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引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我国针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营等各个环节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适航定义和目的适航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运营过程中遵守适航规定,以确保航空器在一定条件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符合要求的能力。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提供可靠的服务。

适航管理体系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由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监管机构等组成。

其中,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等,旨在确立适航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技术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包括《航空器设计适航规范》、《航空器制造适航规范》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航空器适航工作,确保适航管理的有效实施。

适航审定过程设计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一步是在航空器设计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规范遵循:航空器设计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要求。

2.设计审定:根据我国法规和标准,航空器设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适航要求。

制造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二步是在航空器制造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选择:航空器制造需要使用符合适航标准的材料,确保制造的航空器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2.生产过程管控:航空器制造过程需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制造的航空器符合设计规范。

3.制造审定:航空器制造完成后需要经过适航审定机构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制造过程和产出的航空器符合要求。

运营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三步是在航空器运营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运营规章制度:航空器运营需要遵守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航空器维护保养、航班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营。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路遥,于敬宇,舒小华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航空器适航室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的概念和适航审定、管理模式,然后从适航标准的角度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分类,并列出现有空管法规。

最后,着重探讨了民用特种航空器、无人机系统的适航要求。

关键词:特种航空器,无人机系统,法规,标准,适航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of Civil AircraftLU Yao YU Jingyu SHU XiaohuaAircraft Airworthiness Division, China Academy of Civil Avi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s of 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ivil aircraft classification is then presented from the angle of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 A discussion of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are listed and discussed mainly on those of civil special aircraft.Keywords: special aircraft, 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regulations, standards, airworthiness1 民用航空器适航的基本内涵“适航”从字面理解就是指航空器是否适合航行。

给航空器的“适航性”下一个定义,就是指航空器能在预期的环境中安全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的固有品质。

因此,“适航审定”工作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评判和审查。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初始适航管理1.管理机构1987年12月28日,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上海设立民航总局上海航空器审定中心(简称“审定中心”)。

这是上海第一个专业性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机构。

行政上隶属民航华东管理局领导,业务上接受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简称“民航总局适航司”)指导。

其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代表国家民航适航管理当局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进行适航审定,实施批准和监督。

该机构经1年零8个月筹建,于1989年8月24日正式成立。

成员由从民航华东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简称“适航处”)、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南昌飞机制造公司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及领导干部等11人组成,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2人。

1990年,“审定中心”又调入数名具有飞机型号设计和制造专长的高、中级技术人才,使在编人员增至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5人,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4人。

专业涉及飞机总体、气动、结构、系统、动力、设备及制造工艺等。

1992年,民航总局又决定,将“审定中心”编制暂扩至30人。

至1995年“审定中心”在编人员达2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4人,工程师7人,助理工程师1人,技术员1人。

设置机体气动组、系统与设备动力组、制造检查组、适航资料组、顾问组等6个职能部门,基本可以适应各类民用航空产品的初始适航审定的需要。

1989年10月,“审定中心”成立不久,即受民航总局适航司的委托,在杭州民航疗养院负责组织了全国民航首次初始适航工作研讨会。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领导,并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副司长吴湘如作专题报告。

与会者就初始适航的审定工作进行研讨和交流,明确了重要性。

为适应日益繁重的适航管理工作,“审定中心”制订了岗位职责。

是年12月15日,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了《上海审定中心职责》,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

