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2009-01-29 15:48:54)铁路运输铁路桥梁运输企业危险货物管理机分类:国务院令构道口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1
2009年7月22号 2009年7月20号 2009年7月20号 2009年7月20号 2009年7月3号 2009年7月3号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二、 部门规章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法规/标准编号 生效日/最新修订日 2007年11月8日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18号令) 办法》(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 导则》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 总局令第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令第3号)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 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号); (鲁安监发[2006]84 号) (鲁政发[2006]66 号);
2004年1月1日 1987\1\19 2000\1\1 2003年5月1日 2005年4月1日 2004年4月19日 2005年12月
1999年10 月1日 2004-4-27
2005年10月13日 2004年12月1日 2005年9月1日 2005年8月2日 2006年10 月1日 2006年7月27日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2005年1月1日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看守道⼝安全管理办法辽铁安〔2005〕5号关于重新公布《铁路⽆⼈看守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道⼝委、沈阳铁路局:根据国家发改委《铁路⽆⼈看守道⼝监护管理⼯作会议纪要》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铁路⽆⼈看守道⼝安全管理办法》(辽铁安发[1997]8号)进⾏修改补充,并重新公布,要求各市道⼝委要认真组织有关⼈员学习,并贯彻执⾏。
从本通知下发之⽇起,《铁路⽆⼈看守道⼝安全管理办法》(辽铁安发[1997]8号)废⽌。
⼆OO五年三⽉⼆⼗七⽇铁路⽆⼈看守道⼝安全管理办法第⼀条加强铁路道⼝安全管理,防⽌铁路道⼝交通事故,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和⼈民⽣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铁路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铁路⽆⼈看守道⼝实⾏监护后,其性质仍为⽆⼈看守道⼝,发⽣道⼝事故,铁路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级铁路道⼝安全委员会在省、市安监局的领导下,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看守道⼝安全管理⼯作的重⼤决策和措施。
各级铁路道⼝管理办公室是常设办事机构,由铁路、交通、公安、城建、农机等部门派员参加,实⾏联合办公制度(暂不能参加的单位要定期参加联席会议)。
其主要任务是: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道⼝监护⼯作,负责道⼝监护⼈员的选聘、管理、培训教育;规划和实施监护道⼝房的建设、修缮及保安设施的安装敷设;制定⽆⼈看守道⼝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
第四条监护道⼝的设置及⼈员配备原则是:沈丹、沈吉、平齐、锦承、⾼新、⼤郑等线路上的道⼝实⾏三班制24⼩时监护,重点繁忙道⼝每班可设2⼈,其它线路应视实际需要确定监护范围、班次和⼈员。
每处监护道⼝应指派⼀名有责任⼼,⼯作能⼒强的监护员任监护班(组)长(单⼈定时监护道⼝除外)负责道⼝的全⾯⼯作。
第五条监护道⼝的固定设备包括道⼝铺⾯、护桩、标志、监护房及有关保安设施,这些设备必须符合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
交通部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监管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监管的通知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一篇关于交通部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监管的通知的文章:交通部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监管的通知尊敬的各位:根据最近发生的一系列铁路安全事故,交通部决定加强对铁路安全监管的力度,以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设施维护铁路运输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国家运输系统,为确保运输的安全,维护设施的完好是至关重要的。
各铁路局和铁路运营企业应加强对铁路线路、桥梁、隧道、车站等设施的日常巡检和定期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人员培训铁路运输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相关人员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各铁路局和运营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列车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其熟知运行规程,具备应对各类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强化安全意识无论是在管理层还是一线员工,都应重视铁路运输的安全。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组织,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
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意识培养,确保操作规范,杜绝人为失误。
四、加强设备监测铁路运输依赖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为预防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各铁路局和相关单位应加强设备安全监测工作。
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性能稳定,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风险。
五、健全应急机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非常规情况,各铁路局和企业应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快速、有效的应对。
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加强信息公开铁路运输的安全是广大乘客和货物安全的保障,应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
各级铁路局、企业应及时发布重大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安全注意事项,提醒乘客注意个人安全,在用车过程中合理安排行程。
七、严肃追责问责对于任何违反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将采取严肃的追责问责措施。
各级铁路局和企业要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警示他人,强化安全管理。
浅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浅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浅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单位:哈尔滨铁路局作者:邓喜禄浅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摘要:通过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规范性文件及典型案件的整理、剖析,总结评价了现行规章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人们对此类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认识上的分歧,提出了处理此类事故的归责方法,旨在正确理解、适用有关规章,化解矛盾,确保民事责任的合理承担,维护各方利益。
主题词:铁路道口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一、现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经交[1986]161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看守道口。
”铁路有人看守道口设有道口栏杆、道口房、两侧护桩、警告标志、报警器并配有专职铁路职工24小时看守,过往车辆、行人应听从看守人员指挥通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即经铁路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设有护桩、警告标志,不硬性要求设置其他安全设备,要求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火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两类道口对比而言,无人看守道口主要依赖车辆、行人安全意识,危险系数偏高,事实上在多年来道口事故中占90%以上发生在无人看守道口处。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交通肇事频发引起社会和政府各方高度重视。
1993年辽宁、吉林两省率先在全国开始了无人看守道口有偿专人监护工作,把主要繁忙和危险的无人看守道口全部派人实施有偿监护,监护经费在货运运费中按比例抽取。
两省在各地还成立了道口办进行统一管理,收到极好的效果。
1994年,国务院在全国推广辽吉两省经验,并出台国办发[1994]6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1995年,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劳动部七部委出台国经贸运[1995]466号文件《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至此,铁路监护道口作为一种新型道口管理模式正式确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5.17•【文号】国办发[1994]65号•【施行日期】1994.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铁路道口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辽宁、吉林两省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要参照辽宁、吉林两省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做法,配合铁路部门认真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国务院:目前,全国铁路共有平交道口两万余处,其中无人看守道口约占80%。
