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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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岗位绩效工资和奖金管理办法

岗位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岗绩工资)及奖金是我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是促进我院经济发展,激励和发挥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为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岗绩工资管理

一、岗绩工资管理的原则

1、充分激励的原则。岗绩工资的核定和发放要充分体现对效益好的部门(公司)和贡献大的职工的激励。

2、统一核定的原则。岗绩工资每年由院统一核定,确定部门(公司)的岗绩工资总额和院领导、部门(公司)正职的岗绩工资额。

3、绩效挂钩的原则:产业部门(公司)的岗绩工资总额和正职的岗绩工资额,与上缴院纯收入挂钩;职能部门的岗绩工资总额和院领导、职能部门正职的岗绩工资额,与院的整体经济效益和职责挂钩。

4、动态发放的原则:岗绩工资的发放要与考核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动态发放。

二、产业部门(公司)岗绩工资的核发

1、产业部门(公司)的岗绩工资总额和正职的岗绩工资额,以上年度的额度为基数,根据上年度完成综合目标责任和本年度上缴院纯收入增长的情况,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

定增减及增减量。人员增减按本部门人均岗绩工资额增减。

2、产业部门(公司)的岗绩工资,纳入本部门(公司)的成本,发放要符合院财务管理办法。

3、产业部门(公司)的岗绩工资,要与本部门(公司)完成综合目标责任的考核挂钩,季度未完成上缴院纯收入指标的,要按比例缓发;年度未完成上缴院纯收入指标的,要按比例扣发。正职上缴院纯收入指标的5%提成,年度完成上缴院纯收入指标全额发放,完不成指标全额扣发。

4、产业部门(公司)的岗绩工资,自主分配,实行按月核算和发放,不得超额和预支。额度留存可转入下月,但不得跨年度。

5、产业部门(公司)要制定本部门(公司)的岗绩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报综合管理部。

三、职能部门岗绩工资的核发

1、职能部门的岗绩工资总额和正职的岗绩工资额,以上年度的额度为基数,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上年度院整体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增减及增减量。人员增减按相应岗位的岗绩工资额增减。

2、职能部门副职及职工的岗绩工资,根据岗位评价确定。

3、职能部门的岗绩工资,要与岗位考核挂钩,季度考核没有完成任务或工作有失误,缓发或扣发相应的岗绩工资。

4、职能部门以岗绩工资的20%为风险金,年度院总体经济目标实现,全额发放;未实现,全额扣发。

5、职能部门的岗绩工资,80%部分实行按月核算和发

放,不得超额和预支,留存可转入下月,但不得跨年度。

6、职能部门要制定岗位评价方法及岗绩工资管理实施办法,报综合管理部。

四、院领导岗绩工资的核发

1、院领导的岗绩工资额,以上年度的额度为基数,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上年度院整体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增减及增减量。

2、院领导的岗绩工资,要与岗位考核挂钩,季度考核没有完成任务或工作有失误,缓发或扣发相应的岗绩工资。院领导以岗绩工资的25%为风险金,年度院总体经济目标实现,全额发放;未实现,全额扣发。

3、院领导的岗绩工资,75%部分实行按月核算和发放,不得超额和预支,留存可转入下月,但不得跨年度。

4、综合管理部负责对院领导岗绩工资的核算和发放进行监督。

第二章奖金管理

一、奖金管理的原则及要求

1、突出效益和贡献。奖金突出对效益创造者的奖励,要按职工所创造的效益和对院和部门(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计发。

2、坚持公平与公正。要按公平与公正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公司)奖金的分配实施办法,报综合管理部。

3、严格依法纳税。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坚决杜绝逃漏税。

二、产业部门奖金的提取和发放

1、产业部门按月上缴院纯收入后,即可按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相应额度的奖金。

2、产业部门提取的奖金,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奖金分配实施办法自行发放。

3、产业部门发放的奖金,要真实地向综合管理部报告,以便监督和进行准确统计。

三、公司奖金的提取和发放

1、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奖金,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奖金分配实施办法自行发放。

2、公司年度发放奖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上缴院纯收入的数额。

3、公司发放的奖金,要真实地向综合管理部报告,以便监督和进行准确统计。

四、院长奖励金的提取和发放

1、院长奖励金按当年产业部门、公司上缴院纯收入的

5%提取。

2、院长奖励金用于对本年度业绩突出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

3、院长奖励金由院长批准发放。

第三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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