1992年“审定中心”编制出《工作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章名】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May 4, 1987)Article 1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afety incivil aviation,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of civil aviation undertakings.Article 2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are engaged in the designing, manufacturing,use 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including aircraft engines andpropellers, and the same hereinafter)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export civil aircraft to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and 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perform outside the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maintenance services to aircraft registered in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abide by these Regulations.Article 3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 denotes thetechnical appraisal and supervision 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pertine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over the designing, manufacturing, use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afety inflight.Article 4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CAAC")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of civil aircraft.Article 5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 shall be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cribed airworthiness criteria andprocedures.Article 6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intend to design civil aircraft shall, onthe strength of the document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Aeronautic Industryfo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design project, apply to the CAACfor a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The CAAC shall, after receiptof the application therefor, conduct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in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to whether the model to bedesigned is up to standard and, if the model is proved to be up tostandard, a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shall be issued.Article 7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intend to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 shallhave the necessary manufacturing capacity and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the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as prescribed in Article 6 ofthese Regulations an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Ministry of AeronauticIndustry, apply to the CAAC for a Manufacturing Permit. The CAAC shall,after receipt of the application therefor, conduct examination andapprais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to whether theapplicants are qualified to obtain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f they areproved to be qualifi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shall be issued to them,together with an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to be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the relevant provisions.No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n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may manufacturecivil aircraft, except as otherwise prescribed in the provisions ofArticle 8 of these Regulations.Article 8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butintend to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 as a result of special needs shallapply to the CAAC for approval.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d in accordancewith the provision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examined one by oneand only after each of them isproved to be up to standard shall an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be issued.Article 9Civil aircraft may engage in flight operations only when they havepossessed an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AC.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AC shall specify the type(s)of activities the aircraft is (are) good for,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the Certificate, and other conditions and restrictions required forensuring safety.Article 10If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d by units possessing a Civil AircraftManufacturing Permit are to be exported a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authoriti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forExport shall be issued by the CAAC.Article 11Civil aircraft that are to fly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ustpossess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 Civil aircraft that havebeen register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ar thenational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hall be issued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by the CAAC. Civil aircraft shall,after obtaining a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tencil on theirouter surface the identification marks of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inaccordance with t。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一、引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认证、适航审定、适航监督和适航改进的管理工作。

它是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航局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可分为以下几个分类。

二、适航认证适航认证是指对新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等环节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航空法规和适航标准的过程。

适航认证分为型号适航认证和产品适航认证两个层次。

型号适航认证是对某一特定型号的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认证,而产品适航认证是对具体的一架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认证。

三、适航审定适航审定是指对已经设计制造完成的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性审查和审定的过程。

适航审定主要包括适航性设计审定、结构强度审定、系统安全审定和性能审定等。

适航审定的目的是确保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符合适航标准,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运行。

四、适航监督适航监督是指对已经适航认证或审定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以确保其运行状态和安全性能的过程。

适航监督主要包括适航维护监督、适航放行监督和适航使用监督等。

适航监督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解决民用航空器的适航问题,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五、适航改进适航改进是指对已经投入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进行技术改进和升级的过程。

适航改进主要包括型号改进和产品改进两个方面。

型号改进是对某一特定型号的民用航空器进行改进,而产品改进是对具体的一架民用航空器进行改进。

适航改进的目的是提升民用航空器的性能和安全性,满足新的运行需求。

六、结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确保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它包括适航认证、适航审定、适航监督和适航改进等多个方面。

适航认证和适航审定是在民用航空器设计和制造阶段进行的,目的是确保民用航空器符合适航标准。

适航监督是对已经适航认证或审定的民用航空器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以确保其运行状态和安全性能。

适航改进是对已经投入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进行的技术改进和升级,以提升其性能和安全性。

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适航管理国际组织与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适航管理第一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的基本概念一、适航的定义二、适航标准一、适航的定义适航是适航性的简称英文:AIRWORTHINESS-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一、适航的定义适航性的要点:适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最终目标是飞行中的安全性;它是以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它是一个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在内的动态系统。

二、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适航标准的特点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平衡性第二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对策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证件体系及其证件要求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是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它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规律的一套规范化管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目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范围:除国家航空器之外的所有航空器种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方法:适航部门依据制定的各类适航规章、标准和程序,再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的全过程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及个人进行合格审定,通过颁发各类合格证书,并对持证人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

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

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现代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确保航空器在设计、制造、运营和维护过程中达到最高标准,各国共同制定并遵守着一系列的适航规范。

本文将着重探讨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设计与制造规范1.结构设计航空器的结构设计需符合一系列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适航规范对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包括材料选用、结构设计、荷载计算和风洞试验等。

2.动力系统设计适航规范要求航空器动力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必须具备高可靠性、高效率和低噪音等特点。

这包括燃气涡轮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以及电力驱动系统等方面。

3.航电系统设计航空器航电系统是保障飞行安全和操作可靠性的关键部分。

适航规范要求航空器航电系统具备自动化控制、电气隔离和故障诊断等功能,以及满足雷电和电磁干扰抗扰度要求。

4.航空器设备设计航空器的设备设计需要满足操作可靠性和人机界面的要求。

适航规范要求航空器设备具备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设计,易于操作、可靠耐用以及满足工作环境的要求。

二、航空器运营规范1.飞行操作规范适航规范要求飞行员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熟悉航空器的飞行特性和操作程序。

