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通风采掘机械提升运输)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带注释)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第四节采掘机械 (23)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第八节防止坠落 (2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第一节通风 (29)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粉尘防治 (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2)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7)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5)第三节井下爆破 (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1)。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部分)
第一篇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部分)第四节采掘机械第六十九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
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表4
矿井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最高允许浓度/% 0.0024 0.00025 0.0005 0.00066
氨NH3
0.004
•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 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 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 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 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 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 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 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 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 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 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 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 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六十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一)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 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 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 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 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 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 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
2016年月 机电运输科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 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 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 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 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 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 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 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 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 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 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 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 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 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 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 (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 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 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 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 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 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 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 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 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 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 超过3个.
煤矿安全规程
(2022 年 4 月 22 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8 号令发布, 自 2022 年 7 月1 日起施行。)修改 128、129、441、442 条。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井工部份 1第一章开采 1第一节普通规定 1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2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把握 4第四节采掘机械 6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7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7 第七节井巷修理和报废 8第八节防止坠落 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8第一节通风 8第二节瓦斯防治 11第三节粉尘防治 1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13第一节普通规定 13第二节安装、用法和维护 1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4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5第一节普通规定 1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wei)险性猜想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6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7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7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17第五章防灭火 18第一节普通规定 18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20第六章防治水 20第一节普通规定 2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2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21第四节井下排水 21第五节探放水 22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23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23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24第三节井下爆破 24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6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6第二节立井提升 2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31第四节提升装置 3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36第九章电气 36第一节普通规定 36第二节电气设备和疼惜 37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37第四节井下电缆 38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3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疼惜接地 39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40 第十章煤矿救护 40第一节普通规定 4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40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40第四节拯救指挥 42第五节灾变处理 42第三编露天部份 43第一章普通规定 43第二章采剥 43第一节台阶 43第二节穿孔 44第三节爆破 44 第四节采装 45第三章运输 46第一节铁路运输 46第二节汽车运输 48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49第四章排土 49第五章滑坡防治 50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50第一节防治水 50第二节防灭火 51第七章电气 51第一节普通规定 51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5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51第四节电力牵引 52第五节电气设备疼惜和接地 5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53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53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54第八章设备检修 54第四编职业危害 55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55第二章健康监护 55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说明 56附录二:本规程用法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解释 59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务必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矿企业务必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务必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务必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修理, 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煤矿企业务必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求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务必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务必支持群众平安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消失险情时,有权立即住手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处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 有权拒绝作业。第六条煤矿企业务必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务必具备安全专业学问,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力气,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七条煤矿用法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务必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记。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记的,不得用法。