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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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安全,我国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网络交易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网络交易成为了人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交易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XXXX年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二、管理对象和范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商户以及网络消费者。

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和备案、交易信息的公示和保护、交易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三、注册和备案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要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

注册要求包括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等。

备案则需要提交平台名称、经营者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这些要求的设立旨在建立一个规范和透明的网络交易平台市场环境。

四、交易信息公示与保护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做到交易信息的公示和保护。

对于网络商户和商品信息,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公示,包括商户名称、经营范围、产品价格、售后服务政策等。

此外,平台还要加强对交易信息的保护,严禁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要加强管理和保护。

五、交易纠纷解决《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责任。

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在交易纠纷发生时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应尽快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结果。

六、执法和惩处为了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法和惩处措施。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网站关闭等措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网络交易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知识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形式的网络交易活动。

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1. 商品信息的发布(1)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2)商品信息应当标注详细的描述、质量、品牌、价格、产地、厂商等重要信息。

(3)禁止发布非法商品或者违禁品。

(4)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商品信息审核机制,对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

2. 价格的公开和规范(1)网络平台应当对同一商品进行比较,公开价格及折扣情况,不得存在虚构价格、虚假折扣的情况。

(2)商品的价格应当真实、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以虚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再加高额运费的行为。

(3)禁止设置价格歧视,同一商品应当具有相同的价格。

3. 交易方式的规范(1)网络平台应当提供便利的支付方式,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某一支付方式。

(2)网络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交易进行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3)禁止设置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数量等。

4. 交易纠纷的解决(1)网络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3)对于多次违反网络交易规范的商家或者消费者,网络平台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1. 商品信息审核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商品信息审核制度,审核发布的商品信息,核实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网络平台应当对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下线商品、撤销资格等。

2. 交易安全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安全措施,保证消费者交易过程的安全性。

(2)当发生交易纠纷时,网络平台应当及时介入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投诉处理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加强网络交易管理,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发展,针对网络交易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风险,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 定义网络交易是指在互联网上基于平台提供的服务,通过买卖双方之间的虚拟交互,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进行网络交易而设立的机构、组织或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商-to-consumer (B2C) 平台、consumer-to-consumer (C2C) 平台和business-to-business (B2B) 平台等。

3.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参与网络交易的主体进行身份验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 提供明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包括价格、规格、质量、数量等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建立安全交易环境,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 提供便利的投诉处理方式,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4. 消费者的权益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明确、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享有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包括退换货、维修、赔偿等权益;-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公平的交易环境和诚信的交易主体;- 提出投诉和索赔的权利。

5. 网络交易风险防范为了防范网络交易中的风险,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个人身份信息、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 在选择交易平台时,要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平台,并查看其他用户的评价;- 在进行交易前,需仔细阅读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确认清楚价格、质量、退换货政策等;- 在支付时,选择可信赖的支付渠道,避免使用不安全的支付方式;- 注意防范网络欺诈和虚假宣传,谨防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23简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23简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 简介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买卖活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在现代商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2. 目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网络交易的安全、公平、诚信进行。

3. 适用范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在线拍卖、电子支付等。

4. 主要内容4.1 注册要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在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

,商家和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前也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交易过程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4.2 信息披露网络交易平台应对商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商品价格、质量、产地、退款政策等。

,商家也需对自身信息进行披露,如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以提供消费者做出准确的选择。

4.3 交易合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网络交易双方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交付方式、退换货政策等重要条款,以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合法保护。

4.4 交易安全网络交易平台应采取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包括加密技术、风险评估、交易记录保存等。

,商家也需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网络诈骗等恶意行为。

4.5 售后服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商家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商品质量问题的退货、退款等。

商家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5. 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并由执法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商家或消费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京政服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服发〔2020〕32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0年9月4日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平台)运行、服务和管理,推动形成透明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等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咨询、试验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平台,是指本市为中介服务提供项目展示、信息查询、网上交易和信用管理等功能的综合性网上平台,为项目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提供服务。

第三条项目单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购买中介服务,适用本办。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以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采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不适用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2-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国家工商总局于20xx年6月1日正式对外发布的、定于是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络交易管理办法(全⽂)⽹络交易管理办法(全⽂) 第三⽅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消费者权益保证⾦的,双⽅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提取数额、管理、使⽤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四条第三⽅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商⾏政管理部门查处⽹上违法经营⾏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五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络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站⽹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真实⾝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信息。

