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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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标准

摘要:心理健康标准是心理健康研究领域中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目前在判断心理健康的标准上存在争论,建立具有层次性和全面性的心理健康标准系统可以化解这些争论。

关键词:心理健康标准;论争;层次性;全面性

心理健康是现代社会进步与人类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心理健康教育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和发展。心理健康标准是心理健康概念的具体化,它是心理健康教育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它关系到心理健康的诊断,心理健康量表的制订,心理健康教育方向、目标以及内容的明确等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中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许多学者对心理健康标准进行了讨论,但由于心理健康标准问题涉及面既广又复杂,学者们迄今仍没有形成共识。笔者希望通过以下讨论减少分歧,增加共识,以利于心理健康工作的开展。

一、心理健康概念与标准界说

1908年,美国的比尔斯(C.W.Beers)所著的《自觉之心》(A Mind That Found Itself)一书出版,这被认为是心理卫生运动开始的标志。[1]从此,心理卫生运动蓬勃开展起来。随着心理卫生运动的发展,心理健康成为时代课题。心理卫生与心理健康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刘艳认为心理卫生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指一门学科或理论体系,是“维护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病、神经官能症或其他人格障碍的科学”;第二,指一种专业服务体系,“包括一切旨在改进和保持心理健康的措施。”;第三,指心理健康状态。即是说心理健康是心理卫生在第三个层面上的含义。[2](一)心理健康的概念界说

对于心理健康的概念,有多种界定。[3] [4]1946年的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将心理健康定义为:“在身体、智能及情感上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的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则将心理健康定义为:“身体、智力、情绪十分调和;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中彼此能谦让;有幸福感;在工作和职业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过着有效率的生活。”《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心理健康解释为:“心理健康是指个体心理在本身及环境条件许可范围内所能达到的最佳功能状态,但不是十全十美的绝对状态。”日本学者松田岩男认为:“所谓心理健康,是指人对内部环境具有安定感,对外部环境能以社会认可的形式适应这样一种心理状态。”精神病学家门宁格(Menninger K.)认为:“心理健康是指人对于环境及相互间具有最高效率及快乐的适应情况。不仅要有效率,也不只是要有满足感,或是愉快地接受生活的规范,而是需要二者兼备。心理健康的人应能保持正常的情绪,敏锐的智能,适于社会的行为和愉快的气质。”英格利希(English H.B.)

提出:“心理健康是一种持续心理善。当事者在那种善下能作良好适应,具有生命的活力,并能充分发展其心理的潜能,这乃是一种积极的丰富的生活,不仅仅只限于心理疾病而已。”社会学家W.W.Boehm认为:“心理健康就是合乎某一水准的社会行为。一方面能为社会所接受,另一方面能为本身带来快乐。”国内学者刘艳在概括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心理健康是个体内部协调与外部适应相统一的良好状态。[5]以上的各种观点说明,当前对心理健康的界定很不统一,不过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所作定义被广泛承认和引用。

(二)心理健康的标准界说

心理健康的标准,是心理健康概念的具体化。由于学者们对心理健康的理解有所不同,所以,对于怎样才算心理健康也未形成一个统一标准。心理学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观点。美国学者坎布斯(bs)认为,一个心理健康、人格健全的人应有4种特质:(1)积极的自我观念;(2)恰当地认同他人;(3)面对和接受现实;(4)主观经验丰富,可供取用。[6]美国心理学家马洛斯提出判断心理健康者的10条标准:(1)充分的安全感;(2)充分了解自己,并对自己的能力作适当的估价;(3)生活的目标切合实际;(4)与现实环境保持接触;(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6)具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7)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8)适度的情绪表达与控制;(9)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前提下,能适当地满足个人的基本需求;(10)在不违背团体的要求下,能作有限度的个性发挥。[7]我国黄希庭教授等曾提出判断是否心理健康的5条标准:(1)个人的心理特点是否符合相应的心理发展的年龄特征;(2)能否坚持正常的学习和工作;(3)有无和谐的人际关系;(4)个人能否与社会协调一致;(5)有没有完整的人格。[8]北京大学王登峰教授等曾提出8条标准:(1)了解自我、悦纳自我;(2)接受他人、善与人处;(3)正视现实,接受现实;(4)热爱生活,乐于工作;(5)能协调与控制情绪,心境良好;(6)人格完整和谐;(7)智力正常,智商在80以上;(8)心理行为符合年龄特征。[9]

