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发出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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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发出计量

(一)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例6】假定甲公司2×12年12月份存货的收、发、存资料如下表所示。

表4 甲公司2×12年12月份存货的收、发、存资料

日期

收入发出

结存数量数量单位成本数量单位成本

12月1日结存30 2.00 30 12月7日购入20 2.20 50 12月15日发出40 10 12月20日购入30 2.30 40

12月25日发出20 20 12月31日购入20 2.50 40 甲公司期末存货40单位的价值,可计算确定如下:第二批购货:20单位按每单位2.30元计算,其成本为46元;

第三批购货:20单位按每单位2.50元计算,其成本为50元;

期末结存存货总成本为96(46+50)元。

使用先进先出法时,逐笔计算收、发、结存的成本如表5所示。

表5 甲公司2×12年12月份先进先出法下成本计算表

日期

收入发出结存

单位成

总成

单位成

总成

单位成

总成

12月1日 30 2.00 60

12月7日 20 2.20 44 30 2.00 60

20 2.20

44

12月15日30

10

2.00

2.20

60

22

10 2.20 22

12月20

日30 2.30 69

10

30

2.20

2.30

22

69

12月25日10

10

2.20

2.30

22

23

20 2.30 46

12月31

日20 2.50 50

20

20

2.30

2.50

46

50

2.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数量×本次发货

前的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例7】甲公司月初A产品结存金额1 000元,结存数量20件,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本月10日和20日甲产品分别完工入库400件和500件,单位成本分别为52元和53元;本月15日和25日分别销售该产品380件和400件。

甲公司A产品10日加权平均价

=(1 000+52×400)÷(20+400)=21 800÷420=51.90(元);

15日结存=(420-380)×51.90=2 076(元);

20日加权平均价=(2 076+53×500)÷(40+500)=28 576÷540=52.92(元);

25日结存(月末结存)=140×52.92≈7 409(元)。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

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例8】承【例6】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其存货成本如下:

平均单位成本=(2×30+2.2×20+2.3×30+2.5×20)÷(30+20+30+20)=2.23(元)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60×2.23=133.8(元)

月末结存存货的成本=40×2.23=89.2(元)

4.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

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即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该方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二)成本结转

1.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和燃料等。

原材料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企业内部领用原材料时,贷记“原材料”科目,按照不同的使用用途,借记相关科目。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制造费用”;如果用于销售,计入“销售费用”;如果是企业行

政管理活动耗费,则计入“管理费用”;如果用于基建工程,则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根据2009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如果建造的是生产经营用动产,直接按照原材料成本进行结转;如果建造的不属于此类固定资产,贷方还应该将原购入时产生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购入原材料,目的是生产产品或者使用,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如产品滞销决定停产等,而决定直接出售原材料,不属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此时要通过其他业务收支进行核算,在出售时,借记收到的银行存款或者形成的应收债权,确认“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结转原材料成本。

【例9】甲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讫。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 300元。相关会计分录为:

(1)取得原材料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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