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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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度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度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效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大学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系、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院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机构第三条勤工助学的管理组织机构为“学院勤工助学部”(下称“助学部”)。

助学部在学生工作处,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勤工助学组织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3.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4.制定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三章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1.院内有关部门在定岗定编工作中,应尽可能预留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

原来雇请临时工完成的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学生来承担。

2.需要聘请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应将劳动岗位、工作内容、需求人数、时间安排等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部汇总、审核,然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一)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2.思想上进,作风正派,无违纪行为;3.学业没有困难;4.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劳动协议。

具备以上同等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优先安排。

(二)特殊困难学生的确定: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2.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证明;3.学生日常生活情况调查(主要是班系意见),在调查基础上建立特殊困难学生档案,并根据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1.学生向所在院系或学生处勤工助学部领取《勤工助学申请表》。

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XX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高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开展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第九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佚名
【期刊名称】《办公室业务》
【年(卷),期】2018(0)18
【摘要】日前,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根据《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学生身心健康;勤工助学活动;高等学校;行政管理;修订;印发;教学秩序;信息公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56
【相关文献】
1.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J], 教育部;财政部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办〔2021〕1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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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实施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开展勤工助学、办理缓交学费、给予学费减免等资助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仔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仔细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高在读学生。

第四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生资助工作组评定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认定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我校学生资助认定机构实行学校、院系和班级三级管理机制,各级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职。

(一)成立以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任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为成员的校级学生资助工作组,主要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任副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该班班主任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团支书、班委、及名普通同学为成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评议该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生活情况表现。

名普通同学代表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每学年调整一次。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院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爱的精神风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的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互相结合,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归属学生处领导。

主要职能:1.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有关部门应尽可能预留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原来雇请临时工完成的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学生来承担。

2.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

学院内岗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中心制表审核后,报学院财务主管领导和部门发放。

3.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活动。

4.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心出现的问题。

6.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7.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年度计划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8.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考评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院学生资助工作规范高效开展,调动全院有关人员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开展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根据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和学院党委的部署,研究建立符合学院实际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审定学院资助工作年计划和工作总结。

3.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保证学生资助经费的足额划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监督使用。

4.探索学生资助工作的新渠道,研究学生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5.评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国家助学金等各类资助和审核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1.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拟定学院学生资助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拟定学院学生资助年工作计划和撰写工作总结,并负责学生资助体系的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和实施。

2.负责指导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建立我院资助工作院、系、班级的三级工作网络。

指导、协助督促、检查各系各项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开展和任务落实。

3.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全院的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内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各类资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等相关工作。

5,负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与网络建设。

6.充分利用学院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做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做好省(市)资助网的新闻上报工作。

7.按省(市)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报送月、年资助工作报表和相关资助工作材料。

8.负责按省(市)资助工作考评的要求,组织各系和相关部门规范做好学院各项资助工作资料收集、归档、立卷和自评,并迎接省(市)资助管理中心的检查和考评。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工资外酬金、劳务费发放,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酬金范围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业咨询评审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有关的命题、监考、考务劳务酬金,外聘教师课时费,学校媒体相关稿酬,以及学生有关劳务发放等。

二、劳务酬金标准(一)学术报告费1. 学术报告费校外专家限额:院士10000元/次、博导正教授6000元/次、高级职称及以下专家为4000元/次;校内专家限额为高级职称及以上1200元/次,其他专家800元/次。

2. XX、XX、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资深教授和其他知名专家可以按照不超过院士标准发放;政府机关的司局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专家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博导正教授标准发放,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3. 特殊情况须提高标准的提交科研部认定和经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咨询评审费1. 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限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处级领导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会议咨询半天的按照限额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限额的50%执行;通讯每次按限额50%执行,单次咨询的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用会议标准执行。

政府机关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在预算批准范围内可以列支职称评审、省级人才评定、公开招聘等咨询评审费,其他日常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

其他专项经费中组织咨询评审的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研究生论文评审按照300元/篇;研究生论文答辩按照300元/人,但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场;研究生复试的面试发放限额为3000元/人.天;自考学生论文指导费发放限额300元/生;自考学生答辩费发放限额500元/场。

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师范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领导下走道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资料

学校资料

1.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赣州)代码学费人数2、实行平行志愿省(市、自治区)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以此类推。

3、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

安排专业时,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尽可能满足第一志愿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的,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4、我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5、我院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日语语种,其他语种考生录取到校后需转修英语或日语。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高考口语测试。

收费标准1、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

(1)住宿费:1000元/人•学年(公寓)。

(2)学费:文史类8000元/人•学年,理工类、艺术类10000元/人•学年。

(3)代收教材费800元(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2、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奖勤助补措施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1、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及行业和企业奖学金等,单项最高金额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渠道畅通,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均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最高金额为8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学院每年获得国家专项拨款,设立国家助学金,专门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助学金额及比例按国家当年政策执行,2015年为2000~4000元/生•年)。

4、困难补助:包含临时困难补助、学生住院困难补助和特困补助等多项补助。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那么一、勤工助学工作总那么1、大学学生资助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由校学生处领导,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属于服务性机构。

2、按计划开展相应工作,并且向上级领导汇报总结工作。

3、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体系;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俭学机会。