长期以来。
道口事故连年增加,人员伤亡惨重,国家财产损失巨大。
道口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无人看守的道口多,其发生的事故约占道口事故总数的92%;二是机动车辆违章抢越道口,由此发生的事故约占道口事故总数的99.8%;三是个体户车辆事故多,约占事故总数的44.7%。
在道口安全管理上长期存在“铁路无权管、交警不来管、地方无法管”的“三不管”问题,是道口事故多的根本原因。
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搞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辽宁、吉林两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通知》,对加强铁路道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辽宁、吉林两省的主要做法是:(一)配合铁路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干线铁路平交道口有计划地逐步改建立交桥;(二)对不足一公里的铁路道口进行合并或封闭;(三)铁路、地方互相配合,健全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四)对暂时保留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由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实行监护。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办)、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建委(建设厅)、劳动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工程局、铁路设计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5号文件精神,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现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与原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一并执行。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第三条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地行政管辖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牵头,会同铁路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道口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安排所辖地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全面监护,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组织开展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协调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项工作。
其具体职责范围和工作人员配置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各级道口管理机构要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组织选聘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道口监护员,与监护人员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监护职责和作业纪律。
道口监护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监护证书后方可上岗。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铁路道口的管理,防止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制定了《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道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
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
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1.06•【字号】•【施行日期】1990.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路口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等七个部委颁发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含单位内部的铁路专用线,下同)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铁路道口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铁路道口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维护铁路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铁路分局、北京铁路公安分局成立的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道口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道口安全管理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道口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督促有关部门对道口看守人员和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火车、汽车司机视线的树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问题。
五、检查指导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的工作。
六、培训企业道口安全管理人员。
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行人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北京铁路公安分局设立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负责维护道口交通秩序,对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铁路交通警察队业务上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指导。
第六条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通向道口或距道口最外股钢轨20米以外的道路右侧应设置铁路道口标志。
道口附近的道路(路堑及市区内的除外)两侧应设置护桩。
二、距道口500至1000米处的铁路上应设置火车司机呜笛标;无人看守的道口,应在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米的道路右侧,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设置栏杆(门)。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铁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经交[1986]161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发布日期】1986.03.21【实施日期】1986.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2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经交[1986]16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他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见图1)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
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见图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国经贸运行[2001]291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2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交委),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广铁集团):自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第七部门联合发布《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4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来,在各有关省区市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取得进展,道口监护数量逐年扩大,道口监护设施逐年改善,京哈、京广、京沪、陇海四大干线道口平交改立交进度明显加快,道口交通事故大幅度下降。
据统计,1999年全国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件数、伤亡人数和损坏机动车辆数,比1998年分别下降了24.2%、37%和24.7%,2000年又比1999年有所下降,为近20年以来的最好水平。
几年来的实践说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工作,对确保道口的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客货列车运行密度逐年加大,特别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不断提高,少数地区贯彻《管理规定》不力,致使铁路道口事故仍时有发生。
2000年,无人看守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占铁路道口事故总数的94.7%;全年全国铁路共发生11起重大道口交通事故,其中9起发生在无人看守道口,9起事故中有7起为机动车与旅客列车相撞。
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设置或者拓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铁路道口,系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截至2012年末,国家铁路共有平交道口8063处,其中有人看守道口1676处,无人看守道口6387处。