飞行操作规范包括起飞、飞行、着陆、紧急情况处理和客舱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航空器维护规范航空器的定期维护和故障排除对保障航空器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适航规范规定了航空器的维护标准和程序,包括检查、保养、更换零部件、纠正缺陷和记录等。

3.飞行员资质要求为保证飞行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达到要求,适航规范对飞行员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

包括获得适当的飞行执照、通过定期的体检和模拟飞行训练等。

三、航空器适航证书1.型号适航证书每种类型的航空器必须取得型号适航证书,证明该型号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使用方面满足适航规范的要求。

通过适航证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操作性能。

2.适航证书审查适航规范要求相关机构对航空器的适航证书进行审查,并确保其符合规范的要求。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第三章第五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章第五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 «条例»第六条规则,任何单位或许团体设计民 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关部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 核同意文件,向民航总局央求型号合格证。
• 民用航空器及其发起机、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央求人,必需 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则的表格填写型号合格证央求, 依照规则提供有关文件。型号合格证央求的有效期为五年,假设 央求人在央求时证明其产品需求更长的设计、开展和实验周期, 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取得更长的有效期。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收到央求人的型号合格证央求书和所附 资料后,指定项目主管人员对其停止初步评审,在90天内决议能 否受理央求。假定受理,那么要对央求人收回受理通知书;不受 理,那么用信件通知央求人。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契 合要求的,即可同意向该央求人颁发型号合格证。
• 持有民用航空器消费容许证的单位消费的民用航空 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需求出口时,由民航 总局签收回口适航证。我国的任何单位或许团体出口 本国消费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如系初次出口并 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国外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 团体必需向民航总局央求型号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颁发准于出口的型号认可证书。
(四)民用航空器运用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出口 民用航空器及其发起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央求支付出 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口适航证书。租 用的本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对其原国籍注销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许另 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四条明白规则:〝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 民用航空局担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适航管理的意义和作用1.适航性(Airworthiness)定义:适航器适合在空中飞行的性质或性能。

作用:保证飞行安全。

只有适航性达标,才允许飞行,否则禁止飞行。

内容:1)航空器整体和某一部件、系统的安全性;2)外界环境和航空器的内在性质决定使用范围;3)适航管理时限:从航空器制造到整个使用寿命期。

2.适航管理及适航标准适航管理:针对民用航空器的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安全问题,由适航部门制定的法规,具有强制性,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适航标准: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的内容:1)制定和修改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2)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定;3)对航空器制造厂的生产进行审定,发放生产许可证;4)对注册的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发放适航器适航证;5)对航空器的使用者提出要求和使用限制,监督航空器的适航完整性;6)对维修单位进行审查,发放维修许可证,监督检查维修的质量保证;7)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发放执照,保证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适航管理的作用:保证航空安全,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

二.适航管理机构1.国际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2.国内机构:民航总局适航司:立法决策;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执法监督;适航主管机构委任代表:基础工作。

三.适航管理的文件和证件1.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理》:国务院通过;《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中国民航总局制定。

CCAR-25 运输飞机规章CCAR-33 发动机规章CCAR-37 航材、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规章CCAR-65 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章(到2007年12月止)CCAR-66 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章(2008年开始全面生效) CCAR-145 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CCAR-39 航空器适航指令。

