes),但並非所有事項均鉅細靡遺的確定其中,毋寧憲法表現出的乃是一種「框架秩序」(Rahmenordnung),一方面留給立法機關實際民主政治程序決策,另一方面基於其簡要及低密度的條文規定方式,亦常有待釋憲機關的闡明和填補。

法之「解釋」(auslegung)本是一種將規範具體化的認知活動,當吾人將高度抽象化的規範條文,適用於該當具體之事實關係時,為能探求相關規範之旨意為何,即需在此涵攝(Subsumtion)過程進行解釋。

2可知任何的法規範解釋,不僅有權解釋者-立法、行政、司法等機關本於職權上所為,或是學理解釋,都是一種言說行動(一種主張某規範具有法效之言說行動),而言說行動不能免於規則導向,如遵守邏輯、文法規則、有效論證理則等。

3因此,作為一個憲法學者,對於憲法的教學、研究,自不能對於解釋方法學盲然無所知,以為解釋方法只存在於違憲審查的大法官專擅領域。

其次,就解釋的作用上,本可分為積極解釋與消極解釋兩種解釋型態。

在法概念的哲理層次,乃包括內含與外延,積極解釋係揭示憲法中此一條文的意義,闡明規範之「內含」,表現出從數種選項中作一正面決定作用;消極解釋則係確認被審查之法令有否溢出憲法規範之「外延」,而得為法令違憲宣告無效或拒以適用的非難權作用。

4此中我國違憲宣告固屬集中審查之大法官權限,但憲法涵義的理解和解釋,則客觀存在每一位參與憲法適用者身上,作為學理解釋的憲法學者,確應對解釋方法有基本的認識,這便是本文的撰述和探討之目的。

法規何以需要解釋?論者以為原因有三:一為闡釋法文疑義,二為法律規定遺漏的補充,三則因應社會現象及思潮變遷的推陳出新作用。

5範圍亦不可只局限於成文法,而應將判例、習慣法,甚如大法官釋憲的尚含已往作成的解釋之再解釋;在解釋方法學傾向上,則一方面由文理而至目的之觀照,另一方面從機械1鄒建中現任朝陽科技大學財金系所專任助理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2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出版,民國84年,頁6303參見顏厥安:<法效力與法解釋>,《台大法學論叢》,第27卷,第1期,民國86年12月,頁17-19。

4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5條之規定,其中機關、立委及人民(含法人、政黨)之聲請釋憲條件,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產生爭議者多偏屬積極解釋之「內含」闡述,而牴觸憲法疑義則涉超脫憲法「外延」的違憲宣告問題;前者為學者所言之「補充解釋」,後者即「違憲解釋」之種類,參見史尚寬:<如何解釋憲法>,《憲法論文選輯》,法學叢刊雜誌社發行,民國74年12月版,頁423。

5林紀東:<論憲法之解釋>,《憲法論文選輯》,同上,頁433-435。

缺乏彈性而至機動的力求實質之公平與妥適。

總之,吾人以為法規範解釋的需求,實在於條文的用語,非如科學或數理的明確,常不免視情境、牽涉事實及文法結構等,而具有彈性;再如遇有概念的多義性或外延範圍的模糊者,一時要界定其文義頗為困難,前者如刑法的「故意」、「過失」概念,後者如民法對不動產定義:「土地及其定著物」,此中之「定著物」何指?故初不論更深層的法規適用,如同類事物應得一致性結果的正義要求、互斥條文的法效處理、社會發展的情事變遷適用等問題,吾人可以看出解釋方法的重要性,其正所以在使法規能達成精確化和有效化。

本文擬先就傳統的法釋義學析論,進而再對憲法解釋存在的特殊性,探討其論點和應有的解釋方法。

貳、解釋方法之基本類型將解釋視為是一種學術性的活動,並以之為法學起點與基礎的Savigny,取材自法律傳統而創建有:文義(文理)、邏輯、歷史、目的論四大解釋法則6。

論者以為此等解釋法則的運用,乃具有相等的地位而無先後次序,在論證過程中,彼此密切相關而可互為補充。

7這種見解係強調傳統解釋規則非各自獨立的方法,如文義解釋常不免是基於邏輯、語法而得到答案8,擴張或限縮解釋又經常是目的論所採行手段9,可見在詮釋的過程中,前述方法毋寧是自始即交結在一起,並各有其重要性的指導觀點。

10限於篇幅及探討之重點非此,吾人以下僅從事學理上解釋方法的類別界說,一、 文義解釋文義解釋者,是探尋意義的出發點,同時也劃定解釋活動的範圍(如「婦女」再怎麼用盡方法,也不能扭曲文字意義謂指男人),因為涉及詮釋上的文字特性、文法結構及專門名詞界定等,可說是最具說服力和最根本的釋義所在。

文義解釋應注意下列原則: 1.通常性:除法律明定術語(用語)外,解釋法律應以平易通常的意義為主。

所謂明定的術語,如訂有解釋性的法律條文者,刑法規定:「稱6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System der Heutigen Romischen Rechts,Bd.1,1840,s.206f.,213.7翁岳生:<憲法解釋與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輯,民國89年,頁3;prof. Dr. Christian Starck,李建良譯:<憲法解釋>,《台大法學論叢》第26卷,第4期,民國86年7月,頁246-247。

