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深铁路(漳浦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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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深铁路(漳浦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厦深铁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厦深铁路(漳浦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漳政办[2007]59号、60号、130号《关于重新印发<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等精神,结合漳浦实际,制定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厦深铁路(漳浦段)建设工程需要征收(拨用)的土地(包括主线用地、配套用地、安置用地、临时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需要拆迁安置的建筑物、附属物。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永久性征地(主线用地、配套用地、安置用地)

(1)耕地(水田、旱地、鱼塘、菜地):不超过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5倍。

(2)园地(包括经济林地):不超过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2倍。

(3)非经济林地:不超过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倍。

(4)未利用土地:不超过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5倍。

地类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

红线内被征收(拨用)并且给予另行安置的土地不予补偿;国有交通用地、国有土地、国有未利用地视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临时用地

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国土资文[2002]68号)、闽铁办运[2007]48号和漳政办[2007]60号文件精神,临时用地补偿标准:(1)租金:1350元/亩·年,按签订的租用年限一次性支付。

(2)地类发生变更的按不同地类的差额给予补差。

(3)无法恢复种植条件的按永久性征地相同地类给予补偿。

3、红线外用地、边角地、夹角地及边角房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漳政办[2007]59 号,结合漳浦实际情况,按实际种类、数量制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2、鱼塘:精养池4500元/亩;土池2500元/亩。

3、塑料水管:不超过8元/米,视具体情况给予赔偿。

4、镀锌水管:不超过15元/米,视具体情况给予赔偿。

5、坟墓:500元/门。

6、祖坟:3000元/门。(界定标准为规模较大,占地在0.5亩以上,且有同村多户宗亲祭拜。)

(三)建筑物补偿标准

1、住宅补偿标准(附表二)

2、建筑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三)

3、非住宅建筑物补偿标准:祠堂、庙宇、厂房、古建筑等特殊建筑物,参照本方案,分门别类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四)临时用地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主线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其他补偿标准

1、铁路通信、电力、电气化工程的线路施工及站前土建工程引起的迁改施工,涉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方案标准执行。

2、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施工单位与有关部门具体协调解决。

3、铁路建设涉及经批准投资开发的矿产资源,参照本方案,由矿主,业主,市、县铁办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三、拆迁安置办法

(一)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被拆迁人按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

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有取得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为计算依据。

3、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①、拆迁安置面积分成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等三种类型。

②、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③、家庭人口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④、家庭人口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⑤、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

(二)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拆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92元/平方米。

(三)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四)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拆迁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五)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被拆迁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

(七)如被拆迁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及当地安置住宅用地的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八)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九)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方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物和附属物;部分由于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建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1、被拆迁人建房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进行选址施工建房,开工前,依照本《方案》领取补偿费,同时每户付给搬迁费300元。

2、拆迁安置采用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十)过渡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拆迁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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