对上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适航管理程序(AP);咨询通告(AC);适航管理文件(AMD)。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
1)立法 政府责成适航部门根据国家《航空法》, 统一制定各种与安全有关的技术的和管理的适航 标准、规章、规则、指令和通告等,它是安全性 的要求; (2)颁发适航证件 在民用航空器的研制、使用和维 修过程中,通过依法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 的手段来检验执行程度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它 是合法资格凭证; (3)监督检查 适航部门通过颁证前的合格审查以及 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被审查的单位和 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的要求,它 是符合性的要求。
适航标准的特点
(1) 法规性 它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 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多数是以法 律条文格式编写,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要求。 (2) 务实性 它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 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 (3) 稳健性 由于它关系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制定时 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只 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学技术,而不反 映最新的进展。 (4) 平衡性 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 规
一、法规框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职 责、中国民用航空局职责、中国民航 适航维修法律法规体系) 二、适航管理(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 的管理) 三、相关法规
早期民用航空公约
( 1)《巴黎公约》又名《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确认国 家领空主权的原则和无害通过的自由;成立“国际空中航行 委员会”(ICAN);国际航行的规则和条件;航空器的管 理及仲裁; (2)《哈瓦那公约》又名《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内容与巴 黎公约基本相同,内容更广泛。包括一些关于经营国际航空 运输的规定以及关于赔偿的规定; (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主要提出赔偿限额问题; (4)《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重点 提出防止劫持飞机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 (5)《芝加哥公约》又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统一并取代了《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成为国际民 用航空活动的基本法。签约建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重点第一章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 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10、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11、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点:第一;适航标准的规范性..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第二;适航标准的务实性..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束为背景的..第三;适航标准的稳健性..第四;适航标准的平衡性..12、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第二章1、民航局三级机构是指民航局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2、CAAC FAA EASA 全称;定义第三章1、适航管理程序AP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2、咨询通告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3、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第四章1、登记国的权利1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内活动;完全置于该国管辖之下..2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外飞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其登记国也具有管辖权;对航空期内发生的法律行为和事件等可适用其登记国的法律..3航空器登记后;其登记国即对该航空器具有适航管理权..4保护权:航空器登记国有权保护本国航空器..2、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下列证件:1航空器登记证2航空器适航证3无线电台执照3、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4、挂旗公司是指被国家制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5、绘制要求:1绘制的标志应永久性地附着在航空器表面上2每个字母用实线构成;其颜色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3不能有混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图案、标记或符号4公司标志绘制在尾翼垂尾上..第五章1、立法和颁证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两大支柱..2、型号合格证TC是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3、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是用以批准航空产品设计大改的一种方式..4、型号认可证5、型号设计批准书针对初级类和限用类航空器分别颁发..6、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7、特许飞行证分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8、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局颁布;规定装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9、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10、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11、根据CCAR-6部中的规定;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2、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1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1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2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第六章1、型号合格审定流程1申请2初审3受理4首次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会议TCB5型号合格审查组的审查6验证试飞前TCB会议7验证试飞阶段审查组任务8最终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会议9CAAC颁证10证后监督和证件管理2、常用的符合性验证方法可根据实施的符合性工作的形式分为四大类:1工程评审2试验3检查4设备鉴定3、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小改”“大改”“声学更改”4、适航部门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有4种: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3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4其他批准方式..5、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给供安装在已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6、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民航局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如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制造人进行设计和生产的批准凭证..7、适航指令AD是民航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颁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涉及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第七章1、持续适航管理有三个要素:维修机构、维修人员、航空器..2、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符合“五四”要求..“五”指厂房设施、工具设备、技术文件、人员和器材应符合所申请维修类别与项目的要求..“四”是指申请人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人员培训四个控制系统..3、主管适航检查员是指由适航部门指定的对某个些维修单位或营运人进行证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适航检查员..第八章1、航空器评审组AEG工作的组织机构由政府部门、支持单位和执行机构共同组成..2、AEG工作的法规文件体系包括法规依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三类..3、专业委员会包括三类:1飞行标准委员会2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3维修审查委员会第九章1、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系统性与群众性相结合”..系统性是指承担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职责的适航部门及其所属全体人员..群众性是指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各类企事业部门及其所属人员..2、委任代表制度就是在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委任一些适当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适航部门的代表;协助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3、委任代表的主要作用是协助适航部门进行适航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进行适航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力量..4、委任代表分类:1工程委任代表2生产委任代表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第十章国际双边适航问题的原则和宗旨是要解决本国航空产品的出口问题及进口航空产品的安全性;这一问题的提出将在客观上解决适航部门自身的资源不足问题;为各国适航部门之间简化进口航空产品审查手续打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实施日期】202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按照管理的层次和内容不同,可以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为以下几个分类。

一、设计适航管理设计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设计过程中的适航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设计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设计标准和规范:制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确保航空器的设计符合安全和适航要求。

2. 设计审定:对航空器的设计进行审定,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设计验证和验证飞行:进行设计验证和验证飞行,验证航空器的设计是否满足适航要求。

二、制造适航管理制造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制造过程中的适航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制造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制造标准和规范:制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确保航空器的制造符合安全和适航要求。

2. 制造质量控制:建立制造质量控制体系,对制造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航空器的质量符合适航要求。

3. 制造审定:对航空器的制造过程进行审定,包括制造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制造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运营适航管理运营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运营过程中的适航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运营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运行规范和程序:制定运行规范和程序,确保航空器的运行符合适航要求。

2. 运行监控和维护:建立运行监控和维护体系,对航空器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和维护,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3. 运行审定:对航空器的运行情况进行审定,包括运行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运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维护适航管理维护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维护过程中的适航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维护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维护标准和规范:制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确保航空器的维护符合适航要求。