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务必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方案时,务必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务必列入企业财务、供应方案。第九条煤矿企业务必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方案,并依据详细状况准时修改。灾难预防和处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务必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条入井人员务必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务必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务必准时填绘反映实际状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务必准时填绘反映实际状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务必立即实行措施组织拯救,矿长负责拯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准时上报。第二编井工部份第一章开采第一节普通规定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务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一个工作人员学习。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 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务必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务必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十七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务必实行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接受湿式钻眼时 ,可接受干式钻眼,但务必实行捕尘措施,并用法个体防尘疼惜用品。第十八条每一个生产矿井务必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接受中心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难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务必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务必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务必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务必生疏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者小于 45°时,务必设置人行道,并依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求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务必设置梯道偶尔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务必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安全出口应往往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务必满意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求,并吻合下列要求:(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 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机电车运输巷的净高务必吻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者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务必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份之间的距离,应吻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务必留有宽 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 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意设备检查和修理的需求,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内挪移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份,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3m。(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吻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务必在巷道的一侧设置逃避硐,2 个逃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逃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0.7m,高度不得小于1.8m,逃避硐内严禁积累物料。(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 务必留有宽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 列列车最突出部份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份与巷道两侧距离,务必吻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第二十四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务必编制特地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二十五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务必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务必安装栅栏门;井口务必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务必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务必坚固严密,并接受不燃性材料。第二十六条接受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者暂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务必依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务必有特地措施。接受井圈或者其他暂时支护时,暂时支护务必安全牢靠、紧靠工作面,并准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暂时支护后面的井帮转变状况;发觉危(wei)险预兆时,务必即将住手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务必吻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务必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务必实行导水或者堵水等措施。第二十九条接受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务必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务必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 5m。(二)钻井期间,接受封口平台时,务势必井口封盖严密;接受井口梁时, 务必有牢靠的防坠措施。(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务必然时测定,发觉问题即将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务必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四)钻井时务必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务必准时订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务必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务必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务必吻合设计要求。(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务必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务必有牢靠的防蚀、.篇 2:柴油压风机操作规程一、压风机开机前的检查和豫备:1、检查各紧固部位有否松动,是否处在正常状态。2、本机用法HS-13(冬天用)、HS-19(夏天用)压缩机油(SY12.77) 、严禁其它规格油代用或者不同规格油混用。打开加油螺塞,加足本机规定用法规格的润滑油,油位线至油标 1/2~2/3 处。3、用手盘动主机扇 2~3 转,看是否转动灵敏自如。查听有无障碍感或者异样声响。4、清理机器附近一切障碍。5、上述各点均正常无误后,将闸阀拧到全开状态,启动柴油机使之在低速状态下运行 5~10 分钟。如有异样,应停机检查排解;如正常,可关小输气阀门,分 2~3 次将压力调到额定压力值。机器进入工作运行后, 应全开闸阀。二、压风机起动、运行和停车1、开机前的检查和豫备:柴油机机油、冷却水、柴油和压缩机机。2、开机前打开输气闸阀,使空压机空载起动。3、柴油驱动按柴油机用法解释书执行。4、在 0℃以下环境工作时,应将润滑油加温至 0℃以上方可开机, 以防润滑油分散造成事故。5、开机使机器轻载运转 5-10 分钟后方可进入正常负载运转。6、每次启动前和运转过程中,均应检查或者按规定添加:柴油机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特殊是空压机油油面线,务必在规定位置(视油窗 1/3~2/3 处),否则,油位偏低易造成烧压、抱轴、拉缸,油位偏高则造成油耗过高、气阀积碳、甚至造成严峻后果。7、机器操作务必由专人管理和用法,发觉问题准时实行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以保证人、机安全。8、运行中要往往查看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留意机器运转的稳定性;振动机声响是否正常、检查各部位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运转部位发热忱况是否良好。普通气缸盖排气口温度不得高于 200℃。曲轴箱油油温度不得超过 70℃,否则应停机检查。9、每次工作结束时,让空压机轻载运行 3~5 分钟后方可停机。对于长期运行的机器除随时留意柴油机的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外,每月至少要带压排油水、污物 1~2 次,如遇雨季或者空气温度大的地方,每月要带压排放 3~5 次,以保证机器内部清洁,使压缩空气清纯。三、压风机维护保养:1、空气滤清消声器需作定期清洗。正常工作环境下每月清洗一次。清洗时将滤消声器打开,浸到金属洗涤剂中彻底清洗。(纸质滤芯用毛刷刷清,并用压缩空气吹净)累计工作 500 小时,更换消声器滤芯。2、曲轴箱内的压缩机油要定期更换(留意停车后进行)。新启用的空压机用法一周后应换油。以后每运行 400-500 小时更换一次。换油程序:打开放油塞,排掉箱内油污,然后打开侧盖,将曲轴箱内沉定物擦洗洁净,最终装上放油螺塞和侧盖。再从注油孔挤入洁净的压缩机油至规定油位。3、往往检查各紧固件和管路接头,防止松动、漏油、漏气。4、定期检验安全阀,放气阀、压力表的灵敏度和牢靠性,留意平安阀的气孔不行阻塞。5、每年对主机进行一次面面维护保养、清洗气阀部件,除去油污积碳、验证阀足是否平整,检查各运动部件的协作间隙,若磨损过大影响机器的性能时应更换。6、空压机若长期停用,应作防锈处理。普通状况下,空压机不允许长期存放(一年以上),以防锈蚀等影响机器性能。重新启用时,需全部清洗。篇 3:凿岩台车安全作业规程凿岩台车(也称钻孔台车)是一种隧道及地下工程接受钻爆法施工的凿岩设备。它能挪移并支持多台凿岩机同时进行钻眼作业。工作机构主要由推动器、钻臂、回转机构、平移机构组成。工作前应检查泵、机电等正常;并检查管路、接头等应无漏油、漏水和漏气等现象,确定各部操作杆、把握装置及仪表应处于正常。一、行走作业1、降下升降平台,倒回滑动工作台,缩回臂架,将导杆摆成水平,凿岩机保持在始动位置,缩回支腿,方能行走。2、台车行走前,应查看场地四周,确认先后摆布无人及障碍物后, 再依据引导人员的指示信号作业。切不行误触操作杆。3、行走时要平稳,避开紧急操作发生意外事故,特殊在上下坡时更应留意。由于台车的机体很长,即使转向角不大、机体的前端与尾端也会极度摇摆,故操作时要特殊谨慎。4、行走于狭窄坑道时,要特殊留意四周。卷起电缆时,操作人员务必依据引导人员的指示进行作业。5、液压油温应保持在 30~70℃范围,超过 70℃时,应即将住手行走。二、凿岩及其它作业1、进入凿岩作业之前,应清除作业面上的浮石,特殊是在凿钻锚杆孔时更应留意安全。2、连接水管前,先用压缩空气排解管内的尘埃。3、将绝缘的电缆线精确地接在供电装置上。4、务必先张开支腿后,方可进行凿岩作业和升降平台上的作业。5、在凿岩作业和升降平台上作业时,严禁挪移机体。否则将损伤臂和导杆。6、若臂需移位时,务必先退回导杆,使顶点离开工作面,同时留意臂下是否有人,并且留意人应在臂移位时能触及到的安全距离以外。留意两臂不要相互碰撞,撞坏油管。7、操作升降平台动作时,确定要用手势或者信号提示下方作业人员留意,随时查看下方的臂与导杆的位置是否正确。8、挪移臂时,不行让软管绊绕。9、留意查看凿岩作业孔粉尘排出量大小,防止阻塞。10、严禁用台车"找顶'或者清除危石。三、停车作业1、不能将台车停放在软地基处,以及侧壁和顶部有落石或者岩崩危急的地方。2、台车停放后,应将导杆和臂就行走状态摆成水平位置,各操作杆置于中位,住手电动机和发动机。3、避开在斜坡上停车。若务必停车时,应张开支腿并垫以三角垫木,防止机器下滑。4、操作人员因故暂离台车而住手作业时,也应切断台车电源。四、其它留意事项1、当发动机过热时,即将住手运转,待水温降低后再加注冷却水。冷却水温 80~90℃时为正常。2、发动机运转时,不行碰撞消声器和排气管部份,切忌在通风不良处长期运转。3、关上电源开关后,方可检查电气系统。4、运转中,因导管、软管、液压部件等损伤引起漏油时,应即将住手发动机或者电动机。5、往往检查电缆是否有破损,是否被履带车辆压住或者物体挂住、卡死以及长度是否足够。。