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要求(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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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在没有出台新文件,暂按2015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要求(2015)执行,有几个增项都要满足增项的特殊工种需求
附件
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
资料要求(2015)
一、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报企业应按照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不得空项、漏项,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应注意: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企业所有资质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企业年平均人数应与企业提供工伤保险人数和实际人数说明上的人数一致。延期企业还应完整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提供完整的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单位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应一致。延期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完整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延期和变更等内容。
初审部门查看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除申报材料中装订一份外,应单独装订一份。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
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1)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安全处(科)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部门、技术质量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党委、工会、团委等部门,按“一岗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总承包企业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施工方案审批制度、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安全例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可以有所不同,但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三)操作规程:本企业资质规定承包工程范围内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具备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建筑架子工作业等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规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初审部门查看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可提供目录,其他企业应提供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复印件。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一)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二)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三)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汇总和发票:应提供证明资
金投入的发票、凭证复印件。企业购买的施工机械设备,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初审部门要认真核对企业安全投入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企业应提供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全部(处、科),人员配置为: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人数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年度在建工程总数,按照以上工程项目标准增加配置。
初审部门查看企业有关文件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取得省建管局考核合格证书。
(二)取得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港口与海岸、通航、通航建筑物、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通过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取得交通类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和水工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取得水利类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相关省直主管部门未开展三类人员考核工作的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应取得省建管局考核合格证书。
(五)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同时满足企业所有资质的要求,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数量配备:
1、主要负责人(A证):2-3人,至少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负责人可由同一人兼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当一人同时兼任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时,企业应通过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申请为法人增加A证,确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本公司的A 证。技术负责人是否取得A证,由初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2、项目负责人(B证):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资质对建造师人数的要求。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总配置人数应不少于B证人数。B证人数为3人以下或无B证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员不应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应少于3人,且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1人,并按不少于企业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