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通风采掘机械提升运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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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通风.采掘机械.提升运输)部分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3.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5.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除工艺和控

制顶板的措施。

6.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7.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伤人。

8.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9.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0.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

离开关和离合器。

11.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

喷装置不能使用外喷压力不得小于4MPa。

12.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

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实行闭锁。

13.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

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14.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3MPa,外喷雾水压1.5MPa。

15.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M。刮板机严禁乘人。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1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7.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度,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18.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不超过15%.

19.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20.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极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21.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22.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132)

23.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133)24.采取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36)

2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

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138)

2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149)

27.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8.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70)

29.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支护。(221)

30.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222)

3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224)

32.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226)

3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224)

34.水文地质复杂的矿井,必须进行地下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252)

35.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278)

36.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295)

37.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311)

38.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312)39.机车的闸、灯、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347)

40.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355)

41.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车场不小于2.2m。

42.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357)

43.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测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361)

44.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严禁放飞车。行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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