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0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粉尘防治 3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 48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三节.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地面防治水第二节 59井下防治水第三节 60井下排水第四节 63探探放水第五节 64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七章 66爆炸材料贮存第一节 66爆炸材料运输第二节 70井下爆破第三节 72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八章 77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一节 77立井提升 86 第二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 第三节提升装置第四节 96空气压缩机 102 第五节电气第九章 103一般规定第一节 103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二节 10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 第三节井下电缆 107第四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 第五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12 第七节114 煤矿救护第十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第三节 115救护装备与设施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118 灾变处理第五节122 露天部分第三编122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采剥 123台阶第一节 123穿孔第二节 123爆破第三节 124采装第四节 128运输第三章 131铁路运输第一节 131汽车运输第二节 136带式输送机运输第三节 137排土 139第四章滑坡防治第五章 141防治水和防灭火 14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 142防灭火第二节 143电气 143第七章一般规定 143第一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4 第二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三节 144电力牵引 14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7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9 第六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50第七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第八节153设备检修第八章.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4156第二章健康监护 157附则附录一 157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附录二166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总则第一编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2016版对2011版)
第一编总则1
第二编地质保障8
第三编井工煤矿11
第一章矿井建设11
第一节一般规定11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13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28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31
第二章开采40
第一节一般规定40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46
第三节采掘机械63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70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279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281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287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290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293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295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296
第一节一般规定296
第二节安全监控298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309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309
第四编露天煤矿311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4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69)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5)第一节一般规定 (95)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第四节井下排水 (114)第五节探放水 (11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5)第三节井下爆破 (127)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7)第二节立井提升 (15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8)第四节提升装置 (168)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6)第十章电气 (17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1)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3)检查、维护和调整 (19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4)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5)第二节安全监控 (1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3)第四编露天煤矿 (205)第一章一般规定 (205)第二章钻孔爆破 (207)第一节一般规定 (207)第二节钻孔 (208)第三节爆破 (208)第三章采装 (213)第一节一般规定 (213)第三节破碎 (21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1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18)第四章运输 (219)第一节铁路运输 (219)第二节公路运输 (22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3)第五章排土 (225)第六章边坡 (22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29)第一节防治水 (229)第二节防灭火 (230)第八章电气 (230)第一节一般规定 (23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2)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4)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6)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38)加工区安全配电 (238)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39)第九章设备检修 (23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2)第二章粉尘防治 (243)第三章热害防治 (247)第四章噪声防治 (248)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4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49)第六编应急救援 (251)第一章一般规定 (251)第二章安全避险 (253)第三章救援队伍 (25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6)第五章救援指挥 (257)第六章灾变处理 (258)附则 (26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地质保障 (10)第三编井工煤矿 (13)第一章矿井建设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4)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2)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4)第二章开采 (31)第一节一般规定 (31)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4)第三节采掘机械 (4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9)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0)第六节防止坠落 (51)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2)第一节通风 (52)第二节瓦斯防治 (6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3)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79)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2)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9)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0)第六章防灭火 (91)第一节一般规定 (91)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95)第七章防治水 (102)第一节一般规定 (10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05)第四节井下排水 (109)第五节探放水 (111)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14)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14)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0)第三节井下爆破 (122)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1)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1)第二节立井提升 (14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2)第四节提升装置 (16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68)第十章电气 (169)第一节一般规定 (16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7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76)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77)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82)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84)检查、维护和调整 (184)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8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87)第一节一般规定 (187)第二节安全监控 (18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9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94)第四编露天煤矿 (195)第一章一般规定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7)第二节钻孔 (198)第三节爆破 (198)第三章采装 (203)第一节一般规定 (203)第三节破碎 (20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0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08)第四章运输 (209)第一节铁路运输 (209)第二节公路运输 (2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13)第五章排土 (214)第六章边坡 (21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18)第一节防治水 (218)第二节防灭火 (219)第八章电气 (2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2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2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2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2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25)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27)加工区安全配电 (227)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28)第九章设备检修 (228)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31)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31)第二章粉尘防治 (232)第三章热害防治 (236)第四章噪声防治 (236)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37)第六编应急救援 (239)第一章一般规定 (239)第二章安全避险 (242)第三章救援队伍 (244)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45)第五章救援指挥 (246)第六章灾变处理 (247)附则 (253)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5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第一节通风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 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二氧化硫SO2 0.0005硫化氢H2S 0.00066氨NH3 0.004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地质保障 (9)第三编井工煤矿 (11)第一章矿井建设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2)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8)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9)第二章开采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7)第三节采掘机械 (3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38)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39)第六节防止坠落 (40)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第一节通风 (41)第二节瓦斯防治 (50)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7)第一节一般规定 (57)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3)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6)第一节一般规定 (66)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6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68)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69)第六章防灭火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3)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6)第七章防治水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7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1)第四节井下排水 (83)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8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1)第三节井下爆破 (93)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0)第二节立井提升 (11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6)第四节提升装置 (12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29)第十章电气 (130)第一节一般规定 (13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3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3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3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3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2)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3)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安全监控 (14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4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0)第四编露天煤矿 (151)第一章一般规定 (151)第二章钻孔爆破 (152)第一节一般规定 (152)第二节钻孔 (153)第三节爆破 (153)第三章采装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57)第三节破碎 (160)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61)第四章运输 (162)第一节铁路运输 (162)第二节公路运输 (163)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64)第五章排土 (165)第六章边坡 (16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68)第一节防治水 (168)第二节防灭火 (169)第八章电气 (170)第一节一般规定 (17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7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7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7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7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7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76)第九章设备检修 (176)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78)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78)第二章粉尘防治 (179)第三章热害防治 (182)第四章噪声防治 (183)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83)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83)第六编应急救援 (185)第一章一般规定 (185)第二章安全避险 (187)第三章救援队伍 (18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89)第五章救援指挥 (190)第六章灾变处理 (191)附则 (19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95)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井工部分 (2)第一章开采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3)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6)第四节采掘机械 (9)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10)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11)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11)第八节防止坠落 (12)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2)第一节通风 (12)第二节瓦斯防治 (16)第三节粉尘防治 (1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0)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20)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21)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4)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4)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25)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5)第五章防灭火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2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29)第六章防治水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3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30)第四节井下排水 (32)第五节探放水 (33)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4)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34)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35)第三节井下爆破 (3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39)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39)第二节立井提升 (4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6)第四节提升装置 (4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52)第九章电气 (53)第一节一般规定 (5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5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55)第四节井下电缆 (55)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5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5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58)第十章煤矿救护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59)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59)第四节抢救指挥 (61)第五节灾变处理 (61)第三编露天部分 (63)第一章一般规定 (63)第二章采剥 (64)第一节台阶 (64)第二节穿孔 (64)第三节爆破 (64)第四节采装 (66)第三章运输 (68)第一节铁路运输 (68)第二节汽车运输 (7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1)第四章排土 (72)第五章滑坡防治 (73)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73)第一节防治水 (73)第二节防灭火 (74)第七章电气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7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74)第四节电力牵引 (75)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76)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77)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78)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79)第八章设备检修 (79)第四编职业危害 (8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80)第二章健康监护 (80)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81)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8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部分
ZF 3800/16/26
SGZ 630/220
SZZ 730/110
PLM1000
DTL80/40/2*40
BRW315/31.5
MG170/411-WD
ZZ8000/17/32
SGZ630/150
SZB730/90
PCM110
DSJ80/40
XRB2B80/31.5
MG200/491-WD
ZY4400/10/23
BRW200/31.5
ZF10000/22/43
PLM4000
S375
二、采掘机械
晋煤集团综采工作面设备配套名细表
回采方式 3#煤分层综采工作面(上) 采煤机 MG250/600-WD1 液压支架 ZZP-4400/17/35 刮板运输机 SGZ764/400 转载机 SZB764/200 破碎机 PCM110 带式输送机 DSP1080/1000/160 乳化液泵 BRW400/31.5
一、矿井建设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 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 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二期建设),必 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臵监测、通信联络 系统。