5、勤工助学的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由学校统一划拨。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1、根据学校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各单位的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

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2、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后公开招聘。

3、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各岗位需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4、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不在此范围内。

三、勤工助学招聘方法1、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自愿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受警告以上处分一年以内尚未撤销和一学期不及格门次到达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到达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取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2、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校内岗位需要的所有勤工助学人员由公开招聘产生,递交申请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每年一度的“勤工助学招聘大会”,时间大约在每年的九月下旬或十月上旬。

四、勤工助学考核方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1、对各单位岗位的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考核制度(试行)

勤工助学考核制度(试行)

勤工助学考核制度(2021年试行版)根据《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保障学院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考核制度。

一、考核宗旨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目的全面了解、掌握勤工助学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帮助大家正确地认识自己,发扬优点,弥补不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的开展。

三、考核组组成人员由学生科、党政办公室、实验室负责勤工助学老师组成,各勤工助学岗位负责老师负责对本相应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并向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组最终评议审定。

四、考核对象学院参加勤工助学的全体学生。

五、考核时间分月度考核和期末总评,月度考核为次月第一周,期末总评为每学期结束前一周。

六、考核内容每月月末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出勤情况。

包括值班、会议、各种助学活动等考勤情况,每月形成《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

学生本人每次勤工助学工作结束后,须认真填写当天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并由相应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2.工作态度。

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细致、踏实,听从老师和组长的工作安排,任劳任怨,办事效率高;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师生满意度高。

3.工作能力。

主要考核服务工作素质。

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知识,熟悉本岗位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能胜任本职工作,有临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4.工作实绩。

主要考核工作质量与效益。

具体表现按质按量完成部门和老师下达的工作任务,让师生满意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并且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七、考核等级考核总分100分,得分80-100分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八、考核办法1.每月月度考核,由勤工助学岗位负责老师在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月度考核表进行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最终得分转化为对应的百分比,再乘以满勤月工资额度(根据学校学生工作处确定的标准)为最终的每月工资。

关于勤工助学、补助以及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关于勤工助学、补助以及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关于勤工助学、补助以及奖助学金设置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缓解经济压力。

勤工助学申请流程1.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每个学期开学学生本人可以向本院学工办主管勤工助学的老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审批,合格者录用。

2.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备条件。

1)困难生;(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2)遵守校规校纪,生活简朴;3)学习努力,诚实守信;4)同等条件下,困难程度重的学生优先,学习成绩好的优先。

3. 学院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级别的工资。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完整版)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完整版)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勤工助学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培养劳动观念、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加强自我教育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也是资助和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内蒙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和管理机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计财、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学院在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整体协调和日常事务的处理。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在学院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下开展,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擅自聘用学生进行有偿劳动,凡擅自聘用学生的,一经发现,将予以撤销,并由聘用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各部门、二级学院需要使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有偿劳动的,应当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进行申请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对该勤工助学申请批准并登记后,该部门、二级学院方可使用。

二、勤工助学组织原则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必须是无毒,无害、无火电等安全隐患且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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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我校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建立良好的服务保障机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实践“立德树人”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该中心挂靠学生工作部(处),以服务同学、助学助困为宗旨,坚持规范管
理和素质教育相结合为原则。

负责组织开展、管理、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等相关活动。

各开设勤工助学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勤工助学管理员配合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和管理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和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有两科(含两科)以上不及格者暂停参加勤工助学。

学生如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缺乏工作责任心或出现违反校纪校规及协议的行为,用人单位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撤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因其它原因欲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六条每学期末,需要在下学期设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填写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及用工条件等的《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需部门领导签名并盖章。

指定一人为勤工助学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岗位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经核实同意后,向学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并向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公开招聘。

由聘用单位与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供需见面,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并签订协议。

第八条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优秀考虑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以体现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提高自立能力。

第九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可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或网上下载《广东第二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填写后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各院系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

第十条经批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持学生工作部(处)盖章的申请表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该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员应登记好上岗学生的联系电话,以便联系,并安排工作。

每学期开学初可继续安排上学期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直至新岗位、人员确定、公布为止。

第十一条经录用的学生,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进行岗前培训,制定工作时间表并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1.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与聘用单位发生矛盾时,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调学生所在学院和聘用单位负责处理。

2.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意外,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助学生所在学院和聘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应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勤工助学的实施情况。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学生的劳动时间,不得虚报,如发现有违规或有损学生权益的行
为,学生工作处有权取消其用工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停止,如有用人单位确需在寒暑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工作,则须于放假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

未经同意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学生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处)不负责支付酬金。

第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聘用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
第十七条校内各单位可以在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等领域设置、开发勤工助学岗位,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剧毒、放射性等特殊行业劳动。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与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9小时,每月不超过35小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学生超时工作,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学生超时工
作。

否则,超时部分的工作不计发酬金并查究责任。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酬金一般性工作定为19元/小时,体力劳动一般不低于19元/小时。

勤工助学酬金一般每月不超过665元。

寒暑假用工一般按天或者按月计算,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

第二十条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员应如实登记学生的劳动时间,在每月25日填写好《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让学生交到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由聘用单位制定并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酬金的发放标准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在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给予确定。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

第四章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善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201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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