铁路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城市一般为0.7至1.5米,乡村一般为0.4至1.2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设置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但由于铁路线路的特点,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布局往往不能令沿线所有居民都满意,因此一些地区私设或者擅自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一次伤亡几十人,有的造成列车颠覆、中断行车,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铁路道口管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铁路提速战略的实施,2004年修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时,为更加有效地遏制随意设置或拓宽道口及人行过道的现象,切实减少道口事故的发生,对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了详尽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次年,原铁道部又发布了《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20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规范了办理流程,对加强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3年铁路体制改革后,根据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精神,相关部门对原铁道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
三体系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814
施行日期:19921001
36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815
施行日期:19900815
37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0509
施行日期:19880509
38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安质部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29
施行日期:200504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主席令第72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29
施行日期:2003010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主席令第32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429
施行日期:20000901
国务院令第302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421
施行日期:20010421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8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28
施行日期:20040501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4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429
施行日期:19980901
52
75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建质
(2003)82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17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办)、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建委(建设厅)、劳动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工程局、铁路设计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5号文件精神,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现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与原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一并执行。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第三条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地行政管辖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牵头,会同铁路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道口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安排所辖地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全面监护,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组织开展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协调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项工作。
其具体职责范围和工作人员配置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各级道口管理机构要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组织选聘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道口监护员,与监护人员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监护职责和作业纪律。
道口监护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监护证书后方可上岗。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交通运输的日益发达,铁路交通在我国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通行的安全和顺畅,铁路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对于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论述。
一、监护管理的目的和原则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旨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基本原则如下:1. 重视安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列车和道路交通的安全。
2. 公平公正: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依法管理: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4. 综合管理: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交通流量、道口状况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无人看守道口的管理措施针对无人看守道口的管理,铁路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道口的安全管理。
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管理措施:1. 警示标志的设置:铁路部门在无人看守道口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包括指示牌、标线等,以提醒驾驶员及行人注意道口。
2. 道口设施的维护:铁路部门定期对无人看守道口的设施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设施的完好,减少因道口设施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
3.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铁路部门在一些交通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无人看守道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方便对道口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
4. 居民教育宣传:针对沿线居民,铁路部门组织开展道口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为了确保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铁路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或行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初犯的违规驾驶员或行人,铁路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2. 罚款:对于多次违规的驾驶员或行人,铁路部门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浅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浅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单位:哈尔滨铁路局
作者:邓喜禄
浅谈铁路无人看守
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摘要:通过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规范性文件及典型案件的整理、剖析,总结评价了现行规章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人们对此类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认识上的分歧,提出了处理此类事故的归责方法,旨在正确理解、适用有关规章,化解矛盾,确保民事责任的合理承担,维护各方利益。
案例三、毛晶案: 2007年11月26日12时47分,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机务段的C29208次货物列车(现车47辆,总重4023吨,计长59.7米)行至嫩林线193km890m处无人看守道口,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永安街个体司机贾玉辉驾驶的解放牌平头汽车相撞,贾玉辉当场死亡。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出事故认定书,贾玉辉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6条之规定,抢越道口,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铁路损失9962元由哈尔滨铁路局依法向贾玉辉父亲贾忠清追偿。贾玉辉妻子毛晶不服,认为肇事道口设置不合法;道口名为无人看守道口,但事实上是有看守房(实际上是一个简易铁皮房)的有人看守道口(该道口是无人看守道口,但有人对旅客列车进行看护),并对“只看守旅客列车,不看守货运列车”提出质疑,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哈尔滨铁路局,要求赔偿贾玉辉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经过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审终审,法院以道口为无人看守道口、设置合法等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铁路监护道口问题