有人归纳各种标准,认为确定心理健康标准的具体依据有七种:(l)以统计学上的常态分布作为标准;(2)以合乎社会规范为标准;(3)以社会生活适应状况为标准;(4)以医学上的症状存在与否为标准;(5)以个人主观经验为标准;(6)以心理成熟与发展水平为标准;(7)以心理机能的充分发挥为标准。[10]

二、心理健康标准之论争

心理健康标准不仅不同,而且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以下论争。

(一)众数原则与精英原则之争

江光荣曾把判断心理健康标准的依据归为两大类,即“众数原则”和“精英原则”。[11]“众数原则”是,假定社会成员中绝大多数人的心理行为是正常的,偏离这一正常范围的心理和行为可视为异常,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于常态分配标准。如今用以鉴别心理健康的量表的编制是遵循常态分配原则的,所以说众数原则是当今被

广泛应用的确立心理健康标准的依据。

以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为主要代表的研究者对众数原则提出了异议。人本主义心理学家认为,人生来就有天性,且天性本善,也就是说人类本性中固有完善、善良、自我实现等积极的方面。[12]如果环境适宜,人就能顺其天性发展出良好的人格或心理品质;相反,便会使个体产生不健全的心理品质。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环境本身就是异常的,压抑人性的,那么在此条件下多数人都将不能顺其本性发展,结果出现多数人心理不健全的情况。这样,众数所代表的人格就不是健全的人格,以众数作为衡量心理健康的标准便是荒唐的。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心理健康标准研究思路,马斯洛本人称之为“尖端样本统计学”原则,江光荣认为这是判断心理健康的“精英原则”。马斯洛认为,自我实现的人是其内在本性发展得最为充分的人,这样的人才代表着真正的心理健康。由于能自我实现的人仅是少数且位于正态颁布的极端,所以将其称之为“尖端样本统计学”原则。其他人本主义者的思想也基本一致,如罗杰斯把心理健康看作“机能充分发挥”,奥尔波特看作“成熟”,弗罗姆看作“有创造力”。我国的一些学者根据这一原则,也以天才人物或精英人物在个性方面的与众不同的行为特征,对众数原则提出了质疑。[13][14]江光荣等则对精英原则持反对态度,因为系统观察得到的结果是,对历史文化有价值的人不一定都是心理健康的人。

[15]

(二)社会性与个体性之争

社会性心理健康标准倾向于从社会层面来确定标准,认为是否与社会协调是判断心理健康的重要指标。社会规范标准、生活适应标准等都属于社会性标准。社会规范标准以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作为衡量标准,行为符合公认的社会规范为健康、正常,反社会规范视为异常;生活适应标准以生活适应状况为指标,善于生活适应者为正常,生活适应困难者视为异常。个体性心理健康标准倾向于从个体层面来确定标准,个体的无病症程度、机能发挥程度、成熟程度等被认为是心理健康的评估指标。医学症状标准、心理成熟与发展水平标准等均属于个体性标准。医学症状标准,以病因与症状存在与否为指标。这一标准以精神医学研究为基础,有临床症状或病因者被认为是异常者。个心理成熟与发展水平标准,以心理成熟与发展程度作为心理健康的标准。个体身心两方面成熟和发展相当者为正常,心理发展水平较同龄人明显低者为异常。

从各心理学派的心理健康观来看。人本主义从性善论出发,认为心理健康与个体潜能的开发密可分,所以人本主义主张采取个体性的心理健康标准。精神分析学派的心理健康标准实际上是一种医学标准,它根据个体的“症状”来判断人的心理健康水平,所以精神分析学派也主张采取个体性的心理健康标准。但是,在行为主义看来,健康就是人的行为、习惯等与社会不相矛盾,所以行为主义主张采取社会性的心理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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