一、矿井建设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 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 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 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 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二期建设),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 道施工前(三期建设),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二、采掘机械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 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 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 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 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 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 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 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 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 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煤矿安全规程
三、运输,五百八十八条到六百三十条
1、铁路运输,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 线半径应符合下表要求。
机车种类 蒸汽机车 限制坡度 (‰) ≤25 曲线半径/m 固定线 ≥200 ≥180 困难情况 ≥150 半固定线 ≥150 装车线 ≥150 排土线 向曲线内 侧排弃
电力机车
≤30
≥120 ≥120 困难情况 ≥110
≥110
内燃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 ≥150
≥300 向曲线外 侧排弃 ≥200
2、汽车运输,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 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 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 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 标志。
3、带式输送机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相关 规定,其中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 表中的数值。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 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车道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 绝作业。
二、井工部分
该部分又分为十章,从第十五条到五百三十三条, 这是 《 煤矿安全规程 》 内容最多的一编,它对 井工煤矿的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 机电管理、爆破作业等各个环节所有涉及安全生 产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十、煤矿救护
第四百九十二条至第五百十二条 一、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矿山救护队服务,处理矿 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
二、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能超过 30min为限。 三、在井下,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 并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 材。 四、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灾情突 然发生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 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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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通风.采掘机械.提升运输)部分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3.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5.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除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6.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7.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伤人。
8.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9.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0.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11.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装置不能使用外喷压力不得小于4MPa。
12.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并对工作面输送机实行闭锁。
13.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14.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3MPa,外喷雾水压1.5MPa。
15.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机严禁乘人。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1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17.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度,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18.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不超过15%.19.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20.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极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21.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22.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132)23.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133)24.采取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6)2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38)2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49)27.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8.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70)29.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支护。
(221)30.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222)3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224)32.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226)3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224)34.水文地质复杂的矿井,必须进行地下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252)35.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78)36.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95)37.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311)38.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312)39.机车的闸、灯、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347)40.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355)41.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车场不小于2.2m。
42.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
(357)43.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
测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361)44.一次只准推一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严禁放飞车。
行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46.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量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种差运行。
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47.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员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48.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播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
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
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49.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②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做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③罐道钢丝绳为15%;④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50.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51.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52、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5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54、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0% 以下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 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56、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 1000V ,低压不超过 1140V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V 。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7、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9、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60、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61、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62、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 20A 。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63、煤电钻必须使用高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64、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 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65、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 1 个出口。
66、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关电的标志。
67、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