2. 维护质量控制:建立维护质量控制体系,对维护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航空器的维护质量符合适航要求。

3. 维护审定:对航空器的维护情况进行审定,包括维护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维护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航空行业已经成为现代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航空行业中,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是确保航空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从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展开论述,介绍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并探讨其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第一部分:航空器设计标准在航空器设计方面,适航管理规定包括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性能可靠。

例如,对于飞行器的机翼设计,适航管理规定要求机翼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够承受正常操作和紧急情况下的载荷。

此外,航空器的机身、机尾、起落架和液压系统等部件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设计标准。

另外,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航空器的燃油系统、电气系统以及通信导航系统等进行严格的设计和测试,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例如,燃油系统的设计必须具备足够的防泄漏和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的设计要符合相应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二部分:航空器制造标准在航空器制造方面,适航管理规定强调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

制造商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材料、工艺和零部件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

此外,制造商还必须遵循适航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确保航空器在制造过程中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制造商对航空器进行严格的试飞和验证,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性能可靠。

试飞过程中,需要对航空器的各项系统和部件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操作。

此外,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制造商必须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文件的编制和建档,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第三部分:航空器使用标准在航空器使用方面,适航管理规定要求运营商建立和执行相应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对航空器进行定期检修和检查。

此外,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运营商对航空器的使用和操作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包括飞行员的培训和飞行计划的制定。

适航管理规定还要求运营商建立和执行航空器事故和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能。

caac 民航规章

caac 民航规章

caac 民航规章CAAC民航规章是中国民航局颁布的一系列航空规章,主要用于规范中国航空业的运营和管理。

其中包括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民航局航空运行安全监察规定、民航机场运行管理规定等规章,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中国民航业的运营和管理需要集中管理和统一领导,因此CAAC民航规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些规章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航空运行的安全监察以及机场的运行管理等方面,确保中国航空业的正常运作,同时保障航空的安全和稳定。

其中,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是CAAC民航规章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规范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准则、适航认证程序以及适航保障体系等,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提供了依据。

航空运行安全监察规定是另一个重要的规章,该规定规范了航空运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监管,确保航空业的运营安全和航班正常进行。

此外,机场运行管理规定是更为详细和细致的CAAC民航规章之一,该规章规定了机场布局、运行模式、服务质量、航空安全等方面的各项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了机场的现代化建设和管理。

CAAC民航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广泛参与和有效执行。

民航局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深刻理解规章的重要性和意义。

同时还需要切实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规章,确保规章的有效实施和逐渐落地。

CAAC民航规章作为中国航空业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为保障航空安全、改善服务质量、促进中国航空业的现代化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总之,我们需要认识到CAAC民航规章的重要意义,坚决支持其实施,让航空业更加成熟稳健、安全高效。

同时,也需要支持中国民航局通过不断改进CAAC民航规章,促进其完善和升级,推动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从事航空器运行。

第五条营运人从事航空器运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各类人员、飞行、机场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航空器运行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原件。

第七条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

第八条航空器的运行类别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该航空器适航证的规定。

第九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该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该航空器的最低要求。

航空器改变获准的客舱布局、使用限制或载重平衡数据,必须重新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或认可。

第十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依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预定飞行的航线、地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条件等,确认其性能使用限制、仪表和设备均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适航要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执行有关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所规定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

第十三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的和为特殊作业所附加的经批准的航空器部件。

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行时,其所有系统及航空器部件应当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但是,当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时,允许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运行:(一)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最低设备清单(MEL);(二)保证航空器是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运行;(三)适航指令要求必须工作的航空器部件均能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航空器在运行中必须携带下列现行有效的非缩微形式的手册:(一)飞行手册(AFM);(二)最低设备清单(MEL);(三)使用手册(OM),外形缺损清单(CDL),快速参考手册(QRH),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

第十六条航空器在型号合格审定阶段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引进的航空器在首次颁发适航证前,也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

第三章适航性责任第十七条营运人应当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责,必须做到:(一)每次飞行前实施飞行前检查,确信航空器能够完成预定的飞行;(二)正确理解和使用最低设备清单,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标准排除任何影响适航性和运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三)按批准的维修方案完成所有规定的维修作业内容;(四)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民航总局认为必须执行的其他持续适航要求;(五)按法定技术文件要求完成选择性改装工作。