翁氏與Starck並均以為如各方法獲致不同結果,尚應參酌判決先例或設想比較案例來檢驗,以決定採用何種方法為準。

8如民法1190條規定:「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

」此中其最近尊親屬的「其」字,是指何人;吾人從語法結構,可知主詞係父母,「其」應屬主詞之代稱,且依文意邏輯如為子女最近尊親屬等於回到父母本身,亦顯見矛盾,故就文義解釋此「其」乃指父母。

9基於法律漏洞的法官造法,常見有目的論之限縮、類推適用、反面推論等,惟其仍不免假之解釋,如釋字第477號:「…凡屬上開漏未規定之情形,均得於本解釋…。

」因此本文談論解釋方法,係為概略,不欲就此「法之疑義」和「法之缺漏」區分差異。

10參見Karl Larenz,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五南圖書出版,民國93年5月,頁232、245。

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是顯例;或如法學用語之「善意」、「惡意」,常係指不知情、知情者。

除了此類專門術語外,解釋法文時,應以平易通常的意義為主,因為法律是全社會構成分子所適用,自宜以人民大眾所通常認知的意思為解釋。

2.關聯性:解釋法文應注意法律的全文意義,因為法條常有另一條作補充的意義,解釋時要全文連貫,才能避免誤解,如民法第940條占有之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但第942條則規定:「受僱人、學徒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可見如僅望940條之文而生義,將誤以為所有對物事實上管領者為「占有人」,而於法規適用有所偏差。

3.時代性:解釋法律應適應社會生活的實際狀況,而現代社會的生活和一般的知識,常因時代發展有所變遷。

故解釋法文時,應注意社會實際狀況,如「死亡」之認定,為使器官捐贈得以推行,已改採「腦波停止」說,而非心臟停止跳動說;「強姦」之認定,改採「使插入」說,而非原僅適用男性犯之射精說;再或「公序良俗」的界說,常隨社會發展、觀念改變而不易有絕對標準。

二、 論理解釋以概念涵義為關聯比較,而不拘泥於條文字句,並且藉助一般推理法則,闡明法律之真義者,是為論理的解釋方法,可包括以下應用:(一)擴張解釋:法律條文所規定的文字範圍過於狹窄,參酌立法目的,將法律文義擴大,使法律的意義更為完備,如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應解釋為除自然人外,法人既能有營利之公司、銀行…等,自亦有納稅的義務;又如販賣「鴉片」的範圍包括仍可吸用之「煙灰」,「商業廣告」具有商業意見表達性質亦屬言論自由保護範圍(釋字414號),同屬採行了擴張解釋的方法。

(二)限縮解釋:以通常的文理方法解釋法條,恐將失之過寬,則參酌立法目的,縮小其適用幅度,如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此所稱之人民,應以男人為限,以符合社會實情及觀念。

(三)當然解釋:依一般事理或社會傳統觀念,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者。

如我國憲法並未規定人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但社會觀念普遍認為天經地義,無須規定,自然包括在內。

又如法諺云:「法所禁止者,舉輕以明重」,可想見連吐痰也不可以者,大小便自然更在禁止意思之內。

(四)反對解釋:此乃從法律文字之反面意義予以解釋,如民法第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其意之反面結果,若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者,即可訂定婚約。

惟反面予以闡釋的用法,當以另無其他補充規定情形為限。

1111此如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如依反對解釋即非在雙方有婚姻的夫妻狀態下所生都成了非婚生子女,但因1064條另補充有「準正」規定,只要事後父母補行結婚仍視為婚生子女。

(五)體系解釋:推敲法律整體之體系功能、結構等,予以補正不足者,如我國憲法只明定行政院與考試院有對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並未明定監察院與司法院的適用,後經大法官會議基於五權分立乃平等相維之體系運作原理,解釋兩院亦有法律提案權,以補憲法之缺漏。

此亦有謂為「比較解釋」者,並可擴及至與外國憲法體系、行政法法理…等之參照,而作成解釋。

(六).類推解釋:法律所未規定的事項,援引其類似事項的其他法律,比附適用,使其原本未規定之事項產生法律效果。

類推解釋的適用為民事法規之重要理則,如消費借貸可類推適用「消費寄託」,經理人可類推適用「代理人」的規定,均為民法所明示;但刑事上,或行政法之關於人民義務與行政罰,因基於人權保障、防止政府濫權,此類推原則當在禁止之列。

三、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或謂「沿革解釋」,乃是著眼於法律之制定及演進的一種釋義方法,常見於憲法解釋的運用,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所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即視歷史解釋為必要之方法,如釋字75號對於國大代表可否兼任官吏,解釋文指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大代表兼任官吏之意。

」乃明顯採取「歷史解釋」途徑。

惟制憲者、立法者之本意探究,此種「立法原意」,不必然是立法者當時起草法案的個人本意,而應是代表某一時代社會的法律意識,當法令一經創立即屬獨立存在,而成為客觀的社會規範和價值。

12四、目的及結果取向解釋如同歷史解釋著重原立法動機,而非是從條文本身法理上做主要考量;乃為求適應當前社會環境,或就解釋所將對社會造成之影響等實際利益為評價取向,有所謂之「目的論解釋」及「結果取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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