铁路监护道口问题初探摘要:铁路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输大动脉,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建设和通车里程不断增加,列车运行速度不断提高,从而容易发生人身损害。
为了保障行车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在人群过往密集的地方、必要的交通要道设置了道口,而道口是铁路运输安全的最薄弱环节,在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有些道口设置了监护员,下面就监护道口的性质和责任承担谈谈个人的一点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铁路监护道口责任承担abstract: as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countryman railway transportation artery,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life has very important strategic position, along with our country city changes a course accelerate,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traffic mileage increases ceaselessly, train operation speed increase, and thus prone to damage to person.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traffic safety, the railway transport enterprise in the past where dense crowd, the necessary traffic thoroughfare crossing is provided, and the railway transportation safety, the weakest link,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shows ascendant trend, some crossing provided care, face care crossing under the nature andresponsibility to talk about the individual the understanding of a bit shallow.key words: railway cross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guardianship中图分类号:f530.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8-0020-02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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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_百度法律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2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交委),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广铁集团):
自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第七部门联合发布《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4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来,在各有关省区市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取得进展,道口监护数量逐年扩大,道口监护设施逐年改善,京哈、京广、京沪、陇海四大干线道口平交改立交进度明显加快,道口交通事故大幅度下降。
据统计,1999年全国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件数、伤亡人数和损坏机动车辆数,比1998年分别下降了24.2%、37%和24.7%,2000年又比1999年有所下降,为近20年以来的最好水平。
几年来的实践说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工作,对确保道口的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客货列车运行密度逐年加大,特别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不断提高,少数地区贯彻《管理规定》不力,致使铁路道口事故仍时有发生。
2000年,无人看守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占铁路道口事故总数的94.7%;全年全国铁路共发生11起重大道口交通事故,其中9起发生在无人看守道口,9起事故中有7起为机动车与旅客列车相撞。
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一个时期以来,江泽民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多次批示,国务院也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出紧急通知,各地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
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协助铁路部门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铁路道口通行安全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铁路道口安全的有关法规和安全常识,增强全民道口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维护铁道道口安全的自觉性。
要将大中型客车司乘人员、个体营运司机和拖拉机驾驶员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道口安全知识,教育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口安全管理规定。
火车司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加强了望、鸣笛示警(地方明文规定禁止鸣笛的除外)。
铁路公安和地方公安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各自的职责,维护好道口交通秩序,坚决禁止违章穿越铁路道口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道口设施的违法活动,对违反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在全社会营造遵守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和维护道口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抓紧做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经费的落实工作
关于铁路与公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经费问题,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现有渠道,认真做好经费的落实工作。
铁路部门在用电、通信及其他方
1面也要提供方便。
四、尽快消除铁路道口存在的严重安全事故隐患
近几年,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和铁路的全面提速,非法道口、人行过道以及铁路道口与道路不同宽,已成为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隐患。
对这类问题,各地有关部门与铁路部门要协商解决。
要加强铁路沿线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日常检查,坚决拆除非法道口,逐步拆并过密道口和人行过道,打击破坏铁路道口设备和沿线护栏的行为。
对暂时无法实现平交改立交的道口,特别是对列车提速段及道路朝道口方面为下坡的道口,铁路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道口防护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
五、加快更换、完善铁路道口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99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对铁路道口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标线作了较大改动,有关部门要相互协商,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尽快做好更换和完善工作。
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机动车驾驶员了解这些标志、标线的含义,按章行车。
公安部门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规章考试项目中,要增加通过铁路道口安全要求的内容。
六、严格执行道口设置标准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铁路线路设计规范》明确在新建、改建铁路时,设置立交和有人看守道口的条件。
铁路部门要认真执行。
对营业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部门要会同各地经贸委,参照新建、改建铁路有人看守道口设置标准,进行一次交通流量调查。
对车流量大,符合有人看守道口设置条件,且短期内又改不了立交的无人看守道口,铁路部门应安排计划,逐步改为有人看守道口。
七、各地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列车提速工作
铁路新一轮提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也是铁路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检查和管理工作,大力支持铁路部门加快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工作的步伐,以确保铁路提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各地经贸委要继续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地经贸部要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与铁路部门,按照各自在道口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工作,确保铁路道口安全畅通。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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