前款第(五)项所称“法定技术文件”,是指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工程和维修方面的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营运人必须就其工程管理结构、工作程序、方法和准则等编制工程手册,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后纳入维修规划,并按该维修规划实施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营运人必须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大纲或技术维护规程的要求,结合航空器使用环境、维修条件等特点,制定相应航空器的维修方案,经民航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每架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配备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飞行记录本。

飞行记录本每次飞行记录的内容必须保存到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报废后十二个月为止。

飞行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用以确信航空器可以继续安全飞行的信息;(二)航空器当前的维修状态说明和航空器返回使用的放行证明;(三)所有已经发现的影响航空器使用的信息;(四)必须使机组掌握的维修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营运人可以用签订协议的方式,把某些或全部维修作业项目和放行责任委托给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

在维修协议技术条款中,必须载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营运人以租赁方式运行航空器时,必须与该航空器所有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适航性责任,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维修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航空器的维修作业内容和作业规范,符合法定技术文件的要求;(二)承担航空器的维修作业的单位,应当是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并严格按照获准的维修作业项目及类别进行;(三)航空器实施维修作业采用的工具、设备和测试仪器以及更换器材,必须是航空器设计、制造部门推荐的或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四)经过维修作业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签署放行;(五)维修作业必须按民航总局的规定填写并保存维修记录。

第二十四条除第二十三条规定外,某些重要维修作业还必须遵守下列特殊要求:(一)凡属“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范围内的维修作业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资料、工艺方案等技术规范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或认可。

对其中涉及飞行试验的维修作业,该航空器必须在经民航总局完成适航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二)改变已批准的航空器部件的型号、维修方式、维修内容或使用期限,必须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三)“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范围内的维修作业项目完成后,必须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和方式签署重要修理、改装记录或适航批准标签。

第二十五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自首次领取适航证的下一年度开始接受年度适航检查。

营运人应按规定向民航总局交纳年度适航检查费。

第四章报告和记录第二十六条航空器运行时,营运人必须责成机组遵守第十五条所述手册的各种使用规定和限制条件。

偏离手册使用规定和限制条件时,必须记录在飞行记录本上,并如实报告民航总局。

第二十七条营运人当确认航空器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故障、失效或缺陷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民航总局报告。

当确认该故障、失效或缺陷为设计、制造、使用或维修等方面原因所致时,必须同时通报相应的航空器设计、制造或维修单位,但是,当确认该有关重要事件已通过其他渠道报告民航总局和有关单位时除外。

第二十八条航空器运行期间,营运人必须按民航总局的要求并以其认可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向民航总局报告航空器使用和维修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航空器运行期间和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投入运行前,营运人必须确保该航空器具备完整有效的维修记录。

航空器的维修记录必须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

维修记录必须按民航总局接受的方式和规定的期限,至少记录和保存下列信息:(一)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单;(二)所有寿命件的总使用时间或循环;(三)航空器及其部件自上一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或循环;(四)航空器当前维修状态符合批准的维修方案的证明;(五)适用的适航指令完成情况;(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飞行安全的航空器部件的修理和改装记录。

第三十条航空器维修记录的保存期限如下:(一)第二十九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记录,必须保存到航空器注销在中国的登记后十二个月;(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记录,必须保存到被同等的维修作业所代替;(三)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记录,必须保存到航空器及其部件批准返回使用后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一条当航空器由一营运人永久性地转移给另一营运人时,飞行记录本和维修记录也必须同时移交,其保存期限分别按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均须建立单机档案。

第五章航空器运行监督第三十三条民航总局将随时以各种方式对营运中的航空器进行符合性检查,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航空器,视为不适航,该航空器不能继续投入运行,并根据相应规定对有关营运人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营运人,民航总局将要求其采取强制性改正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民航总局通过航空器运行和适航信息网对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系统性的持续监督。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信息网报告其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民航总局对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实行年度适航检查,营运人必须按规定接受年度适航检查。

逾期不进行年度适航检查的航空器,按不适航处理。

第三十六条航空器运行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将所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性的问题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民航总局举报。

第六章等效安全措施第三十七条在特殊情形下,营运人可以向民航总局提出特别申请,替代或豁免本规定中的某些条款。

民航总局在批准上述特别申请时主要依据下列条件:(一)民航总局认为确有替代或豁免的必要;(二)营运人已经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等效安全措施,以保证航空器在特殊情形下能够安全运行;(三)营运人能够满足民航总局提出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航空器的运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