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真实⾝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服务合同终⽌或者履⾏完毕之⽇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六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信⽤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信息,坚持中⽴、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户的信⽤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信息⽤于任何⾮法⽤途。

第三⼗七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误解。

第三⼗⼋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络接⼊、⽀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商⾏政管理部门查处⽹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章 ⽹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九条⽹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档案,记录⽇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为查处等情况。

根据信⽤档案的记录,对⽹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分类监管。

第四⼗⼀条⽹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为由发⽣违法⾏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管辖。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商业主体、消费者及其他相关方。

三、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基本要求1、商业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业主体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遵循公平交易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

3、商业主体应当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4、商业主体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泄露或转让其个人信息。

5、商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信息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商业主体应当依法缴纳税收,不得逃税、偷税等行为。

四、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1、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并保证购买的商品质量和数量与所宣传的一致。

2、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和商家,并享受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受歧视或不合理限制。

3、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售后服务,包括退货、换货、维修等。

4、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商品详情和交易规则,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完成交易支付等手续。

5、消费者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网络商品交易争议解决机制1、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网络商品交易争议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尽快受理,并依法公正处理。

3、商家在仲裁或诉讼中败诉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监管措施1、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违法违规的商家和个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水平。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从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第五条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不断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鼓励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202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

202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旨
在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网络交易监管。

下面,我们分步骤来阐述这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步:制定规范性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规定了交易主体、商品及服务、促销营销、交
易方式、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例如,网络经营者要按照合法、正当、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
政规章的规定;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在商品交付后提供质量服
务等。

第二步: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措施。

基于第一步的规范性要求,监管机构将会通过多种手段来监督网络交
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诚信性。

例如,可以采取抽查、巡查等方式进
行实时监督。

同时,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经营者,将会受到相
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

第三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描绘的监管机制和反制措施的主要目的
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

例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网络经营
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质量、诚信度、安全等信息;消费者有权
选择消费方式,并享有退换货的权利。

总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为网络交
易提供了更为规范、便利、安全、有保障的环境。

同时,也要求网络
经营者遵守诚实守信,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希望这一法规可以得到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响应,共同促进良好
的网络交易秩序的形成。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网络交易主体网络交易主体包括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指在网络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消费者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用于个人消费、家庭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1.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向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2.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明确的商品信息、交易流程、支付方式等。

3. 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防范网络欺诈、信息泄露等风险。

4. 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5. 负责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依法承担退换货、维修等责任。

6. 禁止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消费者的权利1. 享有选择商品或服务、参与促销活动的权利。

2. 享有获取真实、准确商品信息的权利。

3. 享有依法获得商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权利。

4. 享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拒绝接收垃圾信息、骚扰方式等。

5. 享有依法维权、投诉的权利。

第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加大网络交易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消费者可通过12315热线、网络投诉平台等渠道投诉举报问题。

3. 网络经营者应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网络经营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存在纠纷的,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

3. 消费者在消费争议中享有维权的权利,如有侵权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以上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如有修改,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促进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融合发展。

第五条鼓励支持成立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管理、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引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与公正,我国制定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根据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互联网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承担。

其中,互联网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则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网络交易活动。

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和备案; 2. 监督网络交易主体的合规运营; 3. 监督网络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显示; 4. 监督网络交易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注册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必须进行注册备案,互联网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定期进行相关检查和核验; - 信息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对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描述,并及时更新;- 交易安全:网络交易平台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如设立用户信用评价系统、提供纠纷解决机制等; - 风险提示: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向用户提供明确的风险提示,提示用户注意交易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网络交易主体的管理网络交易主体包括网络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办法对网络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网络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包括: 1. 合规运营: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并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2. 实名认证:网络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的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供真实的联系信息;3. 保护用户信息:网络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网络消费者的主要权益包括: 1. 知情权:网络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2. 公平交易权:网络消费者有权公平交易,不受欺诈、虚假信息的影响;3. 个人信息保护权:网络消费者有权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总页数】6页(P6-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网络购物模式下“零星小额”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兼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扩张 [J], 王博
2.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网络交易秩序——市场监管总局解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J], 孙永立
3.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J],
4.“网络交易,有法同行”全国《电子商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J], 孙天骄
5.“网络交易,有法同行” 全国《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知识竞赛开启新篇章 [J], 孙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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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l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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